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法律与革命书评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序言和导论法学1001班宋高昂100401127 哈罗德·伯尔曼,世界知名的比较法学家、国际法学家、法史学家、社会主义法专家,法与宗教关系领域最著名的先驱人物。
《法律与革命》是西方法律史的一部力作,生动、细腻地描述了作为西方法律传统背景的民俗法, 探讨了伴随着教皇革命而来的西方法律传统在欧洲大学中的起源、西方法律传统的神学渊源等问题。
伯尔曼界定了此书中的一些关键词,如“西方”、“西方法律传统”和“革命”。
伯尔曼承认自己所采用的史料是渚领域中的专家们所熟知的。
但是,作为整体,这段历史却会令专家们感到陌生。
这是因为,他把西方文明的历史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各个民族国家的历史来看待。
这里的“西方”主要不是一个地理概念,而首先是一个“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
确切而言,是指“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
”“法律”一词也不再是简单地指某种“规则体系”,而被界定为包括诉讼程序以及相关价值、概念、规范和思想方式的具有宗教的活生生的过程。
而“西方法律传统”则包括法律的相对独立和自治,法律职业化,法律的科学性,法律的实体性,法律的发展观,法律的内在逻辑性,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多元性等等。
伯尔曼坚决反对传统的西方历史分期法,即将西方历史分为四个阶段:古典时代、罗马帝国的衰落和灭亡、中世纪以及近代(始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
伯尔曼认为这种谬误的分期法是试图根据构成西方文明的各个民族的历史来观察近代:试图将中世纪贬低为只是作为近代得以涌现的背景,从而满足了一种夸大的民族主义心理的需要。
这种民族主义欲望导致西方法律史似乎都是在追溯----个民族从部落和封建的起源到当代的荣耀和威严的发展历程。
尤其是在英国和美国法方法。
这样,在西方文明内的每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独特性都得到了强调,而共同特征却被低估了。
其实,西方各国的法律体系都具有共同的起源——都有共同的历史根源,从这种共同的根源中它们不仅获得了共同的术语和共同的技术,而且获得了共同的概念,共同的原则和共同的价值。
法学书籍读书笔记
法学书籍读书笔记【篇一:法律的印记读书笔记】1. 以文明为义与法治同行----读《寻找法律的印迹》有感人类文明的进化史是伴随着社会进步,借助于不断成熟的上层建筑的发展而逐步演化前行的。
其中,法律,尤其是在其萌芽期被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制,更是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之于多数人,浩瀚、复杂甚至艰涩成为其最初的感性认知,关于法律的书籍则更是让人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望而却步。
即便是学习法律的人,在研读大量专业书籍、论文的同时,也难免会产生“专业疲劳”的心理。
为此,换一个语境,用许久不曾触动的思维去审视事物、考虑问题,或许会给你意外的收获。
甚至有些让你扼腕兴嗟,百思不得其解的观点和见解也可能会在你跳出这个樊篱后得以显现。
《寻找法律的印迹》就是这样一本书,它摆脱了法律书籍说理加判例的体例,从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说起,结合事件和案例发生地的历史、地理等人文特色,以讲故事的方式阐述了法律史上经典的,有标志性的事例,立意新颖、生动感人。
也正是这一点,吸引我坚持把这本书读了下来,感觉正像标题所注的“从古埃及到美利坚”,环行地球。
本书共分为六章,前五章以法律的起源和发展为主线,按照地理概念分别讲述了“地中海沿岸-法律的足印”,“古罗马废墟-法律的沉埋”,“英格兰原野-法学的重生”,“西欧风云-法律的蒙尘”和“新大陆阳光-法治的成长”。
第六章从整个法律发展史的角度讲述了一些佚文趣事。
通读这本书,可以清晰的感觉到作者的观点,即法起源于人类的行为习惯,法的本质就是公平正义。
所以,一切法律的故事都应是关于公平正义的故事,而不是关于刑法镇压、铁窗与镣铐的故事;是关于人类的自由平等的故事,而不是人类的专制与压迫的故事。
5000年来,对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的热切追求和世界各国世代流传的所罗门、包青天、安提戈涅、苏格拉底等人为追寻正义而不屈不挠的经典法律故事,无形中已成为了一座座记录着人类文明足迹的里程碑。
一位法学家曾经说过: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是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的一部法律史专著。
本书自1983年出版以来,获得了法学界的极大好评。
牛津大学马德格伦学院研究员艾伯特逊指出,“无论我们对伯尔曼所谓西方法律传统的现实及其危机有何看法,我们必须认真地看待他对发生于11世纪末到13世纪末的法律变化的分析。
不管人们多么不同意他的解释,该书的巨大容量不能不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在分析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制度,并对它们加以比较方面,伯尔曼可谓游刃有余,无与伦比。
”旧金山大学法学教授威廉?巴塞特称《法律与革命》是“一部极富论战性且深掘历史的力作”“伯尔曼是社会主义法特别是苏联法律制度、当代法理学和商法诸领域公认的杰出权威,他就是以这样的优势写作本书的。
在现存的美国法学家中,能够广博地汇集编年史写作任务的,诚可谓非伯尔曼莫属。
”“伯尔曼这部书的不朽贡献不仅仅在于由于他对法律史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彻底批判,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这一批判的必然结果,伯尔曼成功地重新激起法律家们对我们法律遗产中最基本问题的兴趣”。
近代西方的文明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称之为法律的文明,因此,探索近代西方法律的兴起实际上是在探索近代社会的兴起。
《法律与革命》虽然是一部历史著作,但是它的关注点却是当代西方的法律状况。
它是为了摆脱西方法律传统在二十世纪所面临的一个全面的危机,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产生了怀疑。
而这一问题是传统的实证主义、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乃至晚近的社会学法学所无法解决的。
因此,本书将西方法律的形成确定为十二世纪的教皇革命的确意味深长。
伯尔曼的研究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称为教皇的革命和教会法;第二部分是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即关于西方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商法和王室法的形成。
