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28•【文号】财办综〔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做好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21号)等要求,现就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数据事宜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需向专员办报送的资料。
1.2017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即租赁补贴计划发放情况。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2.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情况和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
3.按照财综〔2017〕21号文件要求,报送2017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完成情况,以及2018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4.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9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0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备案的函
11 关于建设系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情况的函
12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3 关于对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24 对四川省富顺县代寺区乡镇建设房地产管理所的复函
25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26 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27 对莒县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复函
28 对上海市第三建筑发展总公司的复函
29 对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30 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31 对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的复函
##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 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
##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 转发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 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
## 关于对《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 关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条款问题的复函
## 关于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压力式储罐与铁路防火间距问题的答复
## 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的复函
48 对枣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49 对湖北省罗田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国发〔2012〕13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2〕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关于2012年工作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为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保持适度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
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80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5500亿元,代发地方债2500亿元。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突出重点,加大对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方面的投入,加大对“三农”、欠发达地区、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水利、地质找矿等的支持。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
继续控制楼堂馆所建设规模和标准,压缩大型运动会场馆建设投入。
全面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
实施结构性减税。
认真落实和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继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
继续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进一步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坚决禁止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违规担保、承诺。
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审计署、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管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
按照总量适度、审慎灵活的要求,兼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物价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好货币信贷供求,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
广义货币预期增长14%。
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需求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九府厅字[2012]6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19
【实施日期】2012.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2012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根据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赣建保〔2012〕2号)文件精神,2012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竣工总目标
任务分别为100676套(户)和86504套(户)(含2011年续建项目全部竣工)。
其中,开工建设廉租住房20984套,竣工19002套;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41497套,竣工35497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5900户;城市和棚户区改造14630户,竣工15044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045户,竣工885户;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912户,竣工1680户;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5708户,竣工14396户(各地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切实加大推进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继续纳入省、市对县(市、区)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浙政办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要求,适应新型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把城镇住房保障作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基本实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基本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基本完成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逐步实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的相互衔接和融合,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困难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突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2012年上半年深圳房地产政策

对旧住宅区改造模式进行调整,规定全市旧住宅区优先通过综合整治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对于环境非常恶劣、配套设施极其缺乏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的,由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计划受理单位也不再受理市场主体上报的旧住宅区改造申请。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运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和细化,部分环节予以了简化。
2012-2-24
央行:2月24日起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月18日晚8点发布消息决定,从2012年2月24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12-2-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通知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5方面对户籍问题进行了规定阐述。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将分为总体目标、改革重点、改革内容及进度、改革保障措施4个部分。
2012-6-7
国土部正式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012-6-8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将于7月上旬正式实施。
2012-7-5
央行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自2012年7月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31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39c302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ab.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大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和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
各级政府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及其增值收益要转化为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到2015年,每年新增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力争达到当年新增保障性住房总量的1/3。
