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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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20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20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20061 总则1.0.1 为规范厅堂(剧场和多用途礼堂等)扩声系统设计,保证厅堂的观众厅及舞台(主席台)等有关场所听音良好、使用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厅堂相对固定安装的扩声系统设计,不包括电影还音系统(即B环)。

1.0.3 本规范制定了各类厅堂扩声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和观众厅的扩声系统特性指标。

1.0.4 扩声系统设计必须与土建各工种设计同步进行,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0.5 设计单位应具备专业设计能力,并应完成扩声系统的调试,听音指标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1.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 术语2.O.1 扩声系统 sound reinforcement system,public address system 扩声系统包括设备和声场。

主要过程为:将声信号转换为电信号,经放大、处理、传输,再转换为声信号还原于所服务的声场环境;主要设备包括:传声器、音源设备、调音台、信号处理器、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

2.0.2 扩声控制室 sound control room操作控制扩声系统设备的技术用房,简称声控室。

2.0.3 功放机房 power amplifier room放置扩声系统功率放大器的技术用房。

2.0.4 最大声压级 maximum sound pressure level扩声系统完成调试后,在厅堂内务测量点可能的最大峰值声压级的平均值。

以峰值因数(1.8~2.2)限制的额定通带粉红噪声为信号源,其最大峰值声压级为RMS声压级的长期平均值加上峰值因数的以10为底的对数再乘以20,单位:dB。

2.0.5 最大可用增益 maximum available gain厅堂扩声系统在声反馈临界状态时的增益减去6dB。

2.0.6 传输频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y response 扩声系统在稳定工作状态下,厅堂内务测量点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设备输入端的电平的幅频响应。

WH-T 18-2003演出场所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

WH-T 18-2003演出场所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

声学 户外声传播的衰减 第 2 部分:一般计算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有关名词术语的解释内容,只是为了说明本标准的各项标准的各项指标中有关项目的物 理意义,而不是该名词术语的全部完整定义。 3.1 扩声系统 sound reinforcement system
由扩声设备和声场组成,主要包括:声源和它周围的环境,把声信号转变为电信号的传声器, 放大电信号并对信号加工的设备、传输线,把电信号转变为声信号的扬声器(音箱)和观众区的声 学环境。 3.2 空场 vacant auditoria

以 100Hz~6300H
100Hz~300Hz z 的平均声压级为
100Hz≤10dB;
扩声系统中扬声器输出能量的一部分反馈到传声器而产生啸叫声或衰变声的一种现象。 3.6 传输频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y characteristic
各测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或扩声设备输入端电压的幅 频响应。 3.7 传声增益 (sound) transmission gain
内平均声 允许≤±4dB;63
声评价曲
平均值≥-8 Hz、4000Hz、 z;1000Hz)
评价


压级≥100 Hz~125Hz 和 500
dB
5000Hz≤8dB
线 曲线
dB
0Hz~8000Hz 的
允许范围见图 9
以 125Hz~5000H
125Hz≤14d


125Hz~50 z 的平均声压级为 125HZ~5 B;500Hz、1
内平均声 内允许≤±4dB;40Hz~8
000Hz、4000Hz、 0Hz;100 噪声评 ≤35dB

GBJ47-83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

GBJ47-83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试行日期:1983年6月1日关于颁发《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的通知经基(83)04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组织,并由广播电视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已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

现批准《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GBJ47-83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广播电视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广播电视部设计院负责。

国家经济委员会一九八三年一月五日编制说明本规范系由我部会同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和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系统总结了我国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的经验,进行了一定的试验研究,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这方面的材料,广泛地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试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我部设计院。

广播电视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各实验室的测量方法和测量条件,使各实验室所测得的同一种构造(或物体)的吸声系数尽可能地接近,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混响室内测量吸声材料的吸声系数和单个物体的吸声量。

第二章 测量装置第一节 混响室第2.1.1条混响室的体积应大于200立方米。

注:对于已有的体积小于200立方米的混响室,其下限频率应按下式确定:式中f——混响室的下限频率(赫);v——混响室体积()。

第2.1.2条混响室的形状可选择矩形或由不平行以及不规则界面组成的其他形状.房间的诸尺寸中不应有两个是相等的,亦不应成整数比。

室内最大线度(lmax)不应大于1.9V(对于矩形房间,最大线度即为主对角线)。

关于公共广播的国家标准规范操作

关于公共广播的国家标准规范操作

关于公共广播的国家标准规范操作附录一:国家标准有线广播及火灾事故广播设计安装规范(摘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对有线广播和事故广播的设计、安装等有许多具体规定,现摘录如下,供设计和日常管理工作作为参考:1.有线广播1.1公共建筑应设有线广播系统。

