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线上考试——媒体政策与法规

1、酒类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不包括()。
试题分析:参见《广告法》第二十三条鼓励或者宣传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标准答案:A2、《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有效期为()。
试题分析:参见《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一年两年三年五年标准答案:B3、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播出境外影视剧。
填入以上划线部分最恰当的选项为()。
试题分析:参见《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19:00-21:0019:00-22:0020:00-21:0020:00-22:00标准答案:B一、单选题(共4题,100.0分)1、我国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于年发布施行的。
填入以上划线部分最恰当的选项为()。
试题分析:参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0199419972004标准答案:C2、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除()之外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试题分析: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商品或者服务尚未上市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标准答案:A3、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播出境外影视剧。
填入以上划线部分最恰当的选项为()。
试题分析:参见《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19:00-21:0019:00-22:0020:00-21:0020:00-22:00标准答案:B4、通过不同渠道引进的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都应当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进行登记。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制度管理的通知-晋广发[20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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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制度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制度管理的通知(晋广发[2010]38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山西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山西省电影公司:为了加强对全省电影发行、放映市场的监管,繁荣山西电影市场,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电影管理职能划转和文化体制改革的实际,现就全省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管理和核发、换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立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适应电影发行、放映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3、有适应电影发行、放映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电影发行经营许可制度管理(一)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经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广电局审批。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所在地为设区的市可直接向市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广电局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单位持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申请《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1、《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表(见附件1);2、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名称的预核准通知书、机构和章程。
如果是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拟从事电影发行业务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该篇法规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已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10月9日起修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经商务部同意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修订以下18个规章和5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快发展电影产业,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准入,增强电影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社会主义电影业繁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经营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进出口业务及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参与经营电影制作、放映业务的资格准入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为全国电影制片、发行、放映、进出口经营资格准入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电影制作第五条国家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电影制片公司。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一)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2.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二)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首次拍摄电影片时须设立影视文化公司,由影视文化公司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1.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均有资格申领《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2.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制作影片的资金来源证明、拟摄制影片的文学剧本(故事梗概)一式3份;3.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摄制资格及电影文学剧本(故事梗概)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发给《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国内电影院线行业监管体制

我国电影院线、影院行业的监管体制主要涵盖业务资质管理和业务经营过程审查等方面。
(1)业务资质管理国家对电影院线、影院行业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发行、放映活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全国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A、院线组建的行政许可原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实行以院线为主的发行放映机制,减少发行层次。
院线经营应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原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对其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国家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
B、影院开立的行政许可在影院完成投资建设后,即可向电影主管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须报县级以上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国家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
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可以独资形式新建、改建影院。
(2)业务经营过程审查A、贴片广告、映前广告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影片贴片广告、映前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前,并在电影票面上标注的放映时间前放映。
外商在中国大陆设立影视相关企业法律分析(一)

外商在中国大陆设立影视相关企业法律分析(一)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中国大陆市场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许多外商纷纷携资进入中国大陆,试图在这片飞速发展的土地上分一杯羹。
特别是电影电视市场的蓬勃发展,动辄几亿几十亿人民币的票房使中外影视企业均将目光投向了大陆市场。
然而,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各投资方首先要了解中国大陆对影视企业的法律规定,才能在完备的条件下发展企业。
一、在中国大陆,禁止外商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允许中方与外商公司合办电影制片公司、电影技术公司、合作摄制电影电视剧。
中国市场法律准入门槛是外商企业应当注意的首要条件,就外资企业是否可以在中国内地设立影视公司问题,在我国最新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明确指出了外资企业在我国大陆投资文化产业的相关规定。
在该指导目录中,规定分为了三种类型,即鼓励投资类、限制投资类和禁止投资类。
a鼓励投资的文化产业与影视发行、制作等无关,属于经营场馆类。
b限制投资类中,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c禁止投资类中,包括了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具体来讲,根据商务部2015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其中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下第十一项第25条~第31条分别规定了禁止的具体内容,包括:新闻机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新闻网站、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模板】

