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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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福州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以及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指:具有办学资质,幼儿园保教费低于或等同于同级自收自支公办园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通过自愿申请,经区教育局认定,以协议约定方式接受政府限价,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局在年检中予以确认,并在“年检记录”中的“备注”栏里注明为“普惠性民办园”。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自愿申报认定制度,由区教育局认定并向社会公开,并在“年检记录”中的“备注”栏里注明为“参与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园”。
第四条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基本要求:
(一)依法办学。
符合当前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批,取得民办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行为符合规范要求。
(二)科学保教。
办园条件基本达到《福州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试行)》,保育教育质量基本达到当地同级别公办幼儿园水平。
(三)合理收费。
幼儿园各项收费项目符合规定,幼儿园收费项目符合规定,核算办学成本经物价部门审核,保教费在政府最
高限价范围内以合约形式报备,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且在同一认定周期内,保教费保持稳定(等级提升的除外)。
(四)安全管理。
无安全隐患,申报前一年及本年度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五)合法经营。
合理设置财务岗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并定期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不存在经营权或管理权纠纷,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区教育局负责对辖区内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认定。
民办幼儿园可向区教育局申报,经公示认定的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园有效期一般为三学年。
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区教育局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六条区教育局应于每年月底前将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园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无异议的民办幼儿园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园名单报区财政、物价部门和市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区教育局统一制作“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由幼儿园在园门口醒目位置悬挂。
第七条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园收费的最高限价不超过本区同等级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倍,在最高限价范围内以合约形式向区教育局报备。
第八条建立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园分级管理和财政补助制度。
按照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县(市)区级示范性幼儿园和普通幼儿园四个等级,采用定额补助和项目奖补相结合的方式,引导更多优质民办幼儿园降低收费、普惠发展。
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民办幼儿园日常运转、设备设施改善提升、教师工资、业务培训等,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以及清偿债务、投资方分红等。
第九条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行列的(以学年度为周期,不批准学年中退出),需提前一年向区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
退出后,在政府购买服务期间招收的相应年龄段班级至学业结束期间仍应按原协议价收费,对该部分幼儿学员仍按原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第十条政府购买普惠性幼儿园存在违规使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区教育局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加大幼儿园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强保教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培训和工作考评,不断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第十二条区教育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细则,明确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最高限价、申报条件、认定办法、认定程序、奖惩及退出机制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江区政府关于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教育服务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号)、《福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州市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暂行办法(试行)》(榕教综〔〕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努力实现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合理布局,构建公平公正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二孩政策带来的新需求、新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入民办园贵”的问题。
二、购买服务
区政府自年起,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辖区内就近入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幼儿,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学位。
(一)购买主体。
区教育局是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的主体。
(二)承接主体。
台江辖区内自愿申报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购买机制。
在市场培育扶持期间(年),采取承接主体自愿申请、区教育局组织认定的方式进行购买服务。
培育扶持期满后,视承接主体市场发展情况适时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购买内容。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双方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约,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购买服务资金、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最高限价不超过同级别公办幼儿园(自收自支档)保育教育费的倍。
(五)购买服务资金。
按照省级、市级、区级示范性幼儿园和普通幼儿园四个等级,采用定额补助和项目奖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助,辅以奖励措施推进巩固。
具体如下:
.定额补助:四个等级幼儿园的补助标准依次为:省示范园元月.生、市示范园元月.生、区示范园元月.生、普通园元月.生;以实际在园幼儿数为单位进行补助,每学期按个月计算。
定额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由市财政补助,区财政补助。
.项目奖补
()开园补助:为年起新建成、新开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其规模班数范围内,每班(学生数需达到人)按万元的标准由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转型补助:对原民办幼儿园转变成普惠性幼儿园的,以其认定普惠性幼儿园时的班级数,按每班万元标准由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评估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凡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在市级财政奖励万元的基础上由区级财政配套奖励万元;被评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在市级财政奖励万元的基础上由区级财政配套奖励万元;被评为区级示范性幼儿园,由区级财政奖励万元。