到“十二五”末,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省住房保障覆盖面基本达到20%。
二、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设区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改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工业用地,要统筹规划,在总用地面积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内集中建设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出租。
设区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鲁政办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广泛覆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增加政府投入。
省级财政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有关政策,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严格落实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
资金仍有缺口的地方,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比重,在按规定程序使用年度超收收入时,要相应增加资金投入,不留资金缺口。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昆政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昆政发〔2012〕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31日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安置性保障房管理,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性保障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置性保障房是指纳入省、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安置性保障房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总量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障房公司”)作为“投、建、管”一体化运作的专业化实体公司,通过商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对安置性保障房统一进行投资、建设开发和运营管理。
第五条按照《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市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
按照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保障房公司等部门,编制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年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应当列入省、市两级棚户区改造任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3]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4994998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e2.png)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3〕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工作,确保完成新开工40万套,基本建成30万套的年度目标任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2013〕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加快新开工项目建设进度,2013年4月底前,各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列入今年建设计划的项目落实到地块,完成项目选址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组卷上报,并同步展开农用地征收补偿、勘察设计、施工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5月底前,各地要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建立2013年新开工项目台账,逐项目明确施工节点和责任人员,并加盖政府公章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台账项目及其施工节点将作为督查、检查和考核的依据;6月底前,列入2013年新开工项目台帐的,必须确保全面开工建设。
加快推进续建项目建设,2013年年底前,2009年度及以前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全部竣工并分配入住,2010年度开工的项目必须全部达到基本建成(含竣工)进度要求。
二、切实降低住房保障准入门槛。
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豫政〔201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要求,6月底前调整当地住房保障准入门槛,并将调整后的准入条件、受理审核程序、轮候办法等向社会公布。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管理、服务自查工作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管理、服务自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同政办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管理、服务自查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2012]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2008年以来,我市建设了大量的保障性住房,解决了一大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全面完成并做好2012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按照2012年1月14日郝月生副市长办公会议的要求,同时为了迎接国务院督察组的督查,市政府决定全面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管理、服务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通过自查,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总体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
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有关单位要全力予以配合,抽调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参与自查,确保真正能够发现存在的问题,实现市领导提出的“内容要全面,重点要突出,问题要清晰,措施要管用,时限要明确,预算要细化,解决要彻底,验收要合格,督查要严格”的总要求。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管理、服务自查及做好迎接国务院督查准备工作领导组。
李克强:扎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就 ,阐述 在推进工业化 城镇化进程 中继 续做 好 :“ 三农”工作需要把 握好 的若干 和 程序 进行 了完 善。首 先 ,构 成 闲置
重 大 问题 时 说 出这 番 话 的 。
土地 的,国土部 门将下达 一份通知 书,
温家宝 总理说 ,3 来数亿农 民进城 ,既 改变 了亿 万农民 的命 运 ,更 为经 督 促 土地使 用者 要在 3个 月 内动 工开 0年
济发展注入 了强大动 力。要使进城农 民工真正成 为城镇 居民 ,绝不是 改变一下户 发 建 设 。 目前 ,对 于 土 地 闲 置 的 理 由 ,
籍那 么简 单。我 国人 1规 模巨大 ,只靠几个城市 圈和少数经济 发达地 区不可能 完 很 多开 发 商推 托 是 政府 原 因造 成 的 , : 3 成人 口的城镇 化。要合理引导人 口流向 ,既要采取 措施让具备条件的农民工在就 在新 办法 中 ,对于 政府 行 为造成 的动 业所 在地 逐步 安家落户 ,又要引导产 业向内地 、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 转移 ,让 更 工延 迟 ,首次 明确 认 定标 准 ,包 括政 多农 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 府调 整规 划 政府 未按 合 同时 间交付
F rng t 周 ・ o t ih 双 时政
☆ 温家宝 :农 民合法士地财产权 任何人无权剥夺
详 细 的规定 。办法 拟规 定 ,在 闲置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在 2 1 年 1 01 2月 2 7日于北京 出席 中央农村工作会 议时强 土 地 认 定 通 知 书 下 达 后 , 国 土 部 门 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收益分配权等 ,是法律赋予农 民的合 应 当与 土地使 用者协 商,共 同拟订 闲
法财产权利 ,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 以此来作基本保 障,也无论他们是 留在农村还 置 土地 处置 方案 ,报 本级 政府 批准 后
2012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资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相关政策
12。02.07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旅游局等《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对于可能借旅游项目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从严审查。
关于房地产调控表态
12.02。10
温家宝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各界人士对政府工作报告意见和建议
温家宝说,房地产调控目标有两个:一是促使房价合理回归不动摇,二是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12.05。17
促进房价合理回归调控仍未到放松时机
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张小宏17日表示,住建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种有利因素的积极作用,抑制和化解各种不利因素影响,坚持供需双向调控,促进市场平稳发展和房价合理回归。近期市场回调,还将是整个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主基调。
12.5.18
中央关于房地产调控不放松
12。03。14
住建部《关于做好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一、积极落实建设项目,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二、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三、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做好建设资金安排;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分配和运营管理;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六、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做好统计管理工作;七、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支持合理住房需求的相关政策
12。02。06
李克强主持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工作座谈会
要继续坚持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巩固调控成果
中央关于房地产调控不放松
