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动学生的心弦演说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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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的灵魂。

然而,要实现这个目标,要让贫瘠的土地上长出绚丽的鲜花,结出累累的硕果,要让学生成为未来社会的建设者和创造者,我们首先必须做到的是:立足于讲台,开拓教室的空间,用新鲜的活水浇灌求知的心灵,用灵动的智慧的音符去弹奏学生的心灵之乐。

45分钟的课堂教学,是我们塑造灵魂,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前沿阵地,也是我们发挥才智,谱写青春事业华章乐彩的立体大舞台。

为什么我们有时满腔热忱地走进课堂,但有的学生听课却是提不起精神,恹恹思睡为什么我们有时花大力气备课,教课,尽力去完成教学任务,而效果依然不理想为什么我们把自以为好的东西塞给学生,毫无保留,学生的能力却依然平平这其中固然可以找到多种原因,但我觉得重要的一点,恐怕是我们所教的内容,所采用的方法,还没能和学生心中的弦对准音调,没有能在学生心中弹奏。

教师是学生心灵的耕耘者,教课就要教到学生的心上。

如果我们不研究学生对语文课的要求,不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怎么能在学生心中留下深深的痕迹呢
前人说得好: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

在未来的教学中,我们必须从传统的注入式,填鸭式的框框里跳出来,不要担心讲解有什么遗漏,摒弃面面俱到的做法,根据教学目标,教材特点和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来取舍,剪辑教学内容,就会感到春风拂面,别有洞天。

比如景物描写,是许多散文的共同点,如果篇篇必讲,泛泛而谈,从初中到高中老是重复一个声调,学
生怎么会不腻烦呢。

如果我们指出景物描写的个性:有的勾勒,有的工笔;有的动静交融,有的疏密有致;有的如水彩,恬淡明丽;有的如油画,浓墨重彩,光感质地清晰。

学生就会感到兴奋,感到新鲜,感到求知的愉悦。

让创造性思维在课堂教学中散发魅力,是优化教学模式的突破口。

我们要突破文路,教路,学生学路一条线的传统课堂模式,不断注入活水,使教学常教常新。

有些课文按顺序展开,我们不妨来个倒教顺理,中间开花,一下子将文章的精华提炼出来。

有些文章篇幅太长,我们不妨迅速切入中心,辐射全文,做到纲举目张,又何必慢吞细咽,浪费时间呢?
让学生走进艺术的殿堂,将美育的因子渗透于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乐学,乐美,得知识受陶冶,是未来课堂教学的一个崭新命题。

语文教学用的是生动优美的语言文字,读的是丰富多彩的美文佳作,在艺术渗透,多媒体运用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

在未来的教学中,我将用艺术开拓语文课堂的空间:以图画再现情境,用音乐渲染氛围,以表演体验情节,用对联串缀文意,培养学生的文化素养和审美情操,让美的艺术伴随着学生的成长。

教,是为了不教,这是现代教育家叶圣陶先生的至理名言,也是我们每一个教师必须追求的最高境界。

这是一个需要开拓的,充满生机的时代。

为了让我们的学生真正成为未来社会的新型人才,为了使我们的70年老校在世纪之交焕发崭新的生机,让我们在三尺讲台,一方黑板上绘制动人的五线谱,为学生弹奏美妙悦耳,经久不息的音乐吧!
谢谢大家!
拨开笼罩在变造印章上的疑云——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一起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
始末-
欠债不还起争议
1996年8月19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浦东分行)与上海中益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益公司)签订一份外汇借款合同。

约定:由建行浦东分行向上海中益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450万美元;贷款期限自1996年8月19日起至1997年8月18日止等。

当日,建行浦东分行依约将450万美元划入上海中益公司账户。

嗣后,上海中益公司除向建行浦东分行支付自借款日至1996年12月23日止的利息和1998年l月25日支付利息12万美元外,余款拖欠至今。

为了追索欠款,建行浦东分行于1998年2月28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中益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根据中基公司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以下简称《担保书》)要求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变造印章生疑云
本案在上海中益公司欠款问题上没有什么争议,但对中基公司是否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却不断出现意外。

《担保书》所载“法定代表人”栏目中书写为“薛钊”;在“担保人”栏目中加盖有印文为“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的印章。

中基公司却称对本案贷款担保一事毫不知情,建行浦东分行提供的担保书中所盖中基公司的公章系假章。

经司法鉴定,《担保书》上“薛钊”签名不是中基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钊本人的签字,所盖“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印文系由“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贸易发展部”(以下简称中基公司贸发部)印章遮盖“贸易发展部”进行变造盖印形成的。

而中基公司贸发部自1994年1月成立后由中益集团承包经营,中益集团董事长张力军同时兼任中基公司贸发部总经理。

中基公司贸发部的印章自1994年至1997年一直由中益集团使用。

1995年10月,中基公司与中益集团共同投资申请设立上海中益公司。

建行浦东分行在接受《担保书》时,并不知道中基公司印章是变造的。

本案发生争议时,建行浦东分行通过调查取证,获悉中基公司在其他业务活动中多次使用了该公章。

在上海浦东新区工商局有关上海中益公司的设立登记材料中,以中基公司名义提交的有关申请设立公司的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全部文件上,加盖的均是变造的中基公司印章(中基公司称,对设立上海中益公司登记事宜时代办人使用变造的印章不知情)。

但中基公司在1997年2月转让上海中益公司部分股权时,又使用了合法的印章。

另,1995年12月19日,中基公司贸发部曾向荷
兰银行申请总额为710990美元的打包贷款,在申请人栏目中加盖有印文内容为“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贸易发展部财务专用章”和张力军的名章。

