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新兴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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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新兴产业园区
土地供后评价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新兴产业园发展的用地管理意见》(以下简称《用地管理意见》),为便于政策实施,做好新兴产业园土地供后评价工作,明确新兴产业园土地供后评价指标体系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已认定的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的新兴产业园,包括新增新兴产业园、通过申请认定的改造型新兴产业园。
第三条评价工作小组。产业园区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产业园办)牵头,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发改局)、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科信局)、商务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国规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及第三方评价机构联合组成土地供后评价工作小组。
第四条评价方式。通过对照园区前期协商一致的指标体系,根据园区实际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及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估及打分实施供后评价。
第五条跟踪监管。产业园办联合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新兴产业园区数据库及填报系统,相关部门对新兴产业园区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六条指标体系。本着协商一致、公平公开的原则,各园区的供后评价指标体系均根据园区特点在其申请认定为南沙区新兴产业园区的同时予以明确。
第七条指标体系设置。园区申请认定为新兴产业园阶段,产业园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与第三方评价机构共同提出园区土地供后评价的指标体系(初稿),再由项目责任单位与园区投建方研究谈判,形成最终园区供后评价指标体系(终稿),作为项目准入审议相关材料之一。
指标体系在通过相关审议后,作为投资协议的附件,明确园区投建方相关承诺指标。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
第八条指标体系内容。设立园区建设、园区发展、园区产出三个一级指标,占比各20%、40%、40%,总分100分,对园区进行土地供后评价。
根据园区产业特点,由产业园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园区建设、园区发展和园区产出选取若干二级指标,设定权重和理想值。
第九条园区建设。下设建设进度、建设时序和安全施工等二级指标,考核园区是否按前期承诺的时序、进度和安全施工等要求推进完成园区开发建设。
第十条园区发展。下设园区规范管理程度、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产业培育、创新成果(研发投入强度、每万人发明专利量)等二级指标,考核园区在园区规范管理、主导产业集聚程度、创新驱动等方面情况。
(备注:以上各一级、二级指标内容,详见附件一、附件二,产业门类相关指标权重及理想值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园区产出。下设地均税收和土地产出率两个二级指标,考核园区的产出效益情况。
基于新兴产业门类广、产业各具特点的现实情况,初步对高端装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数据应用、跨境电商、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八个主要新兴产业门类分别设定指标权重及理想值供参考。
(备注:其他未被列入的指标经各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后制定。)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到期评估。
(一)新兴产业园投产后,按照合同约定评价期限,截止前3个月向产业园办提交评价资料。
(二)允许新兴产业园投产后提前申请供后评价。原则不允许园区投建方延期申请评价。投建方确实需要提请延期评价的,需至少在约定评估期满前6个月书面向产业园办提出评估延期申请,由产业园办组织相关单位研究,提请管委会审议。审议不通过的,仍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资料提交。园区投建方需提交下列纸质版材料:
1.园区投建方自评报告。主要对前期议定的园区供后评价指标体系的落实情况做逐项说明,包括园区建设情况、园区发展情况及园区产出情况。
2.证明园区建设情况的相关文件、证书、图片等(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