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镇2016年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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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镇2016年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
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强我镇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推进我镇禁养区畜禽养殖业的清理工作,规范畜禽养殖,切实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中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府〔2016〕34号)、《中山市2016年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中农〔2016〕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畜禽养殖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要求,根据环境承载力和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规范畜禽养殖管理,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

二、整体目标
(一)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清理、关闭工作。

(二)非禁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配套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

三、整治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发展。

正确处理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同时要保证畜禽产品有一定的自给率,根据土地承载力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适度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全面整治。

以关闭清理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为重点,全面整治非禁养区所有未配备相关治污设施设备或不达标排放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依法责令完善污染防治措施,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三)属地管理,综合整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社区)是清理整治畜禽养殖场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辖
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清理工作。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主是污染治理的主体,要主动承担治理责任。

(四)依法处理,稳步推进。

加大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的宣传工作,摸清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情况,采取自行拆迁为主,强制拆迁为辅的方式,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进行全面清理,对非禁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配置完善相关污染物处理设施,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整治内容
(一)依法关闭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

在2016年11月底对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期关闭或搬迁,对主动关闭、清拆的畜禽养殖场依规给予一定补助。

(二)开展非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对非禁养区内治污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环保部门要提出限期治理建议。

对限期内不愿治理、治理不达标的,要依
法予以取缔或停止其养殖活动。

(三)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切实加大对畜禽养殖企业的日常环保执法力度,发现畜禽养殖场有偷排、漏排或擅自关停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一年内累计发现两次以上的,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强制关闭。

(四)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落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措施。

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必须自行配套相应消纳废弃物的土地,养殖废物、废水场内循环利用,实现零排放。

五、建设布局
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镇水土资源、区域布局及9个村(社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镇畜禽发展区域布局如下:
(一)禁养区
1、镇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一律禁养。

2、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大丰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的河段水域及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30米的陆域范围),主要河流(小榄水道、鸡鸦水道、铺锦沥、浅水湖等)沿主河涌(或主河道)中轴线向上游上溯1000米及沿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30米的陆域范围。

3、镇区内的轻轨和铁路从路堤跛脚两侧外缘15米、高速公路两侧外缘30米、国道两侧外缘20米、省道两侧外缘15米、县道两侧外缘10米、乡道两侧外缘5米的区域范围。

六、进度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6月1日-7月1日)。

各村(社区)要摸清辖区内禁养区、非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的情况,包括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建场时间、位置和治污设施等,并造册上报。

(二)宣传动员阶段(2016年6月1日-8月1日)。

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上门宣传、电视媒体、微信等方式开展宣传发
动工作,做到宣传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6月1日-11月30日)。

完成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的清理关闭和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整治工作。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6年12月1日-12月31日)。

对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建立健全防治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反弹的长效机制,巩固清理整治成果。

七、职责分工
(一)成立港口镇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农业和分管综合执法的班子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环保分局、宣传办、城管执法分局、综治维稳办、公安分局、住建局、财政分局、国土分局、港口水利所、大南水利所、工商分局、供电分局、供水公司以及各村(社区)的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办公室
(1)统一组织、协调清理整治工作。

(2)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督办。

(3)负责清理整治工作信息收集与发布。

(4)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和完成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并于2016年7月15日前将本辖区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登记册等资料上报市农业局。

2、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1)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优化养殖区域布局。

(2)制定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

(3)指导各村(社区)开展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

(4)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畜禽养殖场造成环境污染行为。

(5)推广先进畜禽养殖技术,发展生态养殖,指导养殖场(户)进行畜禽排泄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推广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

3、环保分局
(1)会同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开展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

(2)指导、监督非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污物排放监控,查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

(3)受理、查处养殖场污染事件。

(4)抓好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新、改、扩建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执行“三同时”监督检查。

4、宣传办
做好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的宣传工作,加强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宣传。

5、国土分局
(1)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2)积极协助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6、城管执法分局
(1)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2)积极协助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7、财政分局
(1)加大对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以及有机肥生产、沼气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全镇生猪生产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2)积极协助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并对清拆行动提供财政保障。

8、水利所
(1)负责江河堤围管理范围内养殖场所的清理、清拆工作。

(2)积极协助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9、供电公司
根据相关部门的函告,对确认违法建筑,拒不整改或拆除的,依法采取停电措施。

10、供水公司
根据相关部门的函告,对确认违法建筑,拒不整改或拆除的,依法采取停电措施。

11、工商分局
对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养殖场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12、综治维稳办
负责接待或引导协调相关部门及各村(社区)依法依规处理因整治行动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

13、各村(社区)
协助镇相关部门做好调查摸底、宣传发动、解释劝说等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是落实国务院“水十条”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
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各村(社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

各村(社区)要成立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领导小组,指挥协调清理整治工作。

同时要按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主体,分解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主体单位。

(二)加强舆论宣传。

在清理整治工作中,要重视宣传发动工作,做到舆论先行,大力营造清理整治氛围。

一是在开展整治工作前,通过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加大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深入养殖场,面对面做好宣传和教育,争取更多畜禽养殖场主自觉遵守法律和政令,主动做好清理整治工作。

(三)依法稳步推进。

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清理,执法依据要充分、执法程序要严谨、执法方式要灵活。

在清理整治过程中,必须依法推进,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给予畜禽养殖场必要的时间处理存栏畜禽,引导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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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清理。

对于拒不执行政令,违法逾期仍拒不自行清理的养殖场,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强制清拆。

在整治过程中,要及时掌握养殖场的动态,及时解决信访问题,帮助养殖场寻找出路,化解矛盾,尽最大努力制止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严格目标考核。

各村(社区)要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年底对畜禽养殖业清理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把将此项工作纳入农业面源污染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

镇党政办与镇农业局、环保分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督导巡查组,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整治不力、进度缓慢的村(社区)和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对其领导实施问责,对渎职的相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

为避免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清理后“死灰复燃”,要求各村(社区)要落实长效机制加强监管,防治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反弹和造成环境污染。

同时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场“一场一档”的污染治理长效管理制度,进一步巩固整治工作成效。

(注:规模畜禽养殖场标准: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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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栏≥500头、奶牛年存栏≥100头、肉牛年存栏≥100头、蛋鸡年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50000只。

养殖专业户标准:生猪50≤年出栏<499头、奶牛5≤年存栏<100头、肉牛10≤年出栏<100头、蛋鸡500≤年存栏<10000只、肉鸡2000≤年出栏<50000只。

其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参照这个标准执行。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6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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