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606-工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广
告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广发社字[2001]247号
【发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1.03.22
【实施日期】2001.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
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广告管理的通知
(广发社宇〔20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29号令)及其《实施细则》,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单位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电视节目,必须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放的《接
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并且只有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等少数特殊业务需要的单位,方可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而最近一段时间,一些报纸、期刊等传媒不断刊登家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介绍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及其解码器的广告,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助长了一些单位和个人家庭非法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在社会上对消费者起到了误导作用。
为此,现就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广告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4.03•【文号】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我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自发布以来,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校园用户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的校园电信业务经营及网络建设等行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切实保障用户权益,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校园电信业务经营行为(一)电信企业应当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学校等各级教育机构或下属部门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含口头协议),禁止或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营销活动。
2.非法获取学生、教师或学生家长(以下简称校园用户)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未经本人许可向校园用户邮寄或与其他单位合作邮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和业务宣传资料。
3.强制校园用户选择移动业务和宽带业务等组合类电信资费方案,在对电信业务以套餐方式进行销售时,不提供套餐包内各单项业务的资费方案供校园用户选择。
4.与学校、学校下属部门或学生社团组织签订佣金、业务运营分成协议,或聘用教师在学生中发展电信业务用户。
5.擅自宣传推广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电信资费方案,低于成本提供电信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07•【文号】信部联电[2002]527号•【施行日期】2002.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信部联电[2002]527号)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事业迅速发展,移动电话用户不断增加,目前我国移动通信网络规模已排名世界第一位。
移动通信网络规模的不断壮大有力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在移动电话市场中出现的假冒伪劣、冒用进网证、伪造进网标志等问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同时,也破坏了电信终端设备市场的正常生产销售秩序,阻碍了国家移动通信产业的健康发展,既损害国家利益,又侵犯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对移动电话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移动电话机商品及售后服务质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违章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近期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到明年春节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国务院部署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高度重视对移动电话市场的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
在对本辖区内各类移动电话市场及移动电话的专卖店、专营店等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制定整治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2006年度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即将启动,本次年检工作将继续以《关于请各通信管理局做好2005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信部电[2005]609号,详见附件)为指导,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管局)继续按照信部电[2005]609号文件相关要求,坚持便民、优质、高效的原则,通过互联网网站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各管局依法对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开展必要的实地抽查。
各管局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评定年检结果,做好信誉记录工作。
二、各管局结合本次年检工作,抓好下列专项工作的监督落实:(一)请各管局按照《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信部电函[2006]342号)要求,对持证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同时接收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相关违规问题的举报。
对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各管局应结合“阳光绿色网络工程”之移动不良信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信部电[2005]456号)要求,组织对当地各相关基础运营企业及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切实承担信息安全保障责任、净化移动信息服务环境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
对仍存在问题的相关企业,要在年检中责令其切实做好整改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4.27•【文号】工信部通信〔2016〕160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6〕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企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开展以来,在各方关心、支持和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在促进移动通信市场竞争,推动跨界融合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差异化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期,移动转售号码实名登记工作落实不到位,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和通讯信息诈骗等问题突出,为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工作,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依规经营,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要求(一)转售企业要认真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要求,依法保护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二)转售企业应加强对实体、网络代理渠道的监督管理,严格代理渠道的准入条件,为代理渠道配发统一标识,禁止签约代理渠道擅自发展下级代理。
(三)转售企业通过实体营销渠道办理入网手续的,必须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核验、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禁止人工录入身份证信息。
通过网络渠道办理入网手续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用户身份进行核验。
(四)转售企业应建立实名登记定期自查制度,加大对自有营销和委托代理渠道的检查力度。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转售企业要严肃处理。
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代理商,要按照约定予以处理,不得委托不符合实名登记规定有关要求的代理商代办相关手续。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
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信
【发文字号】信部联清[2004]204号
【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6.24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部联清[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精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电信市场竞争秩序,保障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当前电信市场情况,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加强电信资费监管的有关措施,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电信资费的内部管理与规范。
企业是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企业特别是集团总部的重要责任。
各集团公司应当充分认识到当前形势下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从大局出发,切实负起责任,强化内部电信资费管理职能,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电信资费管理程序和制度,规范下属企业的资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二、各级电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文号】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电信改革重组进展顺利,电信市场全业务经营全面展开,3G和TD发展快速推进,我国电信业总体呈现科学规范、蓬勃向上的快速发展态势。
