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法制环境建设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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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 2016年7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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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法制环境建设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杨彦龙
摘 要:作为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地方金融法制环境建设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为确保地
方金融的活力,促进地方金融的创新与发展,必须加强地方金融法制环境建设。
本文主要分析了地方金融法制环境建设在金融法制、金融监管、金融主体制度和地方融资渠道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例具体的应对和改善措施。
关键词:地方金融 金融法制 法制环境 建设 问题 对策
作为一种被制定出来的规范,制度主要是用来约束追求主体福利的个人行为,能够主动地塑造社会,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并为人们提供有关行动的信息。
良好的金融法律制度通过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能够有效地提高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功能,树立诚信意识和道德规范,有效打击各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确保金融债权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作为地方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基础,地方金融法制化就是要使地方各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都要接受法律制度的规范和约束。
此外,地方金融法制环境建设对于地方金融生态环境的结构及其自身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一、地方金融法制环境建设现状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金融法治观念逐渐增强。
比如,在金融改革试点过程中,浙江相关金融机构积极运用自身丰富的资源与专业知识,采用多样化的方式为金融消费者讲解相关的金融知识,有效提高了金融消费者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并增进了其参与金融的广度与深度[1]。
但是,由于我国地方金融法制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其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在金融法制方面
到目前为止,我国地方金融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2]。
但是,一些地方金融法律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依然不能适应市场实践和金融创新的需要。
具体来讲,我国地方金融法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地方金融立法缺少事后处置,使得在出现经济危机时给社会带来重大影响。
其二,较高的地方金融准入条件不利于民营资本的进入。
其三,适应地方金融发展特点的法律制度不足,这主要是因为中央保留着基本金融制度的立法权,而有些国家金融法律并不符合地方金融发展的需要。
其四,与金融法律规定配套的规范和实施细则不足,并且比较原则,缺乏较强的操作性。
其五,各地方金融部门法律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体,不仅缺乏协调性,而且制度的不确定性因素也比较多。
比如,在民间借贷方面,若“老板”失踪或跑路,民众不仅希望挽回自己的财产损失,还要求追究“老板”的刑事责任[3]。
随着相关诉讼案件的迅速增加,法院在判定该类诉讼时,也呈现出将其认定为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的倾向。
(二)在金融监管方面
第一,近年来,随着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分业监管”金融模式已基本覆盖地方正规金融行业[4]。
但是,该金融监管模式并没有深入到各个领域。
从行业角度讲,大多数金融机构的发展日益集团化、多元化,而“分业监管”金融模式对此类集团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地、协调地监管。
从地域范围角度讲,“分业监管”金融模式使得金融监管随着行政级别的降低出现逐级弱化的问题。
此外,由于地方金融管理较弱,使得“分业将”金融模式难以适应地方性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
第二,随着金融消费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求偿权、安全交易权、隐私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受到侵犯,使得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的纠纷逐年增多。
从银行方面看,金融经营者随意变更合同、银行业务搭售、强制订立霸王条款、网上消费无保障等现象十分常见;从证券投资方面看,证券公司职员存在一些全权代理客户操作账户、挪用客户资金、利用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买卖证券、单方承诺收益比例等非法行为;从保险合同方面看,存在一些拖延赔付、不赔或少赔等保险赔礼障碍和诱骗消费者投保等行为。
第三,联合征信体系不健全,缺乏信用信息征集和共享机制。
这主要是因为一是在政府部门间没有形成深度合作的信用信息;二是人民银行没有积极交换跨行业数据信息,不向系统外提供金融信用信息;三是地方正规金融系统与民间金融方面缺乏信用信息交流。
(三)在金融主体制度方面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地方金融业虽然整体上得到迅猛发展,但是民营资本与中小金融机构等都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在民营金融机构方面,它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从而缓解其资金紧张的困境。
但是,由于相关政策与法律等不完善,地方民营金融机构无法充分发挥其功能,无法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得到长远的生存与发展。
(四)在地方融资渠道方面
第一,我国地方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各板块发展不协调,存在一定的结构性缺陷[5]。
比如,在股票市场中,由于缺乏一定的层次,使得企业资源严重错配,不能适应其自身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
对于中小企业来讲,由于其相关的融资制度法律效力较低,并且不具有稳定性,使得其融资成本与风险增加。
此外,由于受到法律的一些约束,民间资本与民营企业依然缺乏长期有效的融资渠道。
第二,根据《预算法》和自身财力状况要求,地方政府所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多是由投融资平台筹集得来的[6]。
其中,在投融资平台方面就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由于缺乏对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统一管理,就很难对地方政府真实的负债情况进行相应的了解与掌握;二是一些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负债较大,并且债务偿还能力不足,使得其债务偿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三是地方政府多是以来土地金融与土地财政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加大,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上的收入降低,不仅会使其财政出现一些问题,还增加了银行贷款的风险。
二、地方金融法制环境建设的措施
(一)变革地方金融立法
根据《立法法》、《合作金融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地方可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地方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7]。
比如,浙江地方金融发展虽然走在国内前端,但是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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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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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征之间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地方金融管理权的界限和民间金融的规制等存在一定的争议。
