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在刑事诉讼法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进行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抗辩意见,认为小明在盗窃行为中并没有实施盗窃,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在作案时明知是他人财物,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对小明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抗辩意见,这是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小明的辩护权,最终作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被告的权利保护,以及法院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捅伤,致使对方受伤。
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机关对张某的侦查工作十分严谨,收集了充分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了张某的犯罪事实,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这个案例反映了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重视,以及法院的依法审理原则。
案例三,职务侵占案。
某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金。
公司发现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对王某展开调查。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及时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展开调查,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了王某的刑罚。
这个案例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于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以及对于被告权利保护、证据审查、法院审理等方面的重视。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守法,遵纪守法,不要触犯法律红线。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
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答:1、不恰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
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
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
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
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
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
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
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
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
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
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
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
刑诉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1999年8月, 某市印染厂女工赵某突然失踪, 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 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
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市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 月12 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12月19 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钱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2000 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 2 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被害人赵某的母亲李某。
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钱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以上公、检、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有哪些违法之处?本案的程序违法之处包括:一审法院以审判员李玉良为审判长组成合议庭的程序错。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错。
一审法院仅根据被告人供述,对未曾指控的抢劫罪进行审理,并以数罪并罚原则作出判决是错。
一审法院宣判时,告知被告人王川的上诉期限为 5 天错。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量刑过轻” 错.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又以李玉良为审判长组成的合议庭不合法错。
重新审理该案的法院在原审“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改判被告人犯强奸罪十年的判决有误,明显地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重新审理的法院告知被告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错误。
三、案例分析题(共2题,每题15分,共30分)1、程序违法之处:(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由检察员孙某一人来讯问犯罪嫌疑人钱某.(2分)(2)市检察院不应在仅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钱某后即认为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解析本题的考点有立案管辖、逮捕、取保候审、执行、提起抗诉;1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2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3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4刑诉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刑事诉讼法第l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六机关规定第48条第2项规定: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因此,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是违法的;5刑事诉讼法第l85条第l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没有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是错误的;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二审法院不合法的程序:1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2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是错误的;应当等二审程序结束后再交付执行;解析本题的考点有:二审程序、执行;1刑事诉讼法第l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2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难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由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所以一审判决并未生效;案例二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法律;教育网,整.理|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2004年卷四简析题第5题,本题12分问题: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答案1个月;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答案可以;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因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不退回补充侦查,而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答案不予准许;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解析本题考点是拒绝辩护;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变化;2被告人不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本案中,刘某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重新开庭后,其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答案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拒绝辩护;根据刑诉解释第36条和第165条的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且不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答案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