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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岩非法经营上诉案
于岩非法经营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二中刑终字第0196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岩,男,33岁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丰县,初中文化,江苏省丰县欢口镇于坑村农民,住该村148号。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6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岩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9朝刑初字第212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于岩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于岩,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于岩于2019年5月10日14时许,在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东门外,以人民币48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盗版光盘时被当场抓获,并起获盗版的光盘7769张均已没收。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斌、王刚、王丽丽、李保春等人的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收缴证明、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以及被告人于岩的供述等。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岩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违反国家规定,经营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于岩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故判决被告人于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于岩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岩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是正确的。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斌、王刚、王丽丽、李保春等人的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收缴证明、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