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代考入刑
代替考试罪探讨
代替考试罪探讨[摘要]代替考试罪是指让他人代替自己或者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替考双方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侵害了国家考试秩序,并且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本罪的处罚对象主要是职业代替考试者,并减轻对一般代替考试者与被替考者的处罚,对为替考者制作虚假证件,提供帮助的工作人员和帮助替考双方建立联系者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该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存在区别与竞合。
[关键词]代替考试罪;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职业代替考试者;共犯《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代替考试罪正式列入刑法,代替考试罪是指行为人要求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或者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违反刑法的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代替考试罪适用范围模糊不清,探讨代替考试罪旨在解决代替考试犯罪厘清。
在犯罪主体上是否应该同罪同罚,是否存在共犯,牵连犯,与其它类考试犯罪的区别在哪里。
本文将在分析代替考试罪特征、主体处罚、帮助行为与其它类考试犯罪区别的基础上进行探讨。
一、代替考试罪的特征(一)犯罪客体学者对代替考试行为侵害的法益存在不同看法,有的人认为侵害的是考生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有的人认为侵害的是考试秩序。
[1]本文认为,代替考试罪侵害的法益是考试秩序。
首先,考试秩序作为代替考试罪的法益跟考试制度特点是一致的。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都是由国家安排和组织的,通过考试获得各种证书并受到国家和社会认可。
因此,认为代替考试行为侵犯的法益是考试秩序比较合理。
其次,拿考试秩序与考生公平竞争的权利相比,考试秩序在适用上有明显的优势。
考生的公平竞争权利是个人法益,而代替考试行为实际上是对一种由很多个人利益组成的整体利益的侵害,很难具体的确定哪一位考生因为代替考试行为而受到侵害,若把考生公平竞争权利当成法益的话,在适用时存在明显的障碍。
(二)客观方面1.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刑法修正案九》中,虽然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何种类型的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代替考试罪所适用的“国家考试”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江西高考替考案枪手支持在刑法中设替考罪
江西高考替考案枪手支持在刑法中设替考罪江西高考替考案枪手支持在刑法中设替考罪今年6月7日,高考当天,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跨省替考组织在南昌参加高考,随后南方都市报发布调查报道,并主动配合警方端掉该替考团伙。
7月7日,江西省教育厅通报称,此事件中共有42人被处理———6名替考组织者及中介人员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查处;7名被替考考生和7名替考者,按教育部第33号令及相关规定处理;涉案的22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相关处分。
日前,因此次替考被开除学籍的一名大学生“枪手”敖辉(应替考者本人要求,本文使用化名“敖辉”)致电南方都市报,表达悔恨之情,希望得到社会原谅和帮助,给他机会从头再来,他想找份工作减轻家庭负担。
他同时认为替考罪应入刑,明晰替考产业链上每一个环节的处罚规定,以此遏制替考行为。
农村娃因拮据替考挣钱“我们村经济落后,好多人小学、初中就辍学了,我高考那年就几个同学考上大学,我是考得最好的。
”敖辉告诉南都记者,他曾在全市统考中考进前十,然而2012年高考那年,他的成绩并不理想,只高出了一本重点线30多分,担心复读压力大、加重家里负担,敖辉最后报考了武汉一所高校并被录取。
敖辉说,敖辉在大一那年综合测评排名专业第一,并荣获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共青团员、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等荣誉。
南都记者从多个渠道予以证实。
敖辉的一名邻居告诉南都记者,敖家家境不好,在村里现在连屋都没有了、在郊区租房,父母从前务农,近几年外出打零工供敖辉读书。
这名邻居回忆说,“那孩子从小就聪明、发奋,孝敬老的,爱护小的,逗村里人喜欢。
”“父母在郊区租房,在学校我一个月生活费500元,经常吃泡面,有些常用的日用品也不买,能不参加的集体活动就想法子不参加,就为省点钱。
”敖辉说,他在校生活拮据,同校有学长反复劝他去做“枪手”,称一切都买通了,即便考上二本院校,报酬也足够下学期的学费和生活费了。
敖辉说,起初他都拒绝了,“毕竟好不容易从农村鲤鱼跳龙门,觉得高考很神圣公平。
与高考有关的刑法九解读
与高考有关的刑法九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高考中各类违规行为,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的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坚决取消学籍。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和新修订的教育法都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论《刑法修正案(九)》之替考入刑
论《刑法修正案(九)》之替考入刑近年来考试作弊行为十分猖獗,已经严重侵害了我国考试制度及社会秩序,而之前刑法在此方面的空白也使得作弊行为愈演愈烈,基于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考试作弊新罪。
本文首先介绍替考入刑之背景及相关案件,指出了现今考试作弊行为的严重性;其次概述了《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名设置产生的争议;最后从理论层面对该条规定进行了系统阐述,并主要针对替考行为入罪后的司法适用问题提出作者的观点。
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正式实施。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不少新罪名,其中就包括一系列组织作弊、替考行为的犯罪化。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考试中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问题,我们都不陌生,无论是在国家考试抑或是日常考试中都存在上述问题。
自古以来,人们都认为读书是出人头地的最主要方法,并一直秉持着知识能够改变命运的想法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学习。
而作为继续学习的选拔方式——考试,就承载了我们改变命运的梦想。
