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2012年7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党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年来,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作为一种新兴网络文化业态发展迅速,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人民群众参与文化建设方面提供了新的渠道。
但必须看到,部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出现了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等问题,亟需加强引导和规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繁荣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通知如下:一、鼓励生产制作健康向上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一)生产制作健康向上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是繁荣发展网络文化、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的重要方面。
作为面向社会大众的文化产品,必须始终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积极传播主流价值,充分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国家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影视节目制作单位等各类机构,生产制作适合网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二、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机构准入管理(一)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具有满足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具备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2005年8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现了变相出租、转让广播电视频道、频率和时段、栏目(以下统称频道)的现象,导致了宣传编辑权和经营控制力的削弱,影响了广播电视宣传安全和运行秩序。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切实保障广播电视健康有序发展,通知如下: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非公有资本、外资及外资背景资本不得以任何方式投资经营广播电视频道,不得通过经营活动变相进入广播电视频道及宣传编辑业务。
二、在牢牢掌握主要领导干部任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配置控制权、宣传内容终审权的前提下,广播电台、电视台可将音乐、科技、体育、娱乐等节目制作业务、广告代理经营业务剥离组建公司运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组建节目制作、广告代理经营公司,应以现金出资,不得将频道资源、业务、品牌等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组建公司。
经广电总局批准,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上述节目制作公司、广告代理经营公司可以吸收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但投资方不得参与宣传编辑业务。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要完全掌控频道定位、栏目设置、组织编排、审查播出等宣传编辑权和广告定价、时段安排、审查发布等经营决策权。
在掌握节目策划(包括类型、风格、内容)和制作业务主导权的基础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联合、委托等方式与社会机构合作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以外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广电办发〔2021〕267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广电办发〔2021〕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近年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不断推出优秀作品,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从严整治艺人违法失德、“饭圈”乱象等问题,旗帜鲜明树立爱党爱国、崇德尚艺的行业风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
广播电视机构和网络视听平台在节目演员和嘉宾选用上要严格把关,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
政治立场不正确、与党和国家离心离德的人员坚决不用;违反法律法规、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人员坚决不用;违背公序良俗、言行失德失范的人员坚决不用。
二、坚决反对唯流量论。
广播电视机构和网络视听平台不得播出偶像养成类节目,不得播出明星子女参加的综艺娱乐及真人秀节目。
选秀类节目要严格控制投票环节设置,不得设置场外投票、打榜、助力等环节和通道,严禁引导、鼓励粉丝以购物、充会员等物质化手段变相花钱投票,坚决抵制不良“饭圈”文化。
三、坚决抵制泛娱乐化。
坚定文化自信,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树立节目正确审美导向,严格把握演员和嘉宾选用、表演风格、服饰妆容等,坚决杜绝“娘炮”等畸形审美。
坚决抵制炒作炫富享乐、绯闻隐私、负面热点、低俗“网红”、无底线审丑等泛娱乐化倾向。
四、坚决抵制高价片酬。
严格执行演员和嘉宾片酬规定,严格片酬管理告知承诺制度。
关于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近一时期以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大量举办、播出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
大多数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能坚持正确导向,把握健康格调,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同时也存在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过多过滥,有的内容粗俗、格调不高等问题。
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此类节目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要把群众参与的选拔活动尤其是全国性或跨省(区、市)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作为重要节目内容加强管理。
要坚持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三贴近原则,严格把好节目的审查、播出关,要为党的十七大的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的数量,切实提高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的质量,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粗制滥造,拖沓冗长。
各类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的内容、品味、格调都要积极向上,健康高雅,愉悦身心,陶冶情操,体现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面向社会招募、组织参赛选手(包括各类专业人员)参加并通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各类大赛、比赛、选拔、评奖、排行、竞技及其它公布排名、获奖结果的活动均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
四、经总局批准的地方上星频道、上星频率举办、播出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前三个月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举办、播出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提前三个月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
五、在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由国家广电总局负责调控。
分赛区活动不得在各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
六、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举办本省(区、市)范围内的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后,在本省地面频道播出,不得在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
