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阳光项目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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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阳光项目框架协议.doc
海域阳光项目49楼工程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发包方(甲方)海南阳光美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海域阳光项目49楼工程”施工总承包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一致,特签订本框架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海域阳光项目49楼工程
2、工程所在地海口市滨海西路长流起步区
3、结构类型及层数框架(框剪)混凝土结构,32 层,总建筑面积约19 万平方米(以施工图纸面积为准)。
4、承包方式项目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
第二条承包范围
1、4-9楼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除发包人指定分包项目外的)桩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建主体工程、粗装修工程、屋面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外装工程、室内及公共部分的精装修工程、门窗工程、幕墙工程、栏杆(门窗栏杆、阳台栏杆、屋面室外栏杆)工程、电气工程、防雷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梯工程、消防工程、空调工程、通风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生活水箱水泵工程以及室外工程的道路、绿化、管网等所有项目;燃气工程、太阳能工程由甲
方单独分包。
2、建设工程试验及检测乙方负责一般的常规检测(指材料进场见证取样检测、常规试件试块检及安全用品检测等,测检测单位须报甲方书面确认),其他如土壤氡浓度检测、桩基检测、实体检测、节能检测、铝合金门窗幕墙三性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以及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检测等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对本工程的总工期、总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管理,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全部责任;乙方有对分包单位在本工程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处罚的权利,但必须确保处罚理由公平、公正、合理。
4、乙方负责对甲方指定的所有材料厂商协调工作,并做好相应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满足工程备案需求。
5、乙方负责协调与施工有关的现场和周边及政府等其他各方关系,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各自承担。
6、乙方负责承担与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如环境清理、市容维护、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民扰调停等工作。
7、乙方配合甲方完善招投标的所有程序,因完善招标程序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各自承担(包括招标代理费、交易中心交易费费用)。
第三条合同价款3.1 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价款=根据合同价款的编制依据确定的造价(1-2下浮率)承包人在本合同前已清楚了解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招标文件、承包范围。
合同价款已包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成品保护费、检验调试费、验收费、样品费、措施费、材保费、规费、管理费、协调费和利润、税金等达到合同质量标准全部的费用。
3.3 合同价款的编制依据3.2.1 依据甲方认可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工程洽商设录、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认质认价通知单及经监理和甲方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相关工程资料,套用现行2011 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及市政工程、2008 年版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和相关定额取费标准。
如无定额可套的,则其计价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共同确定。
3.2.2 安全文明施工达到优良标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按海南省建设厅文件以及相应定额取费标准计取,不下浮;如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优良标准,则安全文明施工费浮动部分费用不予计取。
3.2.3 措施费中的远途施工增加费不计取,若甲方要求按本合同
工期提前完成该工程,赶工措施费按海南省建设厅文件以及相应定额取费标准计取,二次搬运费实际发生时办理签证进入结算。
3.2.4 规费只计取社会保障(工伤)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其费率分别为1,如政府强制收取社会保障费中的其他四项保险,该项费用由甲方负责。
3.2.5 目前文件规定人工费单价为63.82 元/工日,本合同约定人工费按海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作相应调整。
3.2.6 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按海南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海口市相应材料价格执行(不含厂商报价副刊),并取实际施工期间各月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特殊材料及施工期间海口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根据市场价格双方询价按实计算,并以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确认单做为结算依据,核价材料结算不作下浮。
如果信息价中公布的主要材料价格与实际市场采购价格相差超过±5,则经甲乙双方询价核实后可据实进行调整,但调整时不对±5 以内(含±5)的部分调整。
调整后的材料价格作为结算造价。
3.2.7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工程按第三条合同价款相关内容执行。
3.2.8 对经监理及甲方批准的乙方施工组织设计中需增加费用如材料二次搬运费、远途施工增加费等措施费用按相应定额计取,施工机械和周转材料与定额不符的按定额计取。
赶工措施费率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3.2.9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甲方要求增加的其他零星工程等按本合同约定合同价的编制依据和下浮率执行,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执行。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零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暂不考虑支付进度款,竣工结算时予以调整支付。
(重大设计变更以及单项签证超过20 万元的除外),变更工程应在变更施工完成后14 天内及时申报和办理变更结算手续,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的竣工结算时不予以支付。
3.2.10 甲方分包工程配合、总包管理费的计取标准甲方所有分包工程均按甲方分包项目造价的3计取乙方工程配合及总包管理费。
工程竣工结算时配合、管理费按独立费计入合同价款,不作下浮。
总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分包单位收取水电费以外的各项费用、押金等。
3.2.11 甲定乙购材料及设备按相应定额计取,不下浮2 ,按甲方询价确认的材料、设备单价加10作主材补差计入造价(该价格已包括采购、保管、一般检验检测、配合、协调、管理、利润及损耗等相关费用)。
3.2.12 甲供材料及设备,乙方只计取甲供材料价格的3 的保管费。
甲供材料及设备损耗率按定额规定执行,如乙方的实际用量超
出定额规定用量,则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3.2.1 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的停工、窝工或机械停滞等损失的,其停工、窝工人工补贴费按停工每人每天150 元、窝工每工日70 元的标准办理签证计取;机械台班停滞费按现行预算计价定额扣除拆旧部分的台班费计算。
3.2.14 未经甲方认可的任何相关结算资料均视为无效资料。
第四条甲方乙购材料及设备内容序号甲定乙购材料及设备内容1 外墙砖、装饰线条、各类石材、外墙涂料、内墙涂料 2 加气砼、排烟道(信息价中无)、防水材料(指定的材料对质量要求高)3 室内外给排水管材、管件(冷、热水)4 配电箱(柜)、电线、电缆、桥架5 水表、电表、开关、插座、照明第五条付款方式本项目工程不拔付预付款,乙方收到图纸后 1 个月内,将承包范围施工图土建安装预算报甲方审定,作为工程进度款拔付时的参考依据,乙方提交的工程预算要求用广联达软件。
工程款(进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