然而,随着知识的普及,教育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为了能够进入好的学校、取得好的工作岗位而不惜背弃诚实信用原则,选择以作弊的形式来争得本可能属于他人学习或工作的席位,侵害了他人公平竞争的权利。
而今,网上、街头到处都充斥着倒卖作弊工具的小广告,组织作弊甚至成为一种发家致富的产业。
一、替考入刑前产生的问题及处理方式替考入刑前考试作弊现象泛滥:今年高考当日,《南方都市报》以记者卧底的形式曝出江西南昌的大规模替考事件。
多名“枪手”在南昌参加考试,其中6名在南昌十中替考。
论代替考试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产学研理论与实践科技经济导刊 2016.24期论代替考试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杨 乐(宝鸡文理学院 化学化工学院 陕西 宝鸡 721016)《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代替考试行为将归入刑法规制的范畴。
为较好的理解和适用该法条,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该法律规定的出台的深刻社会背景。
2014年月,哈尔滨理工大学MBA研究生入学考试9人作弊,涉案金额150余万元;2014年6月,河南杞县高考替考案,替考考生达127人,涉案人员除学生外,还包括主考官1名,监考教师12名,中介4名;2015年6月,江西南昌高考作弊案,涉案人员42人,涉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介组织、高校学生等……研究生入学考试、高考、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各种类型的考试中考试作弊和代替考试行为层出不穷,并且犯罪人数也在一次次的刷新纪录,致使公众对各种考试的信任度也跌到了冰点。
《刑法修正案九》正是在此种社会背景下,将代替考试纳入刑法规制,以期能维护考试公平和社会正义。
1 代替考试入刑的社会争议考试最为一种最常用的人才选拔制度,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
我国成体系的考试制度最早可追溯至隋代炀帝所创立的“科举制度”,它是我国自隋至清1300多年间最重要的人才选拔制度体系,为我国古代历史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人才保障,同时也为中下阶层进入上层社会提供了一个必要的通道。
正是有了这种利益的驱动,考试作弊和代替考试现象也一直伴随着考试制度至今仍“经久不衰”。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代替考试这种一直被公众认为“不道德”的违法行为终于纳入刑法规制,公众对这一法律规定的社会效果充满了期待。
但也有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全国人大代表魏旋君认为,代替他人考试和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可以用严格的行政处罚,应慎重入刑,杜黎明也认为,替考行为更适宜用行政处罚来进行规范,不适宜用刑法规范来进行调整。
代替考试罪探析
代替考试罪探析作者:李春丽来源:《人间》2016年第01期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代替考试罪,对于这个新罪名有必要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同时本文还研究了代替考试罪的停止形态,认为将身份验证完毕进入考场作为既遂的标准更为适宜。
关键词:代替考试罪;构成要件;停止形态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075-01近日,首例代替考试入刑案由北京海淀法院审结。
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审理的第一起代替考试构成犯罪的案例。
在刑法修正案九还没有实施之前,对于替考的行为并没有刑法上的相关规定,因此一般都是将这些替考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的手段来处理,但是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一部分替考的行为开始受到刑法的规制。
一个行为之所以被判定为是犯罪行为,其需要满足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要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
在现实中有各式各样的行为,在刑法发展的路径中将这些行为进行抽象的、一般化地概况,归纳出了构成要件,当一个行为满足了这些构成要件,则该行为有了进行刑法评价的可能性。
第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即行为已经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第三,行为还需要满足相应的责任要件。
如果有违法阻却事由或者不符合责任要件,则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一)代替考试罪的客体。
我国刑法的编纂主要是按照客体分类来进行编写的。
从代替考试罪在刑法中所处的位置来看,其设置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这可以体现出代替考试罪侵害了国家对于社会的管理秩序。
我国的一些考试的设置、程序、选拔要求等相关规定是在我国法律中加以规定的,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历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资格类考试,这些考试共同构成了我国选拔人才的体系。
这些考试不仅关乎考生个人的前程,更是一个国家选拔人才、培育人才、构建教育性社会的基石。
因此在相关的法律中都对这些考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各个程序环节也相当严格,非其他类型的考试所能比拟。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此,省人事考试中心邀请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
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代替考试行为入罪之刑法思考
代替考试行为入罪之刑法思考作者:李稷平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07期摘要:当今社会诚信缺失,“抢手替考”作为严重的考场作弊现象,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仅靠道德无法进行约束,少量的部门规章亦无法规制。
因此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中增设了“代替考试罪”。
本文对该罪进行了适当的解读,以期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运用。
关键词:代替考试罪;国家考试;既遂《修九》第25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将该罪名确定为“代替考试罪”。
虽然代考行为入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解释是众说纷纭,造成了本罪在司法适用中举步维艰。
本文拟对该罪进行具体的解读,以期能够将该罪更好得适用于司法实践中。