贯穿全部研究的主题是:宗教法是最早的国际性法律体系,它对全部西方法律制度具有根本性的影响。
法律最初的起源是由于教皇的革命,它使一个独立的、自主的教会国家和一个独立的、自主的教会法体系首次形成。
《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共5则)
《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共5则)第一篇:《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篇目:《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文章开篇霍姆斯大法官运用详细的说理和充分的论证阐释了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或者法律义务既是——预测。
我颇为同意这样的观点,因为法律是一项规范,它能准确地让人们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并且能够按照一定的规范、标准来惩罚犯罪分子,从而确保社会的安定,我想这也是法治的意义所在。
而且预测也是法治和人治的差别所在,人治的无序性和主观性能让社会陷入混乱之中,而法治才能使社会秩序居于稳定。
接下来霍姆斯又用好人、坏人的角度看法律的切入点并运用几个例子来阐述法律和道德的关联和区分。
讲到这里我就回想起老师上课说过法律是一个理性化的东西,而这个理性化的东西不应该参杂过多的道德、情感等因素,否则会阻碍的法治的发展。
然而霍姆斯大法官在这其中又提出“如果说法律不是道德的一部分,那么它至少也受道德的限制。
但这种权力约束并非与任何道德体系同样广泛。
绝大部分的法律都远处于任何这类道德体系所界定的范围之内,而在有些情形又由于特定的人们在特定时期的习俗而超越了它们。
”这样的命题。
我赞同霍姆斯大法官的观点,我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升华,有些道德规范可以上升到法律领域,有些则是不能的,谓之升华。
同时霍姆斯认为要促进法律的发展,我们就必须重视法律与道德的区分,虽然这种严格意义上的区分会使得法律少了很多从道德中汲取的术语以及法律传统,但是这恰恰可以使得法律的发展更加清晰,为此,他指出“如果你想了解法律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那么你就一定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来看法律,而不能从一个好人的角度来看法律,因为坏人只关心他所关心的法律知识能使他预见的实质性后果,而好人则总是在比较不明确的良心许可状态中去寻找他行为的理由--而不论这种理由是在法律之中还是在法律之外。
”接着霍姆斯又运用合同法的例子来带出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并在结合实际经验,运用实际例子的方法下运用对恶意、故意与过失的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外国法制史读书笔记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读书笔记1311401121 徐义佳美国著名的理论法学家哈罗德·J ·伯尔曼的名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讲述了从11 世纪末至13 世纪末的西方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重建法律的这一段历史。
该书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叫做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分是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从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即民俗法开始,分别论述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三个起源:教皇革命、大学和神学;既而详细介绍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教会法;再分析教会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
伯尔曼从西欧中世纪1075 年格列高利七世教皇革命入手,运用实证主义的历史考察法,全面而系统地考察了教皇革命与西方近代法律体系产生的原因,论述了基督教信仰和教会在西方近代法律体系形成中的重大作用。
在导论中,伯尔曼首先指出这是一本关于历史的书,一本有关“西方的”、“法律的”、“传统”和“革命”的书。
伯尔曼指出:“西方是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他认为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并且给西方下了个定义;“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他们予以改造的西方诸民族。
”伯尔曼以宗教为基点切入西方法律的文明史,并由西方的宗教与法律传统的形成为主线贯穿全文,以宗教为线索来探求西方法律传统。
他认为以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的争夺,这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产生的先决条件。
伯尔曼断言西方法律传统在其历史进程中已经由六次伟大的革命加以改变,其中三次分别是俄国革命、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虽然各自革命的含义不同,但都可以称为由参与革命的人们所进行的革命;第四次革命是英国的光荣革命,第五次是新教改革运动;第六次是1075~1122年的教皇革命,也就是《法律与革命》中的所谓的“革命”主题,I11这次革命称之为教皇格列高利七世改革。
《柏拉图(法律篇)》读书笔记(5篇)
《柏拉图(法律篇)》读书笔记(5篇)第一篇:《柏拉图(法律篇)》读书笔记《法律篇》是柏拉图一生当中最长,也是最后一部著作。
在这本书的十二卷中,前三卷讨论了好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随后重点落在了如何建立一个新的城市。
第四和第五卷讨论了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剩余的各卷都是细致地为三人谈话中想象出的城市描绘各种法律制度。
很明显,这样的一部著作一定会涉及到大量的政治和法律的基本问题。
但是,当打开了《法律篇》之后,随着柏拉图讨论的展开,涉及的内容包括了公共和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远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广。
从人物的安排上说,不像柏拉图的其它对话作品一样,在《法律篇》中苏格拉底并没有出现。
这是因为《法律篇》中的对话是发生在克利特岛上,而苏格拉底在柏拉图的作品中一直没有出现在雅典以外的地方。
《法律篇》的人物主要是雅典来客和两个老人,一位是斯巴达的平民梅奇卢斯,另一位是克里特的政治家和立法者克列尼亚斯。
