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东梅、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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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东梅、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1
【案件字号】(2021)皖12民终9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颖叶志强张利
【审理法官】孙颖叶志强张利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倪东梅;张丽
【当事人】倪东梅张丽
【当事人-个人】倪东梅张丽
【代理律师/律所】李纪海安徽颍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纪海安徽颍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纪海
【代理律所】安徽颍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倪东梅
【被告】张丽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倪东梅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倪东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为1250元,由上诉人倪东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3:28:56
倪东梅、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民终91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倪东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海,安徽颍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

审理经过上诉人倪东梅与被上诉人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4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东梅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倪东梅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倪东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为1250元,由上诉人倪东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孙颖
审判员叶志强
审判员张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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