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退休后患职业病的一次性赔偿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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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退休后患职业病的一次性赔偿问题的分析

摘要:新城金矿五名退休职工分别在退休一年、两年后发现自己身患矽肺病,为此五名退休职工多次向单位提出申请一次性赔偿待遇,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情况的处理赔偿问题,本文是以文献资料为基础,结合现实社会中的实际情况对职工退休后暴露职业病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退休工人、职业病、工伤、一次性赔偿

1引言

1.1职业病的初步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该院职业病科史懋功主任告诉记者,职业病分为10大类115种,如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等,每一类病包含许多种疾病,如尘肺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棉肺、电焊工尘肺等,职业中毒包括铅、汞、苯、锰中毒等。烟台市冶金、煤炭、建材、电子、轻工、装修等行业内的企业非常多,而这些行业或者粉尘多,或者有害气体多,据统计,34%的劳动者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乡镇企业及三资企业中60%没有防尘、防毒措施,近80%的劳动者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只有10%左右的职业病人得到了及时规范的住院治疗,因此,烟台市的职业病人数量不断增加。

尘肺、苯中毒是烟台市最常见的职业病。职业病对人体健康的损害特别大,严重者将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力,以尘肺为例,它会引起病人肺部病变,进而影响人体的其他脏器,如心脏等,导致病人患上全身性疾病。而苯中毒会损害病人的造血系统,导致血液中的白细胞减少、贫血,严重者会引起白血病。铅、汞中毒会影响病人体内酶的正常代谢以及肝脏、血液、神经等全身性的损害。

对于长期生活、工作在恶劣环境中的人们,将时刻面临着职业病的威胁,高温、高压、噪音等,都可以成为无形的杀手。国家为此规定,在此环境中工作的人们,将进行严格的查体,包括上岗前查体、在岗期间查体、应急性查体和离岗时查体,查体一般为一年一次,个别岗位如果气体浓度、强度高于国家标准,查体可以半年一次。查体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带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人进行查体,将面临严厉处罚。

一旦身染职业病,病人将面临终身的痛苦。为此,国家出台了种种法规政策,如《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业病病人的身心利益。其中,职业病病人可获得的第一个保障是治疗,其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病人无需掏任何费用,即便是退休后所需的治疗费,也是由原用人单位承担。第二个保障是康复,如果被确诊患上了职业病,病人要及早调离原有的作业岗位,从事无职业病危险的工作,避免再受到损害。病情严重者,应立即

赶往具有诊断资格的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进行治疗。医院会采取一些保护性治疗手段,如止咳、平喘、吸氧等措施,减轻病人症状,遇到感冒、肺炎、气管炎等并发症,医院还会对病人进行抗炎治疗。病人也可回家休息,每半个月或一个月,到医院治疗、取药。第三保障是获得伤害赔偿。

按照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人体损害程度分为10个等级,不同等级的损害,病人可以获得不同的赔偿,包括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业病的特点(1)病因明确。职业病一般是由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2)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发病与否及发病时间的早与迟往往取决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数量。劳动强度大、作业场所环境恶劣是导致职业病发病的根本原因。(3)具有群体性发病的特征。在同一作业环境下,多是同时或先后出现一批相同的职业病患者,很少出现仅有个别人发病的情况。(4)具有临床特征。同一种职业病在发病时间、临床表现、病程进展上往往具有特定的表现。(5)职业病的范围日趋扩大。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职业病将被发现。(6)已经被发现的职业病可以预防或减少。对已经发现的职业病的预防或减少的程序主要取决于国家和企业对预防或减少职业病的预防(治疗)措施的投入力量大小。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根据卫生部[57]卫防齐字第145号文件的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根据患者临床症状以及必要的全面的病理化学检查,并详细了解患者的职业史和工作条件、生活条件等,如果所患疾病确定是由恶劣的工作环境所致的,就可以诊断为职业病。如果患者临床症状虽然与某种职业病的临床症状相类似,但是,通过分析其职业史和工作条件、生活条件等,发现致病原因与工作环境无关,则不能诊断为职业病。对于退休后发现职业病的职工,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2.1研究对象

以新城金况五名退休后发现患职业病的工人为主要的研究对象。

2.2研究方法

2.2.1 文献资料法

查阅大量的专著、学术论文、报告、专利文献、报刊等获取相关的资料。

2.2.2 网络检索法

借助清华同方和万方数据库的网络搜索,查阅相关的研究论文和学术资料,并利用网络多媒体等手段了解相关的信息。

2.2.3 访谈法

与矿上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进行深入交流,并大量访问患病的退休工人的切身情况与感受.

2.2.4 实践观察法

通过实践和实习中的观察、体会、了解与研究获取第一手资料.

3对于工人工伤界定与工伤保险赔偿问题的分析

3.1工伤范围的界定问题

界定工伤除了要考虑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等因素外,认定参保人的身份及劳资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也非常重要。在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一直是员工和企业关注的焦点。工伤认定是法定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认劳动者伤残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因工造成。目前,工伤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通过的,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伤认定的法定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但是怎样把握工伤认定的界限,实践中有很多问题。

我国关于工伤范围的界定,如果采取定义加列举式立法模式,可能会避免单纯列举发生的遗漏。这样既符合工伤保险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又对伤亡事故性质迅速进行认定,避免一些纠纷发生。《条例》关于工伤范围的界定,主要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其优点是,认定工伤时明确、具体,方便易行;弊端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工伤处理的伤亡,不在工伤范围之内。

《条例》关于工伤认定时效的规定,参照民法通则关于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权以一年为限,一年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受理。工伤认定时效的规定是未规定工伤认定时效的延长、中止和中断,按规定伤亡职工丧失工伤认定申请权。如,职工本人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技术问题当时未能发现伤害,在一年后才被确定伤害,按规定丧失工伤认定申请权。最后,对于职工退休又被应聘后的工伤的认定,《条例》无明确规定,一般仍按《条例》规定工伤的范围界定。北京地方法规将退休职工发生的工伤列为不予受理的范围。

3.2界定劳动关系问题

虽然劳动部的(劳社部字[2005]12号)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下发了文件,给实践操作中带来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初审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工作时,面对较为复杂的案件时,界定好是否有劳动关系是很重要的事情。工伤认定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而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问题之一是伤亡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而以何标准去衡量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通过主体双方是否依法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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