对话发生在这样的条件下:一位雅典来客,看起来很像苏格拉底,但书中从未提过他的名字,与两位去往宙斯神庙朝圣的老者相遇,他们以米诺斯审判为开始展开了对话。
米诺斯是克里特岛的王, 死后做阴间的法官,据说是古老法律的制定者,每九年向宙斯询问法律制定的建议。
在传说中,每九年的这一天,是时间最长的一天,也正是因为这样,三位智者的谈话才能持续十二卷之长。
对话主要集中于雅典和斯巴达的法律,主要的论题是:神意的发现,神法和法律的制定;智力在法律制定中的作用;哲学、宗教和政治的关系;音乐、锻炼和舞蹈在教育中的地位;自然法和自然权利。
斯巴达和克里特都是多里安(古希腊中南部)的城市,都以他们的法律和军事纪律而著名,但是他们的哲学和艺术都远远的落后于雅典。
而雅典,不是十分的稳定,但却是民主的发源地,有着发达的市民文化。
了解了以上,可以理解书中提到斯巴达和克里特人都将法律的来源归于神的意志,而雅典来客没有否定这一点,只是在之后的对话中通过事实的推理反驳了他们理论的基础和前提。
浅谈我国法律信仰的构建——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浅谈我国法律信仰的构建——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哈罗德•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是一部当之无愧的巨著,不单是指其书本厚度而言,更是指其思想之深度与探究之广度,实在是大大拓展了我们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视野。
全书内容丰富,生动、细腻地描述了作为西方法律传统背景的民俗法,探讨了伴随着教皇革命而来的西方法律传统对于西方的影响等问题,为现代西方法律传统危机寻找一条解决之路。
纵观人类的发展史,无论是在世界哪个角落,蒙昧时期还是文明时代,法律与宗教都有一种或多或少的联系。
宗教作为西方文明发展史上的一种社会现象具有很强的社会性,而这种社会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它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与其他的社会意识形态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上。
“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也伴随着中华文明的发展,读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从中感悟出传统渊源与民族精神对于一方法律文化的形成具有重大作用,对于建设带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及国人法治意识的提高有重大的借鉴作用。
一切事物都有其原因,无因即无果,这是正理。
但我们于学习时却经常犯一步到位的错误,不考虑事物的原因就全盘接受一些概念。
比如已经成为老生常谈的“封建”概念,稍加思考,谁都能明白“分封建制”是这个词的内涵,而再仔细品评,就懂得我们中华的历史上自秦以降就再无大规模的封建制度。
但出于教育的缘故,我们还是习惯于不假思索地接受一些明显错误的观念。
但在伯尔曼书中,一切概念皆有其源头,根本无法从逻辑的角度对他的立论产生质疑。
我想这就是用“科学的、历史的方法”所进行的历史研究。
环环紧扣,从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民俗法开始,分别论述西方法律传统的三个起源:教皇革命、大学和神学,既而详细介绍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教会法,再分析教会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
结构非常紧凑,没有任何地方给人以突兀的感觉。
“只有上帝才能看透一个人的思想、内心和灵魂,而人间法官只能知道外部表现出来的行为,‘教会对隐秘的事物不予裁决’逐渐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即仅仅是犯罪准备(即使到了装配犯罪工具的地步)尚不能受到惩罚……”学习刑法时大家都明白犯罪预备不构成犯罪,且不进行惩罚。
法律的读书笔记(精选5篇)
法律的读书笔记(精选5篇)法律的读书笔记范文第1篇从邮局取回来贺老师的新书《逍遥法外》后,便迫不及待的打开细细阅读,读毕掩卷而思,觉得的确是一本好书,值得在此跟大家共享一下。
《逍遥法外》是贺老师的一本随笔集,其中少部分文章曾发表在报纸期刊和网络博客上,绝大部分文章重要记述的是一些与法律相关的见闻、读书感悟及所思所想。
读完,觉得本身在文史哲方面的阅读实在是太差劲,很多书名听都没有听过,更没有读过。
即便是一位同事将贺老师推举的《读史阅世六十年》借给我看,可我还是没有深入看下去就匆忙将书归还。
虽然在学校的时候蹭过两次贺老师的课,平常也比较关注贺老师的新浪博客,但我所谓的关注只是停留在纸面上。
此次贺老师十一月份来鞍为鞍山律师讲课,作为校友参加接待使我对贺老师的了解更多了一些。
无论是课堂上,还是饭桌上,贺老师都是文质彬彬、平易近人、风趣健谈,其优雅的学者风度始终让我难忘,所以之后再读贺老师的博文,包括此次细细的阅读此书,感觉已是今非昔比。
书中,跟着贺老师一起游历日本、英国、台湾、香港等地方,好像是跟着贺老师一起走进书店淘几本好书的感觉,丰富了见识,长了见闻,甚至觉得精神层面上都有了很多进步。
《逍遥法外》这本书不是严厉的学术书,而是游离于法学之外又跟法学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随笔文集。
从书中的分辑来看,五辑中的辑一是书中景色,重要是购书和读书笔记类的散文随笔,足见的博学和喜好。
辑二:读史阅世则重要是读书笔记,结合了本身的法学讨论,文章不太长,用笔生动自然。
辑三:话语千叶重要是关于汉语和写作的文章,也提到了拼音以及方言、乡音等;辑四:士林观望则重要是学术交流以及对学术和大学教学的讨论,该部分文章写到周叶中教授抄袭事件时,论述充分,论述所依据的证据充分,收放自若,绝非网络游民的人云亦云。
之后的几篇则是对于学术文章解释体例及学校教学制度比较方面的思考,让人感到绝不是“士林观望”,而是深深的期望。
辑五:逍遥无地则重要是对新闻实事等的随笔,如虎照门、日记门、红歌等。
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法律与革命是哈佛大学教授哈罗德·J·伯尔曼集40年心血写成的一部力作,讲述西方文明发展出了独特的“法律的”制度、价值和概念。
接下来小编搜集了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仅供大家参考。
篇一: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哈罗德。
j。
鲍尔曼认为:教皇革命是欧洲历史的断裂,至少从法律发展史的角度分析,1050——1150间的教皇革命成功地使教会作为一个整体从世俗皇帝手中独立出来,为组织管理教会机构而形成的教会法是欧洲现代法律传统的起源。
而在罗马法的辉煌随着帝国的衰落、君士坦丁大帝都城的东迁及基督教成为国教而逐渐并彻底地消逝之后,教会法引领的法律政治理念孕育了现代文明国家的形成。
西方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
自12世纪起,西方所有国家甚至在专制制度下,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
渊源悠久的历史赋予其傲视短暂一时的政权领袖的自然威权。
西方法律传统在思想和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催生了法律的不断发展,而又流传不息。
