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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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保障农民工工
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8.23
•【字号】东政办〔2018〕174号
•【施行日期】2018.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2018〕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海东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2020年实现基本无拖欠工作目标,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44号)精神,结合海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 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度开展一次,由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行业主管部门负总责,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奖惩并举,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内容。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及细则中体现,并由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进行调整。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省考核方案要求,在当年12月中旬前,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展实施次年3月中旬完成。

第八条考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县(区)政府自查。

各县(区)政府对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并于考核年度次年2月中旬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各县(区)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县(区)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并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九条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对探索建立治理欠薪问题新机制、新办法取得显著成效的,可给予适当加分。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得分和有关情况确定,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健全,将农民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3.工作实效突出,因欠薪引发的投诉案件全部妥善处理;
4.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创新,并在全市或全省被推广的,或当年被国家和省、市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面表彰(表扬)的;
5.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两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后两名的;
2.发生1起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
事件的;
4.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在国家、省对我市考核抽查中因存在重大扣分项对我市考核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十条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向各县(区)政府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进行奖惩的参考。

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领导小组召集人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约谈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被约谈县(区)政府在约谈后2周内制定整改措施,并提交书面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第十三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制定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本地区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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