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10]47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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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财务顾问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财务顾问业务服务水平,促进我行中间业务发展,提高综合收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利用我行的资金结算网络及各种金融服务手段及人力资源优势,为企业提供综合的财务管理咨询。

第三条我行应选择资质较好,经营稳健,有合作潜力,能给我行带来较高综合效益的客户作为我行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合作对象。

第二章财务顾问业务的内容第四条我行可为企业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内容主要包括:(一)政策法规咨询:利用我行掌握的与企业资本运营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产业、行业信息与业务指南:利用我行日常发布的宏观经济、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以及行业信息和有关研究报告,并为客户提供有关商业银行业务所涉及的业务指南。

(三)财务咨询:为客户财务管理、财务成本、财务筹划、融资安排等方面提供财务咨询,推介银企合作的创新业务品种,为客户资金风险管理和债务管理提供咨询。

(四)投融资咨询:当企业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企业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我行提供基本的投融资咨询服务。

(五)公司理财顾问:根据企业闲置资金状况,对企业闲置资金的使用、增值等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信托理财、委托贷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六)应收、应付款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的应收、应付款状况,对企业的应收款安排、盘活和应付款安排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票据融资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七)资产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对企业的资产配置、使用和计量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公司理财、盘活存量资产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八)现金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现金流状况,对企业的收付款管理,流动性管理、账户管理,短期投资管理和资金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资金结算、网上银行、短期公司理财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4.10•【文号】财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财务顾问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财务顾问业务服务水平,促进我行中间业务发展,提高综合收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利用我行的资金结算网络及各种金融服务手段及人力资源优势,为企业提供综合的财务管理咨询。

第三条我行应选择资质较好,经营稳健,有合作潜力,能给我行带来较高综合效益的客户作为我行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合作对象。

第二章财务顾问业务的内容第四条我行可为企业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内容主要包括:(一)政策法规咨询:利用我行掌握的与企业资本运营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产业、行业信息与业务指南:利用我行日常发布的宏观经济、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以及行业信息和有关研究报告,并为客户提供有关商业银行业务所涉及的业务指南。

(三)财务咨询:为客户财务管理、财务成本、财务筹划、融资安排等方面提供财务咨询,推介银企合作的创新业务品种,为客户资金风险管理和债务管理提供咨询。

(四)投融资咨询:当企业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企业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我行提供基本的投融资咨询服务。

(五)公司理财顾问:根据企业闲置资金状况,对企业闲置资金的使用、增值等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信托理财、委托贷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六)应收、应付款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的应收、应付款状况,对企业的应收款安排、盘活和应付款安排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票据融资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七)资产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对企业的资产配置、使用和计量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公司理财、盘活存量资产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八)现金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现金流状况,对企业的收付款管理,流动性管理、账户管理,短期投资管理和资金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资金结算、网上银行、短期公司理财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下称“顾问”)是指在银行业务中从事专业金融咨询服务的人员。

顾问应当熟练掌握银行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财务会计、金融理论等知识,并以客观、专业、诚信为原则,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

为了规范顾问的业务管理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顾问的业务范围1. 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融资产品的推荐与方案设计、融资费用计算、资信评级等。

2. 提供企业财务管理咨询,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量管理、成本优化、财务风险防范等。

3. 提供企业投资咨询,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分析、股票投资建议、证券投资组合管理等。

4. 提供企业税务咨询,包括但不限于税收筹划、税务稽查防范等。

二、顾问的职责和义务1. 顾问应当尽职尽责,为客户提供优质、可行的咨询服务。

2. 顾问应当客观、真实地向客户提供有关金融市场的信息,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出充分的说明。

3. 顾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自律规范,妥善保管客户信息,避免泄露或滥用客户信息。

4. 顾问应当定期向银行提交业务报告,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为银行提供有关业务的参考。

