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名词解释
关于棚户区改造及保障性住房用地问题及思考
关于棚户区改造及保障性住房用地问题及思考摘要保障性住房建设对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百姓居住条件需要改善,城市市区的环境质量需要提高,势必要涉及旧城区的改造和保障城市低收入人群居住问题。
不但要实现棚户区改造在数量和质量上的跨越,而且要保障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房屋建设;棚户区改造;保障机制1 棚户区改造及保障性住房的意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在推进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就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据查改造棚户区的标准与范围是以结构简易,年久失修,人均居住水平低,基础设施条件差,道路狭窄,消防隐患较大的危房为主,主要限定在建城区范围内。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相应与城中村的改造而存在的。
随着城市发展速度太快,经济能力弱在经济上跟不上房价的飞涨,在城市多数城中村为低收入群体的居所,保障性住房也显得尤为重要。
要以“大建设”与“大改造”共同推进的原则。
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举各方之力,共同努力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棚户区改造应该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多元融资,依法改造、确保稳定的原则,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重点。
2 棚户区改造及保障性住房的工作任务在改造过程中,要做到完成以下任务。
做到与城市的重点建设项目协调发展。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努力做到与城市重点工程的用地做到平衡。
做到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通过政策落实对低收入群体和被拆迁居民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
做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设项目规划应该避让具有历史意义的古迹遗址。
要大局控制,科学规划,合理保护;做到修缮与兴建相结合。
做到城中村和棚户区的改造共同进行,在整体规划中予以考虑。
做到与国企改制政策相衔接,加快国企改制进程,避免在城市规划中出现闲置土地。
做到单位、企业生活区中棚户区的改造,尽量做到在整个城市改造计划之中共同实施。
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问题”背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对于最低收入家庭,政府提供租赁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用“公租房”;而对于中高收入家庭可通过市场购买、租赁商品住房。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
“保障性住房”面临的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管理中问题不断:开发计划不落实,土地供应难以保证;供应对象模糊,审核不严;有些城市供应规模偏小,造成供不应求现象;建设标准偏大,初期开发建设的房屋面积过大;开发商利润难于控制,某些商品房为规避土地出让金而违规转为经济适用住房等。
有的城市中,经济适用房被开发商变相高价出售,造成经济适用房不“经济”,国家给中低收入购房者的提供的福利被开发商占为己有,牟取暴利。
廉租房实物和货币来源不畅;租房的资格、租金标准难以确定;保障方式不完善、监督体系不严格以及地区间进展不平衡等。
“保障性住房问题”产生的原因:问题的关键在于与住房市场化进程相比,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在一些城市成为“花瓶”和“点缀”,覆盖面与现实需要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城市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缺乏应有的态度和决心。
一些官员认为,拿出一定的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能再通过经营土地获取巨额土地收益,还有的地方官员认为,建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对于提升自己的政绩显然有点“慢”,不如单纯追求GDP的增长速度那么突出,荒芨 约?amp;ldquo;成绩单”上加分。
在这样的思路主导下,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共财政支出严重缺位。
一方面,政府部门从土地出让中获得大量收益,另一方面,却不愿意为建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保障体系出钱。
保障房的形式及特征
保障房的形式及特征1.保障房是相对应于商品房的一个概念, 指政府通过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 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的住房。
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棚户区改造五个部分。
2.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或政府委托各种社会主体, 通过新建或长期租赁等方式, 向城市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且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经济适用房, 单套建筑面积要低于60㎡。
其供应的对象是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 但又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困难家庭。
承租家庭每月可享受政府支付的相应标准的补贴。
公租房的租赁期只能是5年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4.廉租房廉租房是政府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 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 向最低收入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5.廉租房的建筑面积一般小于50㎡, 主要以租金补贴的形式分配, 辅之以租金减免及实物配租。
廉租房主要针对的是城市特困人口, 只收取少量的、象征性的房租。
租户一般只有使用权。
6.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以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 按照一定的建设标准, 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 制订相关的优惠政策, 以微利价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可以出售的住房。
7.经济适用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为60㎡左右, 出售价格一般低于当地商品房市场价格的20%至30%, 具有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的特点。
2007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 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闲置。
8.限价房限价房也称“两限”商品房, 是指政府限定套型(面积)标准、销售价格, 以房价限定低价的思路, 限制土地出让金, 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商品房。
9.限价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90㎡以下, 其中1居的60㎡以下, 2居的75㎡以下。
保障性住房定义政策整理
保障性住房资料收集整理一、保障性住房的定义: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二、保障性住房的分类:1.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①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②经济适用房的费用减免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③经济适用房的个人贷款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④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a.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b.土地增值税: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是需要完备备案手续。
c.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列入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什么是保障房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什么是保障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实施的一项惠民政策。
保障性住房是多形式的,既有出租形式,也有出售形式的,从而起社会保障作用。
社会保障房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1、改善民生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和居住质量显著提高,但是近年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各级政府都格外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我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稳定商品住房价格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人居已经成为一个性话题,虽然各国大都建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法律体系,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所谓安居才能乐业,民生问题涉及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住房问题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实施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改善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
2 、住房需求据建设部测算,目前全国仍有人均建筑面积10 m2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
随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实施,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纳入政府的保障视野。
