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酒后驾驶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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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酒后驾驶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作者:段有明

来源:《农家科技下旬刊》2014年第04期

摘要:近年来,我国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酒后驾车呈多发、高发态势,醉酒驾车致多人死伤的重大肇事案件屡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本文针对我国酒后驾驶的原因与对策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酒后驾驶;原因;对策

一、酒后驾车的原因

1.1我国当前社会“酒文化”陋习

有关职能部门接待上级领导来宾,为了取得领导和来宾的欢心,以酒为敬;亲朋好友相聚、单位组织活动、校友聚会,开怀畅饮,先饮为敬,然后到达饮酒高潮:敬酒、回敬酒、交杯酒、罚酒、迫酒、赌酒等无所不有,饮酒成风,谁也无法阻止也无权阻止人们饮酒,这种场面醉酒的人多,酒后驾车的人也多,造成交通事故也较常见。在这种“酒文化”陋习的影响下,以致一些人产生“法不责众”的侥幸心态:酒后驾车的人多着呢,能把我怎么样?因此在公安部门的严厉打击下仍旧有许多人顶风酒驾。

1.2 驾驶人员素质不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知之甚少

近些年来由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部分家庭都购买了私家车,而有部分驾驶人员又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就办理了驾驶证,对酒后开车带来的危害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缺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学习。

1.3 公众对酒后驾驶的风险认识不足

在汽车社会,酒后驾车、酒醉驾车是对公共秩序和他人安全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把酒驾作为重点的交通违法行为来治理。在我国,公众不仅对酒后驾驶缺乏正确有效地认识,而且也没有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纳入个人征信体系,作为政府部门、银行等机构办理个人相关事宜及用人单位招聘、个人晋升等过程的参考依据。

1.4 对酒后驾驶的执法查处力度不够,相关部门存在处罚宽松、以罚代刑

在我国,酒后驾车之所以屡禁不止,与定性偏低、处罚宽松、以罚代刑有直接的关系。长期以来,酒后驾车,多以批评罚款了结。这不仅对无辜受害者不公,而且弱化了法律对酒驾者的惩戒震慑作用,甚至助长他们“钱摆平命”的交易心态,使酒驾成为“杀人成本最低”的交通肇

事行为。这也是酒驾者“前赴后继”的内在诱因。对酒后驾驶者不论高官富商、明星名人,只要发现就应该依法处罚。

二、借鉴国外立法完善我国酒驾立法及执法

2.1国外酒驾立法介绍

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对于醉酒驾驶一般均采取前置性保护,一般认为该罪的基本形态为“危险犯”,即醉酒驾驶本身就构成犯罪,如英国、加拿大等国家都设有醉酒驾驶车辆罪,规定即使酒后驾驶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没有带来任何损失,也都是刑事犯罪。日本将酩酊驾驶致死伤列为“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法定情形之一,并规定了轻重有别(20年以下)的法定刑。美国的许多州也都规定醉酒驾车发生撞人事故致死的,将被定性为二级谋杀罪判刑,并须支付巨额赔偿;如驾驶员被判定酒后驾车,并在车内带有一名未成年儿童(17岁以下,包含17岁),判罚会罪加一等,除了酒后驾车的相关处罚外,司机将可能被多判5天监禁,以及在原来罚款的基础上再多加500~1000美元的罚款。

2.2 进一步完善我国酒驾立法

2.2.1 要针对我国流行的劝酒陋习,立法规定对力劝机动车驾驶员饮酒的人、醉酒驾车的同车人追究其行政或民事责任,才会有力地预防和控制饮酒驾车行为的发生。

2.2.2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初犯且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判处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判处罚金1000元-2000元;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2.3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两次以上且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判处拘役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吊销驾驶证,判处罚金2000元-5000元;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终身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2.4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可根据肇事的性质、危害的结果等情况,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2.2.5 对被判定酒后驾车,并在车内带有未成年儿童的,要从重处罚。

三、整治“酒后驾驶”的对策

3.1加大查处力度,整治酒后驾驶行为

在全国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期间,浙江等地仍然接连发生酒后交通肇事致死案证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即使交管部门在执法环节严厉打击,也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酒后驾车。这也充分说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顽固性、反复性,治理酒后驾驶必须常抓不懈。

3.2注重源头预防,警示教育司机酒后严禁驾车

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驾驶证时要严格把关,对初次领驾驶证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让酒后禁驾成为一种意识深深扎入人们的脑子里。二是对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人员一律吊销驾照,甚至终身禁驾。三是交管部门与饭店、酒吧等餐饮娱乐行业签订协议,发动经营者参与预防、劝阻酒后驾驶,积极鼓励推行“酒后代驾”服务,推广设立“劝诫酒后驾车义务宣传员”,积极将酒后不开车的教育阵地前移到饭馆、酒吧等周边的停车场。

3.3 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反应、保障机制

注重保障民警执法权益,组织各个警种共同参与查处酒后驾驶执法行动,对阻碍交通民警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案件快速处置、严厉打击。建立灵活、高效、迅捷的交通事故逃逸反应机制,一旦出现交通事故逃逸的,要快速反应、及时设卡、调取监控资料,及时将逃逸人绳之以法。

3.4 强化社会积极参与,杜绝酒后驾驶行为

除了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遏制“酒驾”的有效解决还有待于全社会文明交通氛围的形成。交通安全问题是一个社会性、系统性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因此,交通文明水平的提升也就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依靠各方共同努力。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将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选聘一些群众监督员,给予监督的权限;加强与媒体的互动,形成持续有力的舆论声势,为倡导文明交通营造良好氛围。

3.5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公安纪检、督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查处行动不泄密,对泄密查处行动或对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要依法依纪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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