法律制度的根本改变是一种自相矛盾的事情。
法律的基本目的之一是提供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所有的法律都从它以外的某些东西获得权威性。
如果一种法律制度经历了急剧的变化,那么关于法律权威渊源的合法性质疑就不可避免地随之出现。
法律传统性质中固有的矛盾在于它的目的既要维持秩序,又旨在实现正义。
可以认为秩序本身存在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它需要变革又需要稳定。
正义本身也存在一种辩证关系:它包含着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福利之间的紧张关系。
实现正义一直被宣称为法律的救世主理想,所以重建作为实现正义的更基本的法律,为推翻维护既存秩序的法律提供了合理的根据。
任何人不能在没有对某种东西终级胜利的信仰的情况下生活。
信仰人自身具有能够使世界获得重生的能力和信仰人为了完成这一最终命运而采取行动的必要性,为自觉地攻击当时既存秩序和自觉地建立一种新的秩序提供了一个基础,这样的信仰基础是无需也无力以人的智慧加以论证的,是先验前提。
法规与革命——精选推荐
读《法规与革命》有感2007年11月13日,哈罗德·伯尔曼 (Harold J. Berman) 教授去世了,享年89岁。
世界少了一位法学大师。
把法律思想和制度史写的这样好的人,国内还没有出现。
很早以前,我就得知了一句必引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也恰恰是出自此位大师之口。
伯尔曼是在全球法学界有很大影响力的资深法学家。
他曾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执教达40年之久,其学术观点尖锐而深刻,对当今一些主流观念提出了挑战。
著有《法律与革命》《法律与宗教》等法学专著25部,学术论文多达300多篇。
《法律与革命》就是较早被翻译成中文,并且享誉学界的著作。
作者在序言中写道:这是一部关于“根源”的历史,也是一部关于“路线”即我们借以达到今天的路径的历史。
怀疑论者们可能带着怀旧的情绪阅读本书,他回忆着使他逐渐异化的过程。
相信论者们可能希冀从中发现某些对于未来的知道路线。
我是一个折中派。
我从此书中,看到的你个老者,用智慧的双手,擦去历史的尘埃,将一个个古老的故事和难解的谜题娓娓的道来。
这是一本叙述和论证同样深刻的巨著,是历史的,宗教的,也是法学的。
作者从历史中发现真理,从实践中捕捉真相。
伯尔曼在书中,用老道的语言,一项的描述着古老的故事。
本书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名为“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分名为“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两部分互相映衬,相得益彰。
上半部的部落法,基督教,王权,苦行赎罪法,民俗法,教会法,这些因素从其笔端缓缓流出,如同一条河流,给你一种历史蔓延过来的真实感觉。
下半部的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王室法,都相互独立又相互纠缠着走近你的眼前,让你知道这些法律传统的前世今生。
一般认为,把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期定位于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这两百年中,并且将教皇革命及其所引发的教会与世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作为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的基本因素,伯尔曼的贡献所在。
这并不是说伯尔曼的揭示就是真理所在,因为对于历史的理解,自来就有无数的视角和方法。
法律与革命
《法律与革命》浅读前言之所以会选择这本书是因为它的名字深深地吸引了我——法律与革命。
什么是法律?在我们平常人看来,所谓法律,就是某个特定的国家生效的一大堆立法的、行政的和司法的规则、程序和技术,或者说是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性要求的一系列共同行为准则。
什么是革命呢?革命就是历史发展中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集体由于矛盾产生的变革或者革新运动。
在我们平常生活中,这种认识似乎无可厚非,或者说我们根本不会去深究这些简单的问题。
然而事实上,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很难用精炼的语言去表现出它们所有的特征,而现实生活的片面影响也更加决定了我们对法律,对革命的认识的一种狭隘性和孤立性。
在读这本书之前必须纠正的一个思想误区就是:使法律脱离于历史,限制于地域。
法律是历史的,法律也是流动的,不仅仅是随着历史长河流动,还伴随在文化和物质的流动中,这也就决定了法律本身的深度和广度。
正如弗里德里希·尼采所说的那样,任何有历史的东西都不能被界定。
法律亦是如此。
不过,虽然法律难以界定,但是我们可以用与之相关的事物去尽可能表现它的主要特征,《法律与革命》一书就是在历史的引线上,用革命的音符弹奏出一曲法律的史歌!《法律与革命》讲述的是“西方”的历史,这里的“西方”不是依靠罗盘找到的地理位置,而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它不仅仅是一种思想,也是一种社会共同体。
它意指历史的结构和结构化了的历史两个方面。
在这种认识基础上,作者所认识的法律传统产生于一次革命,而这次革命就像一张张开的大网一样,在时间和空间的轴上周期性地改造、扩散、断裂,发展成一种独特的“法律的”制度、价值和概念,这就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1.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性这一章的篇幅远没有其他章节那么长,但这并不代表本章的地位没有那么重要,实际上,这一章是后面所有章节的基础和依据,因为作者在这一章中阐述了一个重要观点:法律是有“起源”的。
这一观点的提出为后面对西方法律传统的讲解的成立奠定了条件基础。
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法律与革命是哈佛大学教授哈罗德·J·伯尔曼集40年心血写成的一部力作,讲述西方文明发展出了独特的“法律的”制度、价值和概念。
接下来小编搜集了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仅供大家参考。
篇一: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哈罗德。
j。
鲍尔曼认为:教皇革命是欧洲历史的断裂,至少从法律发展史的角度分析,1050——1150间的教皇革命成功地使教会作为一个整体从世俗皇帝手中独立出来,为组织管理教会机构而形成的教会法是欧洲现代法律传统的起源。
而在罗马法的辉煌随着帝国的衰落、君士坦丁大帝都城的东迁及基督教成为国教而逐渐并彻底地消逝之后,教会法引领的法律政治理念孕育了现代文明国家的形成。
西方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
自12世纪起,西方所有国家甚至在专制制度下,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