法庭调查;刑诉解释第l68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该事实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合议庭应当恢复法庭调查;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提起上诉;刑事诉讼法第l8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法;律教j育网h整g理|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刑诉解释第237条进一步加以明确: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本案中,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答案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解析本题考点是一审判决的生效;刑诉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上诉期内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刑诉解释第244条规定:“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I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法律;教育m网\整理|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本案中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答案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抗诉的提起;本题考查的是案件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有关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在以前司法考试复习中,笔者遇到一个很令人头痛的问题: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头痛原因何在就是因为教科书、答案、法律规定对此的规定差异很大,让人不懂得答案应如何选择,相信09年要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也会碰到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二款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笔者注:也是法定监护人到场;”对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没有进行规定,且其规定是“可以”;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修改和增加了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的询问主体和程序问题,且其规定是“应当”;从法理上看,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处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根据“对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法条发生竞合、冲突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法理原则,对于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毫无疑问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根据法律规定和法理是如此,但如果你是考生呢你是否敢当然地答“应当”的答案笔者是不敢的,只能企望考试的试卷中不会有这道题;国家司法部主编的司法考试教材坚持的观点均是——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监护人到场;其理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列入司法考试规定的法律汇编中,我们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可以”的观点;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不也是如此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本文的问题题目,考生该如何作答你知道最终如果司法考试试卷有此道题目,标准答案是坚持司法部教材的观点还是其他辅导资料的观点考生能不头大、茫然笔者认为,还是应当采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观点,即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这里不仅一个特别法与普通法的优先适用问题,更有一个后法替代前法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是1997年颁布施行的,作为同一效力阶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是2007年颁布施行的,当两者对同一个问题询问、讯问未成年人该否通知监护人到场的规定出现冲突时,我们也应当是适用后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应当说”;至于司法考试教材坚持的“可以说”和理由,简直是一种扯谈:法律的出台实施,针对的治下的全体民众,而非可以撇开参加司法考试的学子,司法考试的学子也不能漠视已经出台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存在和规定,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仅是一个司法解释而已;所以,笔者希望主持、主办司法考试的相关部门和教材编辑者、试卷出题者都应当注意本文这个问题的存在,统一标准答案为“应当”,不要再令复习的考生感到无所适从;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剑锋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一、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时,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以防止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二、法定不起诉区别于酌定不起诉是拥有诉权而予以舍弃,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件较为一致;包括: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三、存疑不起诉除以上情况外,还有一种法律规定不起诉的情况,有的学者称为存疑不起诉;即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类案件中,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有一定根据,但证据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证实犯罪;将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难以达到公诉的目的;根据无罪推定的精神,对这类案件应当不起诉;但可能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进行补充侦查;只有确认在法定期限内无证实可能,才能决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1. 案情:M县的陈某、刘某合伙从本县将同村的女青年付某拐骗外省N 县,在N县伺机寻找买主,后经人贩介绍卖给D 县的钱某为妻,后付某到D县公安机关报案。
D县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抓获。
问题:1. N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2. M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3. D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 分)4. D 县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刘某后应当怎么办?(1 分)案例1:1. N县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1 分)因为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 分)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N 县。
(1 分)2. M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
(1 分)因为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 分)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也发生在M县。
(1 分)3. D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1 分)D 县既不是犯罪地(1 分),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
(1 分)4. D 县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刘某后,经审查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1 分)2. 案情: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
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 岁)和王某(女,20 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
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决定对张、王二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10 日后才安排会见。
被害人钱某(女,27 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
侦查人员头口通知目击证人李某、赵某到公安局的内部招待所进行询问。
由于现场的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1.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周某职务侵占一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5年。
该案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亦没有抗诉。