关于加强《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管理与印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样本的通知鲁广影字〔2010〕4号各市广电局、文广新局:为落实《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电影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广发〔2009〕27号)的精神,繁荣发展电影产业,积极培育发展电影市场,规范和管理电影放映市场,现就全省进一步加强《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按规定对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实行行政许可,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各地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在文化体制改革机构变化中职能调整情况,认真履行电影行政管理职能。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第43号令)、《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5〕537号)要求,各地申办电影经营业务,须经县级(含县)以上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二、印发“许可证”样本。
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制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的通知,省广电局重新印制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样本(正、副本、副本套皮),请各地参照办理。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鲁府法发〔2005〕26号)要求,《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属于取消收费项目,不得向申领者收取工本费。
核发证照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因此,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根据样本自行印制。
三、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对颁发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不符合年检条件的经营单位应停止经营业务开展。
附件一:电影放映经营单位行政许可项目表附件二: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三: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申请表二○一○年四月八日。
电影电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28 2009 进口影片管理办法
国务院、文化部、海 关总署
29
2010
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 通知
财政部、税务部
30 2010 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 31 2010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国务院 广电总局
32 2010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
14 2006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国务院
15 2006 关于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16
200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 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
国务院
17
2006
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广电总局
33 2010 广播影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
广电总局
34
2011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大发展大繁荣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
35 2011 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
国务院
36 2011 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 广电总局
37 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
38
2014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 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广电总局、信息产业 部 广电总局、发改委、 财政部、文化部
24
2008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 性意见
广电总局电影局
25 2008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6 2009 关于深入推进电影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06•【文号】•【施行日期】200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7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现将经外交部会商同意的《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地方外事管理工作,规范和促进广播影视对外交流,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影视地方外事工作要为宣传工作服务,为国家的总体外交服务,为我国广播影视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广播影视地方外事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对外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规章制度,严守外事工作纪律。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管理全国广播影视外事工作,归口管理、协调指导、规划部署地方广播影视外事工作。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广电总局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影视外事工作。
第五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外事工作,设立必要的外事管理机构,指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掌握政策、严守纪律的干部负责外事工作。
其外事工作接受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广电总局外事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务合作第六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国内主办国际性的研讨会、专业会议,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所属机构主办国际性研讨会、专业会议,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
必要时,在征求广电总局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5]537号2005年7月19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发行公司,华夏电影发行公司,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这些单位遵照执行。
《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如下: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2004〕41号)和《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广发影字〔2004〕257号),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促进国产影片的发行放映,扩大电影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快电影产业化、数字化进程,推进并规范管理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数字电影发行放映是指运用数字技术拍摄或者通过胶片转数字方式制作的数字电影产品,利用卫星、光缆、影片数据输入盘、硬盘等传输方式,在数字电影院(厅)或电影放映场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放映业务。
现阶段,数字电影发行放映以影片数据输入盘、硬盘传输方式为主,卫星、光缆传输方式待试验成熟后再推广。
二、数字电影发行放映所使用的技术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电影数字放映暂行技术要求》(广发技字〔2004〕1036号)或《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暂行技术要求》(广发技字〔2005〕532号)。
城市数字电影院(厅)原则上应为专业数字电影院(厅),目前既有胶片放映机又有数字放映机一厅双机放映的应逐步向数字单机放映过渡。
符合《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暂行技术要求》的数字放映设备,只能在县城以下(含县城)的专业放映场所或者县城以上流动放映场所、非专业放映场所使用,不得在县城以上城市专业电影院(厅)使用。
三、拥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放映单位,新增数字电影放映业务,应向所在地的县或者设区的市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影视领域的行政许可制度

一、影视行业准入许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影视行业由政府垄断,非但民营等社会资本不允许进入,就是广电系统外的国有资本也很难问津。
自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国家广电总局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允许各类所有制机构作为经营主体进入影视节目制作业。
(一)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设立的许可1、电影制作单位设立许可电影制作单位,又称“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电影制片厂、电影制片公司、电视台、电视剧摄制中心等,国家对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的办法,即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必须要经过审批,取得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合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合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成立的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摄制电影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等活动。
2、业外单位准入许可2002年之前,业外单位要投资拍摄电影,必须与某个电影制片单位(电影制片厂)合作,挂上该厂的厂标,才允许拍摄和发行电影。
2002年新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此后,国家广电总局又于2003年1月发布《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10月,又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业外单位从事电影拍摄业务的门槛大大降低。
电影放映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2009年7月22日
国发[2009]30号
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0年1月21日
国办发[2010]9号
31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2010年4月8日
银发[2010]94号
32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5年5月8日
国家广规定二
2006年2月20日
国家广电总局令[2006]第51号
11
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1年12月18日
广发办字[2001]1519号
12
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
2002年3月5日
6
文化部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
2004年10月18日
文产发[2004]35号
7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2005年4月13日
国发[2005]10号
8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2004年1月1日
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2003]第21号
9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影行业的监管体制正在由单一计划经济的监管体制,逐步转向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管体制。目前对本制作发行商发行院线发行发行放映公司电影业务的开展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生效日期
文件编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
国家主席令[2001]第58号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15修正)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15修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撤销)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5.08.28
【实施日期】2015.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5年3月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发行国产电影片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对《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电影片。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
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本规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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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电影发行的意思概念介绍运作规则