5. 顾问应当维护自身的职业形象和声誉,避免利用职务侵害客户或银行的利益。

6. 对于违规行为,银行将对顾问做出相应的惩处和处理,严重者将取消其职务资格。

三、顾问的业务管理流程1. 业务开展前(1)提出业务申请:顾问首先向银行提出业务申请,包括业务种类、业务目标、业务方案、风险评估等要素。

(2)银行论证初审:银行根据顾问提出的业务申请进行初审,包括业务方案的可行性、顾问资质等因素。

(3)顾问撰写业务方案:顾问根据银行初审反馈意见撰写业务方案,包括详细的业务目标、方案细节、风险点等因素。

(4)银行论证终审:银行根据顾问提出的业务方案进行终审,对业务的可行性、风险控制等进行确认,并决定是否开展业务。

2. 业务开展中(1)顾问实施业务方案:顾问按照业务方案的要求进行实施,并及时向银行反馈业务进展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

一、基本概念及规定(一)出口发票融资是指在汇款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银行在未获得货权凭证时,凭出口商出具的列明贷款让渡条款的商业发票,以货物自勺应收账款为第一还款来源,向出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业务。

(二)适用于我行境内各分支机构开办的出口发票融资业务。

二、授权、授信及归口管理(一)出口发票融资业务视同新增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纳人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如企业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一级(直属)分行可在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内处理,并免担保。

如企业不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分行须落实足额、有效的担保后方可办理。

(二)各级行的国际业务部门负责牵头受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审查企业提交的所有单据的表面真实性,以及管理日常业务;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和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审批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公司业务部门与国际业务部门联合做好业务营销工作。

三、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操作流程1.出口商向我行申请叙作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提交《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并与我行签订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我行对出口商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将发票及全套货运单据交我行转寄给进口商,我行为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70%的融资;4.出口发票融资到期前一个星期,我行向出口商发出还款通知;5.若我行在出口发票融资到期后未收到进口商的付款,应在下一工作日向出口商进行催收;6.我行从进口商收妥货款后,扣收已支付的融资款后为出口商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向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四、受理、审查与发放(一)受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应严格审查出口商的资信情况,切实防范和控制风险,(二)申请办理出口发票融资的企业应具备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且资信良好;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账户,与我行有长期稳定的信贷合作关系,无拖欠我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息、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国际结算信用记录良好;并且在我行核定有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三)进口商与出口商客户之间有长期、稳定的进出口业务合作关系,在我行的结算收付汇历史记录中无迟付、拒付、纠纷或其他违约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主文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主文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主文)中国工商银行国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国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

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二)销货方与购货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三)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但对购货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且为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

第八条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一)已到期的应收账款;(二)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三)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四)销货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银监会核准工商银行等六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银监会核准工商银行等六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农业银行首批获准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银监会 近 日正式核 准农业 银行在法人 和集 团两 个层面
实施 信用 J x 【 险非零 售 内部 评级初级 法 、零 售内部评 级法 , 以及操作 风险标 准法等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
工商银行微信银行快速发展
统 计显示 ,今年一季度 工商银行微信 银行办理 的业 务
本 轮以初级 内部评级法为 主的高级方法核 准是我国银行业实施 高级方法 的第一步 。下一步 , 银监会将 做好后续监管工 作, 运 用现场 、非现场等 多种 手段督导实施 银行持续满足 监管标准 ,同时有序推动 第二 支柱核准 、审慎推 进第一支柱高级 方法升级换 代等工 作 ,以实施高级方法为契机推动银行提高风险管理科学化 、 精细化水平 。
目前 ,工 商 银行 微信 银 行可 以为 客 户提供 的 自助服
务已经达到 5 8 种 。客 户既可 以将 需要咨询 的事项通过 登录
微信 发信息 到 “ 中国工 商银行 电子银行 ”公众账号 ,由工 商 银行 的专 业团队提供 解答 , 也 可 以编辑 固定格式 内容查
询 并实 时获 取开户行信 息 、账 户信息 、优 惠活动等金 融信 息 。在服 务模 式 上 ,微 信 银行 构 建了 “ 人 工 、 自助 、智 能 ”三位一 体的服 务模 式 ,由人工解答个 性化服 务要 求较 高的咨询服 务 。针对 账务信息 、金融信 息查询等 一致 化 、 标 准化 的服 务需求 ,微信银行 采用 自助模 式 ,客 户可 编写
监管 与高级方法实施 相融合 、 银 行经营管理 与风 险计量相 结合 。实施高级方 法 ,将推动我 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从 定性 为主转 变为定性 与定量相 结合 ,提升精 细化管理水平 ,为业 务经 营和管理提供更 加有效的决策支持 ,实现风险 、资本 和业务三者