省级卫视行业宏观环境分析
0804601213 工商二班刘君省级卫视行业宏观环境分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在我国普及最广的传播媒介就是电视。
2003年,我国家庭电视机拥有量已达到3.7亿多台,远远超过美国当年的1.9亿台,电视观众12.17亿,均位居世界第一。
截至2008年底,全国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近96.59%,覆盖人口超过12亿。
电视作为一种重要的休闲和获取信息的方式,特别是在中国经济还不发达网络还不盛行的上个世纪,在中国广大民众中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和传播力。
而电视媒体经过近20年来的发展,在国家广电总局的宏观调控、媒体产业自身发展、市场环境的自我调节作用等多方力量的影响下,省级卫视各具特色,下面来分析中国电视媒体的宏观环境,其意义在于确认和评价各因素对企业在制定战略目标和进行战略选择时的影响。
一,经济环境分析图2图3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持续增长,居民可支配收入也在不断增加。
第三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越来越大。
下图是我国从2003年——2008年第三产业对GDP的贡献率。
图4第三产业中媒体产业不断发展。
广告收入是媒体产业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广告则是国际国内的广大企事业单位为扩展市场、提高销售、打造品牌、提高声誉等不同目的而进行的资金投入,通过媒介这个平台向电视受众传递他们的信息,所以说,媒体产业的发展其实跟中国乃至全球的经济局势是密切相关的。
图5—广告市场仍然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单位:亿)174120032004200520062007根据以上图2-1可以看出,随着中国以及全球经济的持续增长,广告市场在这几年的发展中也呈现出持续、稳定的增长状态,所以可以说,广告可以看作是经济发展局势的“晴雨表”。
依据2007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广电总局的相关报告,2007年中国传媒产业总产值4811亿元,比2006年增长13.6%(见图2-2)。
其中全国广播影视总收入为1383.66亿元,比上一年增长了19.65%。
我国电视音乐选秀节目发展历程
我国电视音乐选秀节目发展历程作者:刘金晶来源:《今传媒》2014年第07期摘要:“电视音乐选秀节目”是指一种以音乐为表现内容,以歌唱为表达方式,以电视为传播载体,以比赛为竞争手段,进行选拔优秀音乐人才的节目类型。
从1984年的第一届《青歌赛》到2014年的《中国好歌曲》,我国的电视音乐选秀节目经历了三十年的历程。
纵观我国的电视音乐选秀历程,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四个时期。
“两个阶段”即重“选”和重“秀”阶段。
“四个时期”即雏形期、发展期、瓶颈期、复苏期,其贯穿在“两个阶段”之中。
关键词:电视音乐选秀节目;发展;历程中图分类号:G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7-0091-02 从1984年的第一届《CCTV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简称《青歌赛》)到2014年的《中国好歌曲》,我国的电视音乐选秀节目已经步入了而立之年。
这三十年间,音乐选秀节目的发展起起伏伏。
本文通过阅读大量节目文本试把握其发展历程,并分析其每一个发展阶段所呈现的特征。
一、电视音乐选秀节目概念电视音乐选秀节目是电视综艺节目的一种,从字面上看,是“电视”、“音乐”和“选秀”三个关键词的结合体。
“电视”为传播媒介,“音乐”是节目内容,而“选秀”是节目形态。
“选”有选择、选拔之意,而“秀”,可作“优秀”之解,也有表演、娱乐之意。
“选秀”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能力要求,选拔在某方面表现优秀的人。
因此“电视音乐选秀节目”是指一种以音乐为表现内容,以歌唱为表达方式,以电视为传播载体,以比赛为竞争手段,进行选拔优秀音乐人才的节目类型。
二、我国电视音乐选秀节目的发展历程纵观我国的电视音乐选秀历程,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四个时期。
“两个阶段”即重“选”和重“秀”阶段。
所谓重“选”阶段,是指以选拔挖掘歌唱人才为节目主要目的,秉承“秀”服务于“选”的节目理念,为选而秀,这一阶段以《青歌赛》为主要代表;而重“秀”阶段,指继《超级女声》以来的音乐选秀节目,这类节目以赚取收视率为主要目的,采取多样的节目表现形式,集商业性和娱乐性于一身,在衡量“选”和“秀”这架天平中,指针更偏向于“秀”。
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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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作者:
来源:《综艺报》2018年第22期
11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
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一些文艺节目出现的影视明星过多、追星炒星、泛娱乐化、高价片酬、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问题提出具体管理要求,指出严把文艺节目的内容关、导向关、人员关、片酬关,存在问题的节目,网上网下均不得播出。
《通知》要点如下:
遏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
严格控制偶像养成类节目,严格控制影视明星子女参与的综艺娱乐和真人秀节目;减少影视明星参与的娱乐游戏、真人秀、歌唱类选拔等节目播出量;积极扩大新闻、经济、文化、科教、生活服务、动画和少儿、纪录片、对农等公益节目播出量。
严控嘉宾片酬。
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 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
重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地面电视频道和其他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综艺节目的嘉宾管理均要符合上述规定。
加大电视剧网络剧治理力度。
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
广播与电视、上星频道与地面频道、网
上与网下要坚持统筹管理、统一标准。
加强收视率(点击率)调查数据使用管理。
坚决反对唯收视率(点击率)倾向;严禁播出机构对制作机构提出收视率承诺要求,严禁签订收视对赌协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干扰、造假收视率(点击率)数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0•【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8号)《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9年1月7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4号)经商务部同意废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一月二十日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以及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的4个规章和60个规范性文件。
一、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5号)2、《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12号)3、《音像资料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21号)4、《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4号)5、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广发干字〔1983〕0784号)6、关于对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提高退休费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广发干字〔1988〕0954号)7、关于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络技术规划领导的通知(广地综字〔1992〕6号)8、关于做好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的论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地发综字〔1992〕6号)9、关于做好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传输网技术规划的通知(广发地字〔1992〕238号)10、关于播音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广职改办字〔1994〕001号)11、关于办理部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意见(广人干字〔1995〕364号)12、印发《关于加强我部中青年干部交流的意见》的通知(广党发人字〔1996〕15号)13、关于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暂行规定(广人劳字〔1996〕305号)1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402号)