但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电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系列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肆意破坏通信设施,阻碍互联互通,恶意诋毁、排挤竞争对手等,严重影响了电信网络安全畅通,扰乱电信市场秩序,侵害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为遏制当前电信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部下发的有关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确保电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营造和谐竞争环境,加快推动TD发展当前,营造和谐的电信市场竞争和发展环境,对于提升电信行业整体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电信企业要站在全行业高度,充分认识通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环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开展竞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
各电信企业集团总部要切实做好对下属企业的考核、管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开展经营和市场竞争,维护电信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加快推动TD发展的总体要求,集中精力落实TD-SCDMA网络建设和业务发展规划,全力以赴搞好TD-SCDMA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移动公司积极发展TD-SCDMA业务。
现阶段各地移动公司应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要求,加快发展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可以经营利用TD-SCDMA网络开展的无线宽带接入业务(含无线局域网热点覆盖)、与TD-SCDMA相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6.06•【文号】久电函[2001]123号•【施行日期】2001.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信电函〔2001〕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近来,发现个别单位在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卫星通信业务。
为了维护国家的通信安全和整体利益,规范我国卫星通信业务市场,保障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请各通信管理局加强对此类业务的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国内VSAT通信业务等卫星通信业务,必须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经营卫星通信业务。
二、卫星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时,应严格遵守国家通信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正确开展业务宣传,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国内VSAT通信业务经营单位不得在境外设立小站,经营通信业务。
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VSAT通信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为其提供服务;为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者提供VSAT通信服务时,VSAT小站用户是该项业务的最终用户,不能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通信服务,VSAT小站也不能通过终端设备接入公用电信网。
四、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单位在开展业务时,应审查用户的使用用途和主体资格,用户利用转发器从事电信经营活动的,应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内用户需要租用转发器带宽,应从持有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租用转发器资源,未经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允许直接租用无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卫星转发器。
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卫星通信网和地球站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卫星通信网和地球站的通
告
【法规类别】电信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2.08.21
【实施日期】2002.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关于清理
整顿卫星通信网和地球站的通告
近年来,我国卫星通信事业发展迅速,在公众通信、专用通信和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等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是,未经审批,擅自设置、使用卫星通信地球站,擅自改变地球站特性和所使用的卫星,甚至随意向与其工作无关的卫星发射信号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干扰合法用户的通信业务,扰乱通信秩序,影响社会安定。
为打击违法、违规设置地球站和使用卫星转发器的行为,消除有害干扰,维护合法用户和群众的权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卫星通信网和地球站进行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此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卫星通信专用网、公众网和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网(包括单向卫星传输网),以及各类地球站(包括可搬运式和车载式地球站,不包括单收地球站)。
二、本通告发布后,凡已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必须在2002年10月1日前按下列要求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一)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提交:
1、要求确认其卫星通信网所使用卫星和频率的函;
2、《卫星通信网登记资料》。
上述第2项资料须同时提交给卫星通信网主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二)经批准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按《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经营者: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云计算、大数据等应用蓬勃发展,我国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无序发展的苗头也随之显现,亟须整治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依法查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许可和接入资源的管理,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加强资质管理,查处非法经营1.各通信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提供IDC、ISP、CDN业务的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杜绝以下非法经营行为:(1)无证经营。
即企业未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当地擅自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2)超地域范围经营。
即企业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地域不包括本地区,却在当地部署IDC机房及服务器,开展ISP接入服务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通信【发文字号】工信部无[2013]29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3.01.21【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的管理,避免和减少移动平台地球站对相邻卫星以及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我部制定了《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月21日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装载在移动平台上的地球站(以下简称移动平台地球站),避免和减少移动平台地球站对相邻卫星以及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移动平台地球站是指使用卫星固定业务C频段或Ku频段,安装在机动车、列车、船舶、航空器等可移动平台上,可在移动中或在停止状态下与卫星进行无线电通信的地球站。
移动平台地球站可分为车载、船载、机载、可搬移式或便携式地球站等类型。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适用本办法。
在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岸线(以下简称海岸线)300千米范围内使用船载移动平台地球站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四条移动平台地球站是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的一类特殊应用。
信息产业部关于开放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开放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6.01•【文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开放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年6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为了整顿和规范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引导我国的宽带用户驻地网建设和服务向着标准先进、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的方向发展,真正推进我国互联网宽带业务及其应用的发展,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框架意见》(详见附件1)为完善《关于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框架意见》,同时为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政策提供实践依据,我部决定在正式出台和实施此文件之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济南、青岛、武汉、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重庆、成都等13个城市,由所在省(市)通信管理局组织进行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开放、管理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通信管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通告试点城市之外的已建或在建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单位(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除外)一律停止建设和运营。
