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刑法条文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所谓“非法活动”。
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挪用资金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罪名解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三)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
挪用资金罪立案追诉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追诉标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立案追诉标准【刑法法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用于本人使用或他人使用的,金额大,不超过三个月,或者不超过三个月,如果金额大,为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如果单位使用的资金数额很大,或者金额很大,则退还金额超过三年。
十年监禁。
国有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本法第一款所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侵占本单位或者委托人的资金,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诉标准】一、旧的追诉标准:(1)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起诉标准的规定(公法[2001]11)最高国家公安部关于起诉经济犯罪案件标准的规定:挪用资金(“刑法”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挪用单位资金一万多万元,拖欠三个多月的;2、挪用单位资金一万多元至三万元以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3、挪用单位资金5000元至2万元的非法活动。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管辖公安机关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2010年)第85条[挪用资金(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用职权挪用单位资金或者向他人提供贷款的,应当立案起诉:(一)挪用单位资金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拖欠三个月以上的;(二)挪用单位资金10,000至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三)挪用单位资金数额五千元至二万元的违法行为。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首先,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指挪用的资金数额。
根据我国
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情形。
也就是说,只有当挪用的资金数额达到或者超过十万元,才能
构成挪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
其次,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挪用的对象。
挪用资金罪
是指挪用单位或者集体的资金,因此挪用的对象必须是单位或者集
体的资金。
如果挪用的是个人的资金,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不能
依法立案。
再次,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挪用的手段。
挪用资金罪
是指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单位或者集体的资金。
也就是说,挪用资金必须是通过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来
实施的,只有符合这一条件,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
最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挪用的目的。
挪用资金罪
是指为了非法占有而挪用单位或者集体的资金,因此挪用的目的必
须是非法占有。
只有当挪用资金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才能构成
挪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
总之,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挪用的资金数额、挪用的对象、挪用的手段和挪用的目的。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
希望广大单位和集体能够加强资金管理,严格监督使用,防范挪用资金罪的发生,维护单位和集体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分析(孙立慷编)编者按:因为工作上的需要,整理了有关上述四罪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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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有限,请批评指正。
一、挪用资金罪(1)定义: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客观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首先,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
数额巨大,二是情节严重。
具体来说,数额巨大是指挪用的资金数
额较大,一般要求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是指挪用行为
造成了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只有当挪用资金的数额
巨大且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
责任。
其次,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相关的证据要求。
在立
案过程中,需要充分收集和确凿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银
行流水、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以证明被告人的挪用行为确实存在,挪用的资金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才
能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判。
除了数额巨大和情节严重的要求,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需
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动机。
主观故意是指被告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仍然故意实施挪用行为;行为动机是
指被告人为了个人私利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实施挪用行为。
只
有在被告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不良的行为动机时,才能构成挪
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严格的,需要同时考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证据确凿、主观故意和行为动机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只有当这些要求都得到满足时,才能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和审判。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审理,维护社会的法律和秩序。
挪用资金罪刑事判决书
挪⽤资⾦罪刑事判决书挪⽤资⾦罪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要怎么样才会触犯挪⽤资⾦罪的法律底线呢,挪⽤资⾦罪⼀般发⽣的地⽅就是公司,有的⼈为了⾃⼰的利益擅⾃挪⽤公司的资⾦,那么挪⽤资⾦罪的⽴案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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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资⾦罪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眉⼭市东坡区⼈民检察院。
被告⼈刘某某。
眉⼭市东坡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刘某某犯挪⽤资⾦罪,于2015年3⽉31⽇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夏-丽出庭⽀持公诉,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8⽇起,被告⼈刘某某应聘到眉⼭市**农资公司当业务员,负责送化肥并收货款。
⾃2013年3⽉⾄2014年5⽉,被告⼈刘某某陆续挪⽤邹某某、吴某某等客户交纳的货款⽤于⽇常开⽀。
公司发现后,被告⼈刘某某通过⼯资抵扣、现⾦还款等⽅式还款40904元。
截⽌案发前,刘某某尚⽋公司66550元。
被告⼈刘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
上述事实,被告⼈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送货存根单,辨认笔录,业务员聘⽤合同,眉⼭市**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帐⽬明细,还款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证⼈梁某某、陶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邹某某的证⾔,到案经过,被告⼈刘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挪⽤公司资⾦归个⼈使⽤,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其⾏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资⾦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
被告⼈刘某某系初犯,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有坦⽩情节,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条第⼀款,第六⼗七条第三款,第六⼗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犯挪⽤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
挪用资金罪相关法律规定
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决定》(注:此《决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资金挪用依据的会计法
资金挪用依据的会计法资金挪用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处理资金时,将他人的资金用于非法目的或非授权用途的行为。
在会计法中,对于资金挪用的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和惩罚措施。
本文将从会计法的角度出发,对资金挪用的依据进行探讨。
一、会计法对资金挪用的规定会计法是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一部法律,对于会计活动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和管理。
在会计法中,对于资金挪用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资金挪用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资金挪用是指会计主体将应当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非法使用于其他用途,或者非法占有、挪用他人资金的行为。
2.资金挪用的种类会计法对于资金挪用的种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资金挪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挪用资金,即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挪用于其他用途;二是占有、挪用他人资金。
3.资金挪用的责任追究会计法对于资金挪用的责任追究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使用和保管资金,并按照规定报告、公示。
对于违反规定的资金挪用行为,会计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理解会计法对资金挪用的依据,下面将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的财务主管小李,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挪用于个人投资。
他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进行了投资,获取了相应的收益,但未向公司报告或公示相关情况。
这种行为属于资金挪用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小李的行为违反了会计制度的要求,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公司可以依据会计法的规定,追究小李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小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受到行政处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资金挪用数额较大,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小李的行为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将面临刑事追究的后果。