15、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500号)16、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项目建设廉政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8〕799号)17、关于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1号)18、关于利用宾馆闭路电视系统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进行整顿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4号)19、关于2001年电视台可申请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来源范围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651号)20、关于印发《广电总局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发纪字〔2000〕685号)2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79号)22、关于在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中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确保安全播出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971号)23、关于开展第二期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365号)24、关于做好中国教育电视台“空中课堂”频道转播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425号)25、关于联合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097号)26、关于切实贯彻广电总局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168号)27、关于检查总局17号令执行情况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22号)28、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876号)29、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243号)3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号)二、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特大城市有线电视光缆传输系统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877号)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工作人员亡故后工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2〕311号)3、部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管理暂行规定(广人办字〔1994〕108号)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广人机字〔1994〕365号)5、关于在京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082号)6、关于因私出境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广人办字〔1995〕085号)7、关于印发两个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06号)两个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和《广电部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具体规定》8、关于印发《全国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规定(暂行)》的通知(广技维字〔1995〕245号)9、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广发人字〔1995〕663号)10、广电部关于召开全国性业务会议的若干规定(广发纪字〔1995〕763号)11、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6〕351号)12、关于发布《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广技科字〔1997〕49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7〕76号)14、关于职工年休假问题的补充通知(广人劳字〔1997〕125号)15、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传真电报〔1998〕324号)16、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53号)17、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总局通告〔1999〕1号)18、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内部传真电报〔1999〕117号)19、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通知(广人劳字〔1999〕302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21、关于印发《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4号)22、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66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号)24、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37号)25、关于印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66号)26、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工程技术验收规定》的通知(广技无字〔2000〕246号)27、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加强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责任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774号)28、关于印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01号)2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981号)30、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31、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82号)32、关于对国产电视动画片实行题材规划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505号)3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宣字〔2006〕8号)3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7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28•【文号】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机关各司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一段时间以来,个别编剧、导演、演员等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因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是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损害了行业形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对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尤为不利。
广播影视作品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总局历来倡导广播影视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道德,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历来倡导广播影视文艺工作者追求德艺双馨,通过优秀作品和良好形象在社会上传播正能量。
为进一步净化音频、荧屏、银幕和网络环境,营造良好从业氛围,现重申有关要求如下: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二、各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电视视频点播、电视回看等业务服务中,暂停播出(点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电视节目。