其它运营企业不得将未获批准单位的网络接入相应骨干网。
二、参与试点的城市所在省(市)的通信管理局在正式启动试点工作之前,通告试点城市已建或在建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单位(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除外)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备。
逾期未报的,在正式办理相关业务许可时将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在组织试点时,对申请者主体资格审查上,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规定的资本构成要求审核,并参照《关于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框架意见》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同时要结合当地情况,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建议具体研究的问题见附件2)。
四、参与试点的城市所在省(市)的通信管理局应尽快制定当地试点工作的操作计划和试行原则,并报部电信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市字[2001]第289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1]第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129号令,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境外卫生电视管理的指示,现就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如下: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市场管理工作,学习领会国务院129号令的精神,将对此项工作的认识提高到确保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高度,坚决克服麻痹放任和事不关己思想,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工作进行安排。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29号令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工商市字[1993]379号),明确工作分工,落实责任。
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地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市场管理现状及定点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建立及完善对定点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季报备案、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及相关广告发布管理制度。
三、加强与广播电视、信息产业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和协调,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工信部、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地球站干扰保护
特别报道间要加强协同配合。
要落实主体责任,合理编制部署力量,加快技术设施和装备建设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见底见效。
要幵展实战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是要强化纪律作风,消除安全风险。
全体参加保障的人员一定要继续发扬吃苦耐劳、连续作战的优良作风,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服从指挥,令行禁止,严防内部出现问题,确保军运会保障工作万无一失。
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预备役电磁频谱管理中心、武汉军运会执委会、湖北省经信厅、湖北省通管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调研和座谈。
张峰总工程师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
中俄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工作组及专家组会议在莫斯科举行本刊讯9月2日~11日,中俄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有效使用和频率协调常设工作组会议及其技术专家组会议在俄罗斯莫斯科举行。
会议期间,双方秉持友好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就广播业务和非广播业务边境频率协调的多个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就2019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相关议题交换了意见,为即将召幵的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通信与信息技术分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奠定了良好基础。
本次会谈,中方代表团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安全传输保障司、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以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等组成。
俄方代表团由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与大众传媒监督服务部、俄罗斯联邦国防部、俄罗斯联邦安全警卫局、俄罗斯空间地基设施操作中心、俄罗斯航天局、俄罗斯电视广播机构、俄罗斯无线电频率中心等组成。
工信部、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地球站干扰保护工作的通知本刊讯为进一步协同推进5G基站部署和相关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干扰保护工作,保障新中国成立7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贯彻落实5G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相关要求,近曰,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干扰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继续做好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保护工作进行专项部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和通信业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6〕32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和通信业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和通信业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6〕321号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国办发〔2015〕67号),做好工业和通信业推荐性标准的集中复审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国标委综合﹝2016﹞28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牵头组织、部机关有关司局分工负责,全面开展工业和通信业推荐性标准和在研推荐性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集中复审工作,形成确认一批、修订一批、废止一批、转化一批的标准项目清单,重点解决推荐性标准体系中存在的交叉、矛盾和滞后等问题,进一步提升标准的协调性、配套性、科学性和适用性,推动推荐性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性标准过渡。
二、复审范围工业和通信业现行推荐性行业标准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在研推荐性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以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的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在研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若无特别说明,以下所称的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制修订计划均包括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三、职责分工(一)科技司统一组织工业和通信业推荐性标准(含计划)的集中复审工作,审核各相关司局提交的复审结论,协调集中复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对口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集中复审结论报送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9.27•【文号】工信部电管[2013]371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电管[2013]371号)2003年,我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
在多年试验过程中,有关部门大力协调,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商用试验工作取得成效。
各试验参与单位准确把握相关技术特点和市场需求,以企业和集团客户应用为主要市场定位,在业务模式、市场培育、监管措施、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获得了宝贵的经验,为企业及社会信息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服务。
为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发挥增值电信企业专业化服务优势,鼓励和支持电信业为企业及社会信息化提供更好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由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申请经营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向相关电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经相关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已开展该项增值电信业务商用试验的企业,如决定提供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的,应于本通告发布后90日内向相关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三、经相关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已开展该项增值电信业务商用试验的企业,如决定不再提供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的,应于本通告发布后90日内向原批复的电信主管部门提交退出申请书、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等材料;电信主管部门将监督有关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的执行和落实,切实保护用户利益。
