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六个月审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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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审理期限、审限的计算和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案件的审理期限、审限的计算和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4、审判监督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二、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1、普通程序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特别程序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判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

审限自决定在审的次日起计算。

5、涉外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三、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什么样的事由不计算审限

什么样的事由不计算审限

什么样的事由不计算审限吴元中2013-02-25 14:46:07 来源:2013-2-25 人民法院报近年来,随着审判工作规范化的建设和对超羁押案件的清理,各级法院也都高度重视起审限问题,甚至专门为此建立了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以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结和防止超审限现象的发生。

但问题是,审限并非一个确凿无疑的固定期间,而是有些情况当然不应当计算在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64条就明确规定,“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另因中止事由的出现同样导致案件的不能审理,自然一样不能计算审限,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又对此进行了规定。

所以,遇有不计算审限的事由时,只有把相应的事由期间去除,剩下的期间才是实际的案件审理期间。

不管去除多长的不计算审限的事由时间,如果剩下的时间仍在审限内,案件就不超审限。

由于审限的实质是对法官审判案件的时间控制,所以其控制的对象是法官可主观支配的期间,而非其不可控制的客观情况存在的时间。

因此之故,上述情形中不计算审限的事由都是一些客观事由,因其发生与进程不是取决于法官的原因,自然也就无法对法官提出要求和施加责任。

责任与义务的有效性在其可能性,审限控制只能及于法官有能力控制的时间。

也正因为如此,一般属于法官主观情况所涉及的时间是不能作为不计算审限的事由和不计算审限的,能引起不计算审限的事由性质上只能是那些法官所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而在当前的规范化建设中,有的法院恰恰无视审限的性质,通过内部规定的方式明确把取决于法官主观情况的向审委会汇报和向上级法院请示等情形列入不计算审限的事由,致使有的法官空口(以简单的书面陈述方式)就可去除大半年甚至近一年的“向上级法院汇报”期间,致使审限实际上变得无法控制,看似严密的监督管理机制也就形同虚设。

审限管理的规定(3篇)

审限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审限管理,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办理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

第三条审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三)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四)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第四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管理制度,明确审限管理职责,规范审限管理流程,确保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审结。

第二章审限计算与延长第五条案件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案件审限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法定审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限;(二)法定审限延长: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三)不计入审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审限的情况。

第七条法定审限延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案件复杂,需要延长审限的;(二)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三)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

第八条法定审限延长应当依法办理以下手续:(一)提出书面申请;(二)经批准机关审核;(三)制作延长审限决定书。

第九条法定审限延长不得超过一次,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原审限的一半。

第十条不计入审限的情况包括:(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二)当事人撤诉的;(三)依法裁定中止诉讼的;(四)依法裁定终止诉讼的;(五)依法裁定发回重审的;(六)依法裁定发回重审后,重新计算审限的;(七)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审限的情况。

第三章审限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监督机制,对案件审限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内容包括:(一)审查案件审限是否符合法定时限;(二)审查案件审限延长手续是否完备;(三)审查案件审限变更是否合理;(四)审查案件审限管理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审限管理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保障依法正确及时审下案件,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业务庭应在严格遵守法定审限的情况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办争在审限内提前结案。

行政综合部门也要为快办案、多办案提供条件。

第三条法定审限只是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凡能在规定的审限内办结的案件,绝不拖延。

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度不得随意超越案件审理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确有因难的案件,必须按规定呈报延期。

第四条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规定、判决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驳回申诉和再是申请通知书送达之日止。

执行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至执行终结时止。

第五条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需要依法延长期限的,案件承办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十日前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报表,经庭长、院长审核,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的刑事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期限。

第六条一审民事、经济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审限届满七日前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申请案件延长六个月期限内的经庭长、分管院长审核,由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仍不能审结,还需要延长的,应提前十五日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经庭长、院长审核,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经庭长、院长审核,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庭长核准,报请分管院长批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执行案件收案后,一般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律师谈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

律师谈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

律师谈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坚明律师事件回顾:笔者办理过一起重大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经历了一审败诉(笔者代理一审败诉方)、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再申请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再上诉,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管辖权错误,裁定将案件移交二审法院审理等一系列程序问题笔者办理过一起重大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经历了一审败诉(笔者代理一审败诉方)、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再申请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再上诉,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管辖权错误,裁定将案件移交二审法院审理等一系列程序问题。

笔者现单就案件中遇到的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制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分析。

