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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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支付方式与国际货款结算

第五章 支付方式与国际货款结算
出票人而非付款人。 出票人而非付款人。 汇票是“信用货币” 汇票是“信用货币”
(2)背书(endorsement) 背书(endorsement)
汇票是一种流通工具(Negotiable Instrument),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
就是转让汇票权利的 一种法定手续,就是 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 的背面签上自己的名 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 名字,并把汇票交给 受让人的行为。
贴现汇票计算举例
一张见票后90天付款,票面金额8000美元的汇票已被 一张见票后90天付款,票面金额8000美元的汇票已被 90天付款 8000 承兑,承兑日为4 持票人要求于承兑当日贴现。 承兑,承兑日为4月1日,持票人要求于承兑当日贴现。 该行按贴现率6% p.a.计算如下 计算如下: 该行按贴现率6% p.a.计算如下: 贴现息=8000*90*0.06/360=120美元 贴现息=8000*90*0.06/360=120美元 =8000*90*0.06/360=120 汇票现值=8000-120=7880美元 汇票现值=8000-120=7880美元 =8000
案例 2 汇票的追索权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 订货的预付款, 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 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 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 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 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 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 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 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 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 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 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 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 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 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 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 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 理由何在? 理由何在?

2022年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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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卖方应与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除非有相反的明示协议,应根 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的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 期限为整个运输期限,即从货物装上船到买方在目的港接受货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 定的价款,另加 10%(即 110%),并应采用合同中的货币。 (6)负责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日期或期间装上轮船。 (7)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8)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简答、案例分析】在 CIF 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在目的港接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之后的一切风险。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支付卸货费,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 【单选】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 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 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单选】FCA,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履行其交货义务。 【单选】CPT 即“运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 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 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单选】自然人的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确定的。 【单选】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 独立的法律人格。 【简答】跨国公司的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多选】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 【多选】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一般许可制、特别许可制和相互承认制。 【单选】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

《2019第五讲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兼容)》

《2019第五讲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兼容)》

3、票据的种类
• (1)支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 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支票分为普通支票和特殊支票,前者通常有现金支票和 转帐支票。 • (2)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汇票又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的出票人和付 款人都是银行,后者的出票人是公司、企业、个人等, 付款人是包括银行在内的公司、企业、个人和银行。中 国的银行汇票汇款人不是汇票的当事人,多余金额可以 退回。 •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前者载明向付款人提示或见票时, 立即付款;后者载明在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还可分为见票后定期、出票后定期和定日汇票。
• 5、其他差异 公约规定汇票自签发后一年内 提示要求承兑;后者没有具体规定期限, 仅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提示要求承兑。 公约 规定,汇票背书如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 后者规定附条件的背书对该被背书人有效, 但付款人在付款时对所附条件是否成立不 负调查责任; 公约规定,票据被拒付时, 持票人未及时 通知前手并不丧失追索权; 后者规定,票据被拒付时,持票人应及时 通知前手,否则丧失追索权。
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 记名汇票是指发 票人在票面上明确记载受款人姓名或名称的汇票;指示汇 票是指不仅在票面上写明受款人姓名,而且还要写上“或 其指定的人”字样;无记名汇票是指票面上没有记载受款 人姓名,或仅记载“付来人”字样的汇票。记名汇票只能 依背书转让,但发票人或被书人可以记载“禁止转让”; 无记名汇票仅交付就可转让;指示汇票通过背书转让,发 票人或背书人不得记载“禁止转让”字样。英美票据法和 我国台湾承认这三种汇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承认无记 名汇票(中国也不承认)。 (3)本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 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中国票据法上的本票 仅指银行本票。 美国统一商法典将存单列入票据法

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概述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由于涉及到跨国交易和多方合作,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涉及到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的行为。

国际贸易结算法律制度国际贸易结算涉及到货物的支付和结算方式。

各国针对国际贸易结算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付款方式的规定: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法律制度,规定了不同的付款方式。

常见的国际贸易付款方式包括电汇、信用证、托收等。

这些付款方式有关于付款行为、付款期限、付款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结算币种的规定:国际贸易结算通常涉及到不同国家的货币。

各国根据自身情况,规定了国际贸易结算可以使用的币种。

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还规定了外币结算的汇率问题。

3. 结算文件的要求:国际贸易结算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文件,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