什么是电影发行的意思概念介绍运作规则电影发行是指电影片的出售、出租活动,是影片发行公司的业务。
那么你对电影发行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电影发行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什么是电影发行是指电影片的出售、出租活动,是影片发行公司的业务。
根据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设立影片发行公司需要申报及批准的程序,当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
根据该规定,“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
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二)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三)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四)符合(一)、(二)、(三)项并向广电总局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全国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本省(区、市)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电影发行运作规则选择剧本这是最重要的,一般是由制片人来选择剧本,但是也不缺乏导演来选择剧本的,但是导演在选择了一部好的剧本之后就要说服公司以及制片人,来为他投资。
资金. 每部电影都不能没有雄厚的资金,象<强战世界>这样的电影,超过了2亿美金,那么就得找到一个很厉害的公司做电影投资。
导演演员的选择选择导演、演员. 中国电影不会有选择导演这种说法的,在一部电影里导演说的算,这就意味着他们不仅要对电影的质量负责还要对片场的其他方面负责,而国际电影制作中导演只需要负责好电影拍摄的任务. 在国际化的电影制作中是剧本选择导演,而不是导演选择剧本. 制片人在电影筹备时还要担当起选择演员的任务,在中国大陆这些都是由副导演来完成的。
电影公司资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电影公司资质管理,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保障电影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电影公司。
第三条电影公司资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设立、依法经营;(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三)行业自律、自我完善;(四)政府监管、社会监督。
第四条电影公司资质分为以下等级:(一)甲级资质:具备独立制片、发行、放映能力的电影公司;(二)乙级资质:具备独立制片、发行能力的电影公司;(三)丙级资质:具备独立制片能力的电影公司。
第五条电影公司申请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电影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四)具备与电影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行业口碑;(六)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电影公司申请资质,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局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公司章程;(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六)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七)固定场所、设施和设备清单;(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电影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电影公司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资质证书到期前三个月,电影公司应向所在地电影局申请换发。
第九条电影公司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应向所在地电影局申请补发。
第十条电影公司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电影业务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地电影局申请延期。
第十一条电影公司资质证书的撤销、吊销:(一)电影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其资质证书同时予以撤销;(二)电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电影局予以撤销或吊销资质证书:1. 虚报、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资质证书的;2. 伪造、变造资质证书的;3. 资质证书到期后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获批准的;4. 从事电影业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4(0)15
【摘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0号《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13-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J992
【相关文献】
1.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J], ;
2.解锁5G时代电影发行放映新模式——第十届北京国际电影节"5G时代电影的发展与变革"主题论坛对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会长韩晓黎的访谈 [J], 翁旸;阚周洁
3.论广西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的经营体制改革 [J], 陈富林
4.放映发行:电影文化实现最佳社会效益的重要中介——对我国电影放映发行工作的初步调查 [J], 王铁
5.SMPTE公布关于《鉴定放映室及影院放映数字影院发行母版用的标准放映机及其放映环境》推荐方案 [J], 刘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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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行业的规范制度