有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实际享受过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仅26.8万户,占400万户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6.7%,占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2.7%,占全国城市家庭的0.15%。
城镇保障性住房体系构成与发展研究
城镇保障性住房体系构成与发展研究【摘要】保障性住房政策,是解决城镇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实现“居者有其屋”的重要政策。
本文通过研究城镇保障性住房体系构成与发展历程,揭示其客观规律,为积极探索城镇保障性住房机制创新奠定基础。
【关键词】城镇保障性住房;体系构成;发展历程1.城镇保障性住房概念的界定城镇保障性住房,指的是政府为城镇中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限价房(两限商品住房)以及棚改房构成,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2.保障房的类别与保障对象2.1 廉租住房:是政府或机构所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低收入户对于廉租住房无产权,是非产权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是廉租住房的保障形式。
对于新建的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政府对土地的供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
2.2 经济适用住房:指的是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优惠的政策,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给,限定房屋销售的价格和套型建筑面积,依据合理的标准建设,具备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适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政府对土地的供应也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
2.3 两限商品住房:两限住房全称为限定套型面积、限定房屋价格的普通商品住房,也称之为“两限”商品住房。
两限房指的是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定限制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之上,采取竞地价和竞房价的方式,经过招标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者,由中标者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标准,按照合同约定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众出售的中小套型与中低价位住宅。
套型面积控制在90平米以内。
2.4 公共租赁房:指的是经过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部门,依据市场租赁价格水平调整之后面对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供给的租赁性住房,其目的是解决大中城市新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
主要科目名词解释
主要科目注释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人大事务:反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支出。
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会议经费、代表活动经费及误工补贴等支出。
政协事务:反映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的支出。
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会议经费、委员活动经费及误工补贴等支出。
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事务:反映各级政府办公室以及未予单列的相关部门支出,主要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广饶街道、乐安街道、广饶滨海新区、县志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油区工委、县武装部、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
发展与改革事务:反映发展和改革事务方面的支出。
主要包括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推进办、县金融办、县经信局等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
财政事务:反映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各项财政事务支出等。
税收事务:反映税收征管方面的支出。
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协税护税以及其他业务经费支出。
审计事务:反映政府审计方面的支出。
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
群众团体事务:反映各级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群众团体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等方面的支出。
主要包括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
党委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事务:反映党委办公室及相关机构的支出。
主要包括县委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县直机关工委、县信访局、县委老干部局等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
组织事务:反映中国共产党组织部门的支出。
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高层次人才配套资金、村干部及大学生村官报酬等项目经费。
宣传事务:反映中国共产党宣传部门的支出。
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
统战事务:反映中国共产党统战部门的事务支出。
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
二、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公安:反映公安事务及管理支出。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计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按照基本住房标准建设和筹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要的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基本原则】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建设规模与保障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类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合理安排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构建多层次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的供应体系。
第五条【运行机制探索】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研究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并轨,租售并重,保障对象愿购则购、愿租则租,逐步探索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轨,三类住房统一建设,统筹配租、配售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市)人民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职责分工】省直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和申报,组织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牵头组织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工作;监察机关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监管,牵头组织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用地,落实土地保障政策工作;环保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税务机关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统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统计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金融信贷政策支持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2017年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
2017年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一、基础知识(一)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定义棚户区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城市危房、城中村纳入城镇棚户区范围。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二)工作要求《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三)棚户区的改造范围1.改造范围《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规定,“十二五”期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安置住房筹建(新建、购买、货币补偿等)工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统一纳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其他工程不纳入规划计划。
2.政策红线《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规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3.改造范围逐步扩大在2011年,将改造范围延伸到建制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到2013年,一是扩大到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还将将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做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等内容。