国际贸易结算法律制度规定了这些文件的种类、内容和格式等要求。

4. 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争议,各国通过法律制度规定了相应的解决机制。

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仲裁、诉讼等。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支付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各国针对国际贸易支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和确保支付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支付方式的规定: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和国际支付的发展趋势,规定了不同的支付方式。

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包括电汇、信用证、托收等。

法律制度规定了支付方式的相关要求和限制。

2. 支付安全的规定:为了防止支付过程中出现欺诈和风险,各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涉及到支付的安全措施、反欺诈机制等方面。

3. 支付延迟和违约责任:国际贸易支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支付延迟或者违约的情况。

各国通过法律制度规定了支付延迟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以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马工程《国际经济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

马工程《国际经济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

马工程《国际经济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马工程《国际经济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章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法第六章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第七章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法第八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技术贸易管理法第九章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第十章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制第十一章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第十二章国际货币法第十三章国际银行法第十四章国际证券法第十五章税收管辖权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第十六章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第十七章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国际经济法[沈工大2017、2016年研]答: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在国际领域中结成的相互关系。

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则不仅包括上述内容,还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是指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多层次性和立体性的特点。

2跨国公司[山东科大2015年研;北理2008年研;中南财大20 07年研;武大2000年研]答: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等,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具有如下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3IMF[苏州大学2010年研]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 7日成立的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2、关于托收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1958年起草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 1967年修订。1978年根据国际贸易发展变化再次修 订,1979年1月1日起实施《托收统一规则》URC。 1995年公布的新修订本是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简称URC522,1996年1月1日实,在现代国际支付实 务中,《托收统一规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采用。
3、支票
(1)支票的概念
支票(Cheque或check) 是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委
托银行对受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支票的基本内容

表明“支票”字样; 无条件的支付委托; 确定的金额; 出票日期和地点; 出票人签章; 付款银行名称、地址; 必须写明“即付”字样(如未写明即期,视为即期支付); 受款人或其指定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支付
货币一般与计价货币一致,但当事 人也可以约定不同于计价货币的货 币进行支付。 支付货币考虑因素:1、货币是否可 自由兑换;2、货币币值是否稳定; 3、政治风险;4、行业习惯
二、票据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
定由自己或指示他人于见票时 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 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 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 流通的有价证券。
(1)出票(Issue)
汇票的出票指出票人开立汇票的行为。出票包括三个
动作:出票、签字和交付(to draw a draft, and sign it and deliver the draft to payee)。
出票人对汇票债务的责任有两个方面:担保承兑和担
保付款。持票人(Holder),得到了债权,使他获得付 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示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

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法

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法
(3)特别背书(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 据背面签名外,还写明被背书人名称或其指定 人。被背书人可将票据经过背书再次转让。
贴现(Discount)是指远期汇票承 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 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 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 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⒍拒付(Dishonor)
1、出票( to draw)
• 1、出票: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 额、付款日期和地点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 交给受票人的行为。
• 2 、汇票的3种抬头(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方式): (1)限制性抬头(pay A Co. only) (2)指示式抬头(pay Ⅹ Co. or order) (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pay bearer)我国 票据法不允许采用这种。
(二)汇付的种类
信汇(mail transfer,M/T)
• (1) 定义:
• 汇出行不是使用电讯,而是使用信汇 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通过邮政航空 信件方式寄发给汇入行。汇入行核对 签字或印鉴后,经审核无误后付款给 收款人。 (2 )优缺点 优点:费用低廉 缺点:速度慢,收款人收到的时间比 较晚。 应用不太广泛,信函印鉴
见票
日 后(本 汇 票 之 副 未 付) 付
At
sight of this SECOND of Exchange(First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HARBIN BRANCH, BANK of CHINA 或其指定人


The sum of USDOLLARS EIGHT THOUSAND FIVE HUNDRED FORTY NINE ONLY
(汇票是国际货款结算中最常用的票据)