系统的类别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确定。

有线广播一般可分为:业务性广播系统。

服务性广播系统。

火灾事故广播系统。

1.2 办公楼、商业楼、院校、车站、客运码头及航空港等建筑物,应设有业务性广播,满足以业务及行政管理为主的语言广播要求。

业务性广播宜由主管部门管理。

1.3 一至三级的旅馆、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设服务性广播,满足以欣赏性音乐类广播为主的要求。

旅馆的服务性广播节目不宜超过五套。

2.4 从功放设备的输出端至线路上最远的用户扬声器箱间的线路衰耗宜满足以下要求:业务性广播不应大于2dB(1000Hz时)。

服务性广播不应大于1dB(1000Hz时)。

2.6 采用定电压输出的馈电线路,输出电压宜采用70V或100V。

2.8 节目信号与电话线合用一条电缆时,节目信号的传播电平不应大于7.8dB。

当节目信号线路数较多时,宜采用专用电缆。

3.2有线广播的功放设备宜选用定电压输出。

当功放设备容量小或广播范围小时,亦可根据情况选用定阻输出。

3.3 功放设备的容量一般按下述公式计算:P=K1 ·K2 ·ΣP0式中P——功放设备输出总电功率(W)P0——Ki·Pi,每分路同时广播时最大电功率Pi——第i支路的用户设备额定容量Ki——第i分路的同时需要系数:服务性广播时,客房节目每套Ki取0.2~0.4背景音乐系统Ki取0.5~0.6业务性广播时,Ki取0.7~0.8火灾事故广播时,Ki 取1.0(同时广播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24章的有关规定)K1——线路衰耗补偿系数:线路衰耗1dB时取1.26线路衰耗2dB时取1.58K2——老化系数,一般取1.2~1.4。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节目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第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

WH 0301-1993 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

WH 0301-1993 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

扩声系统达到最高可用增益,但无有用声信号输入时,厅内各测点处噪声声压级的平均值。
3.11 系统失真 system distortion
扩声系统由输入声信号到输出声信号全过程中产生的非线性畸变。注:当测量由声输入
到声输出的非线性失真有困难时,允许测量由电输入到声输出的非线性失真作为系统失真,
但应注明。一般常用谐波失真来近似衡量系统失真。
250~4000Hz 的
0dB,允许+4~-10dB,且在 2
B、4000Hz
45
13%
z≥93dB
平均值≥-10dB
50~4000Hz 内允许+4~-6d
≤8dB
B
注:一级歌舞厅声场不均匀度舞池与座席分别考核。
二、三级歌舞厅声场除噪声外所有指标仅在舞池测试。
4.3 迪斯科舞厅扩声系统学特性指标为一、二级,具体指标见表 3。
间〉
dB

4.2 歌厅、卡拉 0K 厅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分为一、二级,具体指标见表 1 表2 声学特性
最大声压 等级 级(dB)
传输频率特性
传声增益
声场不均 匀度
总噪声 级
dB(A)
失真度
2 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
国家行业标准及规范
40~12500Hz 以 8
100Hz≤10d
传声增益
失真度

dB
〈A〉
一级

40~12500Hz80~8000Hz
100Hz≤10d
125~4000
100~6300Hz≥103d 的平均声压级为 0dB,允许
B、1000Hz≤
Hz 的平均
35 5%
B
+4~-8dB,且在 80~8000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20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20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20061 总则1.0.1 为规范厅堂(剧场和多用途礼堂等)扩声系统设计,保证厅堂的观众厅及舞台(主席台)等有关场所听音良好、使用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厅堂相对固定安装的扩声系统设计,不包括电影还音系统(即B环)。

1.0.3 本规范制定了各类厅堂扩声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和观众厅的扩声系统特性指标。

1.0.4 扩声系统设计必须与土建各工种设计同步进行,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0.5 设计单位应具备专业设计能力,并应完成扩声系统的调试,听音指标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1.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 术语2.O.1 扩声系统 sound reinforcement system,public address system 扩声系统包括设备和声场。

主要过程为:将声信号转换为电信号,经放大、处理、传输,再转换为声信号还原于所服务的声场环境;主要设备包括:传声器、音源设备、调音台、信号处理器、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