一审判决生效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确有错误,周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应定贪污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显然畸轻。
由于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县人民检察院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埋该案后,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遂对该案改判,终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并告知被告人不能上诉。
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并简要说明理由。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错误有:(1)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违反了法定程序。
(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据此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分)因此,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只能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分)(2)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并不允许被告人上诉是错误的。
(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分)本案原是一审生效的案件,因此,再审时应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判决不是终审判决,被告人对判决结果可以上诉。
法律法规刑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5月,李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
双方争执过程中,王某持刀威胁李某,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李某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持木棍还击,致使王某受伤。
事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 时间:2019年5月某日。
2. 地点:李某居住小区内。
3. 当事人:李某(被告人)、王某(被害人)。
4. 事件经过:- 李某与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 争执过程中,王某持刀威胁李某,要求赔偿损失。
- 李某为了保护自己,持木棍还击,致使王某受伤。
- 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果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四、法律规定1. 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为了制止不法侵害;(3)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4)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本案中,王某持刀威胁李某,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李某为了保护自己,持木棍还击,致使王某受伤。
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2. 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由于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李某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李希全,男,43岁,长平镇武装部部长。
1999年7月5日下午2时许,李希全到被害人王中秋(男,10周岁)家,提出要带王中秋去附近水库游泳。
王中秋之母马玉兰告诉李希全,王中秋不会游泳,叮嘱李希全要照看好中秋。
约3时许,李希全带领王中秋、徐勇(男,13岁)到达水库,租了三个救生圈,三人一起下水游泳约一小时,然后一起上岸休息。
休息片刻后,王中秋提出再次下水,李希全开始不允许,经王中秋再三要求,乃表示同意。
王中秋、徐勇各带一救生圈下水,李希全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二人。
王中秋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勇发现后喊叫李希全,李希全急忙下水施救,但已找不到人。
后王中秋从水中漂出,被送往XX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诊断为溺水死亡。
案发后,经过调解,李希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问题:(1)本案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2)本案应当是公诉案作还是自诉案件?应当由谁来立案?答:(1)符合立案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规定)(2)公诉案件,因为它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当地公安机关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
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
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答:(1)可对江某采取取得候审措施。
因为江某罪行不重,采取取得候审措施后的社会危害性基本不存在。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正确。
法律刑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张某某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了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主要从事网络游戏运营业务。
张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宣传,吸引大量玩家注册并投入资金。
然而,随着玩家数量的增加,张某某逐渐发现经营网络游戏业务利润丰厚,于是开始扩大经营规模,但并未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在未取得网络游戏运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设立“XX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游戏运营业务。
2. 张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大量玩家注册并投入资金。
3. 张某某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玩家投入的资金进行监管,导致部分玩家资金无法取出。
4. 张某某在发现玩家投诉后,采取拖延、拒绝退款等手段,严重损害了玩家合法权益。
5. 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游戏市场秩序,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张某某在未取得网络游戏运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设立企业,从事网络游戏运营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2.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刑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李某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李某某因工作关系与同单位的女同事张某相识。
张某已婚,与丈夫王某某育有一子。
在交往过程中,李某某对张某产生了超越同事关系的感情,两人关系逐渐暧昧。
然而,张某已婚的事实让李某某深感困扰,他在情感与道德之间挣扎。
2020年1月,张某因家庭琐事与丈夫王某某发生争执,情绪失控。
李某某得知此事后,心生怜悯,决定在张某需要安慰时给予她支持。
同年2月,李某某在下班后主动约张某外出散心。
在一家咖啡厅内,李某某与张某因情感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李某某情绪失控,用手猛击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
事发后,李某某深感后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案件争议本案中,关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存在以下争议:1. 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具有故意性?2. 李某某的行为是否造成张某重伤?3. 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具有故意性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用手猛击张某头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张某受伤,但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此,李某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二)关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造成张某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虽然张某的伤情未达到重伤标准,但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关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中,李某某在张某头部受伤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因此,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案发当天,李某在回家途中,被张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现金被抢走。
案发后,李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次日将张某抓获。