渊源悠久的历史赋予其傲视短暂一时的政权领袖的自然威权。
西方法律传统在思想和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催生了法律的不断发展,而又流传不息。
法律制度的根本改变是一种自相矛盾的事情。
法律的基本目的之一是提供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所有的法律都从它以外的某些东西获得权威性。
如果一种法律制度经历了急剧的变化,那么关于法律权威渊源的合法性质疑就不可避免地随之出现。
法律传统性质中固有的矛盾在于它的目的既要维持秩序,又旨在实现正义。
可以认为秩序本身存在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它需要变革又需要稳定。
正义本身也存在一种辩证关系:它包含着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福利之间的紧张关系。
实现正义一直被宣称为法律的救世主理想,所以重建作为实现正义的更基本的法律,为推翻维护既存秩序的法律提供了合理的根据。
任何人不能在没有对某种东西终级胜利的信仰的情况下生活。
信仰人自身具有能够使世界获得重生的能力和信仰人为了完成这一最终命运而采取行动的必要性,为自觉地攻击当时既存秩序和自觉地建立一种新的秩序提供了一个基础,这样的信仰基础是无需也无力以人的智慧加以论证的,是先验前提。
法律与革命读后感
《法律与革命》读后感《法律与革命》读后感《法律与革命》是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一部法学专著。
作为法学界的一部巨著,无论是其思想深度还是涉及广度,无论是其思想深度还是涉及广度,都是大部分法学著作所不能比的。
都是大部分法学著作所不能比的。
都是大部分法学著作所不能比的。
伯尔曼伯尔曼将其对西方法律的研究成果尽收其中,赋予了这本书独特的魅力,甚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通读《法律与革命》这本书也成为了拓展我们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视野的途径之一。
由于其内容量实在庞大,我只是大体通读了一遍,并将就我较为感兴趣的几点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遍,并将就我较为感兴趣的几点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一、 “西方”的界定“西方”的界定伯尔曼在导论中首先提出“西方的”、“法律的”、“传统”、“革命”这几个我们经常提起的词。
何为“西方”?伯尔曼对本书中的西方进行了阐释。
“是一种特殊的历史文化或文明,它的特征可从不同的方面来概括,这取决于该种概括的目的。
它习惯上被称为西方文化。
” 伯尔曼认为,伯尔曼认为,西方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
“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
它不仅仅是一种思它不仅仅是一种思想,也是一个社会共同体。
它意指历史的结构和结构化了的历史两个方面。
”西方并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以色列民族,而是吸收并且改造了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的西欧诸民族,尽管西方的哲学和科学曾受过阿拉伯的强烈影响,但这些影响并未涉及法律制度,因而西方所信奉的伊斯兰教的部分不属于西方。
令人惊奇的是,西方文化的每一个古代成分都经受了与其他文化相融合的改造——尽管它们之间本身可能并不相容,但是11世纪后期和12世纪初期的西方却将它们结合在一起,并对其中的每一成分进行了改造。
它们结合在一起,并对其中的每一成分进行了改造。
二、法律与革命二、法律与革命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在其历史过程中已经由六次革命加以改变,分别是俄国革命、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它们都可以称作由参与革命的人们所进行的革命。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法律之所以可以和革命相提并论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的发展调整了社会关系和秩序,使社会向着一个全新的领域变革。
这种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疑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革命,改变了现存的制度,使人类在越来越完善的法律中享受进步的成果。
法律最初的起源是由于教皇的革命,它使一个独立的、自主的教会国家和一个独立的、自主的教会法体系首次形成。
与此同时,也使各种不具有教会职能的政治实体和各种非教会的法律秩序首次形成。
教会法利用人们对宗教的虔诚和信仰,禁锢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使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力的维护。
而随着人类思想的进步和对教皇不公正制度的反抗,区别于教会法的一种新兴的世俗法开始出现。
由于不同世俗政治体的建立,其统治阶级或领导阶级同样需要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因此针对不同的世俗政体也就存在不同的法律形式。
世俗法虽然并没有完全摆脱教会法的影响而被人认为部分在于对教会法的模仿,部分在于对教会法的抗争,但是它基本上是服从理性和良心的,这不能不说是法制社会的一种进步。
世俗法首先发源于古希腊思想,其次在文艺复兴期间得到了丰富。
而西方政治科学的创立者索尔兹伯里的约翰的《匿名的诺曼人》是第一部超出斯多葛学派和早期教父理论模式的有关政府的专著,它描述给我们一个市民社会的雏形,为以后各种形态世俗法的发展奠定的基础。
而法治精神的植入也让我们充分意识到,世俗国家的观念和现实也就使法律传统的国家,或法治国家的观念和现实。
抛开封建法、庄园法、王室法、城市法不谈,商法在这其中的出现和发展我深有体会。
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是商法发展的关键时期。
正是这时近代西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才得以形成,更重要的是,也正是这时商法才被人们看作一中完整的、不断发展的体系,看作是一种法律的体系。
商法的发展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应运而生的。
11、12世纪农业贸易的兴起以及农业的改造为商人阶级的迅速壮大创造了机会,导致大量专门从事交换等商业活动的商人阶层的出现。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读书报告一种传统不能由继承而得,它必须被争取。
——题记近期,我拜读了美国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的著作《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以下简称《法律与革命》,注释同)。