2.0.2 扩声控制室 sound control room操作控制扩声系统设备的技术用房,简称声控室。

2.0.3 功放机房 power amplifier room放置扩声系统功率放大器的技术用房。

2.0.4 最大声压级 maximum sound pressure level扩声系统完成调试后,在厅堂内务测量点可能的最大峰值声压级的平均值。

以峰值因数(1.8~2.2)限制的额定通带粉红噪声为信号源,其最大峰值声压级为RMS声压级的长期平均值加上峰值因数的以10为底的对数再乘以20,单位:dB。

2.0.5 最大可用增益 maximum available gain厅堂扩声系统在声反馈临界状态时的增益减去6dB。

2.0.6 传输频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y response 扩声系统在稳定工作状态下,厅堂内务测量点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设备输入端的电平的幅频响应。

各类场所的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

各类场所的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

各类场所的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一、娱乐场所1.KTV 2。

酒吧、迪厅、慢摇吧 3.会所、美容院、洗浴中心4。

网吧、游戏厅、动漫城 5.酒店此类场所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如下:《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1 边界噪声排放限值4。

1。

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4.1.2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检测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处进行.4。

1.3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 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4。

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4.2.1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 和表3 规定的限值。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单位:dB(A)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单位:dB4。

2。

2 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制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声环境质量标准》5。

环境噪声限值5.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级限值表1 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建筑声学混响时间控制

建筑声学混响时间控制




混响时间设计原理
• 根据使用性质定混响 时间大小
根据时间大小,由房间 容积得出所需吸声量 减去已有吸声量,看是 否需要另外加设吸声装 置,如需要,考虑所选 材料的吸声系数与面积 大小与所加位置 根据已经加设的装置, 估算现在的混响时间, 画出曲线检验是否满足 设计目标
例如:使用性质包括:演出内 容,场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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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响时间的计算与设计
• 公式的适用范围
1赛宾公式 T=0.161V/A 2伊林公式 T=0.161V/-Sln(1-α)
α<0.2时此式子适用
α>0.2时此式子适用
3考虑空气吸收后 的伊林 T=0.161V/-Sln(1α)+4mV 4m为空气的 吸收系数
房间尺度较大,考虑到空气对 较高频率(一般指1000Hz)的 吸收作用,吸收多少取决于 空气的相对湿度与温度
混响时间设计实例
• 武汉体育馆建筑声学设计
– 武汉体育馆比赛大厅容积约 为31 700m – 3根据规范,容 积 小 于 4 0 0 0 0 m的 体 育 馆 其 中 频 混 响 时 间 宜 取 1 . 3 〜1.5s。 根据实际使用功能以及该馆 的重要性,建议中频满场 – 混响时间设计指标值为1.3 (1±10%)s
局限与误差
• 4.计算公式中给出的混响时间仅仅取决于房间的容积与总吸收。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详细的研究表明,在总容积和吸声量 一定的情况下,房间的形状,吸声材料的位置的不同,同样会 造成混响时间的差异。 • 例:对于房间尺度比例相近的房间(例如1:1.2:1.5),混响 计算值比按计算的结低6%~15%。 • 对于房间尺度比例为1:2:3,则依材料分布的不同与公式 计算结果有+6%~—24%,即总共可达30%的差别。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要求规范GB50371-20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要求规范GB50371-20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20061 总则1.0.1 为规范厅堂(剧场和多用途礼堂等)扩声系统设计,保证厅堂的观众厅及舞台(主席台)等有关场所听音良好、使用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厅堂相对固定安装的扩声系统设计,不包括电影还音系统(即B环)。

1.0.3 本规范制定了各类厅堂扩声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和观众厅的扩声系统特性指标。

1.0.4 扩声系统设计必须与土建各工种设计同步进行,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0.5 设计单位应具备专业设计能力,并应完成扩声系统的调试,听音指标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1.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 术语2.O.1 扩声系统 sound reinforcement system,public address system 扩声系统包括设备和声场。

主要过程为:将声信号转换为电信号,经放大、处理、传输,再转换为声信号还原于所服务的声场环境;主要设备包括:传声器、音源设备、调音台、信号处理器、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