根据以上情况,浙江就可以立足于其地方实际,在没有明确规制的前提下,进行自下而上的金融改革与创新,进一步促进地方金融法制环境建设。
(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第一,建立并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作为地方金融管理
法制化的关键,中央和地方金融的管理权力要进行协调配置[8]。
对于“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不足之处,可通过立法,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权责边界,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协调机制,构建“一行三会”和地方政府协调配合的网状监管体系。
对于地方非国家正规金融,可建立以地方正规金融为主的监管协调机制。
其中,地方政府作为“牵头人”,要做好其相应的工作:一是为及时掌握地方金融业日常的运行情况,要与“一行三会”总部及其派出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二是对于突发金融风险事件,要与“一行三会”总部及其派出机构建立相应的紧急协调与磋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与人员,规定启动程序或响应机制;三是为拓展地方征信系统的采信范围,要完善地方征信体系,注重地方民间金融信用建设;四是要制定合理的共享机制或程序,建立地方金融信息共享平台;五是为充分发挥中央金融监管垂直体系的监管导向作用,地方政府金融办要合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做好相应的服务于协调工作。
第二,制定并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
首先,在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其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予以相应的容忍度与弹性,并在保障金融系统性风险安全可控的基础上,采取原则导向监管方式,促进新金融的稳步发展。
其次,要将规则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结合起来,不仅要做好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还要维护其市场活力。
最后,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对于网络借贷、众筹等除支付以外的新型金融业务,地方政府要制定并实施“会员邀请”制度、“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以及信息披露与反欺诈制度,以避免互联网金融的不特定性、非法集资,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控制,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地方金融司法工作
首先,由于民刑交叉案件较为复杂,不仅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还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
因此,为促进地方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实体处理时,法院要进行审慎把握。
其次,要推动破产重整。
在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为确保地方企业重整成功,一方面地方法院要积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严格把握管理人的选聘;另一方面法院要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与协调。
最后,要积极发展金融仲裁。
为维护金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除之前金融领域中的纠纷外,金融仲裁的范围还应包括金融领域涉及企业破产等内容;另一方面要合理缩短审理期限,以提升金融仲裁的效力。
(四)建立并完善地方金融主体制度
首先,为积极引导民间资本等非正规金融向机构化、合法化和规范化金融转变,保障民营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要不断完善地方民营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与市场退出机制。
其次,为促进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要尊重地方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股权,积极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参与相应的业务,建立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市场退出机制和动态的信息披露机制。
最后,要设置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教育和保护机制,统筹策划、组织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五)建立完善的地方民间融资渠道
其一,为明确民间融资备案登记机构的权利来源,要建立
健全民间融资登记备案制度,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备案登记机构相应的行政责任、行政职权和行政主体资格等。
其二,在高利贷行为的规制方面,由于我国法律几乎没有涉及,地方政府就要加强对该类行为的规制。
其三,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方面,为促进金融创新,保障地方融资渠道畅通,必须规范地方政府债务,并改革地方融资体制。
(六)创设社会信用生态环境
第一,可将民间借贷纳入征信体系,加强对对方信用、资金等情况的了解,减少民间借贷的盲目性,提高民间借贷效率。
第二,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管理制度和金融征信制度、信用防范机制和金融信用评级制度等金融信用管理制度。
其三,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监督作用。
(七)促进地方金融法治文化建设
为确保地方金融秩序的稳定,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金融法治理念,树立“服务性监管”理念,构建金融信用理念和金融市场公平理念。
此外,要积极推进地方政府各部门的金融法制宣传工作,并引进、培养相关的金融法律人才。
(八)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控
一方面,为有效管理和监督存在风险的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风控机制,加强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合理设置相应的处理方案,完善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另一方面,为切实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的不断发展,要强化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大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地方经济的不断发展,地方金融建设也得到快速发展。
通过采取变革地方金融立法、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地方金融司法工作、建立并完善地方金融主体制、建立完善的地方民间融资渠道、创设社会信用生态环境、促进地方金融法治文化建设和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控等措施,更有利于促进地方金融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李有星,金幼芳. 浙江金融法制环境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 法治研究,2014,06:89-95.
[2]李有星,金幼芳,李念. 论地方金融法制环境建设的创新[J]. 浙江金融,2014,04:39-41.
[3]刘惠萍. 山东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技术与创新管理,2011,02:127-130.
[4]张学森.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制环境优化[J]. 社会科学家,2012,03:113-116.
[5]宋海波. 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问题与对策[J]. 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07:215.
[6]周昌发. 中国农村金融生态法制环境建设研究[J]. 云南社会科学,2013,02:144-148.
[7]杨珏.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S1:75.
[8]陈昌焕,刘玉霞,李欣. 新形势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原因与对策——宜昌案例分析[J]. 武汉金融,2010,09:63-64.
作者简介:
杨彦龙 男,汉族,1994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市 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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