税收收入:税收收入是指国家按照预定标准,向经济组织和居民无偿地征收所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的重要来源。
我区税收收入主要有以下来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
上解支出:是指地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财政体制的规定,上解上级政府的各项支出。
上解项目及分成比例根据财政体制与当地收入情况而定。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指财政通过超收安排的具有储备性质的基金,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的收支缺口。
调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因平衡当年一般预算收支,而从预算外资金结余、基金结余和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
债券转贷:是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债务人,按照市场化原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自行组织发行,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的债券。
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及优惠政策梳理
棚户区改造的围及优惠政策梳理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
2008~2017年全国累计开工棚户区改造3880万套,9500万居民出棚进楼,住上了宽敞明亮、配套齐全的新房,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造目标相比,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为了鼓励棚户区的改造,加大棚户区改造进程,给予了较大的政策支持。
笔者就棚户区改造的围及有关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第一,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定义、围及政策红线棚户区目前并没有统一概念,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总是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规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围。
2012年12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规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围的居民安置住房筹建(新建、购买、货币补偿等)工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统一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其他工程不纳入规划计划。
住房保障的名词解释
住房保障的名词解释住房保障是指政府或社会组织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的住房权益保障,以解决住房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这一概念在现代城市化进程中变得愈发重要,因为住房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居住场所,而是与人们的幸福感、社会参与以及经济稳定密切相关。
首先,住房保障是一个多层面的概念,涉及房屋供应、经济条件、住房政策等多个方面。
房屋供应是住房保障的基础,一方面需要建设足够数量的住房,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多样化的房屋类型,以适应不同居民的需求。
例如,对于收入较低的家庭,政府可以提供经济适用房或公共租赁房的选择;对于首次购房者,可以提供贷款优惠或购房补贴等政策措施。
经济条件也是住房保障的重要因素,因为房屋购买或租赁的成本通常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是一个负担。
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住房救济基金、提供贷款利率优惠等方式,帮助那些经济困难的家庭获得基本的住房保障。
其次,住房保障还涉及住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住房政策应考虑到市场需求、区域发展、城市规划和社会公平等多个因素,并与其他政策领域相互配合。
例如,住房保障政策可以与就业政策相结合,促进低收入家庭的就业机会,以提高他们的经济能力;住房保障政策还可以与社会保障政策相结合,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特殊的住房保障,并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此外,住房政策还应积极引导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防止住房泡沫的出现,并保护购房者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住房保障还与社会稳定紧密相关。
通过提供稳定、合理的住房保障,可以减少社会不平等、防止社会分层加剧,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住房问题往往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和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于无法获得基本住房权益的人群来说,他们面临着失去安全感、融入社会的难题,这可能会导致社会冲突的产生。
因此,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住房保障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住房保障挑战,这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阶段等因素密切相关。
(完整word版)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解读
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解读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中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随着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即将收官,北京、上海等地于2011年12月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重拳出击。
1产生背景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
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户是没有任何产权的;还有一种是公团住房,政府提供相当的优惠条件,使得住房者拥有一部分产权。
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叫“组屋”,既有出租,也有销售。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2主要分类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廉租房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
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
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问答
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问答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答:国家目前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三类十项。
第一类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四项;第二类是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公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五项;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造。
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在城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在农村实施。
问: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问:什么叫廉租住房?答: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拥有房屋产权并确定租金标准,将房屋出租给低收入家庭居住的住房。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是怎样规定的?答: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问:什么是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答:货币补贴: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问: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棚户区定义标准
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即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棚户区是一个非严格定义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根据实际情况归纳、总结出来的事实概念。
棚户区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以木板、土坯、240mm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
2.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房屋;棚户房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棚户区。
3.房屋结构包括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破损严重、使用年限比较久远的危旧房屋,或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结构房屋,或经有专业资质检测机构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
4.建筑密度原则上在40%以上,使用年限以2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
此外,棚户区改造并非专业法律术语,法律中亦无明文规定棚户区改造的定义,各地认定的标准也各不相同,一般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棚户区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等类型。
请注意,棚户区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参考当地的政策和规定来确定是否符合棚户区的定义标准。
一文弄懂城市更新、旧改、棚改、综合整治和土地整备!