三、城市电影院线、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院线和电影队暂停放映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近期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
有的节目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有的节目擅自截取拼接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和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的片段,或者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以篡改原意、断章取义、恶搞等方式吸引眼球,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所有视听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
对节目版权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目,要立即做下线处理。
二、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
各视听节目网站播出的片花、预告片所对应的节目必须是合法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8.10.31•【文号】广电发〔2018〕60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1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创新创优,不断推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节目,文艺创作呈现出良好态势。
但是,一些文艺节目出现了影视明星过多、追星炒星、泛娱乐化、高价片酬、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问题,不仅推高制作成本、破坏行业秩序生态,而且误导青少年盲目追星,滋长拜金主义、一夜成名等错误价值观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
为确保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强化价值引领。
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政治家办台办网办节目,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着力营造清朗的文化环境和健康的精神空间,承担启迪思想、滋养心灵、涵育审美、成风化人的重要使命。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要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坚守底线红线。
各节目制作和传播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争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当二者发生冲突时,经济效益要无条件服从社会效益,绝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绝不能做市场的奴隶,使作品充满铜臭气。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决遏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试题【精品范文】_2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试题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试题1、在电视台播放电视节目时,确需更换、调整原预告节目的,()。
(1分)A、可以直接播放,不必履行任何其他手续B、可以直接播放,事后道歉C、都要取得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播放D、应提前向公众告示后再播放2、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
(1分)A、《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B、《文化经营许可证》C、《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D、《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3、根据《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况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 (1分)A、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B、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C、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D、按照与节目提供方签订的协议正常传送。
4、关于广播电视节目规范使用网络信息,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1分)A、严格依照规范写法和标准含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短语、成语等,不得随意更换文字、变动结构或曲解内涵B、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为了节目效果有意曲解成语内涵C、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在成语中随意插入网络语言或外国语言文字D、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使用或介绍根据网络语言、仿照成语形式生造的词语,如“十动然拒”“人艰不拆”等5、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形下,电影片的著作权归该电影片的()享有。
(1分)A、导演B、放映者C、发行者D、制片者6、以下哪一类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不得制作?() (1分)A、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B、广播电视娱乐性专题、专栏节目C、电视剧D、广播电视生活时尚类专题、专栏节目7、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不得()。
中国电视娱乐产业的政府规制及完善
市场失灵是指 完全依靠市场机制不能实现资源 的有效配 选手年龄 等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 的说 明和规定。例如 ,播 出
置和其他对社会有利 的 目标 , 电娱由于其对稀缺资源的 占用 , 内容若被广电总局连续三次批评 即发 出停播通知。 被认为具有 自然垄断市场特 征。首先,无线电波频谱 资源 的 备投入的大量 的成本沉淀提高了 电视产业的市场准入 门槛 。 众所周知, 自然垄断市场中的 “ 市场之手” 是相对“ 无力” 的。 具体而言 , 我 国娱乐产业政府规制 的缺陷表现在: 第一, 显滞后于电娱 的发展 , 致使我 国的广播 电视立法层级不高、 法
第一 , 完善规制法律 , 使 政府 规制“ 有法可依” 。我国 目前
卫星 电视信号落地技术造成 了产业成本 的增加 ,导致广播电 的电娱规制存在着规制法规 零散,不成系 统的问题 。广 电总 视产业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被人们普遍认为是公共产 局颁布 的法律文件 中, 绝大多数是以“ 通知” 、 “ 办法” 等的形式
的重 大 意 义 。
关键词 电视娱 乐产业 政府 规制 娱 乐节 目 图分类号: G 2 2 9 . 2 文献标识码 : A
电视娱乐产业 ( 以下称, 电娱 ) 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 部 资源实现合理 的配置 。这就在客观需求上要求政府对广播 电
分, 目前 我国对“ 电娱” 的认定 : 中国电娱 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 视 资源配置方面进行调整和相对 的弥补 。有序、 公平 、 竞争 的
品。而 电娱具有的公共产 品的特殊属性所带来 的广泛的 “ 外 颁发。这种如 救火 队员式的行业管理方式,在世界其他 国家 部效应” , 使其必须承担 自身经营活动对 社会带来 的积极与消 还很少见 。“ 通知” 过 多, 失去 了法律 的严肃性 , 权威性 自然大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的管理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的管理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20•【文号】广发[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的管理通知(2007年9月20日广发〔2007〕94号)近年来,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在创新广播电视形式、内容、手段等方面作了有益尝试,丰富和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大都按照总局要求,对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加强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仍有一些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在环节设计、评委选择、选手表现、表演内容等方面存在低俗问题,背离了积极、健康、向上的基本定位,损害了广播电视媒体的形象,观众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管理内容包括各级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面向社会招募、组织选手参加的各类大赛、比赛、评奖、竞技及其它公布排名、获奖结果的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