四种方式、简单

四种方式、简单
托收单据项下的货物,没有义务采取任 何措施,如银行统一对此项货物采取保 护措施,则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概由委托 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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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收方式的特点
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汇票的付款 人(受票人)拒付或拒绝承兑都不承担 任何义务或责任,他们的责任只限于及 时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并于遭到拒付时 及时把情况通知委托人(卖方)。
5、单据条款:主要规定单据的种类 及份数。
6、装运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期限、 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以及是否允许分 批装运和转船等。
7、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到期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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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交单的日期 9、开证行保证条款 (二)信用证种类 1、跟单与备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是与光票信用证对应
的名词,指受益人请求银行付款,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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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证行对不符点的处理: 一是,银行有权自行决定单证是否
相符、单单是否相符,并独立决定是否 接受不符点,并付款。 二是,银行也可联系开证申请人接 受不符点,但最终是否接受有开证行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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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开证申请人愿意接受不符点, 开证行也可拒付,受益人无权以开证申 请人已接受为由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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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益人获得信用证后,即可发 货或为其他履约行为,向有关银行提交 取得的相关单据,请求付款或议付或承 兑。
(4)指定行作出付款后,将单据寄 交开证行索赔已付款项,并获得相应报 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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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证行作最后偿付后,通知申
请人付款赎单,然后申请人可以取得单 据提取货物。 (二)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信用证的当事人 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 (Issuing bank)、通知行(Advising bank)和受益人(Beneficiary)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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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及地址。
有的信用证还包括保兑行

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法

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法

三、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 3、提示
4、承兑


5、保证 6、付款
四、票据法与票据公约
1、各国票据法概况:法、德、英美等 2、日内瓦票据公约 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1931年《统 一支票法公约》——大陆法系的票据体系 3、联合国票据公约 1988年通过了《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没 有生效
(六)特点

1)信用让是开证行负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的承诺
在信用证机制中,银行提供了独立的信用,即 使开证申请人已经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卖方提 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就承担独立于 买方的付款责任。

付款的前提:严格相符原则 (rule of strict compliance)

银行在审单时必须坚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的原则。“单单一致”是指卖方提交的单据之 间相互一致,“单证一致”是指所有的单据与 信用证之间相互一致。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不 是货物买卖的专家,因此这种单证的审查只是 一种表面上的、形式上的审查。信用证一旦开 出,独立于买卖合同、独立于货物状况、独立 于双方的履约状况,也不管单据的真伪。
国际票据制度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 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书面凭证。

(1)要式性 (2)无因性 (3)文义性 (4)流通转让性
பைடு நூலகம்
二、票据的种类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 人的票据。 汇票的种类
汇付有四个当事人: 汇款人或付款人(Remitter or payer),一般是买 方; 收款人或受益人(Payee or beneficiary), 一般是卖方; 汇出行(Remitting bank),受买方委托汇出 货款的银行,通常与买方同地; 汇入行或解付行(Receiving bank or paying bank),受汇出行委托将汇款解付给 卖方的银行,通常与卖方同地。

国际贸易支付法

国际贸易支付法

(3)通知
汇出行
汇入行
收款
(1)填写汇款 申请书交款付费
(4)取款填收款收据
返回
3、票汇(D/D)
(1)、票汇的概念及特点
•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要求,并在其把汇款交给银 行后,银行开立一张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将汇票带到国外,或由汇款 人将汇票寄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前去取款的一 种汇款方式。
③依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指 由银行作为出票人的汇票,后者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作为 出票人的汇票。
④在远期汇票中,依汇票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分为银行承 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示意图
出票人 出票 drawer
受款人 收款人 提示
受票人 付款人
payee
drawee
承兑付款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 和付款人是同一人。
本票可以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1)含义:是出票人于见票时或某一确定的将来时间,向
某人或某指定的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又称 为期票。 (2)特征:无条件支付承诺;自付票据、信用票据
流程图
(4)当事人:基本当事人为两方 ①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 ②受款人
本票的信用是建立在受款人对出票人的信任的基础上,没 有第三者的任何担保。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为了避免商 业风险,通常不愿意接受。
一法公约》等四项关于票据的日内瓦公约,是调和德国法 系和法国法系分歧的产物,均属大陆法系,所以主要依大 陆法传统制定,采用国主要是大陆法系、日本和拉丁美洲 国家。
2、普通法体系:英、美及英联邦国家认为日内瓦体系 与英美法的传统与实践相矛盾,故拒绝接受。