2.0.2 扩声控制室 sound control room操作控制扩声系统设备的技术用房,简称声控室。

2.0.3 功放机房 power amplifier room放置扩声系统功率放大器的技术用房。

2.0.4 最大声压级 maximum sound pressure level扩声系统完成调试后,在厅堂内务测量点可能的最大峰值声压级的平均值。

以峰值因数(1.8~2.2)限制的额定通带粉红噪声为信号源,其最大峰值声压级为RMS声压级的长期平均值加上峰值因数的以10为底的对数再乘以20,单位:dB。

2.0.5 最大可用增益 maximum available gain厅堂扩声系统在声反馈临界状态时的增益减去6dB。

2.0.6 传输频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y response 扩声系统在稳定工作状态下,厅堂内务测量点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设备输入端的电平的幅频响应。

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J76—84

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J76—84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测量系统第三章测量方法第四章结果表达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混响时间测量报告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厅堂混响时间的测量系统和测量方法,使不同单位测量的结果具备互相可比的统一基础,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厅堂的混响时间的测量。

第1.0.3条测量厅堂混响时间,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

第二章测量系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被测厅堂应提供满场状况、排演状况和空场状况等三种被测状况。

对以上任何一种状况进行测量时,厅堂的门、窗均应关闭,门窗帘应展开。

第二节声源设备第2.2.1条噪声讯号应尽可能通过一个1/1倍频程或1/3倍频程的滤波器产生。

滤波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声和振动分析用的1/1和1/3倍频程滤波器》的要求。

测量时用于发声的扬声器系统应是无指向性的。

测量用声源(集中声源)应置于大幕线中心,离地面高度宜为1.5米处。

第2.2.2条在混响时间较长(1000赫以下大于1.5秒)的厅堂中,也可采用脉冲讯号(如讯号枪、爆竹和气球等)作声源,此时,要保证声讯号包括所有被测频带的宽度。

在被测频带范围内,声压级应符合本规范第2.2.4条的要求。

第2.2.3条用交响乐作声源时,为测量所取的声讯号,其频带范围应包含被测频带的宽度,并应具有足够长的、不致影响衰变的停息时间。

注:乐器在音乐停止时应能立即阻尼,无法立即阻尼的乐器不应列入声源,特别是管乐器。

第2.2.4条在所有测点上,衰变前各个被测频率的声压级,应比相应的背景噪声级高35分贝。

第2.2.5条测量同一厅堂的满场、空场或排演状况的混响时间,宜使用相同的声源。

第三节接收设备第2.3.1条接收系统应包括传声器、测量放大器、1/3倍频程滤波器和记录仪器。

接收系统的设备,宜符合下列要求:一、传声器应是无指向性的。

二、记录系统宜采用声级记录仪(电平记录仪)。

记录时,所选用的记录仪的笔速,不得影响衰变特性,并应调节记录仪的纸速使衰变曲线的斜度接近45°。

声场测试总结

声场测试总结

声场测试总结依据1.GB 50371-2006《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会议类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2.GB T 4959-1995《厅堂扩声特性测量方法》测试步骤:一.系统初始化,选测试点。

二.校准SmaartLive的声压级三.测试音箱相位四.测(调)试以下指标:序号指标测点选取手段备注1 传输频率特性8点,无楼座5点多频率2 传声增益8点,无楼座5点声压计有源音箱90dB粉红噪声3 最大声压级8点,无楼座5点声压计4 稳态声场不均匀度不少于座位数1/60 声压计85~90dB5 系统总噪声级空场,不少于5点声压计如果测试之后作了调整,那么记录调整之后的参数。

指标术语解释:摘自GB 50371一2006《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传输频率特性transmission frequency response扩声系统在稳定工作状态下,厅堂内各测量点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设备输入端的电平的幅频响应。

传声增益transmission gain扩声系统在最大可用增益状态时,厅堂内各测量点稳态声压级平均值与扩声系统心型[R(θ)=(1+ cos θ)/2 ]传声器处稳态声压级的差值,单位:dB 。

最大声压级maximum sound pressure level扩声系统完成调试后,在厅堂内各测量点可能的最大峰值声压级的平均值L M 。

以峰值因数(1. 8-2. 2)限制的额定通带粉红噪声为信号源,其最大峰值声压级为RMS 声压级的长期平均值L RMS 、加上峰值因数的以10为底的对数再乘以20,单位:dB 。

)2.2~8.1lg(20+=RMS L L声场不均匀度sound distribution厅堂内 (有扩声时)各测量点的稳态声压级的差值,单位dB 。

系统总噪声级system total noise level扩声系统在最大可用增益工作状态下,厅堂内各测量点扩声系统所产生的各频带的噪声声压级(扣除环境背景噪声影响)平均值,以NR-曲线评价。