该书创作灵感产生于1938年,全书完成于1983年,时间跨度长达45年,可谓是集作者毕生研究成果之大成的鸿篇巨作。
作者将视野1定格在11世纪至13世纪的西方——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和文明的西方——世界,以民俗法正如书名所体现的那样,西方法律得以作为一种传统形成并传承到今天,与革命有着不可分离的联系。
歌德说过,一种传统不能由继承而得,它必须被争取。
从历史的广度来观察,我们虽然不能得出诸如一切的法律都是斗争的产物之类的结论,但至少可以提出如下观点并在《法律与革命》找到的证明,即斗争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重要动力。
一、毫无疑问,在西方提及“斗争”二字时,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的斗争是这一时期的主角。
1050年到1300年被称为欧洲“中世纪盛期”,特别是11世纪,见证了西欧政治的稳2定开端,也见证了宗教复兴的重要开端。
宗教管辖权和世俗管辖权的二元的权力对立局面为以教皇革命为代表的教会与世俗的斗争创造了条件,两种权力的分离则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一个主要渊源。
1075年颁布了《教会敕令》,宣称“唯有教皇按照当时的需要所制定的新法律,所召集的临时大会,或改僧侣会为寺院,方为合法”“他有[上帝]所赋予废黜帝王3的之权”,宣告了这场革命的发端。
革命对西方法律传统的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
教会和世俗的斗争中产生了教会法体系和世俗法体系二元格局。
为了保持对抗法律体系间的平衡,就必须使各自的法律系统化和合理化,于是一个包含财产制度、契约制度、婚姻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司法制度的教会法体系和一个包含封建法、庄园法、王室法、商法的世俗法体系形成了,这是西方近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传统。
法律与革命——精选推荐
法律与革命——略论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旧金山大学法学教授威廉•巴塞特称《法律与革命》是“一部极富论战性且深掘历史的力作”“伯尔曼是社会主义法特别是苏联法律制度、当代法理学和商法诸领域公认的杰出权威,他就是以这样的优势写作本书的。
在现存的美国法学家中,能够广博地汇集编年史写作任务的,诚可谓非伯尔曼莫属。
”“伯尔曼这部书的不朽贡献不仅仅在于由于他对法律史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彻底批判,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这一批判的必然结果,伯尔曼成功地重新激起法律家们对我们法律遗产中最基本问题的兴趣”。
哈罗德•J•伯尔曼,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是美国比较法、法律史、商法以及法哲学领域公认的权威,也是世界上著名的社会主义法学家之一。
其代表作《法律与革命》一书倾注了伯尔曼四十多年心血,自1983年出版以来,获得了法学界的极大好评。
该书是一本六百多页的巨著,着重研究“西方法律传统”,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教皇革命和教会法,第二部分论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包括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和王室法。
作者在衣服巨大的画布上描绘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与演变的全景图。
细节刻画精细,整体气势恢宏,融制度与观念为一体,对西方法律传统的特质、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它所面临的严峻危机均有精辟的论述,并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了独到的评论。
何谓西方?伯尔曼认为,“西方”不是一个地理概念,“是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它是一个“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
确切的说,它是指“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
然后,作者认为“法律”一次不能仅仅被定义为“规则体”,“法律”应该包括法律的制度和诉讼程序、法律的价值、法律的概念与思想方式和法律规范。
张晋藩先生曾将中国法律的传统概括为:(一)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二)恭行天理,执法原情;(三)法则公平、权利等差;(四)法自君出,权尊于法;(五)家族本位、伦理法治;(六)重刑轻民、律学独秀;(七)依法治官、明职课责;(八)纵向比较、因时定制;(九)立法修律、比附判例;(十)援法定罪、类推裁定;(十一)无讼是求、调处息争;(十二)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等十二个方面。
法律读书笔记
法律读书笔记和其他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
并且有意思的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是法律。
下面就是小编分享的法律读书笔记,一起来看一下吧。
去年年底,XX市局对全市系统干部职工组织开展了法律法规考试,目的是通过考试以考促学,强化系统干部队伍素质,提高文明执法水平,使我们每位干部职工都能谙熟业务法律法规,更好的服务监管,履行职责。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伴随工商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两费〃停征后,新形势、新变革对我们的监管工作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前些时候发生的〃**砒霜门事件〃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严格程序到位、规避执法风险。
〃将是我们现阶段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再也不能隔靴挠痒,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此次考试,我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我觉得收获更大的是我对学习方法的探索,以前,我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而现在却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
现在我就自己平时积累的一些学习经验和大家做些探讨,谈谈我的几点心得。
一、按照原文学。
学习任何一部新的法律法规,首先要了解这部法律法规的大体构架,也就是要搞清楚法律法规规范的是什么?立法的目的,宗旨是什么?大体分为几个章节, 每个章节又是讲的什么内容等等?这都需要我们通过通读全文来了解,对照每一条文进行原原本本、逐句逐段地学习,了解法条基本内涵。
