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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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6.30
•【字号】六政办[2006]40号
•【施行日期】2006.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
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六政办[2006]40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保证市人民政府《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六政[2006]27号)的顺利实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经市政府同意,特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市劳动保障局:主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宣传、解释和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表、卡、册等的印制和发放,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开发;负责最后审核上报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资金村集体部分的代扣,并将代扣资金及时转入财政专户;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审定、复核。
(三)市财政局: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负责资金的管理、调度和拨付。
(四)市公安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户口性质、出生年月日及家庭成员关系的审核。
(五)金安、裕安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辖区内属于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的参保工作,督促有关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的基础性工作。
二、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7月份)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编制宣传资料,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政策宣传;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进行政策的培训学习,解释具体的操作方法;设计印制相应表、册和卡;市财政局完成财政专户的设立、做好资金的筹集工作。
(二)申报阶段(8月份)
1、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填写《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申报表》、贴上2寸照片,同时将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同底2寸照片1张一并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2、村(社区)审查。
村(社区)查验申请人是否属本村(社区)户口,是否是征地后人均实际占有耕地不足0.3亩的农民(以村民组或居民组为单位),并召开村民(居民)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将属于本村(社区)人均不足0.3亩的被征地农民填入花名册,连同签署意见后的个人申请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查、公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当地土管所和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复查。
复查结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被征地的村(社区)公示3天。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花名册及个人申请表一并报区劳动保障局。
4、区审核。
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复核后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
5、市复核确定。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复核后报市政府确定。
(三)建档和发放阶段(9月份)
1、参保登记建档。
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对经市政府确定的参保人员逐人建立档案,并组织各区经办人员对照建档名册进行校对,在此基础上填发“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2、组织自愿缴费。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档次进行缴费,可到所在区农保办理机构办理个人缴费相关手续,并一次性缴清保费,区农保办理机构按月将保费缴入市财政专户。
3、组织待遇支付。
市劳动保障局经办机构将符合领取养老保障金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名单发各区经办机构和发放银行,发放银行根据人员名单打印发放存折,养老金存折发放由各区经办机构统一发放。
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参保人员若死亡,从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障金。
若个人缴费的,其亲属应在参保人员死亡后30天内持死亡证明向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其个人账户余额的退还手续。
三、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区、乡镇(街道)要成立组织,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主抓此项工作,并将负责人名单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一级对一级负责;具体经办人员要按照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抓好落实。
(二)严把审查、审核关。
各级各部门在审查、审核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把关,对弄虚作假和冒领养老保险金的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责任单位和区政府(管委)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和
村(社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并做好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