张某对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行为属于激情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张某以暴力手段抢劫李某人民币2万元,构成抢劫罪。
2.张某在作案过程中,对李某实施暴力行为,导致李某受伤,但未构成重伤。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金融机构的;(二)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四)抢劫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以暴力手段抢劫李某人民币2万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未构成重伤,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激情犯罪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刺激或挑衅,使犯罪人情绪失控,失去理智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激情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刑事法律罪名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邻市B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事实:1. 2020年4月15日,张某与李某在一家酒吧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执。
双方言语冲突升级,张某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指向李某。
2. 李某见状,上前试图夺刀,但未能成功。
张某持刀朝李某腹部猛刺一刀,李某倒地。
3. 李某被送至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伤二级,需长期治疗。
4.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邻市B区,化名王某某生活。
2020年5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1. 根据我国刑法,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请分析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刑法条文?3. 在量刑时,应考虑哪些因素?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刑法条文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因其致李某重伤二级,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量刑因素分析在量刑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张某的主观恶性。
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主观恶性较大。
(2)张某的犯罪手段。
张某持刀伤害他人,手段残忍。
(3)张某的犯罪情节。
张某致李某重伤二级,犯罪情节严重。
(4)张某的悔罪表现。
案发后,张某潜逃,但最终被抓获归案。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张某的量刑应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附条件不起诉(特殊程序)
案例讨论十、附条件不起诉(特殊程序)案例一:四川省的一名中学生曾以高出二本线41分的高分被四川省某高校录取。
但在之前,17岁的她却因为盗窃同学的存折,并从中取到了四千元钱,而将面临着刑事处罚。
令人欣慰的是,案件移送到渠县人民检察院后,查证该学生主观恶性较小,并在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因此,渠县人民检察院为该学生制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措施,并发动社会力量给她改过的机会,使她的生活最终走上了正轨。
问题1:阐述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理论基础和价值。
案例二:2010年初,在宁波市北仑区某公司从事货运工作的山东人老王在行车途中,他不慎撞死一名行人,此后一度被刑拘。
老王来自山东农村,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开车几乎是他唯一掌握并可赖以谋生的技能。
他是家中的顶梁柱,父母、妻子及一个4岁孩子的各种开支都指望他每月不到3000元的收入。
老王的妻子闻讯后,心急如焚,向亲朋好友四处筹款。
虽然经济条件有限,她最终还是想尽办法筹到了3万元,所在公司对老王有情有义,为他垫付了7万元,筹款总计10万元。
王家人带着抚慰金登门道歉,死者家属也认为在这起飞来横祸中老王的过错并不大,他们被王家人真诚的悔过态度感动了,决定原谅老王,并向政法部门表明了态度。
案件到了北仑区检察院,由检察院酌情决定是否起诉。
经北仑区检察院集体研究决定,老王最终被暂时免予起诉,老王则需要面临一段时期的考察,去当两个月“义务交通管理员”。
本案作为浙江首例交通肇事“附条件不起诉”案,引来了舆论的热议,支持者认为这是“以善代刑”的政策依据和实际成效,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教育有积极的意义。
否定者指出,司法改革事关国家法制统一,牵一发而动全身,尤其是地方司法机关,更应遵循法度、严格规范,要考虑改革的法律风险与合法性危机。
问题2: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如何规定?案例三:自2006年11月开始,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年来,该检察院已经对10起案件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等特殊主体所涉嫌的法定刑较轻的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从犯等,所涉犯罪法定最高刑可能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法律适用题(2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案情简介:甲,男,35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一日,甲因与同事乙发生争执,将乙打成轻伤。
乙报警后,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侦查阶段,甲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赔偿了乙的医疗费用。
乙对甲表示谅解。
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问题:1. 请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 如果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如何处理?3.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行使职权?4. 如果甲对自己的行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甲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二、选择题1.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A. 拘留B. 逮捕C. 刑事处罚D. 取保候审2. 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A. 搜查B. 查封C. 扣押D. 侦查实验3. 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A. 起诉书B. 起诉状C. 起诉意见书D. 起诉报告4. 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A. 第一审程序B. 第二审程序C. 审判监督程序D. 刑事自诉程序5. 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组织?()A. 合议庭B. 审判委员会C. 人民陪审员D. 法庭调查员三、论述题1. 请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 请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制度。
3. 请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制度。
四、案例分析题案情简介:乙,女,28岁,某市某中学教师。
一日,乙在课堂上对学生丙进行批评,丙认为乙侮辱了自己,遂与乙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丙将乙打伤。
公安机关对丙立案侦查,并在侦查阶段对丙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
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问题:1. 请问,本案中,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 如果丙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如何处理?3.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行使职权?4. 如果丙对自己的行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丙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五、论述题1. 请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制度。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区居民李某,男,45岁,无业。
因家庭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张某用木棍将李某打成轻微伤。
李某伤愈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人身权利,遂心生报复。
一个月后,李某购买一把匕首,趁张某不备,将其刺伤,致其重伤。
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3. 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对其量刑有何影响?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因家庭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用木棍将李某打成轻微伤。
李某伤愈后,心生报复,购买匕首将张某刺伤,致其重伤。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李某购买匕首将张某刺伤,致其重伤,但并未造成张某死亡。
