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名幸(电子)武汉有限公司二期试生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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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名幸(电子)武汉有
限公司二期试生产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01.17
•【字号】鄂环办[2012]14号
•【施行日期】2012.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名幸(电子)武汉有限公
司二期试生产的通知
(鄂环办[2012]14号)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我厅《关于名幸(电子)武汉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的监察通知》(鄂环办[2011]260号)及你局《关于名幸(电子)武汉有限公司环境问题整改预验收情况的报告》要求,经厅领导安排,总队于2011年12月30日对名幸(电子)武汉有限公司的阶段性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现场检查,认为:该公司落实了二期工厂停止生产的整改要求,停产期间完成了项目变更环评并获得批复;目前该公司排南太子湖雨水口已由你局铅封,雨水在线监测设施已安装到位;雨水收集池建设、管网清查调整、废气中金属粉尘的收集处理、危化品贮存转运现场整改等工作已经完成;雨水明渠进南太子湖口处部分区域含铜底泥清淤方案已经专家论证,清淤工程进入实施阶段。

根据《武汉市环保局关于拟同意名幸(电子)武汉有限公司二期项目试生产的报告》,鉴于厂区内环境问题基本整改到位,我厅同意名幸(电子)武汉有限公司二期经武汉市环保局批准后开始试生产。

责成你局加强对名幸
(电子)武汉有限公司的环境监管,加强对清淤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环境监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请你局及时将整改进展情况向我厅汇报,我厅将适时组织督查和整体验收。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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