第五讲 国际贸易支付制度

第五讲 国际贸易支付制度

(五)托收中应注意的问题(特点)
2、属于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卖方。


在远期付款交单中,存在着一种付款人以其出具的信 托收据换取代收银行商业单据并凭这些商业单据提货, 然后将出售货物所得款项扣除利润后交与代收银行的 做法。 在承兑交单中。由于承兑并非实际支付汇票项下的款 项,所以,卖方的风险相当大。
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是财 产所有权凭证,可以经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让。 受让人在取得票据之后,即取得了它的全部权利。 (2)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无因性指票据是否有效, 与出票或转让等原因无关,票据权利义务的发生与 其基础关系相分离.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在票据到 期时,负支付义务的付款人必须无条件支付。 (3) 票据是要式证券。各国法律都规定票据必须是一 种要式证券,即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 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4) 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持有人实现了票据权利受 领了票据金额后,必须将其持有的票据返还给付款 人,从而使票据上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国际票据制度概况
一、传统票据制度的差异 法国法系、普通法系、德国法系 二、国际票据制度的统一 1、日内瓦票据体系 2、联合国国际票据公约 三、我国的票据制度
日内瓦公约体系英美票据法体系
为了统一各国票据制度,20世纪30年代初期, 国际联盟先后在日内瓦主持召开了票据法统一会议, 通过6个公约,即: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 及其附件《统一汇票本票法》和《解决汇票本票法 律冲突公约》;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及其附 件《统一支票法》和《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上述公约生效后,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之间的分歧 逐渐消失,到目前已基本上融合为同一体系,称之 为日内瓦公约体系。 日内瓦公约主要按照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的传 统制定,某些规定与英美法的传统和实践有矛盾, 因此一直受英美法系国家拒绝,因而与英美票据法 体系并立为两大票据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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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概念及其种类 二、信用证参与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 三、信用证欺诈及救济
第三节 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概念及其种类 (一)信用证及其法律规范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银 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 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 向卖方支付货款。
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除无记名式汇票仅凭交 付而转让外,记名式汇票和指示汇票都必须以背书的 方式进行转让。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
二、汇票行为 国际贸易中与汇票相关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
背书、提示、承兑、支付、追索等。 3、提示
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 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可以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两种: (1)承兑提示,持票人持远期汇票须先向付款人作承 兑提示,然后到期付款时再作付款提示。 (2)付款提示,持票人应在汇票上指定的地点向付款 人提示付款。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方式作成汇票,即在 汇票上填写必要项目,然后把作成的汇票交付给收款 人的行为。 票据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付款请求权;(2)追索权。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
二、汇票行为 国际贸易中与汇票相关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
背书、提示、承兑、支付、追索等。 2、背书
背书是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的行为。在汇票 背面签名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经过背书的汇票的人 称为被背书人。背书的方式主要有记名背书和不记名 背书。
正当持票人可以不按背书顺序,对任何一个债 务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的债务人清偿票款后,即取 得持票人的权利,可以对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一、汇付 二、托收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一、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汇付人主动把货款通过银
行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在国际支付中,最常 使用的汇付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2)付款人逃避、死亡或宣告破产等——实 际效果等同于拒绝。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
二、汇票行为 国际贸易中与汇票相关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
背书、提示、承兑、支付、追索等。 7、追索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遭到拒付时,向其前手 (出票人和背书人)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被追索的 对象有背书人、承兑人、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负有 连带偿付责任)。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第三节 信用证 第四节 国际保理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支付 方式和基本流程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地介绍国际支付的主要方法,包 括汇票、汇付与托收、信用证和国际保理等内容。重 点阐释各种不同支付方式之间的区别,对国际保理的 内容做一般性掌握。 本章教学重点:汇票,汇付与托收,信用证独立原则, 信用证欺诈原则的例外。 本章教学难点: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欺诈原则的 例外,国际保理。
第三节 信用证
二、信用证参与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
(二)信用证交易的原则和审单标准
2、审单标准: (1)严格相符原则: (2)审单期限: 合理时间(不超过自收
卖方所提交的 单据必须在表 面上完全符合 信用证的要求, 银行才予以付
款;
到单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
(3)不含单据的条件
的处理:银行认为未列 明此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
二、汇票行为
国际贸易中与汇票相关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
背书、提示、承兑、支付、追索等。
4、承兑
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接受出票人
的指示,承担付款义务的行为,其作用在于确定付款
人对汇票金额的付款义务。
①出示 汇票 (承兑 提示)
持票人 付款人
②决定 承兑与 否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
第四节 国际保理
一、国际保理概述
(二)国际保理的参与人及其基本程序
供应商
③ 签署 贸易 合同
①签订保理业务协议/④递交
通知书、单据
出口保Leabharlann ⑦结汇理公司②通过出口保理 公司申请信用额度
⑥’ 转付 账款
④’ 转让 应收 账款 所有