关于加强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的通知总行营业部、各直属支行,各分行:为了加强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本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健康发展,解决各分支行在实际业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总行公司业务条线现对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公司业务条线反馈。

一、企业财务顾问服务内容(一)、常年财务顾问业务:1、日常服务日常服务是以不定期的电话、面谈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投资、财务管理、经营等方面的建议,并培训和普及金融财务、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日常服务主要包括:企业诊断。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等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改进方案策划。

业务培训。

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政策与法规、财务管理、银行业务、从业人员个人理财计划等方面的培训。

商务谈判。

收集企业商务谈判涉及的背景资料,参与商务谈判,为企业商务谈判提供金融方面的智力支持。

高峰交流。

组织企业CEO之间、与行业专家间、与我行中高层间的不定期高峰会,学习、交流经营管理之道。

公司管理咨询。

充分利用龙江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先进经验,运用国际先进的管理手段,向企业输出成熟的管理理念。

可提供的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6S管理模块(2)平衡积分卡(3)经理人考核(4)人力资源管理(5)公司治理(6)绩效考核(7)市场营销策划(8)风险管理。

其他服务。

2、增值服务增值服务是对客户提供关于宏观经济、金融市场、行业和企业的专项研究产品,为企业的投融资决策和项目实施提供支持。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增值服务主要包括行业研究报告、金融经济信息、企业类信息和我行研究产品。

3、企业理财咨询服务企业理财咨询服务是指在投资、融资、财务管理等方面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常年财务顾问的企业财务顾问咨询服务包括:企业投资咨询。

主要是协助客户策划短期和中长期投资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为客户制订整体投资策略方案;协助客户做好重大项目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前期准备工作;为客户投资活动做好后续咨询服务工作。

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借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借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半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受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第 1 页共 9 页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是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借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六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受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借款业务。

外币委托借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受手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第 2 页共 9 页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9.11.12•【文号】工银发[1999]202号•【施行日期】1999.1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12日工银发[1999]202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是一项新业务,各行应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融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开展融资业务应坚持“授权经营、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

各行办理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的融资业务必须经上级行授权。

未经上级行授权,各行一律不得开展此类业务。

第三条对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债券现券买卖和债券回购。

对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债券交易业务。

对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规定,办理与其总部的一天同业拆借业务,在交易前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四条对基金的融资业务包括债券现券买卖和债券回购。

与基金进行债券交易,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办理。

第二章融资对象第五条对证券公司融资,只能办理对法人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不得与其分支机构开展融资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9.09.09•【文号】工银发[1999]175号•【施行日期】1999.09.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9月9日工银发[1999]175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进一步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总行对1996年印发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防范风险,保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办理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申请和审查第五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三)有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四)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当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对客户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如下:(一)审查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二)审查承兑申请人的财务报表、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等资料是否齐备,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真实;(三)审查承兑申请人的信誉情况,是否有不良记录;(四)审查承兑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效益、现金流量情况,测算企业是否有到期兑付票款的能力;(五)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或保证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新旧财务制度衔接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新旧财务制度衔接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新旧财务制度衔接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工银发[1993]54号【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发布日期】1993.06.23【实施日期】1993.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新旧财务制度衔接办法的通知(1993年6月23日工银发[199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根据财政部(93)财商字第176号文件《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贯彻实施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新旧财务制度衔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迅速组织实施。

一、贯彻新的财务制度,做好新旧制度转换工作,是关系全行工作一件大事,各行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并按照新的财务制度要求,调整和加强我行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

各级行要牢固树立效益观念,提高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为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过渡奠定基础。

全行各项业务活动,都应讲求经营效益,努力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产质量,增收节支。

在财政部取消费用率控制的情况下,各行为确保完成利润计划,仍应对所辖行处加强费用和成本开支管理。

二、加强信贷管理,保证贷款到期还本付息。

新的财务制度规定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全行财务收支核算将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最大的是银行贷款利息收入,不论是否实收,都要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列入损益。

这就可能造成用信贷资金垫付上交税利,扩大借差或减少存差,势必影响资金周转和资金效益。

因此,各级行要严格放贷与收息连贯责任制,改变重贷款、轻收息的现象,对已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要组织力量积极催收,必要时运用经济、法律手段清收。

