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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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4.19
•【文号】卫办监督发[2007]74号
•【施行日期】2007.04.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的
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7〕74号)
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生、广东省卫生厅局:为了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切实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我部组织起草了《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1),并决定在你省(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名单见附件2)。
现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试点工作要给予充分的重视,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试点工作,并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本次饮用水水质监测试点工作实行网络直报。
试点地区要按照新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认真做好水质监测工作,并做到监测数据及时录入和审
核,保证监测信息准确可靠和及时传输。
三、水性疾病监测是评价饮用水所致健康影响的重要手段,是本次试点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各试点地区要按《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水性疾病监测手段和方法,完善水性疾病评估、预测体系,科学开展水性疾病监测工作。
四、各试点地区要认真结合本地工作,探索建立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研究水性疾病与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影响预警的模式和方法,进一步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管效能和水平。
要加强信息沟通,编制信息简报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请各试点省、直辖市于5月15日前将本地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试点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附件:1.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
2.卫生部饮用水监测试点地区名单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
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
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及时掌握饮用水卫生状况,科学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开展城市饮用水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推进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和数据信息平台建设,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作为卫生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手
段建设,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在试点地区建立饮用水水质与水性疾病监测点,探索搭建国家、省、地市、县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框架,试行监测数据网络直报,初步建立饮用水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探索监督和预警信息发布模式,优化监测功能与数据管理,积累经验,为制定全国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提供依据,为建立健全统一的全国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网络奠定基础。
三、工作内容及范围
试点内容包括市政供水单位出厂水、末梢水与二次供水水质监测,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出厂水水质监测,当地水性疾病相关资料收集与水性疾病监测,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运行以及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等。
试点省份选择省会城市、3个地级城市、6个县(市)或相应的区,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试点地区饮用水水质监测与水性疾病监测应当同步进行,水质监测点尽可能与重点传染病监测点、慢性病相关危险因素监测点吻合。
(一)基本情况调查。
了解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类型、水资源分配、水源污染状况、取水方式(水处理工艺、消毒措施等)、供水量、供水范围和供水人口等监测点基本信息。
(二)水质监测。
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 - 2006)执行。
水质检验和结果评价分别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 2006)执行。
监测指标和监测频率按照表1执行。
监测点按以下要求设置:
1.出厂水。
全部市政供水的出厂水设为监测点。
自建设施供水出厂水,省会城市设10个监测点,地级城市、县(市)各设3个监测点;不足的,全部自建设施
供水出厂水设为监测点。
出厂水采样位置应设在出厂后,进入输送管道前,距离供水设施最近的取水口处。
2.末梢水。
原则按每2万人口设置1个监测点。
省会城市设40个监测点;地级城市设20个监测点;县(市)设10个监测点。
最好选取不同水源类型和取水方式的市政供水末梢水作为监测点。
末梢水采样位置一般应为用户水龙头处。
3.二次供水。
省会城市设30个监测点;地级城市、县(市)各设10个监测点;不足的,全部二次供水设施设为监测点。
监测点宜设在居民住宅区内,并尽量选择不同材质的蓄水池或水箱。
二次供水采样位置应设在蓄水池或水箱出口或最近的取水口处。
监测点的设置,各地区可根据本地情况做适当调整。
表1 监测频率和监测指标要求
┌──────────────────┬─────────────────┬──────────────────────────┐
│类型│监测频率│
监测指标│
├───────────┬──────┼─────────────────┼──────────────────────────┤
│市政供水│出厂水│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
│GB5749-2006中要求的全分析①│
