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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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学、科研等活动安全及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技司〔2017〕25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三条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校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学院、实验室、中心等在校内开展教学、科研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实验动植物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场所。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及种类第五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一)当事责任人,指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直接当事人;若直接当事人为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合同制人员或临时工作人员等时,其指导教师同时定为当事责任人。

(二)实验室安全员,指校内各单位指定的每间实验室的安全人员。

(三)实验室责任人,指院级实验中心(室)主任、研究所所长、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或同等身份人员等。

(四)院级单位责任人,指各单位上报学校的副处级实验室安全负责人。

(五)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办法 (试行)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办法 (试行)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提高部门及全体师生主动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21〕188 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依据本办法对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类型及适用范围第三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类型:(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经济赔偿;(四)取消评优评奖资格;(五)核减年度绩效奖励;(六)行政处分;(七)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及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纪党规执行。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在实验室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师生以及实验室服务和管理人员,具体可分为:(一)直接责任人;(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三)设有实验室的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四)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分:(一)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二)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三)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认真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四)未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五)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设施或未对实验室安全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六)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进行拆改从而造成安全隐患;(七)未按规定采购、储存、摆放和处置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品)造成安全隐患;(八)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九)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上报;(十)不服从、不配合日常安全管理和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工作;(十一)未按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及时落实、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十二)接到口头或书面安全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

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实验室人员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 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等,安全工作 责任追究可按照以下几类执行: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降低聘岗等级;责令经济赔 偿;行政处分等。
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加强实验中心及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 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履行 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实验中心对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8、由于违反学校(学院)及实验中心的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的; 9、未按照实验中心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的; 五、实验室人员均有权向学院及实验中心有关领导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部门和个人不履行安全职责和 不按照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
瞒报、迟报、漏报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 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5、不服从、不配合学校(学院)及实验中心工作督查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6、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或未经许可擅自动用实验室大型设备和精密仪器造成事故的, 7、未根据学校(学院)及实验中心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1、违反学校(学院)及实验中心安全管理规定,未按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室操作规程、应 急预案、准入制度、检查制度等)的;

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学校各级领导、单位和师生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范围内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和放射源存放地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或事件;实验室技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实验人员或实验室管理方违反国家相关行政及管理部门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是指实验场所、实验设备及设施、实验材料等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没有及时整改或有效控制。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凡造成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教职员工、博士后、各类聘用人员、在校学生与访客。

其中,本科学生、留学生按照指导教师负责制,研究生按照导师负责制,访客按照接待人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整改不力的认定与处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程序规范、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责任的追究对象与类型第六条责任追究对象:(一)直接责任人: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二)实验室、实验中心安全责任人:对教学与科研实验场所内部环境、物件、设施负有安全管理与维护责任,对进出实验室人员负有安全管理、教育与培训责任的人员,对所负责的实验室、实验中心承担主体安全监督与管理责任;(三)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全体实验室负有主体安全监督与管理责任,履行实验室安全全面管理工作职责,对实验室安全的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管控,贯彻落实国家、**市和学校实验室安全有关规章制度,组织、统筹与指导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开展本单位师生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工作,具体处置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四)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主要领导:负有实验室安全指导、监督、帮助等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市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精神与要求,制定并推行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多层面组织面向教职员工、博士后和在校学生等人群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组织、统筹与协调全校性实验室消防安全类、技术安全类和条件类等隐患整改工作,组织与协调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五)校级领导: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指导与协调责任,保障实验室安全条件设施经费,领导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及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暂行办法

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及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暂行办法

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及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学生实验室安全的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及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坚持分级管理原则、责罚对等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违规行为处理与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开展各类实验的所有学生,包括各类学习进修学员等学籍归我校管理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与等级认定第四条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理学生发生第五条所列的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根据等级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一)存在四级安全违规行为的,立即对当事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违规行为。

(二)存在三级安全违规行为的,对当事学生进行通报批评,要求其作书面检讨、改正违规行为。

(三)存在二级安全违规行为的,给予当事学生警告处分,要求其作书面检讨、改正违规行为。

(四)存在一级安全违规行为的,给予当事学生严重警告处分,要求其作书面检讨、改正违规行为。

(五)同时存在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按其中较中的等级再加重一级处理;同一违规行为出现2次及以上的,加重一级处理。