三、加强内部协作,共同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各级行要组织会计、科技、计划、信贷等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贯彻新财务制度的具体措施。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调整和修改有关业务制度与办法,保证财务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总会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总会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总会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工银发[2000]80号【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发布日期】2000.05.29【实施日期】2000.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总会计工作规定》的通知(2000年5月29日工银发[2000]80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适应我行会计业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发挥总会计在内部控制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行重新修订了《中国工商银行总会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会计结算部反映。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含外汇会计,下同)、出纳工作管理,规范总会计工作行为,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工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会计、出纳业务人员及总会计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配备及任职条件第三条凡业务经办人员在10人(含)以上的对公业务营业机构及清算中心、核算中心均须配备专职总会计,不得兼职;未达到配备总会计标准的营业机构,可由管辖行指定专人行使总会计职责;业务量较大或延伸机构较多的对公营业机构,可视情况增配1名总会计。

对于应设未设总会计的机构,上级行有权限制其办理业务的范围。

第四条总会计职务是本机构同级副职领导职务,负责对本机构会计、出纳业务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规章制度在本机构得到贯彻执行。

第五条总会计业务归口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领导,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要对辖属机构的总会计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工作交流、研究检查、监督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总会计的工作水平。

第六条总会计的任职条件(一)敢于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奉公守法;(二)熟悉会计、出纳业务,掌握业务基础知识和各项规章制度;(三)具有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和3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有分析处理会计、出纳业务问题的。

《中国工商银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10]47号)(新)

《中国工商银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10]47号)(新)
商密三级☆5 年
工银发〔2010〕47 号
关于印发《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 为促进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健康发展,总行修订了《常年财务
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5]24 号),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各一级(直属)分行应根据本办法修订本行的常年财 务顾问业务实施细则,并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前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获得转授权的一级(直属)分行营业部、二级分 行(城市行支行)及一级支行的投资银行部门,负责转授权范围 内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营销工作,根据客户需要在投行业务管理 系统中为客户注册“财务顾问专区”用户账号,或通过其他方式 提供增值研究服务;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常年财务顾问日常咨询服 务;在上级行的指导下完成对白金客户的企业理财咨询专项报告。
第四条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实行“客户分级、服务分级、收 费分级”的运营模式,根据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服务组 合,并实行分类定价。根据客户需求和服务组合由简单到复杂, 收费标准由低到高,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客户顺次划分为“银牌客 户”“金牌客户”和“白金客户”三类。具体分类标准由各一级(直 属)分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常年财务顾问收入应纳入“511047 常年财务顾问 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常年财务顾问(日常与增值服务)协议项 下取得的收入如需在多个会计期间分摊的,应先计入“250003 中 间业务递延收益”科目。常年财务顾问(企业理财咨询)服务协议 项下取得的收入直接计入“511047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科目。
日常
1d:网上问答
咨询
2a: 现场拜访
服务
2、金融产品 向客户推介银行及其他金融产品,并 2b:电话

专项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专项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专项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专项财务顾问业务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银行投资银行业务2011—2015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投资银行部、小企业金融部、公司金融部、各分行、各级支行、直属单位。

3.定义3.1专项财务顾问业务是指本行根据客户特定需求,组织专业团队在特定时间段内针对企业收购兼并、债务重组、结构融资等重大经济金融活动提供的咨询、建议和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等服务。

包括企业收购兼并顾问、企业债务重组顾问、企业股权融资与上市财务顾问、银团贷款财务顾问、项目融资顾问、资产管理财务顾问、企业结构融资财务顾问、企业发债财务顾问、政府财务顾问等。

3.2企业收购兼并顾问业务是指本行利用自身优势,为收购方或被收购方的并购行为提供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包括收购目标遴选、尽职调查、融资安排、并购整合等;或针对并购中某一具体关键环节而提供的增值服务,包括收购目标估值、融资结构安排等。

3.3企业债务重组顾问业务是指在有关信贷政策管理办法下,依靠本行在融资、债务安排、信用增级等业务上的优势,为客户提供综合融资服务。

债务重组分为主动性重组和被动性重组。

3.3.1主动性债务重组指客户为了达到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债务成本、调整债务期限、简化融资方式等目的而对存量债务的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进行主动重组的行为。