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对其量刑有何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根据法律规定,对李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鉴于李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律法规刑事案件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15日,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市某区某药品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初步调查,该药品店销售的“某品牌降糖药”经鉴定为假药。
随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该药品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并迅速扩大调查范围。
经过近一个月的深入调查,警方发现该制售假药网络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二、案件调查(一)案件侦破1. 侦查方向针对该案件,警方迅速成立了专案组,明确了侦查方向:一是调查该药品店的供货渠道;二是追查制售假药的源头;三是锁定销售假药的区域和人员。
2. 调查过程(1)调查药品店供货渠道专案组通过调查发现,该药品店所售假药来源于一家名为“某医药有限公司”的企业。
该公司位于某市某区,注册资金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某。
(2)追查制售假药源头专案组对“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实际上是一家非法制药窝点。
该公司通过购买假冒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以及非法购买药品原料,自行生产假药。
(3)锁定销售假药区域和人员通过调查,专案组掌握了大量销售假药的人员信息,其中包括药品店店主、销售人员以及部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二)案件取证1. 药品鉴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涉案的“某品牌降糖药”为假药,其主要成分与药品说明书标注不符,且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成分。
2. 证据收集专案组对涉案药品店、医药公司、非法制药窝点以及涉案人员进行全面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询问、物证收集等。
三、案件审理(一)起诉书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某市某区某药品店、某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庭审过程1.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市某区某药品店、某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题。
一、杨某(男,18周岁)、胡某(男,17周岁零11个月)二人合谋入室行窃。
某日在沈阳市皇姑区一居民住宅中偷盗时被事主撞见。
杨某持尖刀刺伤事主后与胡某一起逃窜至沈河区,在沈河区杨某又将一追赶群众刺死,随后二人被巡警抓获。
侦查机关询问了被害人和目击群众,勘查了现场,查验了伤情和尸体,并对伤害情况和尸体情况作了法医鉴定,提取了作案用的螺丝刀和尖刀各一把。
二犯罪嫌疑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个月后该案被起诉到人民法院。
仔细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对二犯罪嫌疑人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哪些强制措施?为什么?2.该案应当收集到哪些种类的证据?其中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3.该案应由哪个法院一审?为什么?4.该案是否公开审理?为什么?二、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住大连办事处财务室被盗,保险柜被撬开,5万元人民币不翼而飞。
公安机关进行了现场勘查,在现场固定并提取了保险柜被撬压的痕迹,在保险柜的内门上提取了一枚指纹,经比对该指纹系办事处门卫北京籍青年李某(男,17周岁零11个月)所留。
公安机关对李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在其工具箱里提取了招商银行装钱的纸袋。
经出纳员辨认,该纸袋正是用来装5万元现金的。
办事处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拒不承认盗窃行为。
仔细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对李某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哪些强制措施?为什么?2.该案共收集到哪些种类的证据?其中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3.该案应由哪个法院一审?为什么?4.该案是否公开审理?为什么?三、韩国留学生李某(男,17周岁零11个月)用螺丝刀撬开同寝室马来西亚留学生吴某的密码箱,窃得美元5千元,被越南留学生黎某当场发现,遂向校保卫处报告。
当得知校保卫处要找其谈话时,李某逃离校园。
校保卫处当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勘查了现场,提取了李某的螺丝刀和吴某的被盗密码箱,询问了吴某和黎某。
刑诉案例分析
刑诉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1.侦查人员组织李某和许某同时辨认,违反了个别辨认规则。
2.侦查人员组织三犯罪嫌疑人仅对涉案票据辨认,违反了混合辨认规则。
3.侦查人员组织杨某的辨认,采取言语威胁手段,违反法律规定。
4.侦查人员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律师会见是错误的。
根据六部门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家属代为聘请。
5.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涉嫌收受贿赂,应当由检察院追加起诉,而不应直接审理。
6.公诉词只能是对起诉书的补充与解释,不能超出起诉书中所作指控。
7.一审审判长在休庭后调取的新证据并没有在开庭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证据,违反了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
8.县人民法院指派刑庭庭长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原审的人民陪审员毛某、苗某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违反了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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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1.案情:M县的陈某、刘某合伙从本县将同村的女青年付某拐骗外省N县,在N县伺机寻找买主,后经人贩介绍卖给D县的钱某为妻,后付某到D县公安机关报案。
D县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抓获。
问题:1.N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 分)2.M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3. D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 分)4.D 县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刘某后应当怎么办?(1 分)案例1:1.N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1 分)因为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 分)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N 县。
(1 分)2.M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
1 分)因为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 分)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也发生在M县。
(1分)3.D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1 分)D 县既不是犯罪地(1 分),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
1 分)4.D 县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刘某后,经审查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1 分)2.案情: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
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 岁)和王某(女,20 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
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决定对张、王二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10 日后才安排会见。
被害人钱某(女,27 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
侦查人员头口通知目击证人李某、赵某到公安局的内部招待所进行询问。
由于现场的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办案程序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0 分)案例2:1.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应在10 天后才安排会见。
(1 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 小时内安排会见。
(1分)2.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
(1 分)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分)3.口头通知证人接受询问是错误的。
(1 分)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应当开具、送达《询问通知书》。
(1 分)4. 在公安机关内部招待所询问证人违法程序规定。