四、在电信主管部门对国内多方通信服务商用试验企业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期间,或者决定不再提供该项服务的原商用试验企业对用户服务进行善后处理期间,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擅自中断已开通的电信业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通信运营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0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通信运营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
知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通信运营企业
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第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通信运营企业分支机构点多面广,分级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通信运营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信运营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在省、市、县设立分公司及营业厅,通信运营企业的分公司经通信运营企业书面授权,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其管理的营业厅或下属分公司的登记注册。
二、通信运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名称按以下形式核定:
1.×××公司(母公司名称)××(省)分公司。
2.×××公司(母公司名称)××市分公司。
3.×××公司(母公司名称)××县分公司。
4.×××公司(母公司名称)××分公司××营业厅。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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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信息产业部关于国际专线业务卫星地球站设置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国际专线业务卫星地球站设置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08•【文号】•【施行日期】2001.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国际专线业务卫星地球站设置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2001年3月8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单位:目前国内利用卫星进行国际专线通信业务逐渐增多,为适应新的情况,规范开展国际专线业务卫星地球站的审批管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划设置国际专线业务卫星地球站的单位须持有信息产业部核发的卫星国际专线业务经营许可证。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对国际专线业务卫星地球站的归口审批。
二、国际专线业务卫星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拟设地球站的站址进行审查。
设站单位须在地球站启用前4个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站址审查书面申请及完整技术资料。
三、负责审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的2个月内完成站址审查。
如审查合格,应书面通知设站单位,同时将审查意见报送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如审查不合格,亦应书面通知设站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设站单位在接到站址审查合格通知后,应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正式提交设站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对直接使用境外公司提供的卫星转发器设站的,应提交信息产业部的批准文件;设站单位为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国际通信业务提供卫星国际专线服务的,应提交该电信业务经营者获准经营国际通信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设站单位向其他用户提供卫星国际专线业务的,应提交该用户作出的不对外提供通信服务、也不通过终端设备接入公用电信网的书面承诺。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收到设站单位申请后,根据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站址审查意见及相关规定,在2个月内对拟建国际专线业务卫星地球站予以批复。
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
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无线通信》
【年(卷),期】2001(007)007
【摘要】近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发出通知,对我国的卫星通信业务市场进行规范。
据了解,此次通知主要针对的是个别单位在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卫星通信业务的个别行为,通知对从事卫星通信业务资格要求,业务行为和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都做了详细规定。
【总页数】1页(P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N927.2
【相关文献】
1.中国VSAT卫星通信业务市场新趋势 [J], 郑宏
2.规范我国卫星通信网建设和地球站设置保障卫星通信安全 [J], 刘利华
3.新政策规范IDC和ISP业务市场秩序明确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审查流程 [J], 筱边
4.四川省通信管理局联合省教育厅发文规范校园电信业务市场 [J], 川通局
5.国际移动卫星通信公司瞄准亚太区卫星数据业务市场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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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6.21•【文号】工信部无〔2019〕128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工信部无〔2019〕128号各卫星操作单位:《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已经2019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6月21日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快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化申报程序,提升申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简易程序是指,境内卫星操作单位按照先申报后协调的原则,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信联盟(以下简称国际电联)报送卫星网络资料,并开展国内协调等相应工作的流程。
拟申报非规划频段卫星网络的提前公布资料、协调资料或规划频段的PART A 资料,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简易程序:(一)拟申报静止轨道卫星网络且与我国已申报的静止轨道卫星网络间隔超过2度(不含2度);(二)拟申报遥感和空间科学非静止轨道卫星网络;(三)拟申报小型通信和导航试验星座系统,原则上卫星数量应少于10颗(不含10颗)且在轨工作时间少于3年(不含3年);(四)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重大卫星工程。
其他卫星网络的申报按照《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无〔2017〕3号)规定的程序开展。
涉及军事系统卫星网络申报事宜,由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归口办理。
涉及香港、澳门的卫星网络申报事宜,按照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向国际电联申报的卫星网络应当符合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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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信电函[20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近来,发现个别单位在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卫星通信业务。
为了维护国家的通信安全和整体利益,规范我国卫星通信业务市场,保障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请各通信管理局加强对此类业务的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国内VSAT通信业务等卫星通信业务,必须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经营卫星通信业务。
卫星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时,应严格遵守国家通信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正确开展业务宣传,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国内VSAT通信业务经营单位不得在境外设立小站,经营通信业务。
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VSAT通信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为其提供服务;为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者提供VSAT通信服务时,VSAT小站用户是该项业务的最终用户,不能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通信服务,VSAT小站也不能通过终端设备接入公用电信网。
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单位在开展业务时,应审查用户的使用用途和主体资格,用户利用转发器从事电信经营活动的,应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内用户需要租用转发器带宽,应从持有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租用转发器资源,未经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允许直接租用无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卫星转发器。
国外卫星公司在国内提供卫星转发器出租服务,应事先与我国完成卫星网路协调等工作,将卫星转发器出租给国内具有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资格的卫星公司或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单位,再由国内卫星公司转租给国内使用单位并负责技术支持、市场营销、用户服务和用户监管等。
不允许境外卫星公司未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直接向国内用户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
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卫星通信业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对于利用卫星通信手段,将小站设在境外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惩处。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以便处理。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二00一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