3.3.2被动性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债务违约或现金流紧张的情况下,为保护债务人信用状况和债权人利益,由债权人牵头主导、债务人被动接受的重组。

3.4企业股权融资与上市财务顾问业务是指本行为企业通过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售普通股或优先股的方式筹措资金而提供的顾问业务。

企业募集资金的形式分为私募股权融资、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限售股权融资三种形式。

其中,私募股权融资指在非公开市场向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股本进行筹资;公开发行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向公众出售股份进行融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融资指协助上市公司在政策禁受期的股权,通过特殊的结构安排进行融资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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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可按年/按季/按月分次或一次 性向客户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各行根据服务内 容与客户协定。
第十七条 各行应向客户出具合规的收费凭证。经授权开办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一级(直属)分行营业部、二级分行(城市 行支行)及一级支行应及时将所收款项划入本行归口管理部门指 定的银行账号,并向本行投资银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供收款凭 证或发票的复印件。
2.乙方承诺不接受任何针对甲方的敌意业务委托,并将尽最
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3.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
提供(披露)甲方提交乙方使用的乙方通过其他渠道无法获得的
材料与文件。
四、收费及其支付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财务顾问服务,为期 月,费用
第十四条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流程:向客户营销我行常年财 务顾问的服务和产品→与客户确定顾问需求→向客户提供常年财 务顾问协议文本并商定条款→将相关项目材料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6-
→与客户签订协议→进入实质性服务阶段。 第十五条 各级行原则上应为白金客户配备专门的企业理财
师或其他行内相关专家,提供企业理财咨询服务,深度挖掘其他 投行业务机会。
第五条 开展常年财务顾问业务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守客户 秘密,维护客户利益,并在约定的范围内提供研究信息、专业咨 询及顾问服务,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防范风险。开展常年财务顾问业务要加强管理,规范
-2-
操作,防止道德风险,切实维护我行的信誉和利益。 (三)客户自愿。要尽力向目标客户营销常年财务顾问业务,
研究产品
重要事件、数据的分析和预测。分为 3b:纸质报告
增值
月刊、周刊和日刊。
3c:光盘邮递
研究
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布各类研究产 4a: “财务顾问专区”
服务
品,包括总行投行研究中心对相关行 网络登录账号/直服
4、高端增值
业和企业、资本市场、宏观经济的深 邮件
研究产品
度研究报告、热点事件快评、突发事 4b:纸质报告
备工作,为客户融资活动做好后续咨 服务
询服务工作。
帮助客户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系统,
企业财务 管理咨询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节约资金运营 成本,针对客户财务运行提出相应的 意见和建议,帮助客户制定财务调整
和财务重组整体方案。
纸质专项报告 纸质专项报告 纸质专项报告
第七条 常年财务顾问的企业理财咨询服务主要为客户的投 资、融资和财务管理活动提供方案策划、前期准备和后续咨询服 务,并根据客户需要出具阶段性的咨询报告或建议。对于有明确 重组并购、股权基金主理银行等专项投行顾问需求的单个项目, 需根据其他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另行与客户签订专项财务顾问协 议,不属于常年财务顾问范畴。
件分析及预测等。
4c:光盘邮递
客户可以自由选择服务的种类,我行根据客户选择的服务种 类按年/按季/按月分次或一次性收取费用。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采用上表中一种或多种方式(划圈表示),
-10-
向甲方提供如上表所示的 1、2、3、4 项所对应的服务(划圈表示)。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商密三级☆5 年
工银发〔2010〕47 号
关于印发《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 为促进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健康发展,总行修订了《常年财务
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5]24 号),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各一级(直属)分行应根据本办法修订本行的常年财 务顾问业务实施细则,并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前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常年财务顾问收入应纳入“511047 常年财务顾问 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常年财务顾问(日常与增值服务)协议项 下取得的收入如需在多个会计期间分摊的,应先计入“250003 中 间业务递延收益”科目。常年财务顾问(企业理财咨询)服务协议 项下取得的收入直接计入“511047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科目。
(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1-
抄 送:各一级分行营业部。
行内发送: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投资银
行部、财务会计部、法律事务部、内部审计局、
内控合规部、管理信息部、信贷管理部、国际业
务部、产品创新管理部、公司业务一部、公司业
务二部。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2010 年 4 月 20 日印发
重要事件、数据的分析和预测。分为 纸质报告/光盘邮递 增值
月刊、周刊和日刊。 研究
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布各类研究产 服务
品,包括总行投行研究中心对相关行 “财务顾问专区”网络 高端增值
业和企业、资本市场、宏观经济的深 登录账号/直服邮件/ 研究产品
度研究报告、热点事件快评、突发事 纸质报告/光盘邮递
金牌客户