电影行业的规范制度电影行业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产业,需要遵循一系列规范制度来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电影行业的规范制度进行探讨,包括电影制片方的准入规定、电影制作过程中的相关规定、电影放映与分发的规范要求、以及电影市场监管的制度建设。
一、电影制片方的准入规定电影制片方作为电影创作者的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电影制片方的准入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要素:1.1 资金实力和信誉要求:制片方需要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电影制作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并具备良好的信誉记录,以保证电影制作的质量和效益。
1.2 专业素质和人员配备要求:制片方需要有专业的制片团队和人员,包括编剧、导演、摄影师、剪辑师等,以确保电影的专业性和艺术性。
1.3 版权和合规要求:制片方需要遵守相关的著作权法规定,确保电影的版权合法,并遵从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电影制作过程中的相关规定电影制作是一个繁琐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在规范的框架下进行。
以下是电影制作过程中的相关规定:2.1 剧本创作和审批:电影的剧本需要经过专业的编剧团队创作,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以确保电影内容符合道德规范和社会价值。
2.2 拍摄场地和拍摄许可:在进行电影拍摄时,需要选择合适的拍摄场地,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拍摄许可。
同时,制片方需要遵守保护环境和文物的规定,确保拍摄过程不对环境造成损害。
2.3 拍摄安全和劳动保护:在电影拍摄过程中,制片方需要保证演员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并遵守劳动法规定,保障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
三、电影放映与分发的规范要求电影制作完成后,需要进行放映和分发,确保电影能够触达观众。
以下是电影放映与分发的规范要求:3.1 影院管理和放映安全:影院是电影放映的场所,需要配置适当的设备和专业人员,确保放映的质量和观影安全。
3.2 影片分级和审查制度:为了保护未成年观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国和地区都建立了电影分级制度和审查制度,对电影内容进行审核和分级,以供观众选择适合的影片。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11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吸收境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我国电影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中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新建、改造电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三条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二)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三)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2.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6.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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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快发展电影产业,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准入,增强电影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社会主义电影业繁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经营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进出口业务及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参与经营电影制作、放映业务的资格准入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为全国电影制片、发行、放映、进出口经营资格准入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电影制作第五条国家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电影制片公司。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一)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2.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二)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首次拍摄电影片时须设立影视文化公司,由影视文化公司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1.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均有资格申领《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2.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制作影片的资金来源证明、拟摄制影片的文学剧本(故事梗概)一式3份;3.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摄制资格及电影文学剧本(故事梗概)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发给《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4.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享有影片一次性出品权。
出品人可独立出品,也可与其他制片单位(含影视文化单位)联合出品;5.《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实行一片一报制度。
(三)已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单独或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1.已经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了2部以上电影片;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3.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还要提供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4.投资摄制2部电影片的《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四)符合(一)、(三)项的,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摄制电影许可证》。
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广电总局备案;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六条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方)合资、合作设立电影制片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申请设立合营公司,由中方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一)中方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或已取得2个《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二)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三)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四)符合(一)、(二)、(三)项的,由中方向广电总局提交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营各方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等。
广电总局依法予以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文件并颁发《摄制电影许可证》;(五)符合(一)、(二)、(三)、(四)项的,由中方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及本条(四)中所列文件,报商务部审批。
商务部依法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六)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公司,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享有与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
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二)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联合设立电影技术公司的还要提供合同、章程、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三)符合(一)、(二)项的,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广电总局备案;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九条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方)合资、合作设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
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二)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经国家批准的省市可以控股;(三)符合(一)、(二)项的,由中方向广电总局提交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营各方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等。
广电总局依法予以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文件;(四)符合(一)、(二)、(三)项的,由中方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及本条(三)中所列文件,报商务部审批。
商务部依法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五)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电影发行、放映第十条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
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二)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2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2部电视剧;(三)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四)符合(一)、(二)、(三)项并向广电总局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全国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本省(区、市)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十一条广电总局依照关于发行放映国产影片的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对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允许电影院线公司以紧密型或松散型进行整合。
鼓励以跨省院线为基础,按条条管理的原则重新整合。
不允许按行政区域整体兼并院线。
院线整合报广电总局审批。
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
(一)以参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参股单位须在3年内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以控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控股单位须在3年内投资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单独组建省内或全国电影院线公司的,组建单位须在3年内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二)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
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十三条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
(一)凡在省(区、市)内与20家以上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等签订电影供片协议的,可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一条省(区、市)内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二)凡在不同省(区、市)与30家以上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等签订电影供片协议的,可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设立一条跨省(区、市)的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三)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
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十四条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在全国农村以多种方式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在城市社区、学校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第十五条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
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须报县级以上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电影院依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管理。
第四章电影进出口第十六条电影进口经营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电影进口经营企业专营。
进口影片全国发行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具有进口影片全国发行权的发行公司发行。
第十七条鼓励影片摄制单位多渠道出口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国产影片。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
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广电总局、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0起施行。
广电总局《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0号)、《关于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