一、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理解国家考试是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的,为国家选定特定的人才的考试活动,也是目前在我国影响力最大的考试。
此处“法律”的范围是否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否仍然包括国务院及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均没有做出清晰的解释,因此“法律”的范围还有待明确。
同时,在我国每年组织的考试就有两百多项,有总计三千多部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均规定了关于考试的内容,是否都将这些考试纳入到刑法的范畴进行评价?故目前迫切需要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作出更加详细和清晰的规定。
(一)国家考试的内涵至今,国内尚未有法律对“国家考试”的内涵作出明确的界定。
笔者认为,国家考试是国家法定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的,面向全社会公开进行的,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举行的国家统一考试。
国家考试具备以下特点:第一,是一项国家活动,其组织实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第二,是一种行政行为,国家考试的主体特定,往往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主体地位;第三,具有公开性,须面向全社会的考生;第四,具有特定的目的,出于选拨国家所需人才,合理分配国家资源,服务社会的目的。
组织代替他人考试罪案例
组织代替他人考试罪案例案例一:案情描述:2019年,某高考期间,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称,在某高考考点附近的一家培训机构内存在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
警方侦查后发现,该培训机构通过收取高额费用,安排替考人员冒名顶替学生参加高考,并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准考证等欺骗考试工作人员。
处理过程:警方进行了秘密调查,搜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涉案人员的通信记录、收据、伪造准考证等。
在高考期间,警方突击搜查了该培训机构,当场抓获了两名涉案人员以及多份伪造的准考证等。
经过对涉案人员的审讯,警方调查清楚了整个代考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涉案人员最终被依法判处了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该培训机构被勒令停业并处以巨额罚款。
参与代考的考生也被取消了高考成绩并受到相应的处分。
案例二:案情描述:2018年,某乙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期间,有多名考生被曝光通过组织代替他人考试的方式作弊。
警方接到举报后,迅速介入调查,并联系相关考试机构展开合作,进行现场监控和取证。
处理过程:警方展开了反扒窝点的行动,先后查处了位于不同地区的三个代考窝点,抓获了组织代考的主要犯罪嫌疑人。
警方查封了窝点内后期代考所需的各种工具和资料,还搜集到了多份相关考试的伪造考试证明和替考人员的照片、信息等。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后,参与代考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参与作弊的考生被取消了考试成绩,被限制一定时间内不得参加相关资格考试。
警方还对相关机构进行了整改,加强了考试安全管理,提高了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以上是两个组织代替他人考试罪的案例。
这类案件的处理过程需要依靠警方的调查和取证,以及相关考试机构的合作。
对于参与代考的人员和机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并对相关考试进行整改,维护考试的公正和严肃性。
代替考试罪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代替考试罪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作者:李曦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摘要: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为代替考试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国家考试”范围的界定,犯罪形态的区分,罪数形态的认定,特别是对于居中介绍者的行为究竟是属于组织考试作弊罪还是代替考试罪的共犯均存在一些争议,本文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代替考试罪司法适用中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思考。
关键词:代替考试罪;国家考试;犯罪形态;牵连行为;刑罚适用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第一款规定的考试”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这一规定自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国家考试制度以及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均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与需要明确的地方,仍需要进一步地解释研究。
一、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代替他人考试的、其他为代替考试犯罪提供帮助的。
2.犯罪客体代替考试罪设置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即表明代替考试罪侵害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为复杂客体,包括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
3.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希望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的资格;代替他人考试的,则希望通过替他人考试获取非法收益,二者都具有侵害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的故意。
4.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指使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这里需要明确两个问题:其一是何种作弊行为,应当入刑,即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二是何种考试,应当入刑,《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自考替考者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吗