一文弄懂城市更新、旧改、棚改、综合整治和土地整备!文章来源:城市更新城市更新是一种国际上普遍存在的城市改造现象,其概念是非常明确的,是一种将城市中已经不适应现代化城市社会生活的地区作必要的、有计划的改建活动,是对城市中某一衰落的区域进行拆迁、改造、和建设,以全新的城市功能替换功能性衰败的物质空间,使之重新发展和繁荣。
城市更新包含旧改,棚改,综合整治01 旧改则属于“旧房改造”,旧改的概念则产生得更早一些,人们对其了解多半来源于广东省和国土资源部开展的部省合作:三旧改造,即“旧城镇、旧厂房、旧农村”,如今人们也把狭义的“城市更新”称为“旧改”。
旧改是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即企业实施,方向是市场化、商品化。
02 “棚改”,又称棚户区改造,是广义上城市更新的一种方式。
也可理解为危房改造,但是在深圳确切的应该说是老旧红本小区的改造。
针对的是“深圳市范围内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存在住房质量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老旧住宅区项目应当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不再采用旧城改造的方式进行改造”。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可能纳入棚改,这意味着,仍然会有大量的旧住宅区改造不纳入棚改,留在旧改框架内。
棚改是政府主导,国企实施,方向是政策化、保障化、公益性建设的主要是政府保障性住房。
03 综合整治:考虑城市发展弹性,在规划期内保留一定比例的城中村,合理有序开展深圳市城中村更新工作,逐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低成本空间、完善配套设施、提升环境品质,实现城中村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在综合整治分区内开展以综合整治为主,融合辅助性设施加建、功能改变、局部拆建等方式的城中村更新(以下简称“城中村综合整治类更新”)。
通过微改造的绣花功夫,增加城中村内必要的公共空间与配套设施,提升空间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加强住房保障。
综合整治的城中村小区不拆除重建,只是优化下空间,装修提升居住环境品质。
04 另外还需要提及土地整备-整村统筹土地整备-整村统筹:在深圳,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并列为城市土地二次开发利用的“两架马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租住廉租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居住人不拥有该房屋产权,产权归政府所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者拥有有限房屋产权,一般五年之内不得交易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包括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危旧房屋比较集中,困难群众比较集中的居住区,以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地质灾害隐患的居住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的筒子楼或职工危旧住宅区。
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建保2009 295号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建保2009 295号
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
国办发2011 45
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国办发2011 45
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
建住房2007 109号
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
建住房2007 109号
开工: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经破图开槽(地基处理或打设永久桩)。
进度要求:例如,2011年计划建设的项目必须在11月底之前全部开工,到12月底之前,按套数统计主体基本完工的要占到总数的1/3(高层建筑多的地区除外),进入地上施工阶段的也要占到总数的1/3,其他占到总数的1/3也要进入基础施工阶段。
基本建成:项目单体工程按照批准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工,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并按规定要求进行了竣工验收。
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指正在轮候和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的档案材料。
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指已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档案材料。
建保2012 158号
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国办发2013 1号
“十二五”时期基本住房保障服务国家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