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市天然气公司收取管输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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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市天然气公司收取管输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的批复
【标 签】征收增值税,管输费,混合销售行为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0﹞730号
【发文日期】2000-09-19
【实施时间】200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市天然气公司收取管输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0]1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西安市天然气公司向用户销售天然气并收取运费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无论该企业如何核算,如何开具发票,对其向用户取得的价款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
对1999年12月31日前已征收入库的营业税不再退还,自2000年1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2000年1月1日后征收入库的营业税由其主管地方税务局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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