自考替考者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吗自考是一项普及教育的方式,让更多人有机会通过自学来获取所需的知识与技能。
但有些人因为懒惰或者实力不足,会选择通过替考来获取此类证书。
但是,替考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会涉及多种法律责任。
本文将围绕替考问题,详细阐述替考者会触犯哪些刑法,构成什么犯罪行为以及如果违法会面临哪些法律惩罚。
一、替考概念替考是指由他人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替考者替代考生去参加考试,无论是本人或邀请他人代替考生,都是不合法的,这样的做法将触犯刑法的多条规定。
二、替考者行为触犯的刑法1.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未经许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拒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功能或者添加、篡改、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严重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替考者替代考生去参加考试,并且在考试中使用电脑等相关设备等,都是不合法的。
这样的行为就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规定:未经许可,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对于替考者而言,如果他们使用计算机等设备知道存储考试相关信息,为考试打分改分等行为,都将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的相关规定,触犯了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3.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处拘留或者罚金。
替考者的行为很容易破坏考试系统的正常运行,这意味着它涉及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4.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非法侵入受害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处拘留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考试角度的《刑法修正案(九)》总则
司法考试角度的《刑法修正案(九)》总则一、保安处分预防犯罪的要求。
禁止从业:释放后三至五年。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增加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合理限制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才可以执行死刑。
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完善异种自由刑的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并罚拘役,吸收;有期徒刑、拘役分别并罚管制的,并科。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分则一、增加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周延惩罚1、帮助恐怖活动罪(共犯行为正犯化)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预备行为既遂化)“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高考冒名顶替构成什么罪
高考冒名顶替构成什么罪高考冒名顶替相关法律责任高考冒名顶替相关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考冒名顶替的,是属于考试作弊的行为,各科成绩无效,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世分量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新作弊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作弊相关法律规定许多⼈把⾼考作为⼈⽣的转折点,希望就此改变⾃⼰的命运。
的确⾼考的严谨和公平是许多寒门⼦弟改变⾃⼰命运的⼀个有利法宝。
然⽽每年依旧有许多考试作弊事件的出现,这不仅影响考试的公平公正,还对⾃⼰的⼈⽣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遗憾!那么,最新作弊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就给⼤家讲解⼀下。
最新作弊相关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条款将⾸次适⽤于⾼考,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刑法》在第⼆百⼋⼗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为他⼈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为,向他⼈⾮法出售或者提供第⼀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或者让他⼈代替⾃⼰参加第⼀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考中各类违规⾏为,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考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考⽣诚信电⼦档案;已经⼊学的要坚决取消学籍。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当前考试作弊⾏为已呈现团伙化、产业化的特征,形成了制售作弊器材、考试前或考试中偷题、雇佣枪⼿做题以及销售传播试题、答案等的“⼀条龙”考试作弊产业链。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利⽤⾼科技和互联⽹偷题、销售传播试题和答案的⾏为也很难被发现。
可见,组织作弊⾏为已经严重扰乱考试活动的正常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此,有利⽤刑事⼿段进⾏打击的必要。
综上所述,考试作弊是需要受到相应的惩罚的,⽽且有可能是会受到刑事处罚的,最新的法律规定,对于严重的考试作弊⾏为,是会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替考也会犯罪
替考也会犯罪?案情介绍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2015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侯某在某大学旧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被告人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
被告人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2016年3月14日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侯某、虎某代替考试罪一案。