│
├──────┼─────────────────┼──────────────────────────┤
││末梢水│枯水期1次(10%监测点)
│GB5749-2006中要求的全分析②│
││
├─────────────────┼──────────────────────────┤
│││每月1次(90%监测点)│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pH、肉眼可│
│││
│见物、铁、锰、COD│
│
├──────┼─────────────────┼──────────────────────────┤
││二次│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
│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pH、肉眼可│
││供水│
│见物、铁、锰、COD、氨氮、亚硝酸盐氮│
├───────────┼──────┼─────────────────┼──────────────────────────┤
│自建设施供水│出厂水│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
│GB5749-2006中要求的全分析①│
└───────────┴──────┴─────────────────┴──────────────────────────┘
注:①包括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但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不作为本次试点监测指标;②第一年做全分析,若第二年继续实施,可根据监测情况,减少达标项目的检测。
(三)水性疾病监测。
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城市全死因疾病监测点以及公众投诉热线等途径,收集城市水性疾病发生情况和相关资料,经进一步调查、分析、整理,建立水性疾病监测数据信息库,形成水性疾病监测网络,掌握水性疾病状况。
水性疾病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1.经水传播的肠道传染病(如伤寒、霍乱、痢疾、甲肝等)监测。
2.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
3.突发性饮水污染引起的急性化学中毒监测。
4.饮水所致的地方病监测。
5.可能经水引起的其它疾病监测。
(四)网络直报。
试点地区实行水质监测结果网络直报。
在相应的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机构建立水质监测数据和信息处理网络终端,进行监测结果的录入、审核、上报、调用。
网络直报系统维护由南京市卫生监督所负责。
四、工作分工
卫生部负责饮用水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的领导,并提供一定工作补助经费。
试点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负责试点工作的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等。
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质分析和质量控制》(GB/T 5750.3-2006)的规定,制定实验室内、实验室间质量控制程序,保证水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制定水性疾病监测指导程序。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水质监测的采样。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水质样品的检测及检测结果的录入,及时出具检验报告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处理水性疾病监测信息,建立相关数据库,探索开展水性疾病预测、预警。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质监测结果的审核、汇总和上报,结合监测结果和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探索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
五、时间安排
准备阶段:2007年5月份,各试点地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监测培训。
实施阶段:2007年6月~2008年5月,试点地区根据各自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总结阶段:2008年6月份,各试点地区总结经验,报送总结报告。
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针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方案,部署下
一步工作。
附件2: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监测试点地区名单
┌───────┬──────────────┬───────────────────┐
│省、直辖市│地级市、区│县级市、县
│
├───────┼──────┬───────┼─────────┬─────────┤
│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
│├──────┼───────┼─────────┼─────────┤
││丰台区│通州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
│├──────┼───────┼─────────┼─────────┤
││大庆市│佳木斯市│││
├───────┼──────┼───────┼─────────┼─────────┤
│上海市│徐汇区│闵行区│││
│├──────┼───────┼─────────┼─────────┤
││卢湾区││││
├───────┼──────┼───────┼─────────┼─────────┤
│江苏省│南京市│徐州市│徐州新沂市│盐城大丰市│
│├──────┼───────┼─────────┼─────────┤
││盐城市│苏州市│扬州高邮市│镇江丹阳市│
│├──────┼───────┼─────────┼─────────┤
││││无锡宜兴市│苏州张家港市│
├───────┼──────┼───────┼─────────┼─────────┤
│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杭州市富阳市│湖州市德清县│
│├──────┼───────┼─────────┼─────────┤
││绍兴市│金华市│嘉兴市海宁市│宁波市余姚市│
│├──────┼───────┼─────────┼─────────┤
││││绍兴市诸暨市│台州市温岭市│
├───────┼──────┼───────┼─────────┼─────────┤
│湖南省│长沙市│常德市│长沙市浏阳市│长沙市宁乡县│
│├──────┼───────┼─────────┼─────────┤
││湘潭市│娄底市│常德市鼎城区│常德市汉寿县│
│├──────┼───────┼─────────┼─────────┤
││││湘潭市湘潭县│娄底市双峰县│
├───────┼──────┼───────┼─────────┼─────────┤
│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
│├──────┼───────┼─────────┼─────────┤
││深圳市│佛山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