所以,学习任何一部新的法律法规,我们首先是要做的就是粗读一遍法律原文,通过对法律章节的学习,了解这部法律法规的规范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加强自己对法律条文的印象。
在粗读法律原文的同时,做笔记是一个自我归纳的很好的办法,既可以帮助集中精力思考和总结、归纳问题,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和记忆,又可以把学习内容中的重点记录下来,便于以后查阅和复习,所以,我们平时要养成勤做笔记的习惯。
《革命法制和审判》[法]罗伯斯庇尔著读后感
《革命法制和审判》[法]罗伯斯庇尔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革命法制和审判》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重要法律文献,作者罗伯斯庇尔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政治家、法学家。
本书主要论述了革命法制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革命审判的原则和方式。
通过阅读本书,我深刻体会到了革命法制对于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对革命审判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首先,本书强调了革命法制的历史使命。
罗伯斯庇尔认为,革命法制是摧毁旧制度、建立新秩序的有力工具。
在革命时期,法制的作用不仅仅是维护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要推动社会进步,实现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博爱。
他明确指出:“革命法制不是为了维护暴力,而是为了取代暴力。
”这一观点凸显了革命法制的独特价值,即在动荡时期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其次,本书详细阐述了革命审判的原则和方式。
罗伯斯庇尔主张,革命审判应当坚持正义、公平和人性原则。
他提出,审判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如辩护权、上诉权等。
同时,他还强调,革命审判不仅要惩罚犯罪分子,更要揭示真相,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
这一观点体现了罗伯斯庇尔对革命审判的深刻理解,也彰显了革命审判的人性化特征。
在本书中,罗伯斯庇尔还通过分析革命时期的具体案例,揭示了革命法制和审判在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
他针对当时法国社会中的种种弊端,如腐败、权力滥用等,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革命法制的实施,使其真正成为人民的福祉和国家的基石。
在当今社会,虽然历史条件和国际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但革命法制和审判的精神依然具有现实意义。
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革命法制的精神,不断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为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幸福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从这个角度来看,《革命法制和审判》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启示,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
第二篇范文从历史哲学的角度来看,《革命法制和审判》不仅是一部法律文献,更是一部关于社会变革和人性探索的哲学著作。
罗伯斯庇尔以法国大革命为背景,深入剖析了革命法制和审判的本质,提出了许多具有哲学意义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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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革命》的读后感
首次听说有一个叫做伯尔曼的学者花了40年的岁月,著了一本书,书名为《法律与革命》,之后我是久久不能回神,深感震撼,课间我无数次的幻想着此书的作者会是个什么样的人,这是一本什么样的书,是怎样的执着与追求才会拥有这份胸襟与气魄来花费人生中的半辈子于一本书上?我无数次的设想倘若这本书不被世人接受,倘若作者最后实在是续写不出内容,那么一本没有结局没有未来的书,作者又该如何自处?课后我终于鼓起勇气翻阅了这本跨越了一个学者四十年时光的书籍,虽只是阅读了冰山一角,亦是深感折服,这对于自己的原有的认识模式,认识方式,确实是一次重大的理念革命。
限于时间关系以及读者自身的阅读水平,我只是粗粗浏览了一小部分,接下来,我将从六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
一、治学之道
治学之道究竟是什么,伯尔曼给了我们一个全新的阐释。
治学需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需要有执着的发现真理,追求真理,需要有耐性毅力守护者自己的学术神殿而不被世俗的种种所阻碍,甚至毁灭。
《法律与革命》一书是作者伯尔曼育40年之心血,精心锻造的一部集法学、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文化学等的宏篇经典巨著。
作者渊博的学识,治学的方法与态度,缜密的思维与逻辑,对于后世而言都是一笔无价之宝。
治学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昙花一现还是流芳百世成为永恒?我想作者40年来坚持对于这本书修修改改,直至达到他心中的完满这一选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因为这个选择而阻碍了他可能的千千万万的下个选择,但是作者能够集中于注意与它所研究的领域中的最微妙和最奥秘的现象,给自己亦给世人留下永恒的财富以及精神支撑。
二、公正的站在历史的角度看待问题
伯尔曼花了将近半辈子的时间于西欧的11世纪至13世纪各国的法律体系,清晰地给我们勾勒了一幅西方法律传统起承转合的盛世宏图。
即使只是欣赏了其中的一小部分,我的感触也是很深。
在我眼中,过往的特别是一些久远的历史是那么的苍白,愚昧与残忍,不知道对于他们的研究出了彰显现代法律的精细与柔和,还有什么意义,至于一些西方的法律,我也没有用心的去关注,我的大部分时间都是花在了本国的现代法律体系之上。
现在想想,思想确实是有点狭隘,这并不是一个正常的治学态度。
国可灭,史不可断,我很欣赏这样的治学气度,以史为鉴,可以知新替。
只有公正,客观地站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才能清醒的看到我国法律史的磕磕碰碰,起承转合,才能更好的发现现况,展望未来。
三、法律与革命