债务人
⑥付款 ⑤管理应收账款、到期催债
进口保 理公司
第四节 国际保理
一、国际保理概述 (三)有关国际保理的国际协议和惯例 1、《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 2、《国际保理习惯守则》
托收
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
付款交单(D/P)
承兑交单(D/A)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二、托收
(二)托收参与人及其基本程序 代理
委托人
关系
②托收委托书、货运单据
托收
(卖方)
⑦货款交给托运人
银行
① 确定 方式
付款人 (买方)
提示行
④提示/交付汇票、单据 ⑤承兑汇票、付清货款
⑥收 ③跟单汇票、
款告 货运单据

代理
背书、提示、承兑、支付、追索等。 5、付款
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或其 担当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权利 义务关系的行为。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
二、汇票行为 国际贸易中与汇票相关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
背书、提示、承兑、支付、追索等。 6、汇票的拒付
拒付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两种情况。 注意:(1)拒绝承兑,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
第三节 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概念及其种类 (四)信用证的种类 1、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3、即期付款、迟期付款、承兑及议付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
二、信用证参与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 信用证交易包含一组合同。这一组合同主要由
开证申请人(买方)和开证行、开证行和受益人(卖 方)两种合同关系组成,它还可能包括开证行与中间 行的委托代理关系,等等。 (一)信用证参与人的法律关系 1、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无直接 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 3、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 4、中介行与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二、托收 (三)《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
凭当事人在合同中自愿采用,但目前在国际商 事交易业务中已得到广泛的承认和使用。 5. 如被拒付,托收行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进一步处理 单据的指示; 6. 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电文、信件或单据 在寄送途中的延误或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 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送中的延误、残缺或错误, 或由于专门术语在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承担义务 或责任。
信用证欺诈,就是卖方通过有意的虚假陈述或 其他虚假行为或对事实真相的不披露,使银行信赖这 种虚假事实,而从银行的受损中获益的行为。
在当事人存在上述欺诈行为但提供了表面符合 信用证的单据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不顾单据与信用证 的表面符合而拒绝付款,这便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第四节 国际保理
一、国际保理概述 二、国际保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
一、汇票含义 二、汇票行为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
一、汇票含义 国际贸易结算中:
汇票
付款人 (买方或其 指定的银行)
收款人 (卖方或其 指定的银行)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
二、汇票行为 国际贸易中与汇票相关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
背书、提示、承兑、支付、追索等。 1、出票
二、汇票行为 国际贸易中与汇票相关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
背书、提示、承兑、支付、追索等。 4、承兑 后果: 付款人签名承兑——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到期拒绝 付款者,持票人可对其提起诉讼; 付款人拒绝承兑——持票人只能对汇票的背书人和出 票人进行追索。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
二、汇票行为 国际贸易中与汇票相关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
严格相符,不 应等同于绝对 的字面相符
注意单据之间 的一致性;只 要全套单据互 不矛盾,足以 满足信用证的 要求即可;
在单证不符的 情况下,买方 可以向银行声 明放弃不符点
第三节 信用证
三、信用证欺诈及救济 信用证欺诈主要有四种: 1、伪造单据; 2、受益人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 3、提单欺诈行为; 4、伪造信用证本身。
汇付人 ①汇款申请书、签字盖章 (买方)
②收取汇款金额、手续费, 办理汇款委托书
收款人 (卖方)
④收款通知书 ⑤领取汇款
汇出 银行
③按委托指 示发出付款 委托书
汇入 银行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二、托收 (一)托收的含义与种类
托收,是由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 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三节 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概念及其种类
(二)信用证参与人及基本程序
买方
②开证申请书 ⑧通知付款赎单
① 签订 合同 (信 用证 方式 结算)
议付行
卖方/ 受益人
④判明信用证真实后转交
开证行/ 付款行
③航 寄/电 传信 用证
通知行
第三节 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概念及其种类 (三)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主要内容基 本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以下项目:信用证参与人、信 用证种类和号码、开证日期、金额条款、货物条款、 汇票条款、单据条款、装运条款、有效期条款、交单 日期条款、开证行保证条款、声明遵守《跟单信用证 统一惯例》条款。
第四节 国际保理
一、国际保理概述 (一)国际保理的含义
国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其买卖合同项下的应 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则为供应商提 供资金融通、财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 担中的两种或两张以上服务。
国际保理有两种重要分类: 1、直接保理和间接保理 2、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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