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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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纠正安全标准化系统在生产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或存在的漏洞,采取相应的纠正或预防措施,以防止问题和漏洞的再次发生及扩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上级主管领导对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审阅。
第四条公司安全环保部为公司纠正与预防措施的主要执行部室;公司各部门及基层单位为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的对象。
安环部负责组织收集以下信息,进行调查分析,确定是否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1、安全标准化体系评审、评价报告书内容;
2、作业指导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3、高危作业现场、大型临时检修项目的控制情况;
4、员工反馈意见以及处理情况;
5、检查监测在生产现场中发现的问题;
6、安全标准化各项记录的填写、检查及改正、提高。
第五条在安全标准化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单位和部室,由本单位、部室负责收集材料、汇总分析,形成问题报告,对存在的生产安全问题进行登记并报矿业公司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
第六条各单位、部室负责对口专业安全标准化问题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的制定,保证标准化问题和漏洞能够得到及时、准确、有效的整改。
第三章主要内容
第七条纠正与预防措施应涵盖各级安全委员会的活动;培训程序及培训质量的评估;公司标准化系统评价与评审;变化管理流程要求;职业卫生监测;风险评价;事故调查;检查系统。
第四章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程序
第八条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评价分析,确定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对象,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通知单》,下发到有关单位。
第九条接到通知的单位应立即制定针对性地拟定纠正措施,3日内反馈给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由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实施。
第十条对于专业性较强、责任较重大的纠正预防措施,由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专业及管理部室和提出问题单位,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找出安全标准化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和潜在危险因素,形成整改和预防措施,重大的事项要提交安委会审议。
根据分析结果和应采取预防措施,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通知单》,下发到责任单位、部室。
第十一条接到通知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探讨,明确具体实施的人员和完成时间,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通过对标准化问题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改善标准化体系和生产环节中的薄弱环节,对安全标准化体系中存在的或潜在的不利于安全的危险因素进行纠正和预防,防止事故发生,使安全标准化体系和生产环节紧密结合并不断改进、完善。
第五章评审与验证
第十三条各单位、部室严格按照制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实施、整改与检查监督,及时消除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漏洞。
第十四条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具体实施结果,验证预防措施的完成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室对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审,经评审确认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应列入日常管理中。
对措施效果不明显或无效时,应重新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新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并组织评审和验证。
第十五条当因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需要对有关安全标准化文件进行修改时,由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依照《安全标准化系统文件管理制度》及桦甸矿业公司公文相关管理规定,对文件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各单位、部室对本单位、部门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并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保存《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记录》,每月对纠正与预防行动执行情况进行回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十八条本制度与国家、省、市及上级各有关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纠正和预防措施通知单
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