法院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虎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北京法院审结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虎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检方指控侯某、虎某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法律依据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生作弊”和“替考”等考试作弊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到《刑法》之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面增加了“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
新增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点评代替考试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犯罪行为。
依据这条规定,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代替他人考试者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两大类,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行为内容包括替考者冒充身份代他人考试的行为,也包括要考试者让他人冒充自己身份替代考试的行为。
替考刑法规制初探
作者: 王林
作者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武汉430000
出版物刊名: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页码: 43-45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4期
主题词: 替考 刑法规制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摘要:近年来,替考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严重破怀了社会公平和国家的考试选拔制度,但我国的法律对此问题的相关规定是不完善的,对替考者、被替考者以及替考组织者是否都应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是存在争议的,厘清替考中的不同法律关系,理清不同主体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对解决替考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代替他人考试如何定罪处罚
代替他⼈考试如何定罪处罚在现实⽣活中我国公民提升学历、考取资格证书都需要进⾏考试的,⽽有些⼈为了能顺利通过考试,会找其他⼈代替其考试,⽽这种⾏为是违法犯罪的,那么代替他⼈考试怎样定罪处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代替他⼈考试如何定罪处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国家组织的考试中有代替他⼈考试等⾏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按代替考试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法使⽤窃听、窃照专⽤器材罪】⾮法使⽤窃听、窃照专⽤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百⼋⼗四之⼀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为他⼈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为,向他⼈⾮法出售或者提供第⼀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或者让他⼈代替⾃⼰参加第⼀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代替考试罪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的⼈。
具体⽽⾔,本罪主体包括两种⼈,⼀是应试者;⼆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
被组织起来进⾏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第284条之⼀第1款组织考试舞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
2、主观⽅⾯本罪的主观⽅⾯为故意。
3、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4、客观⽅⾯本罪的客观⽅⾯表现为代替他⼈或者让他⼈代替⾃⼰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为。
“代替他⼈”,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去参加考试。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国家组织的考试中有代替他⼈考试等⾏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按代替考试罪追究刑事责任。
代替考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罪名
01 罪名设立
03 犯罪形态 05 案例回放
目录
02 犯罪构成 04 处罚 06 法律解读
基本信息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 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其千元。
法律解读
法律解读
考试是国家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保持考场风清气正、维护考试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诚信与 和谐稳定。
“替考”是一种冒充身份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弄虚作假的行为。“替考”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 严重影响考试的公平性,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考试作弊也属于一种 社会不正之风,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影响到人才选拔的公正, 属于一种严重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和予以严惩。
