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正、谢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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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正、谢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2020)湘12民终16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阳胡海雄夏英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玉正;谢开明;欧春晓
【当事人】张玉正谢开明欧春晓
【当事人-个人】张玉正谢开明欧春晓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玉正
【被告】谢开明;欧春晓
【本院观点】上诉人张玉正上诉称“是根据被上诉人亲自写的借条作依据起诉的,审理时双方也已陈述清楚,对起诉的标的被上诉人也已承认这一事实,存在民间借贷。
【权责关键词】不当得利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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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2 19:19:10
张玉正、谢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12民终168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贵,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开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春晓。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玉正因与被上诉人谢开明、欧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玉正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上诉人是根据被上诉人亲自写的借条作依据起诉的,审理时双方也已陈述清楚,对起诉的标的被上诉人也已承认这一事实,存在民间借贷。
不退钱被上诉人应出具有效依据,此笔借款用在了什么地方,送给了哪一位领导、高管呢?事实上是被上诉人行骗。
现根据《民法总则》之明确规定,不当得利应当退回财物。
为此,特上诉,请依法追回此款。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谢开明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
上诉称民间借贷,跟本案应系二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民间借贷系有借有还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上诉人给答辩人借款,系上诉人为了解决其工作,要求答辩人保证支出消费的开支,同时还有答辩人的误工、差旅费等开支。
因上诉人给的借款用于为上诉人办理工作方面开支,不用于答辩人个人开支,为此,与民间借贷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故上诉人根本不具有债权人资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张玉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第一笔借款50000元和利息损失34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第二笔借款45000元及其自占用之日起的利息损失1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原告被聘用为辰溪县桥头溪乡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2017年,原告通过杨广金认识被告谢开明,为解决其编制问题,于2017年上半年至2019年8月先后给被告谢开明95000元用于被告谢开明为其办事开支。
为此,被告谢开明于2019年8月9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其中一张借条载明“我谢开明预借张玉正伍万元整,于2017年办完事,若不办好退钱同时付息3%。
(息从2017年6月)限期8月底还清”;另一张借条载明“我谢开明借张玉正现金共肆万伍仟元整。
限期2019年8月底。
”至今,被告谢开明未为原告解决好编制问题。
原告与被告谢开明对以上事实均予以认可。
现原告以被告谢开明于2019年8月9日给其出具的借条二张为由,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不仅应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还应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被告谢开明虽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两张,但其主张该两张借条的款项系为原告用于解决原告编制问题开支的费用,原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故原告起诉诉称“被告以家庭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谢开明实际争议的是被告谢开明是否应退还原告给其的开支费用、应退多少的问题,故
原告与被告谢开明存在的是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借贷法律关系。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玉正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张玉正负担。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玉正上诉称“是根据被上诉人亲自写的借条作依据起诉的,审理时双方也已陈述清楚,对起诉的标的被上诉人也已承认这一事实,存在民间借贷。
”经查,本案中,谢开明虽向张玉正出具了借条两张,但其主张该两张借条的款项系为张玉正用于解决张玉正编制问题开支的费用,张玉正对该事实亦予以认可。
张玉正与谢开明实际争议的是谢开明是否应退还张玉正给其的开支费用、应退多少的问题,故张玉正与谢开明存在的是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借贷法律关系。
张玉正以民间借贷起诉,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玉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上诉人张玉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曹阳
审判员胡海雄
审判员夏英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谌奕
书记员舒灵慧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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