12.02.06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
保障性安居工程;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一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努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效能“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3600万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约束性指标。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
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是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保证,是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
各地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牢牢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
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大技术革新力度,创新管理措施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苏建函质〔2012〕38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函质〔2012〕380号关于开展2012年第一次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巡查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委):根据年度工程质量监督巡查计划,为确保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我厅定于6月下旬开展2012年第一次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巡查范围13个省辖市2012年1月1日以来竣工及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巡查内容(1)法定建设程序执行情况;(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情况;(3)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以及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4)现场使用建筑钢材质量情况,重点检查钢筋、商品砼和建筑用砖质量;(5)抽测在建工程实体质量;(6)分户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现场抽查分户验收实施、相关资料、实物质量、管线标识、空间尺寸和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牌等。
三、时间安排本次巡查从6月25日开始至30日结束。
原则上每半天检查一个工程项目。
检查结束后,现场交换检查情况,下发巡查意见书。
四、抽查工程数量此次巡查每个省辖市抽查3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其中在建的2项,竣工的1项。
五、有关要求1、请各省辖市质监站认真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内容包括: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质量受控情况、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主要原材料抽样检测情况、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等。
2、请各省辖市质监站准备好2012年1月1日以后竣工工程和在建工程项目表,并注明施工进度情况,以便于抽查。
3、被查项目确定后,各省辖市质监站要及时通知被检查工程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审图、质量检测、桩基检测机构携带相关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质量文件和工程资料到场,以配合检查。
4、本次巡查组具体分组、人员组成、抵达各地时间和日程安排由各组组长另行通知。
5、各地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接待工作从简。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抄送:各省辖市质监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9.28•【文号】国办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2012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贵州省情况通报会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2012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贵州省情况通报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黔建建通[2012]238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2012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贵州省情况通报会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23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受检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相关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2012年5月14日至18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第七检查组将对我省进行检查,并于2012年5月18日召开检查情况通报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主要内容通报对被检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分管局长、勘察设计、建筑业管理、住房保障、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等相关科室(站、办)负责人。
贵州省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
受检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分管局长、勘察设计、建筑业管理、住房保障、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等相关股室(站、办)负责人。
受检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三、会议时间、地点(一)会议时间:2012年5月18日下午14:00-16:30。
(二)会议地点:贵州饭店二楼多功能厅(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66号)。
四、要求(一)请各单位参会人员于5月18日13时45分之前到达会场并签到。
会议期间请将移动电话设为静音,保持会场安静。
(二)未按时参加会议的单位,我厅将予以全省通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2012年中国房地产政策盘点

1详见专题报告《从十八大看房地产业走势:调结构背景下政策总体偏紧,房地产业进入平稳发展期》
中均明确指出,2013 年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不放松。
图:2012 年中央及相关部委强调坚持房地产调控不放松
1 月 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继续严格执行并逐步完善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政策 措施,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3、 继续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适时调整供地计划
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年内,国土资源部屡次强调,要执 行好现有土地供应政策,均衡供地,稳定地价,防违规用地、防异常交易,处置闲置 土地和打击囤地炒地,稳定土地市场。同时,国土部继续加强与证监会、银监会的联 动,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提取部分房地产土地闲置的情况,并抄送给银 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对于涉嫌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监会将在 新开发项目贷款的发放上给予限制,证监会将在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的审
其他 调整
普通住宅标准调整:厦门(2012.01)、天津(2012.02)、上海(2012.02) 户籍放松:从化(2012.02) 住房补贴:扬州(2012.05)
调整被 叫停
芜湖(减税 2012.02 叫停)、中山(上调下限 2012.01 叫停)、 上海(户籍放松 2012.02 叫停)、珠海(楼市松绑一夜被叫停 2012.07)
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支持保障房、中小套型和自住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坚决抑制投机投资需求;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与利用率,支持保障安居工程。
要继续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动摇。
资料来源:中国指数研究院综合整理
部分地方政策因扰乱政策预期被叫停,多地政府否认楼市微调。2 月,上海出台 居住证满三年可买第二套房的政策被叫停,7 月,珠海楼市松绑一夜被叫停,这表明 地方政策不可触及中央调控的底线。5、6 月,河南省、湖南省、厦门市、义乌市等 相关官员纷纷辟谣,表示有关媒体关于当地楼市微调的情况不属实,将维持调控政策 不变。此外,北京、上海等地相关部门多次强调,要抓好各项调控工作,保持市场平 稳健康、行业有序发展。9 月,广州国土房管局相关人员透露,该局及时对中心城区 个别异常高价的项目采取了限制预售规模和控制交易节奏的措施。
XX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XX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XX2XX保障性安居工程(XX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项目规模:小区道路总长8261.5m,总面积40252.65m2;供热管网2×8137.5m;给水、消防管网7633m,排水管网5314m。
3、项目建设单位及法人:XX4、项目主管单位:XX5、项目咨询单位:XX省XX建筑设计研究院6、项目工程总投资:2783.06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国家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
第1章概述1.1 项目概述1.1.1.项目名称:XX2XX保障性安居工程(XX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1.2.项目建设地点:XX团部1.1.3.项目主管单位:XX1.1.4.项目实施单位:XX1.1.5.项目性质:小区基础设施新建1.2 工程项目建设必要性和项目研究过程1.2.1 项目的提出兵团《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兵建电[2012]99号)明确指出,“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国家进一步加强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合理分配和使用补助资金,解决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科学合理落实好项目”以及第一师建设局“关于对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外配套设施项目申报要求的通知”师建电【2012】70号。