常年财务顾问(日常 与增值服务)协议
常年财务顾问(日常
白金客户



与增值服务)协议+ √
常年财务顾问(企业
理财咨询)协议
第九条 对于银牌客户和金牌客户,各分行可根据客户需求, 与客户签订常年财务顾问(日常与增值服务)协议(见附件一), 提供日常咨询和增值研究服务。对于白金客户,各分行除与其签 订常年财务顾问(日常与增值服务)协议之外,还需签订常年财 务顾问(企业理财咨询)服务协议(见附件二),提供企业理财咨 询专项报告;不得与客户仅签订常年财务顾问(企业理财咨询) 服务协议。
2.向乙方提供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所需的基本资料和相关信息
等,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3.按双方协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常年财务顾问费和相关费用。
4.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
提供(披露)乙方提交给甲方的材料与文件,以及转载从乙方财
务顾问网络平台上获得的信息。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及时履行本合同。
第五章 内控管理
第十九条 审批制度。各行开展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应严格执
-7-
行总行年度基本授权办法,严禁超授权审批和签订常年财务顾问 业务协议,授权以单笔协议为准。各行制定的常年财务顾问业务 实施细则和相关的制度办法应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常年财务顾问的基本业务档案包括常年财务顾问 业务审批表(见附件三)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服务协议,其他业 务档案由各一级(直属)分行根据业务需要在本行常年财务顾问 业务实施细则中规定。
日常
1d:网上问答
咨询
2a: 现场拜访
服务
2、金融产品 向客户推介银行及其他金融产品,并 2b:电话
咨询
就相关问题答疑。
2c:邮件
2d:网上问答
定期向客户发布各类研究产品,包括 3a: “财务顾问专区”
对相关行业和客户、资本市场、宏观 网络登录账号/直服
3、普通增值
经济的跟踪研究,对整体运行状况、 邮件
-2-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是指我行充分利用人 才、信息、科技等优势,为客户提供的持续性和有偿性财务顾问 服务。
第三条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以法人客户为主要目标客户,其 他客户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服务,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季度 (含)以上。
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协议以资共同恪守和执行。
-9-
二、常年财务顾问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包括日常咨询服务和增值研究服务。基本
服务内容如下所示:
服务 具体服务
分类
说明
可选服务方式
1a: 现场拜访
1、日常财务 为客户提供日常投资、融资、财务运 1b:电话
咨询
营等方面的咨询和答疑。
1c:邮件
第十二条 一级(直属)分行投资银行部门作为辖内常年财 务顾问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常年财务顾问 业务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客户分级标准;指导或直接参 与辖内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营销和服务;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分行 特色服务和产品;解答下级行和有关客户咨询;指导和督促下级 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一、常年财务顾问(日常与增值服务)参考协议书 二、常年财务顾问(企业理财咨询)参考协议书 三、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审批表
-8-
附件一:
常年财务顾问(日常与增值服务) 参考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负责人: 地址:
一、序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
第四条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实行“客户分级、服务分级、收 费分级”的运营模式,根据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服务组 合,并实行分类定价。根据客户需求和服务组合由简单到复杂, 收费标准由低到高,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客户顺次划分为“银牌客 户”“金牌客户”和“白金客户”三类。具体分类标准由各一级(直 属)分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根据客户不同类别和需求,向其提供不同的常年财务 顾问服务组合,对各类客户提供的基本服务建议如下:
-4-
服务与协议 日常
增值研究服务
企业理财咨
协议类型
类型
咨询

服务 普通增值 高端增值 投资/融资/
研究服务 研究服务 企业财务管
理咨询(专
客户类型
项报告)
银牌客户


常年财务顾问(日常 与增值服务)协议
件分析及预测等。
-3-
协助客户策划短期和中长期投资活
企业投资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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