1分)可以在证人所在单位或住所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或办案场所进行询问。
(1 分)5.同时询问证人李某和赵某是错误的。
(1 分)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1 分)3.案情:2005 年5 月7 日晚,郑某与王某在一路口抢劫时被巡警抓获。
因二人属于现行犯,巡警立即将二人拘留并带回看守所进行讯问。
讯问人员将两人关在一间屋子内进行问话,首先讯问郑某的年龄、籍贯等,郑某作了如实回答,然后讯问王某,并将上述讯问过程记录在案,讯问结束后请人签字。
公安局于5 月16 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郑某。
因为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争议,所以公安机关的申请未获批准。
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
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办案程序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0 分)案例3:1. 公安局同时对郑某和王某进行讯问是错误的( 1 分)。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2 分)2.公安局于5月16日提请批准逮捕是错误的,超过了法定期限。
(1 分)其应在拘留后3 日以内、最长不得超过7 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2 分)3. 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未获批准后,一直未释放郑某是错误的。
(2 分)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无论公安机关是否要求复议,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
(2 分)4.案情: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
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 岁)和王某(女,20 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
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4000 余元以及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
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李某、赵某签名。
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决定对张、王二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张某被滞留在办案单位三天后才由送看守所执行。
侦查人员林某和王某在看守所进行讯问。
讯问时,条金项链。
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 ,然后林某外出吃饭,由王某单独讯问犯罪嫌疑人。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10 分)案例4:1. 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侦查人员进行。
1 分)因为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1 分)2.侦查人员不应将搜查所得的证据直接装入文件袋中拿走,扣押程序违法。
(1 分)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1 分)3. 搜查笔录不应只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
1分)搜查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1 分)4. 侦查人员三天后才讯问犯罪嫌疑人是错误的。
1 分)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1 分)5.仅有王某进行讯问违法程序规定。
(1 分)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1 分)5. 案情: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
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
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
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
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
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
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
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0 分)案例5:1.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
1 分)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1 分)2.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局立案。
(1 分)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1 分)3.法院的错误: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
(1 分)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1 分)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张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
(1 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1 分)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局处理。
1 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 分)6.案情:某市公安局对一起共同盗窃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张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赵某涉嫌共同盗窃。
在侦查过程中,王某聘请的律师钱某未与王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孙某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村的村民,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
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孙某的侦查工作,孙某为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
接着李某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被害人的父亲是大学同学,关系很好,后来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
问题: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10 分)案例6:1.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律师钱某无权申请回避。
分)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 分)2.对侦查员孙某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其侦查工作(1 分),孙某也不应当立即退出侦查活动(1 分)。
因为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1 分)3.孙某回避与否不应由侦查科科长来决定。
(1 分)侦查员的回避,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1 分)4. 公安局长的回避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来作决定。
1分)公安机关负责人(局长)的回避,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 分)7.案情:某技术监督局干部周某与陈某之妻王某有染,被陈某知悉,陈某多次劝周某断绝与王某的关系,从此既往不咎。
周某不听,陈某便生杀人之念。
陈某找到齐某、叶某将周杀死。
2007 年7月2日,此案告破。
犯罪嫌疑人陈某、齐某、叶某被市公安机关决定逮捕。
在讯问过程中,三犯罪嫌疑人均被告知:“我们政府的政策历来都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若老实交待罪行,我们可以放你出去。
你若抵其提供法律咨询,被侦查人员告知现在不能请律师。
赖,将受到从重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均提出要聘请律师为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10 分)案例7:1.公安机关决定逮捕三名犯罪嫌疑人是错误的。
(1 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 分)2.侦查人员对三犯罪嫌疑人说“若老实交待罪行,就可以放你出去。
你若抵赖,将受到从重处罚” ,是错误的。
(1分)侦查人员对齐某等三犯罪嫌疑人使用引诱、欺骗和威胁的方法取证。
(2 分)3.侦查人员不允许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是错误的。
(1 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 分)8.案情:甲与丁二人系邻居,且长期不睦。
一日,因门口物品的堆放又起争吵,继而相殴。
因甲体格较壮,丁处于劣势,被按倒在地,恰丁之弟戊经过,看见哥哥被欺负,怒不可遏,遂前去帮手。
丁抽身回家随手拿了个木棍,朝甲身乱抡,甲遂伤。
经医院诊断,甲肘骨骨折,面轻微伤。
甲遂向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认为这不过是邻里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调解。
甲不服,径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丁赔偿医疗费、所经营店铺停业损失以及精神方面所承受的巨大痛苦。
法院先对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不成,遂由法官王某和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