被告人侯某、虎某及其各自委托的辩护人对检方的指控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侯某、虎某当庭表 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代替他人参加、被告人虎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 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检方指控侯某、虎某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草案二审稿缩小对替考等考试作弊行为刑事处罚的范围,将打击面主要聚焦在国家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考 试。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2015年11月1日之后的替考行 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犯罪构成
注册考试代考的处罚
注册考试代考的处罚
嘿呀,朋友们!今天来唠唠注册考试代考的处罚这事儿呀,可千万别小瞧了这事,那处罚起来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呢,听我给你们讲讲我听说过的一件关于这事儿的例子,你们就能更明白了。
我有个朋友的朋友,叫小李吧,他呀,脑袋一热,干了件特糊涂的事儿。
当时有个挺重要的注册类考试,小李自己没好好复习,心里就打起了歪主意,想着找个人代考呢。
他还真就通过一些不太靠谱的渠道,找了个据说学习挺好的人去替他进考场了。
结果呀,那监考老师可不是吃素的,眼睛可尖了,一下子就发现了代考的猫腻。
监考老师当时就严肃起来了,把代考的那个人和相关情况记录得清清楚楚的,直接上报了呀。
小李在考场外面还等着好消息呢,哪知道等来的是被调查的通知,吓得他脸都白了,心里直念叨:“哎呀,这下可完蛋了呀。
”
按照规定呀,小李作为让别人代考的那一方,首先成绩肯定是作废了,而且还被禁止在一定年限内再参加这个考试呢,好像是好几年都不能再报名了,之前花的那些报考费啥
的也都打水漂了,多可惜呀。
而那个帮忙代考的人呢,处罚也不轻,不仅被取消了这次考试的成绩,还被记了个诚信档案的不良记录,这不良记录跟着他,以后不管是找工作还是再参加别的重要考试啥的,都可能受影响呢。
据说他后来后悔得不行,直拍大腿说:“哎呀,真不该为了那点钱干这糊涂事儿呀。
”
除此之外呀,要是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呢,说不定要被罚款啥的,反正事儿就闹大了。
从这件事儿就能看出来呀,注册考试代考的处罚那是相当严厉的,可千万不能有这种侥幸心理,想着走捷径呀,老老实实自己复习,凭真本事去考试才是正道呢,哈哈,大家可得记着这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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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中国考试不光属于学生的专利,有的工作了十几年甚至更多时间的人,为了晋升或改变现状不得不参加国家组织的考试,就有部分人没有好好准备或没有能力通过,就想尽一切办法,拼死一搏。
于是想到找人替考,代考行业应运而生,以前的处罚只是行政处罚,最多拘留几天和取消考试资格,今后注意了,无论代替他人还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都要入刑。
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二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一、入罪的必要性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这次《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以及在上述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等相关行为入罪,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为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一)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从高考到考研,从各类等级考试到各种职业资格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常常出现替考“枪手”的身影。
替考行为以及组织作弊行为对于整个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首先是严重损害了国家考试制度的公信力。
考试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其程序的公正性,考试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了结果的公平、公正,而枪手替考及组织作弊行为则是在考试程序中弄虚作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从而造成结果的不公正,使整个国家考试制度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其次是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践踏了公平竞争赖以存在的基础,使考试作为衡量评判考生水平高低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严重影响了社会人才评价、选拔机制的正常运行,使考试的社会功能受到破坏性的影响和扭曲,对于社会的公平竞争原则是一种践踏。
再次,破坏了社会的诚实信用原则,动摇了社会的诚信道德基础。
使人们对国家考试制度和诚信道德理念失去信心,产生绝望的感觉。
最后是侵害了其他参考人员的合法利益。
枪手替考是在用不正当的手段参与竞争,既不正获利,又侵害了他人可以通过公平竞争上升的利益。
由此可见,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侵害了公平的考试制度,又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本质特征,因此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入罪,是符合构成犯罪的本质特征的。
(二)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在于,对于某种危害行为如果由其他法律处理便能有效地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就不应适用刑法。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面对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公安机关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即准考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与拘留),教育部门只能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进行一些行政处罚;但这种处罚力度显然无法遏制日益严重的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的存在。
由于替考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对其处罚的严厉程度与其产生的实际危害不相适应,据此,《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将其入罪,是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换言之,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三)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将上述相关行为入罪,满足了在刑法上构成犯罪需具备刑事违法性的特征,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三个特征都已具备。