但在该贷款申请文件的宣告栏目中,加盖有变造的中基公司印章。

12月22日,荷兰银行曾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北京分行)汇款710990美元,该款最终被农行北京分行下辖的青年湖分理处转入中基公司贸发部在该处申请开立的账户(二审查明:在收款同日,中基公司贸发部又将该款转入在同一分理处开户的中益集团公司账户)。

建行浦东分行因此认为中基公司对该公章是认可的,为本案争议贷款提供担保是中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中基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不服一审再上诉
上海市高院以上海中益公司违约,中基公司在其他的业务活动中亦多次使用了变造公章,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判决:上海中益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建行浦东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50万美元及利息;中基公司对上海中益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基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仍认为对本案贷款担保不是中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假章多次出现不能说明中基公司对假章是认可的,该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建行浦东分行也坚持认为,中基公司在该公司的其他业务活动中多次使用了该公章,而且中基公司用假公章向荷兰银行申请的贷款打入中基公司在农行北京分行的账户,中基公司不但使
用了且还归还了这笔贷款。

中基公司对该公章是认可的,为本案争议贷款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峰迴路转见公正
最高法院对本案事实进行了大量的查证,经审理认为:原审判令上海中益公司向建行浦东分行偿还450万美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且上海中益公司对该判项未提起上诉,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书》是否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该条规定表明,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都可以使合同成立。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代表了企业的意思表示,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

本案讼争《担保书》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但是该法定代表人薛钊的签字系他人伪造,薛钊不应对不是由其签名的行为负责,也不能据此认定《担保书》的内容反映了中基公司的意思。

因此,伪造的签名不能使本案讼争的《担保书》成立生效。

合同书上盖章的意义在于证明该合同书的内容是印章记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加盖真实印章的合同,其权利义务由该当事人承受。

本案讼争的《担保书》,加盖的是以中基公司贸发部的印章变造后的中基公司印章,并不当然代表中基公司的意思,也不代表中基公司贸发部的意思。

中基公司是否应当依据该《担保书》承担担保责任,需要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综合判定。

如果加盖变造印章的行为是中基公司本人所为,则该印章虽为变造,但仍能代表中基公司的意思表示,中基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中基公司贸发部的印章在出具《担保书》时为中益集团持有,建行浦东分行所称《担保书》加盖变造印章系中基公司所为没有证据佐证。

原审判决在无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认定中基公司在其他业务活动中多次使用了变造后的中基公司公章不当。

中基公司贸发部向荷兰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的时间发生在中基公司贸发部由中益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期间,该贷款系以中基公司贸发部的名义申请的,后来汇入的账户也是由中基公司贸发部申请开立的,而且在该贷款转账凭证上加盖的也是中基公司贸发部财务章。

无证据表明该笔贷款申请和划转过程与中基公司有直接联系。

当时中基公司贸发部由中益集团公司独立经营管理,不能认定中基公司对中基公司贸发部设立该账户是知情的,也不能认定中基公司对中基公司贸发部向荷兰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是知情的,更不能认定中基公司对上述贷款申请文件中使用了变造的中基公司章一事是知情的。

即使中基公司知道在某一交易中他人使用变造印章,并对该交易行为予以认可,也是就该交易中他人的代理行为予以认可,其效力仅及于该项代理事务。

中基公司在转让上海中益公司部分股权时,使用了合法的印章,该行为可以认为是对成立上海中益公司的行为的追认。

如果无此行为或其他追认行为,该变造印章仍不能代表中基公司的意思。

而在农行北京分行的开户和与荷兰银行的信用证交易中,无证据表明中基公司知道变造印章的使用并且追认上述行为。

因此,他人多次使用
变造中基公司的印章,并不产生该变造印章在每项交易中均能代表中基公司意思的效果。

建行浦东分行辩称中基公司用所谓假公章向荷兰银行申请的贷款已经打入中基公司在农行北京分行的账户,中基公司不但使用了这笔贷款,并且还归还了这笔贷款,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建行浦东分行在接受《担保书》时,并不知道该印章曾多次被使用,而是在争议发生后,才收集到相关证据。

可见,它在接受《担保书》时,并未将该印章的多次使用作为其相信该印章可以代表中基公司意思表示的理由。

建行浦东分行作为专业性的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时,本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但其经办人员疏于履行职责,接受加盖变造印章的担保,对此,中基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担保书》项下的义务。

综上所述,经当事人举证和最高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担保书》中变造的中基公司章系中基公司自己加盖或者授意他人加盖的,不能证明中基公司明知该担保书的存在而不作否认表示,也不能证明中基公司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了该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该章而不作否认表示,该《担保书》不成立。

中基公司不承担上海中益公司对建行浦东分行450万美元借款本息的担保责任。

2003年7月,最高法院判决:原审判决关于中基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驳回建行浦东分行要求中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公正司法天地间
本案多次出现的变造印章,像厚厚的疑云笼罩着中基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案情初始简单明了,继而一波三折,节外生枝;对案件的判断亦从清晰可鉴,随之一筹莫展,茫然无措;当事人的关系你中有我,错综复杂。

然而,二审法官通过深入的查证,依据法律,进行细致、精密、严谨的推理,剥笋抽丝般逐渐拨开了笼罩在变造印章上层层叠叠的疑云,豁然开朗。

二审的判决无疑是论证充分、说理扎实、令人信服的,闪烁着法官智慧的光芒和探求公正的努力。

在酣畅淋漓的感受之后,不禁为我们法官高度的法律职业素养感到欣慰,更对法院的司法公正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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