三、预防资金挪用的措施为了避免资金挪用的发生,企业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一、基本概念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的主观心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追诉的犯罪行为包含三类:一类是挪用资金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追诉标准有数额及期限要求;一类是挪用资金用于投资、或企业经营等营利性活动,追诉标准有数额要求(更高),但无期限要求;一类是挪用资金进行高利贷或赌博等违法行为,追诉标准没有数额及期限要求。
二、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2010年09月20日来源:浏览次数:952 【字体:↑大↓小】背景色:[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挪用资金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挪用资金罪刑法规范总整理【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目录【相关规范】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1. 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0年)2. 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年)3. 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4.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以本组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2001年)5.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 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年)7.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8. 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年)9.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10.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二、失效的刑法规范1.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995年)2. 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5年)3. 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4.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正文【相关规范】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10月9日,高检发研字(2000)19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你院苏检发研字[1999]第8号《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请示》收悉。
挪用资金罪法条规定主要是什么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挪用资金罪法条规定主要是什么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挪用资金罪法条规定主要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都有哪些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
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在认定该罪的主体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类人员。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5号),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3.村民小组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问题的研究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挪用资金罪中规定的“其他单位”包括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资金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资金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资金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民事、行政责任一、《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公司法》第148条(高管行为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四、《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法》第151条(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8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公司法》第152条(股东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责任一、《公司法》第215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资金怎么定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怎么定罪立案标准挪用资金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和危害。
在刑事案件中,如何确定挪用资金的定罪立案标准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挪用资金定罪立案的依据和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挪用资金的定义挪用资金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或单位的资金或财物,不用于其原定的用途,或者用于自己谋取私利。
挪用资金通常是以欺骗、隐匿等手段进行的,其目的是获取个人或团体利益,而损害他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
挪用资金的立案条件要定罪立案对挪用资金进行审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主观方面: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以故意为目的的,即犯罪分子明知使用的资金是他人的,并且有将资金用于个人谋取私利的故意。
2.客观方面:资金的挪用必须是具体的、实际的,而不是抽象的意图。
实际使用他人资金,或者将资金用于非法途径的行为构成犯罪。
3.侵害客体:必须明确挪用资金的客体是他人或单位的财产,必须损害他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
4.构成犯罪:挪用资金的行为必须构成相关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如《刑法》中关于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
挪用资金的定罪标准在确定挪用资金的定罪标准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数额大小:挪用资金的数额大小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数额较大的挪用资金案件对刑事责任的追究更为严格。
2.挪用目的:犯罪分子挪用资金的目的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为了违法获利、敛财等目的,其定罪的可能性更大。
3.社会影响:挪用资金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程度也会影响定罪的标准,影响范围广、损失严重的案件更容易被定罪。
4.行为方式:挪用资金的行为方式包括手段、程序等,是否采用了欺骗、偷窃等非法手段也会影响定罪标准。
5.其他因素: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是否有自首、悔罪等表现,是否有立功表现等,这些也会影响定罪的标准。
挪用资金定罪立案的司法实践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资金的定罪立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官会根据证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定罪,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挪用注册资本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的基础,对于维护公司信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挪用注册资本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是被明确禁止的。
本文将详细阐述挪用注册资本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引言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的基础,它反映了公司的经济实力和信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应当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中,不得挪作他用。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挪用注册资本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分析挪用注册资本的法律后果,并提出防范措施。
二、挪用注册资本的法律后果1. 违反《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挪用注册资本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公司改正挪用注册资本的行为。
(2)罚款:监管部门可以对挪用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罚款。
(3)撤销注册资本: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撤销公司的注册资本。
2. 损害公司权益挪用注册资本会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同时,挪用行为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公司信誉。
3. 损害债权人利益挪用注册资本会导致公司资产减少,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在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能无法得到足额赔偿。
4. 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挪用注册资本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防范措施1. 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权限和审批程序,防止挪用行为的发生。
2. 加强财务监管公司应加强财务监管,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3.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股东、债权人披露资金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
4. 加强员工教育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防止挪用行为的发生。
5. 强化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管,对挪用注册资本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结论挪用注册资本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是被明确禁止的,其法律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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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刑法条文
用资金罪刑法条文 .............................................................................. ..................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 3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资金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5)
挪用资金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审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件,要注意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来。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将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你院苏检发研字〔1999〕第8号《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000年十月九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资金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
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
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三、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
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