混响时间

混响时间

混响时间:当声源停止后声压级衰变60Db(相当于平均声能密度降为原来的1/606)所需的时间。

本定义假设之前提为:声衰变时,被测之声压级衰变量与时间呈线性关系,以及背景噪声足够低。

满场:正常使用(或演出)状况,管总占座率达80%以上。

排演状况:厅内只有必要的测量技术人员和参加演出的演员,以及必要的布景、道具,而这些都必须与相对应的满场正常使用时相同,但没有任何观众。

空场:除必要的测量技术人员外,厅内没有观众和演员,测量时,厅内设施与相应的满场正常使用时完全相同。

混响——一个稳定的声音信号突然中断后,厅堂内的声压级跌落60dB所需要的时间。

它的确定跟建筑结构和装饰材料有关,简略的由下式表示:T60=0.163V αS S式中:赛宾(吸声)因数:用Sabine混响时间公式算出的吸声材料的吸引量除以该材料的面积。

T——混响时间,s;V——房间体积,m3;αs——平均Sabine因数;S——房间表表面积,m2。

此公式适用于标准大气条件,1.013×105Pa,15℃。

单位:秒最佳混响时间混响时间是厅堂音质或称室内音质的重要评价指标,从混响时间的长短,大致可以判断厅堂音质的好坏。

在建声设计中,由于能对室内的混响时间进行定量计算,T60=0.16V/A(s),式中,V为房间容积(m3),A为室内总吸声量。

而且混响时间的测试方法简单,因此仍为音质设计最重要的内容。

事实上,房间混响是否适当,不仅仅关系到声音的清晰度,而且还直接关系到声音是否真实、自然的程度,是否动听悦耳。

主观听音评价的丰满、温暖、清晰、空间感等都与混响是否适当密切相关。

要把混响控制到适当的程度,首先要知道适当的混响时间是多少,又受什么因素的影响。

通过对厅堂音质及其混响时间的大量测试、统计分析,以及主观听音评价,声学家提出了“最佳混响时间“的概念,语言清晰度的高峰段就是最佳混响时间的范围。

最佳混响时间是对大量音质效果评价认为较好的各种用途的厅堂,如音乐厅、歌剧院、电影院、报告厅、会议室、录音室、演播室等实测的500Hz和1000Hz满场(指实际使用状态,如座椅坐有观众)混响时间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的。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20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20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20061 总则1.0.1 为规范厅堂(剧场和多用途礼堂等)扩声系统设计,保证厅堂的观众厅及舞台(主席台)等有关场所听音良好、使用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厅堂相对固定安装的扩声系统设计,不包括电影还音系统(即B环)。

1.0.3 本规范制定了各类厅堂扩声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和观众厅的扩声系统特性指标。

1.0.4 扩声系统设计必须与土建各工种设计同步进行,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0.5 设计单位应具备专业设计能力,并应完成扩声系统的调试,听音指标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1.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 术语2.O.1 扩声系统 sound reinforcement system,public address system 扩声系统包括设备和声场。

主要过程为:将声信号转换为电信号,经放大、处理、传输,再转换为声信号还原于所服务的声场环境;主要设备包括:传声器、音源设备、调音台、信号处理器、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

2.0.2 扩声控制室 sound control room操作控制扩声系统设备的技术用房,简称声控室。

2.0.3 功放机房 power amplifier room放置扩声系统功率放大器的技术用房。

2.0.4 最大声压级 maximum sound pressure level扩声系统完成调试后,在厅堂内务测量点可能的最大峰值声压级的平均值。

以峰值因数(1.8~2.2)限制的额定通带粉红噪声为信号源,其最大峰值声压级为RMS声压级的长期平均值加上峰值因数的以10为底的对数再乘以20,单位:dB。

2.0.5 最大可用增益 maximum available gain厅堂扩声系统在声反馈临界状态时的增益减去6dB。

2.0.6 传输频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y response 扩声系统在稳定工作状态下,厅堂内务测量点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设备输入端的电平的幅频响应。