二、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前三个月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举办、播出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提前三个月报总局批准。
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申请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如在境外设立赛区,必须向总局单项报批。
省级、副省级电视台地面频道举办本辖区范围内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三、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项,每项活动播出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播出场次不超过10场,每场播出时间不超过90分钟。
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
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09•【文号】广发编字[1999]703号•【施行日期】1999.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1999年11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广播影视厅(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进入90年代以来,不少电台、电视台办了一些听众、观众参与的节目,包括听众、观众通过热线电话参与的直播节目和演播室嘉宾参与的直播节目。
这类节目能够发挥广播电视的特点和优势,群众参与性强,对听众、观众有一定的吸引力,但确实存在过多过滥问题。
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虽已采取了一些措施,收到了一定效果,但由于此类节目的特殊性及一些管理措施没有很好落实,导向性偏差和政治性事故仍有发生。
为确保导向正确,不断提高引导水平,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的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各级广播电视机构的领导干部和编辑、主持人、导播、导演、技术人员等都要充分认识广播电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性质,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牢牢掌握宣传主动权,切实把好关口。
二、开设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热线直播节目,一定要从严控制。
凡涉及政治性、敏感性话题较多的谈话节目,不宜采取直播方式,没有条件又没有把握的节目要采取录播方式,如确实需要设热线直播的节目,必须经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三、各类群众参与性直播节目要提前制定详细的播出计划,节目选题和方案要报台领导审批,对嘉宾谈论的内容要有充分的了解。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9号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2019年3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未成年人节目,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
第三条从事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活动,应当以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创新发展,增强原创能力,自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发展和成长规律,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注重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坚持教育保护并重,实行社会共治,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组织应当结合行业特点,依法制定未成年人节目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业务交流,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必须延时播出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必须延时播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16•【文号】•【施行日期】2004.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必须延时播出的通知(2004年3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为确保广播电视宣传的舆论导向和播出安全,进一步加强对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广电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03号)和国家广电总局《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编字[1999]746号)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有关制度,确保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导向正确和播出安全。
二、从现在起,群众参与的各类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包括新闻、体育、文艺等),一律延时播出。
没有延时设备的电台、电视台,不得播出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
所有群众参与的电视直播节目一律延时20秒以上播出。
群众参与的广播直播节目,如果与当地电视台直播同一活动,需与电视台同步延时20秒以上;如果单独直播,需延时6秒以上。
三、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电台、电视台,要充分考虑现场和技术等方面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事先做好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
四、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电台、电视台,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宣传纪律教育和岗前业务培训,增强有关人员特别是主持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把关意识,并确保其能够熟练使用延时设备,并根据事先制定的预案作出果断处理。
五、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所属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办的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责令其停播整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通知(2004年3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近年来,根据《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总局先后批准了河北、山东、上海、湖南、河南、辽宁、四川、重庆、广东、福建电视台及中影公司等11家单位开展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试点工作。
目前,试点工作已积累了大量经验,下一步将转入正式开办阶段。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促进视频点播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全面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的总体目标指导下,积极发展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2004年是“广播影视数字化发展年”。
广播影视数字化工作的全面推进,首先要以有线电视数字化为突破口,以新业务发展为龙头,积极推广集公共传播、信息服务、文化娱乐、交流互动于一体的数字电视终端。
视频点播是数字付费广播电视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功能的数字电视所承载的新型视听服务之一。
因此,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把发展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当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终端普及的重要工作来抓,努力营造特色鲜明、内容丰富、门类齐全的付费广播电视消费市场。