(六)存在违规行为的学生如为中共党员,还将视情节给予党内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认定第六条学生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除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外,将根据等级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发生四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二)发生三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发生二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发生一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因故意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六)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党纪处分。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制(试行)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制(试行)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等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校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章学校实验室安全职责第四条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职责包括:(一)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持续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发展;(二)统筹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中,提出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总体要求;(三)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四)为实验室安全工作提供组织、财力、物力保障;(五)推动学校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依法领导和组织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学校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布置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任务;(二)组织制定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召开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会议;(三)审核学校年度实验室安全工作经费预算;(四)组织、协调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监督、指导隐患整改;(五)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及事故现场救援;(六)协助学校其他校领导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大学实验室是科研教学的重要场所,保证实验室安全是确保学校安全和维护师生身体健康的基本任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大学实验室安全的管理,维护实验室安全,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追责措施在大学实验室中,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均应该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遵守实验室工作程序,保护实验室的设备和环境财产。

任何发生在实验室中的安全事故,都需要进行严格的追责处理。

具体追责措施如下:(一)对学生的追责措施1.对于安全事故中的当事人,学校安全与后勤部门应当在安全教育的前提下严肃对其进行惩戒,以期儆效。

2.如果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出现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情况,学校将给予其相应的惩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于特别严重的安全事故,如果学生的过错较为明显,或者学校认为其存在极大的责任和过错,学校可以劝退该生,并要求其偿还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二)对教师的追责措施1.对于违反实验室操作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情况,实验室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出示,并按照实验室管理规范,对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及其他追究的责任。

2.对于发生在实验室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实验室主管人员的责任是不可逃避的。

实验室主管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危机感,保证学生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实验室的科研开发水平。

3.对于特别严重的安全事故,如果教师的过错较为明显,或者学校认为其存在极大的责任和过错,学校可以开除教师,并要求其排除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三、追责的具体操作程序1、安全事故的通报和调查在实验室中发生安全事故后,请负责安全管理的教师和安全办公室迅速通报学校有关安全机构,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做好相关资料。

2、责任认定根据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确定安全事故的责任,查明原因,并确认案件性质,对于责任人,实行责任认定制度。

3、惩罚与追究确定责任后,将责任人员的名单以及相应的制度文书呈报学校领导审核。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保证实验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创造良好实验环境,防止实验事故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学院(系)、研究院和直属单位(下称二级单位)的全体教师、博士后、各类聘用人员以及在校学生,其中在校研究生按照指导教师负责制、在校本科生按照学院负责制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种类及适用第四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一)直接责任人,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二)实验室负责人,指事故所在实验室的负责人。

(三)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方式:(一)问责,包括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

(二)经济赔偿,指承担因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教职工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方式;学生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方式。

(四)实验室停用整改或收回等。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及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可分为安全管理责任、I级安全事故责任、II级安全事故责任和III级安全事故责任。

各级安全事故责任是指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发生不同程度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一)安全管理责任:有下列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实验室安全工作追责办法(试行)

实验室安全工作追责办法(试行)

实验室安全工作追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强化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稳定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实验室(中心)安全管理办法》、《学生手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方针与规划,确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原则和政策,督促、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并报学校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若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出现失职、渎职、故意行为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单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种类及其对象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种类:(一)组织处理:对学校工作人员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对处级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调整。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解聘(辞退)、开除。

(三)党纪处分:被追究人如果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内容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四)经济处罚:对本单位存在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不整改造成稳定安全事故的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和谐、稳定、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的精神与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学校确定校级责任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二级单位责任领导及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责任,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分管高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学校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领导责任人。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全体学院、直属单位的教职员工、博士后、各类聘用人员、在籍学生、交流生和其他进修学习访问的人员。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范围(一)校级领导责任1. 积极指导、协调学校各个职能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2. 保障实验室安全设施经费、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经费的落实;3. 履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二)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负责人责任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2.制定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3.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精神,并布置相关工作;4.督促二级单位及时完成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增强实验室人员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把责任逐级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贯穿到全部环节。

第三条对违反国家和学校等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个人或单位因未尽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实验室、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为“实验室”)第二章责任体系与工作机制第五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各实验室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性质和责任认定。

