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环龙建设有限公司、杨鹏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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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环龙建设有限公司、杨鹏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3
【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1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光星徐承凤衣振国
【审理法官】刘光星徐承凤衣振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龙口市环龙建设有限公司;杨鹏程
【当事人】龙口市环龙建设有限公司杨鹏程
【当事人-个人】杨鹏程
【当事人-公司】龙口市环龙建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波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田效洪北京星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波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田效洪北京星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波田效洪
【代理律所】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北京星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龙口市环龙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杨鹏程
【本院观点】环龙公司与杨鹏程双方皆认可自2018年3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审判令环龙公司支付杨鹏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撤销欺诈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环龙公司与杨鹏程双方皆认可自2018年3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审判令环龙公司支付杨鹏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环龙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杨鹏程向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环龙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杨鹏程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申诉请求,杨鹏程对此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其对该项仲裁结果的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一审对该项请求未予处理,属于漏审,应予纠正。
综上,环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存在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杨鹏程的其他申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龙口市环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5 08:41:36
龙口市环龙建设有限公司、杨鹏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6民终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市环龙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深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晓,龙口正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鹏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维杰,龙口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龙口市环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鹏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环龙公司一审诉请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由杨鹏程承担。
事实与理由:杨鹏程与环龙公司于2018年3月份建立劳动关系,从事驾驶员工作。
杨鹏程到环龙公司工作后,因其工作期限的不确定性,要求环龙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随工资一起发放,且不签订劳动合同。
现在杨鹏程在环龙公司工作一年多时间,又利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明显存在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环龙公司的合法权益。
杨鹏程未答辩。
环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龙劳人仲案字(2019)第684号裁决书。
2.诉讼费由杨鹏程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鹏程自2018年3月5日起在环龙公司从事混凝土泵车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环龙公司未为杨鹏程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7月25日,杨鹏程离职再未到环龙公司上班。
杨鹏程对环龙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及考勤表无异议,该工资表中载明的工资发放数额与杨鹏程的银行流水明细中工资发放数额能够对应一致。
根据环龙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杨鹏程入职的次月至入职满一年期间即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3月4日期间工资依次为6300元、8272元、7183元、6069元、5803元、8388元、9222元、9197元、7855元、5046元、5046元。
(最后两个月环龙公司提交的为2019年1月-5月工资总额,本案中取平均值),上述共计78381元。
杨鹏程曾以环龙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给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7048元;2、被申请人给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870元。
2019年12月25日,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龙劳人仲案字(2019)第684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87048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环龙公司与杨鹏程于2018年3月5日建立劳动关系,其应按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建立起的一个月内与杨鹏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环龙公司未与杨鹏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向杨鹏程支付二倍工资,扣除环龙公司已经支付的工资部分,杨鹏程要求环龙公司支付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3月4日期间的一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因环龙公司工资发放不固定,一审庭审中杨鹏程对环龙公司的工资表无异议,故一审法院根据环龙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计算杨鹏程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3月4日期
间的工资为78381元,上述款项环龙公司应当给付杨鹏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并参照现行劳动行政法规之规定,判决:一、龙口市环龙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杨鹏程未签订合同一倍工资7838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龙口市环龙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龙口市环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环龙公司与杨鹏程双方皆认可自2018年3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审判令环龙公司支付杨鹏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环龙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杨鹏程向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环龙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杨鹏程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申诉请求,杨鹏程对此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其对该项仲裁结果的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一审对该项请求未予处理,属于漏审,应予纠正。
综上,环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存在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杨鹏程的其他申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龙口市环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光星
审判员徐承凤
审判员衣振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许田田
书记员徐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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