()工资补助:为促进普惠性民办园教师资格证书持证率和学前大专学历比例的提高,按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数,按每园每年每人万元的标准给予专任教师专项工资补助;在园教师学前大专比例达到、、的普惠幼儿园分别根据学前大专学历人数,按照每年每人、、万元的标准给予专任教师专项工资补助。
幼儿园
必须按文件要求聘请符合条件的幼儿教师,并做好老师的管理工作。
()安保补助:为加强普惠性民办园安全管理工作,按每园每年万元的标准给予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保安人员专项补助。
.奖励措施:凡加入普惠园行列的民办幼儿园,在教师评先评优、职称评定、骨干教师培训、考察学习等方面列入台江区教育系统计划分配名额,与公办园享受同等待遇。
另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立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教师轮岗或跟岗交流机制。
三、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学。
符合当前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经区教育局审批,取得民办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行为符合规范要求。
(二)科学保教。
办园条件基本达到《福州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保育教育质量基本达到当地同级别公办幼儿园水平。
(三)合理收费。
幼儿园收费项目符合规定,核算办学成本经物价部门审核,保教费在政府最高限价范围内以合约形式报备,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且在同一认定周期内,保教费保持稳定(等级提升的除外)。
(四)安全管理。
无安全隐患,申报前一年及本年度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五)合法经营。
合理设置财务岗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并定期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不存在经营权或管理权纠纷,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申请前社会满意度较高。
四、认定程序
(一)申报。
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台江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评审。
台江区教育局牵头有关部门成立台江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小组,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料复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幼儿园名单。
.公示。
区教育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初步认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公示有异议的,区认定工作小组应进行复查。
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教育局召集拟认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法人代表签署《台江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和《台江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协议书》。
(二)认定。
区教育局负责“台江区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文认定和授牌工作,并抄送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三)公告。
区教育局发文认定后,将普惠性幼儿园的名称、等级、地址、电话、收费标准、办学规模等信息在区教育局官方网站上公告。
五、工作机制
(一)资金申领。
参与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于每学期开学后天内向区教育局提交资金申请;区教育局、财政局于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核实确认后填报《政府购买普惠性幼儿园教育服务定额补助资金申报表》提交给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汇总相关申报材料送市财政审核报批后下达市级普惠园补助资金,区教育局根据相关审批材料将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普惠性项目幼儿园。
拨付方式可以参照工程款模式,分期支付。
(二)退出机制。
经认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期限一般为学年。
如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行列的,
须提前一学年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原则上以学年度为周期,不批准学年中退出。
如中途退出,应无条件退还政府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
在有效期内幼儿园证照资料内容有变更的要及时向区教育局补充报备。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统筹。
区财政局和教育局要及时拨付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或挪用。
(二)建立台账。
区教育局、财政局要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信息台账制度,防止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的行为发生,确保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资金安全、高效实用。
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幼儿园日常运转、设备设施改善提升、教职工工资、业务培训等,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以及清偿债务、投资方分红等。
(三)强化监督。
.区教育局应公开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应建立资产和财务管理机制,建立幼儿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将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向相关部门备案。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幼儿园须核算办学成本经物价部门审核后与教育局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将收费标准报区物价局、教育局备案后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收费标准(升级除外),并在办园场所公开显眼的地方设置收费公示栏,张榜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审批部门批复文件等信息,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凡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行列的,在园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旧生旧办法、新生新办法。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幼儿园的招生优先招收所在服务片区岁的适龄幼儿入园,不得与捐资助学、赞助等挂钩,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责任:
①办园行为不规范,出现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
②保教质量严重下滑,情况严重或整改不力的;
③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④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⑤弄虚作假,经举报核实的;
⑥未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将幼儿园转让或变相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⑦出现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问题的;
⑧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
出现本款①、②、③、④、⑤项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取消或收回当年补贴资金。
出现本款⑥、⑦项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幼儿园的奖励扶持,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幼儿园。
出现本款⑧项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幼儿园的奖励扶持,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法律责任。
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存在违规使用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