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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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发电厂
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企业(以下简称为“本企业”)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统计管理,提高综合利用效益,依照《XX公司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粉煤灰及脱硫副产品包括本企业发电供热生产中产生的干灰、湿灰、灰渣及其深加工所形成的产品和脱硫石膏等(以下简称为“综合利用产品”)。
第三条综合利用产品的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华电能源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努力扩大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效能,节约能源,降低污染和排放,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二)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运输、排放和弃置以不影响发电供热的安全生产为前提。
(三)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和销售面向社会,实行市场运作。
采取公开竞标等竞争方式,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主业利益流失。
(四)可综合利用产品原则上不得无偿转让。
由主业投资并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综合利用项目全部纳入主业全面预算管理范畴,销售利润纳入主业经营利润,实行一本账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综合利用产品管理机构。
(一)设立综合利用产品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综合利用产品的发展战略,对相关投资进行
决策,对各职能部室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组长:厂长
成员:分管综合产品利用副厂长、生产副厂长、多经副厂长、纪检委书记、生产厂长助理、厂长助理
(二)设立综合产品利用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作为日常办公机构,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建立本企业综合利用产品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综合利用项目的开发、可研和建设工作,以及综合利用产品生产、销售和统计工作;负责协调企业外部环境,开展市场调研工作。
主任:分管综合产品利用副厂长
副主任:综合产业部负责人
成员:生产技术部主任、安全监察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财务资产部主任、计划营销部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值长组组长
第五条综合利用产品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产业部。
配合发电供热生产运行调度,合理安排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运输和弃置工作,确保发电供热的安全生产运行;负责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运输设备的维修、维护和资产管理;代表本企业组织综合利用产品销售竞标管理,起草和签订销售合同;负责综合利用产品销售统计、计量管理以及货款的回收。
(二)计划营销部。
负责主业投资综合利用项目的小型基建和土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三)人力资源部。
负责主业投资综合利用项目定岗定编和临时用工管理。
(四)生产技术部。
负责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
(五)安全监察部。
负责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运行和设备检修的安全监察工作。
(六)财务资产部。
负责综合利用项目的综合利用项目的全面预算管理,纳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建立综合利用项目的内控体系和关联交易行为的审查。
(七)纪检监察室、审计部。
负责综合利用项目的效能监察和审计评价、负责惩防体系的建立和落实。
(八)值长组。
负责合理安排运行方式,确保发电供热运行和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协调一致。
第三章综合利用开发管理
第六条新建综合利用项目由综合利用产品管理办公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好项目建设的规划、设计和投资估算,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和前景预测,对投资收益进行科学分析,避免盲目投资。
第七条新建综合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报本企业综合产品利用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论证,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实施集体决策。
第八条新建综合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本企业决策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
一并上报省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主业投资新建综合利用项目投资规模超过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按照集团公司规划发展规章制度履行报批程序,在未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
第十条主业投资新建综合利用项目委托多经企业(含集体企业)
经营的,按集团公司《关联交易规范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市场化运作。
由综合产业部代表主业和多经企业间建立合同结算关系,明确多经企业的经营和服务范围。
但可能影响主业发电供热安全生产的设备管理和调度指挥工作,不得承包给多经企业管理。
第四章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综合产业部负责建立销售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与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
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一)综合产业部设立专职岗位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二)综合产业部调度人员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综合利用产品的装载和运输的具体事宜。
(三)财务资产部会计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
第十二条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和发货业务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销售竞标与谈判。
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采取竞标方式确定购货商。
竞标结果报本企业综合利用产品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上报省公司批准。
未获得省公司批准,不得与购货商签订供销合同。
(二)合同订立。
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采用规范的商品销售合同文本,合同条款须经过法律顾问的审查同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在正式生效前必须履行企业内部会签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应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把关。
(三)组织销售。
综合产业部调度人员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或销售计划向生产现场负责人下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
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送达至财务资产部,由财务资产部根据销售发票通知单向购货商开出销售发票。
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应相互分离。
(四)组织发货。
生产现场负责人应当对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核,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组织发货(装载)。
生产现场计量检验员对已装货物车辆进行称重计量,填制计量单据,并要求提货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综合产业部应当对购货商的资质、规模和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并建立购货商信息档案和合同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不得与购货商签订长期买断销售合同和长期固定价格合同,原则上购货商和销售价格每年通过竞标方式确定,销售合同每年一签。
第十五条长期与本企业合作、信誉优良、支付能力强、服务优质的购货商在同等价格和同等服务的情况下优先中标。
第十六条销售部门应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十七条对本制度发布前已发生综合利用产品开发和销售事项的安排。
(一)本制度发布实施前已经与企业外部购货商签订的承包、发包、买断销售合同或协议的,须报综合产业部存档,并上报华电能源公司备案。
(二)合同或协议到期后,未经综合利用产品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和省公司批准,不得自动续期。
(三)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对原有合同或协议中有关价格、数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进行修改、变更的,要事先得到综合产业部和企业法律顾问的许可,并上报省公司同意。
(四)本制度发布后,主业不再向多经企业无偿提供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章统计管理
第十八条本企业在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分选)车间、装卸运输车间加装计量装置,在运输车辆出入厂通道处加装地秤。
计量和衡器具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检验和调校。
第十九条综合产业部应当建立生产、存储、外销的综合利用产品的分类统计台账,编制分类统计报表。
综合利用产品的月度统计核算报表于次月10日前上报省公司。
第二十条综合产业部负责开发综合利用产品的进销存软件管理系统和运输车辆IC卡管理系统,实现装载、调度、计量、统计和出入厂管理的电算化、网络化和自动化,实现单车称重、单车统计、单车结算。
第二十一条综合产业部设置专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数据的编报、核对和档案管理。
综合利用产品的出入库凭据、结算单据、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等应视同会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综合产业部应每天与值长组核对粉煤灰产量,每周与购货商核对销售记录,每月与财务资产部核对销货数量和销售收入。
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综合利用产品领导小组、纪检监察室和审计部对综合利用项目销售统计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综合产业部在每年末度制定下年度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预算,上报财务资产部,并于每年年终形成年度综合利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财务资产部应定期对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进行核对,并定期进行库存盘点。
确保产销量真实一致,确保库存数量真实可靠,不发生亏库现象。
第二十五条对于瞒报、漏报相关数据,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综合利用产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