(四)将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入罪与国际社会相接轨
在美国,对于考试替考作弊严重的行为,可能触及危害国家安全罪。
2002年,美国执法部门在国内13个州以及首都华盛顿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
大多数人涉嫌花钱请人代考,还有一部分则是专门替他人考试的“枪手”。
美国司法部官员在声明:所有被逮捕的学生都面临阴谋欺诈的指控,如果指控成立,将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的处罚。
在香港,按照《刑事罪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替考按照虚假文书犯罪论处,如果定罪可判刑14年监禁。
而台湾专门为考试作弊立法,台湾地区“刑法”第137条规定了“妨害考试罪”:对于依考试法举行之考试,以诈术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发生不正确之结果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新台币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二、入罪后法律适用问题及解读
(一)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尚需明确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替考犯罪的考试范围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如此规定尚不明确,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是否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还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各部位制定的行政规章也包含在内?目前,我国国家级考试达到200多项,这些考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一是高等教育考试,也称选拔性考试,如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二是资格考试,如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三是水平等级考试,如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和职称考试;四是人事考试,如招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试、省级公务员考试。
这些考试是对考生有重大影响及重大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能否通过此类考试,直接影响一个人的前途和命运。
但是此类考试的性质、指导原则和指导思想很不一致,涉及到组织考试的规模大小不同以及人员范围宽窄不一等等,是否将此类所有的考试都划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需要法律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实施起来具备可预测性。
由此可见,我国应制订一部统一的关于国家考试的法律来进行规范。
(二)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之解读
1.主观要件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以及在上述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等相关行为入罪,由此可见,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是不需要以“谋利”、“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
行为人只要明知自己实施的是替考行为或让他人替考的行为、以及组织替考作弊的行为,追求或放任其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法律上就构成此罪。
由此可见,此罪是故意犯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都可以构成。
同时,此罪还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已经侵害了国家正常的考试秩序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等法益。
2.犯罪主体
笔者认为,替考和让他人为自己替考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好判断认定;而组织作弊的犯罪主体则比较复杂,在现实中不仅有组织考生作弊,还有组织考生家长或老师集体作弊的现象出现。
例如,所谓的高考“移民”,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考生家长亲自运作。
因此,如果单纯对“组织考生作弊”进行处罚,那么此条文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故《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作弊”入罪后,能将更多与组织作弊有关的犯罪主体囊括其中。
3.犯罪客体
笔者认为,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正常的考试秩序和他人与考试有关的合法权益。
4.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上述行为在法律上皆是构成犯罪的。
5.量刑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了替考者或者让他人替考者,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外;其他上述组织作弊或提供帮助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比组织作弊者,替考者与让他人替考者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都比较轻,故根据罪则刑相适应的原则,处罚力度自然较轻。
此外,对作弊器材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入刑,此罪的法定刑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这次《刑法修正案(九)》中,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综上所述,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将枪手替考作弊及相关行为入罪,是立法的进步,但具体细节尚需要进一步完善。
附《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文: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