有线广播录音播音室设计规范和技术用房技术要求

有线广播录音播音室设计规范和技术用房技术要求

有线广播录音播音室设计规范和技术用房技术要求(摘录)GYJ26-86一、噪声控制1。

1噪声控制的设计标准在125-4000Hz(1/1倍频程)的频率范围内,室内噪声的平均声压级的允许值与录音室的种类有关外,还与站内设备系统本身的噪声有关。

表1 录播室及其它技术用房的噪声评价曲线*括号中的数值适用于经济条件较差的电视台。

1。

2场地的选择广播站(台)的录播室外墙至某些噪声源或振动源的距离大于表2的要求.在此条件下,还应根据噪声源与录播室的具体关系以及噪声发生的频度、时间等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隔声、隔振措施.表2 录播室外墙至某些设施的最小距离1。

3在广播站(台)建筑物中应根据以下原则合理地布置录播室:i. 必要时,可利用非技术房间将录播室等技术用房包围的格局,以减轻外来噪声的影响。

ii. 宜将录播室及其附属用房集中设置,以利于隔声处理。

iii。

不应使录播室与车库、仓库、金工间、厕所等房间直接相邻(同一层或上下层)。

iv. 录播室及其附属用房宜与站(台)主体结构基础部分分开.语言用录播室有必要时建在主楼内时,应做"房中房”构造。

v. 录播室应布置在人流少的位置,以尽可能避免外来噪声和震动的干扰.vi. 对门厅、走道等噪声较高的场所,应做减噪吸声处理1.4录播室围护结构的隔声设计进行隔声设计时,应按中心频率为125,250,500,1000,2000,4000dB(1/1倍频程)分别进行计算(必要时可按1/3倍频程)。

录播室的隔声墙(包括楼板、顶板)的施工质量与隔声性能关系密切。

设计中,应对有关施工质量提出要求(如:对砖墙应满浆满缝,并至少单面抹灰,一切孔洞应填充密实等)。

隔声门、观察窗的设计和技术要求录播室的出入口处必须设两道隔声门。

二道隔声门之间的”声闸”应加以强吸声处理;声闸的深度应大于1。

5m。

应根据下述要求设计或选用隔声门:表3 单扇隔声门隔声量的要求注:表内已考虑了门缝等漏声的影响。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20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20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20061 总则1.0.1 为规范厅堂(剧场和多用途礼堂等)扩声系统设计,保证厅堂的观众厅及舞台(主席台)等有关场所听音良好、使用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厅堂相对固定安装的扩声系统设计,不包括电影还音系统(即B环)。

1.0.3 本规范制定了各类厅堂扩声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和观众厅的扩声系统特性指标。

1.0.4 扩声系统设计必须与土建各工种设计同步进行,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0.5 设计单位应具备专业设计能力,并应完成扩声系统的调试,听音指标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1.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 术语2.O.1 扩声系统 sound reinforcement system,public address system 扩声系统包括设备和声场。

主要过程为:将声信号转换为电信号,经放大、处理、传输,再转换为声信号还原于所服务的声场环境;主要设备包括:传声器、音源设备、调音台、信号处理器、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

2.0.2 扩声控制室 sound control room操作控制扩声系统设备的技术用房,简称声控室。

2.0.3 功放机房 power amplifier room放置扩声系统功率放大器的技术用房。

2.0.4 最大声压级 maximum sound pressure level扩声系统完成调试后,在厅堂内务测量点可能的最大峰值声压级的平均值。

以峰值因数(1.8~2.2)限制的额定通带粉红噪声为信号源,其最大峰值声压级为RMS声压级的长期平均值加上峰值因数的以10为底的对数再乘以20,单位:dB。

2.0.5 最大可用增益 maximum available gain厅堂扩声系统在声反馈临界状态时的增益减去6dB。

2.0.6 传输频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y response 扩声系统在稳定工作状态下,厅堂内务测量点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设备输入端的电平的幅频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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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厅堂混响时间的测量系统和测量方法,使不同单位测量的结果具备互相可比的统一基础,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厅堂的混响时间的测量。

第1.0.3条测量厅堂混响时间,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

第2章测量系统
2.3接收设备
第2.3.1条接收系统应包括传声器、测量放大器、1/3倍频程滤波器和记录仪器。

接收系统的设备,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传声器应是无指向性的。

二、记录系统宜采用声级记录仪(电平记录仪)。

记录时,所选用的记录仪的笔速,不得影响衰变特性,并应调节记录仪的纸速使衰变曲线的斜度接近45°。

记录系统亦可采用与声级记录仪(电平记录仪)性能相当的能直接读出混响时间数字的记录仪器。

如采用录声机(录音机)记录声衰变,录声机(录音机)的录放系统则应在本规范要求的频率范围内具有线性频率特性,其信噪比不应少于40分贝。

测量用的录声机(录音机),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磁带录音机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中盘式二级、盒式三级的规定。