二、加强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管理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要按照《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总局4号令)的规定报总局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有线电视网络中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不得以视频点播的名义变相开办电视频道。
下一步总局将组织对已批准的视频点播试点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批准正式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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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
中新网9月21电继连续停播一些低俗广播电视节目之后,国家广电总局昨天(9月20日)又出台一系列具体管理措施和细则,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这是国家广电总局近期进一步抵制低俗之风的又一重要举措。
据广电总局的网站消息,《通知》指出,近年来,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在创新广播电视形式、内容、手段等方面作了有益尝试,丰富和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大都按照总局要求,对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加强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仍有一些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在环节设计、评委选择、选手表现、表演内容等方面存在低俗问题,背离了积极、健康、向上的基本定位,损害了广播电视媒体的形象,观众反映强烈。
广电总局出台的措施和细则主要包括:
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前三个月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举办、播出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提前三个月报总局批准。
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申请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如在境外设立赛区,必须向总局单项报批。
省级、副省级电视台地面频道举办本辖区范围内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项,每项活动播出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播出场次不超过10场,每场播出时间不超过90分钟。
其中,决赛的最后一场可以采用现场直播方式,并至少延时1分钟播出,确保不出问题。
分赛区活动不得在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
自2007年10月1日起,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所有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不得在19:30至22:30时段播出。
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的后续巡演等各类活动,不得在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
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环节设计必须紧扣选拔内容,主持人的主持词、评委点评、选手感言、亲友抒怀、插播画面等内容要大量减少,总时长不得超过整个节目的20%。
选拔本身内容必须占整个节目时长80%以上。
歌唱类(外国歌曲专题比赛除外)比赛中,每场演唱国内歌曲比例要占75%以上。
选手的台风、语言、发型、服饰要符合大众审美观念。
要对选手进行严格筛选,不得选用品德低劣、素质低下的选手。
应当表现选手坚强、成熟、自立、自信、健康、向上等精神风貌。
不得制造噱头、刻意煽情和渲染悲切情绪,不得在节目中传播或暗示选手的负面消息和流言。
选手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
举办有未成年人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必须向总局单项报批。
主持人要定位准确,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善于处理节目中的突发问题。
主持人不得在节目中表达私人情感、好恶,不得刻意表现自己,主持词要简短,不得对选手、嘉宾、评委或其他表演者使用“哥、姐、弟、妹”等私人称谓。
主持人之间不得相互挖苦、吹捧、调情。
评委、嘉宾要具备权威性和专业性,要业界公认。
评委、嘉宾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个人品德和文化涵养。
评委、嘉宾点评要公正、专业、恰当、简短,要引导观众提高艺术鉴赏水平,不得谈论与选拔本身无关的内容,不得利用评委、嘉宾身份张扬自我,着装、发型等要得体。
播出机构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获批准后,要在一个月内,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向总局报送评委、嘉宾名单。
更换评委、嘉宾需报省局、总局批准,并说明
原因。
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或地面频道邀请境外人士作为嘉宾主持、评委、演员和策划加入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制作,须按规定单独报总局批准。
要设立科学的评选标准和赛事规则。
不得采用手机投票、电话投票、网络投票等任何场外投票方式。
场内投票方式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各种方式误导、诱导观众投票。
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一律不设奖金奖品。
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的播出机构,必须明确各级责任人,明确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有明确的预案措施;主管负责人要对节目进行播前审查、全程把关。
申请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需同时报送节目负责人名单,总局将在政府网站中予以公布。
各播出机构对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节目内容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迅速整改。
凡播出内容被总局节目内容监管机构第一次批评的,要立即整改;第二次批评的,总局将发出节目停播警告;第三次批评的,总局发出节目停播通知。
对观众批评强烈、问题严重的节目,一经查实,总局即发出停播通知。
对已被指出问题不立即整改的,总局在责令其立即停播的同时,取消该播出机构下一年度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资格或视情节进行其它行政处罚。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切实抵制低俗之风,加强对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的管理。
要建立相应的节目监督、警告、停播制度,并要将执行情况随时上报总局。
凡问题性质严重的,要追究行政管理部门失察和不作为责任。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根据频道、频率定位,可以举办全国性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
中国教育电视台可以举办全国性群众参与的教育教学类选拔活动。
中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大幅度削减活动数量、场次、时长等,提高活动质量。
所有此类活动均在19:30至22:30时段外播出。
通知中对播出时段、节目内容、选手、主持人、评委、嘉宾、投票方式和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适用于各级电视台凡有群众选拔、嘉宾互动、评委参与,设置排名、晋级的固定栏目。
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如在总局规定之外有特殊需要须播出、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可向总局单独报批。
如须变更数量、场次、时段、时长等,作为特例按程序向总局申报。
通知中对节目内容、主持人、评委、嘉宾和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同时适用于各类广播电视娱乐、访谈、直播节目。
广电总局要求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确保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导向正确,积极健康。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本辖区内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的管理,切实抵制低俗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