法律本身没有强制性,所有社会中的法律都是从他以外的某些东西获得权威性。
如果法律所依赖的这种权威性发生了剧烈变化,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基础的合法性也是不可避免的遭到动摇。
记得曾经看过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到革命的目的是以现有的制度所不允许的方式,来改变现有的制度。
科学革命它是由于范式的失灵,由于危机的产生,从而使一种范式向另一种范式转变。
结合《法律与革命》以及《科学革命的结构》我想法律的革命也可以表述为法律革命的目的是以现有的制度所不允许的方式来改变现有的法律体系,是由于他现在的权威性所赖以存在的某些东西的失灵或者失事,由于危机的存在,从而使一种法律体系向另外一种法律体系转换。
伯尔曼指出法律制度的根本转变是一个自相矛盾的事情,因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提供稳定性与连续性。
当法律中大规模的变化即革命性实际上是“不自然的”。
当这样的事情发生时,必须采取某些措施防止他再次发生。
必须牢固确定
新的法律,必须防止此类危机的发生,必须将进一步的变化限制于渐变的范围之内。
这些措施亦是于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这些固有的属性所极力支持的。
四、法律与宗教
伯尔曼提出西方的法律传统孕育于宗教之中,宗教的发展促进了法律的发展与延续。
从宗教革命创立教会法这个西方近代第一个法律体系开始, 到描述宗教促成西方世俗法的形成, 全书无处不在浸润着宗教在西方法律传统形成中的基础和根源作用。
伯尔曼的这个观点对于我而言不亚于一场思维革命,对我而言各国各派的宗教无非是两种观念:一是过于神秘遥不可及,二是过于愚昧,狭隘,浅薄。
几乎是不会联想到他竟然可以成为是西方近代的第一个法律体系, 到可以促成促成西方世俗法的形成。
由此,我也回想到法律强制力的基础究竟该是什么,法律的遵守是为了不违法而守法,还是为了自己的内心不受谴责而守法。
当犯罪盛行是严刑酷法如杀人者死,盗者砍其一臂还是从事情的根源出发,多方面双管齐下的解决问题。
事实上,法律并非马克思所说的单纯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是包括公众的良心以及他们的习俗与惯例的社会共同体所认可的体系。
对于世上的万事万物,我们应该采取辩证开阔的风度去研究运用它,而非一味的给于肯定或者否定。
我国是否也可以借鉴西方法律对于宗教的有效利用,而非一律的无神论者。
五、法律的历史继承性与完整性
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于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以教皇革命为起点,教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为基础。
这可以在他的文中得以体现,全文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介绍教皇的革命和教会法;第二部分论述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即关于西方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商法和王室法的形成。
作者洋洋洒洒的七十万字的鸿篇巨著集其在中世纪早期罗马法和教会原始材料以及在知识传播中的近五十年认真批评性的学术成就,将一个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清晰地归纳整理出来了。
法律并不是自古就有,也不是一个静态,间断的过程。
但是,可叹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我们的法律教科书似乎只注重于给读者展示最新的,正确的法律,而对于之前被之取代的旧的法律体系和其相关法律体系,以及被取代的原因却是避而不谈,甚至,给读者一种法律从来都是如此,从来就只有现存的这一个法律的错觉。
这并不是法律发展的原貌,也不利于全面科学的了解法律发展史,更何况,是否为新的法律取决于其在多大程度上被经验资料所证实,法律并不因某些反例的存在,而必然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即使是可能不合理的法律学说学,也有其存在的价值,是这门学科当时的完整历史的组成部分。
正如我们所说的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都有其存在的特殊价值,法律实证主义并不因为纳粹法的存疑性而失去其历史价值,同样的自然法学派也不因为纳粹法而获得无尚的地位。
法律教科书不应该是一个不科学,不合理的正确法律体系的重组的,加工的“科学体”。
读者需要的是一个真实的历史,而不是一个失真,加以加工,改造的法律体系。
六、如何看待西方的法律文化
对于西方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学者大致分为三种观念:一种是对西方的盲目崇拜,甚至到了漠视鄙视国内法的制度。
一种是对西方法律的反感,认为他们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荼毒了本国法律工作者,破坏了国内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还有一种折中的观念即借鉴但不完全照搬。
我们应该将西方的法律史看成是一个文化交流的工具,而不应该将其视为金科玉律,视为禁锢我国法律制度正确健康发展的枷锁,刻意的,不加考查地将西方法律制度塞进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之中,扭曲我国法律的发展进程。
我们应该认识到西方法律制度并不是一门法律制度的终结,而是一门制度研究的新的开始与素材。
.法律体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开阔体系,是集过去,现在,将来的法治理念为一体的综合体系。
法律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否定之否定,不断扬弃的过程。
没有一种法律制度可以完美的解释一切现象,必然有局限性,而且法律本身亦是有着固有的局限性,这需要不断的涌现出新的理论来化解矛盾,完善法律制度,以更好的调整社会关系。
结论
《法律与革命》作者伯尔曼给读者勾画出一种大异奇趣的西方法律传统史,,一种可以从法律体系研究的历史记载本身沉浮的法制史。
伯尔曼在寻求西方古老的法律传统对我们现代文明的永恒贡献的同时,也体现了这门个阶段当时的完整历史,同时也给读者上了很好的一课,提供了独特的研究切入点以及研究方法,研究态度。
由此,我对于宗教也有了新的认识,他不在是那么神秘与遥不可及或者愚昧与野蛮,而是一种有着自己独特个性与历史的存在体。
对与法律的发展史我也是有了全新的认识,而不是以前所认为的学习的包袱与累赘。
此后我会愈加的尊重历史,尊重真实,沉稳踏实的进行学习研究
本文试图从学者的治学之道,如何看待历史问题,法律与革命的关系,法律的历史继承性,以及如何看待西方的法律体系六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见解。
但是由于学生自身的水平有限,而《法律与革命》书对我而言实在是博大精神难以消化,且时间也有限,只粗粗浏览了小部分,本文对于《法律与革命》一书的读后感很是浅显,还不够深入,很多的观点还不够成熟,有待以后学习的继续思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