第3章测量方法
3.2测点选择
第3.2.1条测量厅堂的混响时间的测点数,满场时不应少于3个,空场时不应少于5个。

对于非对称性厅堂,应适当增加测点。

第3.2.2条所选择的测点应有代表性。

对于对称性厅堂,测点必须在偏离纵向中心线1.5米的纵轴上及侧座内选取。

测点位置的选择,应包括池座前部约1/3处,挑台下以及侧座,但应避免在直达声场内。

对于有楼座的厅堂,应有楼座区域的测点。

满场时的测点位置应尽量与空场时的测点相重合。

如有必要应加测舞台测点;对有明显耦合的厅堂,应在耦合变异外加测点,其结果不计入全场平均。

第3.2.3条测点距离地面高度应为2.3米,与墙面的距离,应大于所测频带下限中心频率的半波长。

3.3记录数目与选值
第3.3.1条每一测点对于每一测量频率的有效混响时间衰变曲线不应少于三条。

第3.3.2条衰变曲线的衰变范围不应少于35分贝,在该范围的衰变曲线应从起始水平以下5分贝到25分贝呈直线形,并应由此直线的斜率决定混响时间。

当衰变曲线呈折线形状时,应取前折,即自起始水平以下5分贝到15分贝内呈直线形部分,并应由此决定混响时间,按此规定所取的混响时间应在报告中说明。

在绘制混响时间频率特性曲线时,该点应以空心圆表示,以与其它之值有所区别。

对于在某些测点或在某些频率下,测得的所有曲线均为非直线形的弯曲曲线时,亦应在报告中加以讨论说明,必要时,应附衰变曲线。

所求得之值,不应参与全场平均。

第4章结果表达
4.1混响时间的表达形式
第4.1.1条按测点对每一测量频率求出混响时间的平均值和标准偏差,应按所述的倍频程中心频率列成混响时间频率特性表。

对混响时间分布较均匀的厅堂,亦可按全场每一测量频率的平均值给出相应的混响时间频率特性和标准偏差,平均值应按数字修约规则计算到小数点第二位。

第4.1.2条用曲线图形表达混响时间时,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绘制频率特性曲线和极座标图的标度和尺寸》的要求,在横座标给出对数标度的频率,纵座标以线性标度表示时间。

1个倍频程与1秒的刻度比应为3∶4,并应取10倍程(即频率比为10∶1)之长度为5厘米,图中各点应采用直线连接。

4.2测量报告内容
第4.2.1条混响时间测量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要求编写。

一、测量厅堂所在地及名称;
二、测量项目、测量单位、测量日期和主要测量者;
三、厅堂体积、每座容积和内表面积;
四、座椅数量和材料类型,如果是软椅,应说明材料类型;测量时翻起或平放;满场时应说明观众占座情况。

五、乐池敞开或封闭,防火幕或大幕挂起或放下;
六、按比例绘出厅堂的平面和纵剖面简图,并标明测点位置;
七、厅堂内各界面材料的布置与内装修情况(包括舞台幕帘、各门窗帘的质量、舞台、反射罩与乐池状况)以及测量时的放置状况;
八、测量时室内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九、声源类别或声源设备、仪器的类别、型号和置放位置,如果是乐队应给出具体人数或占地面积,并说明舞台陈设和舞台反射罩情况;
十、所用记录仪器的类别和型号,如采用录声机(录音机)记录,应予具体说明;
十一、测量的混响时间频率特性表和频率特性曲线;
十二、测量方框图。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混响时间测量报告
本测量按GBJ76—84《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进行。

厅堂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测量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大厅体积V=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内温度_________℃相对湿度
_______%
每座容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表面积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椅数量和材料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测量状况(满场、排演状况和空场、满场时观众占座___________________%,满场时观众为成人或儿
童,衣着的季节性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厅内装修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乐池的敞开封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防火幕或大幕挂起或放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
舞台陈设和舞台反射罩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源类别型号和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记录仪器(包括录声机)的类别和型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大厅的平面和剖面简图并标明测点位置
混响时间频率特性表(单位:秒)
混响时间频率特性曲线
测量单位_________________主要测量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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