第七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负责研究确定严重和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一般和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罚;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第八条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追责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追责方式和对象第九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追责方式分为行政纪律处分、经济赔偿、其他处理三类。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二级单位等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未尽安全职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章安全隐患与安全事故分类第三条实验室安全隐患实验室工作出现下述一种及以上情形,尚未造成人员、财产及其他损失的情况。

(一)未按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规定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二)未开展制度上墙、安全标识标语配备、安全教育培训等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三)不服从、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的要求定期自查或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四)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从事辐射、压力容器等实验操作;(五)实验室及所属单位未组织力量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六)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危险性气瓶、特种设备等;(七)违规处置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废物;(八)实验室不具备相应资质,且未经评估、论证、审批开展有风险性动物实验、进行危险性病菌、病原体培养、或其他存在造成危害的风险性实验;(九)未经安全评估、论证、审批提交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私自实施实验室项目建设;(十)其它易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

第四条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实验室工作出现下述一种及以上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实验室中危险物品,包括剧毒、易制毒、易制爆、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等国家管控的危险性化学品,或者传染病病原体,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等危险物质的行为,未采取必要防护操作,造成实验室内危险物品被盗或者遗失;(二)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关闭实验室的行为;(三)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引发轻微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及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万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以及《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内教学、科研活动中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违反国家、学校等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因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个人和单位未尽责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实验室(课题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四条因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根据发生事故造成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实验室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Ⅰ级安全事故1.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500,000元以上学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

(二)Ⅱ级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或重伤,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5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下学校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Ⅲ级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或重伤,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10,000元以上及50,000元以下学校直接经济损失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Ⅳ级安全事故无人员伤亡,且学校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0,000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本条款“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实验室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力减少或者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

二级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安全管理规定》中各安全分委员会职责分工,根据事故的类别,报告生产与实验室安全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

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教学科研单位和实验用房的安全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确保实验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对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追责情况作为相关单位和人员有关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正当。

对违规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复核或申诉的人员,与违规单位或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需依法依规回避。

第二章责任追究种类和适用第四条适用事故或事件范围(一)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在实验室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仪器、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意外事件。

(二)实验室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责任追究范围为一般事故以下等级的轻微事故或事件。

第五条适用主体(一)相关单位1.实验室安全相关职能部门;2.内设实验室的学院;3.实验室。

(二)相关人员1.当事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当事人);2.实验室负责人(各单位实验中心、实验平台和实验室负责人,也包括学生开展实验的指导教师、负责该实验房间安全管理的实验员、安全员或其他人员);3.学院负责人(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学院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人员);4.部门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岗人员)。

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杜绝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1.直接责任人:指实验实际使用人,如教师、学生等。

2.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指每个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实验教师和管理人员。

3.实验室负责人:指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学科负责人等。

4.院级单位责任人:指学院(部门)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

5.责任单位:指校内有关学院、部门、直属单位等。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以下:1.警示谈话;2.通报批评;3.实验室封停整改;4.行政处分;5.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当出现下列或类似情况时,对责任对象进行警示谈话:1.院系实验室安全管理较为混乱,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较大缺陷;2.未根据要求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或未组织、督促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3.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但整改不积极或整改不到位;4.在开展科学研究项目、新开实验教学项目及选题报告等事项前,未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5.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进行危险操作。

第五条当出现下列或类似情况时,对责任对象进行通报批评:1.院系实验室安全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确,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2.不配合监管部门和学校安全检查工作,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后,再次出现相同情况;3.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但未进行整改;4.发生实验室安全事件但尚未造成安全事故;5.其他因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六条当出现下列或类似情形时,对实验室进行封停整改,并由学校对责任对象进行处理:1.违规丢弃、倾倒实验室危险废物;2.违规购买、运输、使用、储存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和特种设备;3.实验室存在严重或多处安全风险与隐患;4.通报批评后,仍不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责任追责办法(高校版)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责任追责办法(高校版)

XX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学、科研等活动安全及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XX大学职工纪律处分办法(修订)》、《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

若因未尽职履责或是管理不当等造成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学校在“综合治理与安全生产委员会”下面成立的“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对象包含以下相关安全责任人:(一)直接责任人;- 1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三)单位党政负责人、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的处理类型(一)提醒谈话。

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有关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及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二)通报批评。

将相关责任人的违规事实在责任单位或学校内予以公布;(三)赔偿损失。

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含场地清理费用)以及因事故造成的停工等间接经济损失;(四)行政处分。