为此,一师师建电[2012]66号、师建电【2012】70号文明确了本次申报项目的原则、要求,七团高度重视,特此委托我院完成《XX2XX保障性安居工程(XX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1.2.2 项目的背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科学发展、安定有序、维稳优先的方针,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社会保障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和谐的长效机制,如果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享有可靠的社会保障,就可以安居乐业。
因而,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物质基础和保障制度,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云政办发[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28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有关建筑企业,有关金融机构:为加强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包括: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专项资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资金和必需归集资金、各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公司和实施主体投入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公共预算时,要按照本地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认真测算审核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的各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并将其作为重点及时足额保障,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流程,在收到上级财政拨款15个工作日内将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统一足额拨付到省属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公司或其他项目实施主体,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省财政部门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及时落实、拨付年度省补助资金,督促各州(市)人民政府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并负责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使用中央和省补助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省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计划,及时将中央、省补助资金下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约占项目建设资金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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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建保[2012]3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推进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质量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落实建设项目,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等部门,尽快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目标落实到市县,并督促各市县尽快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
对具备改造条件的铁道、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统一纳入改造计划。
要督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抓紧开展新开工项目的选址立项、规划、土地、施工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保证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对季节性停工项目,要抓紧复工,加快建设进度。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开工项目、基本建成(竣工)
项目,由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库,并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项目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更新并报备。
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库作为各级、各部门督促检查的重要资料。
二、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要结合实际,优化2012年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集中建设的,选址要尽量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地段,做到给排水、供电、燃气、供暖、消防等设施齐全。
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提高投资完成率,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压力大的地区,要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安排上给予倾斜。
根据需要,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卫生、文体、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商业设施,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
要严把规划设计关、建材供应关、施工质量关、竣工验收关,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质量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对手续不全、基础设施不配套、达不到入住条件的项目,不得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三、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做好建设资金安排。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2]5号)文件要求,指导市县做好
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需求测算,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做好资金筹集安排,并具体分解落实到各类建设项目,确保各类资金来源渠道落实到位,不留缺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研究公共租赁住房商业银行贷款具体贴息政策,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支持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
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资金分解落实或明确到具体建设项目,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分配和运营管理。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督促市县,完善申请、审批、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的审查机制;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制定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加强建设、分配和运营管理;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等销售合同管理,规范配租、配售行为;探索建立物业管理新机制,规范物业服务,完善使用管理。
要指导、督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主动公开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准入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于年度计划确定后20个工作日
内,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本地区及所辖市(地、州、盟)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月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竣工)情况。
要督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的通知》(建保[2011]64号)要求,及时公开当地年度建设计划、开工和竣工项目信息,并按月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竣工)情况。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组织实施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督促检查的重点,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重点考核内容。
六、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做好统计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配合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制,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字[2011]57号)的实施;建立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协调机制,及时审核评估统计数据,做好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继续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快报工作,动态监测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严格执行《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规函[2011]30号)规定,统计开工、基本建成(竣工)要以单体工程为单位,开工以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为准,基本建成以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主体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使用条件为准。
快报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到本月25日。
要扎实做好数据采集和汇总上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工会、行业、社区等各类组织的作用,扎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建设、分配和管理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专项审计工作。
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限期整改。
各省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约谈、问责制度,对建设项目不落实、信息不公开、管理不到位、进展迟缓、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予以约谈、问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