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五)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相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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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
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
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南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秉承“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三条学院、直属研究机构须确定每间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每间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须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因未遵守安全管理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追责应程序清晰,处罚适度;赔偿经济损失的收取、使用应有清晰完整的记录;追责应有清晰完备的资料备案。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方式和追责对象第五条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方式:
(一)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暂停实验材料采购、财务报销等业务;
(三)查封实验室;
(四)赔偿经济损失、停发模拟绩效工资;
(五)暂停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提拔任用等资格;
(六)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
(七)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八)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追责方式由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使用。

有争议问题,由学校实验室建设与技术安全委员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协调、解释。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包括教师、学生、工作人员等)
(二)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每间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
(三)课题组负责人(与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为同一人,不重复追责)
(四)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学院(系、所)、直属研究机构、职能部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学院主管领导、学校主管领导】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及追责办法
第七条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
(一)校级实验室安全隐患事故:实验室存在下述一种或多种隐患,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情况。

1.不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新入职教工、学生未通过培训考试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或从事辐射、压力容器等相关工作未持证上岗。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

3.未履行安全职责,未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或接到整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拒不整改;或相同安全隐患屡改屡犯、未能彻底解决。

4.不服从、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校实验室工作督查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

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直属研究机构的要求定期自查或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5.学院、直属研究机构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6.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危险性气瓶、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特种设备。

7.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转让、运输、储存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国家管控的危险性化学品、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

8.随意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废物。

9.私自开展高风险性动物实验或进行高危险性病菌培养。

10.其它易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校级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损伤,财产损失不
高于10000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行为。

(三)校级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财产损失
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校级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财产损失
5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五)校级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或财产损失100000元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八条实验室存在校级实验室安全隐患事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款对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进行追责;校级实验室安全隐患事故反复出现,或接到整改通知未按期落实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四)款对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进行追责,直至彻底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第九条实验室发生校级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四)款对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进行追
责,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含)以下,或停发1个月基础性模拟绩效工资,或取消当年奖励性模拟绩效工资等处分。

第十条 实验室发生校级实验室中等安全事故的,按照本办法第
五条第(一)至(六)款对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进行追
责,赔偿经济损失2000-5000元,或停发1-3个月基础性模拟绩效工资,或取消当年奖励性模拟绩效工资,暂停一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核减一名研究生招生资格(一年)等。

第十一条实验室发生校级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款对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进行追
责,赔偿经济损失5000-10000元,或停发6-12个月基础性模拟绩效工资,或取消当年的奖励性模拟绩效工资,暂停两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取消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经相应程序审批后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实验室发生校级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八)款对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进行
追责,赔偿经济损失10000-50000元,或停发12-24个月基础性模拟绩效工资,或取消当年的奖励性模拟绩效工资,暂停两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两年),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经相应程序审批后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在遵守操作规程,无违规行为情况下,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从轻或免于处罚。

需书面记录实际情况,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能够及时采取正确处置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可考虑从轻处罚;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以外的其它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因迟报、瞒报、逃逸等行为,致使伤害或损失扩大,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隐瞒、掩盖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因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等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的,由课题组负责人、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安全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实验室恢复等费用,由引起事故的实验室自行承担。

对于拒绝承担经济赔偿的追责对象,学校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事故直接责任人为非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课题组负责人的教师,参照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进行追责;事故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由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参照《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则》、《南开大学本科学生学则》、《南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

事故责任人为临时实习、交流人员的,参照南开大学相关规定或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学院(系、所)、直属研究机构、职能部门的实验室安
全管理人员、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学院主管领导、学校主管领导,因管理缺位等原因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学校实验室建设与技术安全委员会参考本办法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方式”进行追责。

第十九条学院、直属研究机构负责安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责任划分、追责办法。

校级中等(含)以下实验室安全事故由学院、直属研究机构自行处理。

校级严重、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由学院、直属研究机构拟定初步解决方案,实验室建设与技术安全委员有权修改、批准或驳回。

事故处理完毕后,学院、直属研究机构须将事故情况说明、事故最终处理结果报送实验室设备处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实验室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被追责人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追责决定或通
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由学校实验室建设与技术安全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鼓励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南开大学规章制度执行。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天津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南开大学的规章制度相抵触,按上位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技术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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