一、根据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新旧民诉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比一下,新旧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都是一样的,没有变化。

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此,我想提出的问题是:若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后果是什么呢?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放弃了再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呢?是否是意味着在该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中都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呢?本人对此持反对意见。

此外,若第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是否应对管辖权问题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呢?就实务而言,法官一般都会拒绝当事人的请求,不会再审查管辖权的问题。

笔者接手该案后,也想过在二审阶段要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当然,也知悉被驳回的可能性非常大。

最早经办此案的律师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再接受经办此案的律师因已过答辩期,在庭审笔录中明确陈述:“因已过答辩期,同意不再提管辖权异议。

法院审理案件的各种期限规定

法院审理案件的各种期限规定

法院审理案件的各种期限规定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很多朋友不太清楚,以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知识。

⼀起来看看吧。

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审(⼀)诉讼时效《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即执⾏(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内起诉。

(民诉93条)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

(民诉92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民诉99条)(三)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即执⾏,申请⼈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内起诉。

(商标法58条)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提出。

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规定23条)(四)⽴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后7⽇内⽴案,⽴案庭应在决定⽴案的三⽇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规定第6、7条)(五)申请先于执⾏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六)公告送达国内。

适⽤于受送达⼈下落不明或⽤其他⽅式⽆法送达的。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84条)涉外。

适⽤于不能⽤其他⽅式送达的。

⾃公告之⽇期满六个⽉。

(民诉245条)(七)答辩期国内。

法院应在⽴案之⽇起5⽇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起15⽇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起5⽇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13条)涉外。

答辩期30⽇,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46条)(⼋)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起15⽇内作出书⾯裁定。

法院办案的时间有什么限制

法院办案的时间有什么限制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法院办案的时间有什么限制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行政案件: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不管是哪一类型的案件,法院在具体办理的时候都是有时间要求的,并且我国相关法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具体说来,法院办案的时间有什么限制呢?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都有规定的期限,有些规定过去不太具体。

最高人民法院年9月2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案件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2、行政案件: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法〔2001〕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通知法〔2001〕164号《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5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第一条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条审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五条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六条办理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视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我院请示的各类适用法律的特殊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卷移送的时间是否有规定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卷移送的时间是否有规定

You have become thinner, better-looking, and bette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管辖权异议上诉案卷移送的时间是否有规定导读:民事诉讼法当中并未规定管辖权移送时案卷移送的具体时间,不过,一般都是在移送管辖权的同时就把本案的案卷也全部都移交到中级人民法院了,和本案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会随着管辖权的移送移变移交的,如果当事人的异议成立,那法院也就不会移送案件了。

一、管辖权异议上诉案卷移送的时间是否有规定?管辖权异议上诉案卷移送的时间没有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管辖权异议计算在审结期限内吗

管辖权异议计算在审结期限内吗

管辖权异议计算在审结期限内吗
诉讼案件在还没有开庭审理,还在答辩期的时候被告提出了管辖异议,提起了管辖异议之后需要花上⼀段时间才能够处理它。

在处理管辖异议所花费的时间中,很多⼈也会关⼼它是否在审结期限中。

如果你想要明⽩这⼀问题,店铺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管辖权异议计算在审结期限内吗
管辖权异议的时限不计⼊审限。

⼆、法律规定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百四⼗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百四⼗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案之⽇起⾄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当事⼈和解期间、审理当事⼈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管辖异议所花费的时间⾥是否在审结期限中,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在提出管辖异议之前问问律师具体的时间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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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

管辖权异议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

管辖权异议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两个以上同级⼈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民法院管辖。

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主要犯罪地的⼈民法院审判。

对管辖权发⽣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是多久?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

⼀、管辖权异议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致,并经⼈民法院认可。

由⼈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当事⼈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次⽇起计算。

⼆、管辖权异议在什么时间提出?以什么⽅式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第⼀款的规定:“⼈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第⼀百⼆⼗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之⽇起⼗五⽇内提出答辩状”。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起15⽇内。

⾄于以什么⽅式提出,是书⾯提出还是⼝头提出,能否在答辩状中直接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还是需要另外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明确规定。

结合实践中的做法,⼀般应以书⾯形式提出,因为此时案件尚未进⼊实体审理,⼝头答辩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易操作。

⽽⾄于是否需要另外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本⼈认为不需要,当事⼈可以在答辩状中⼀并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

三、被告超过答辩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第⼆款的规定:“当事⼈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其放弃了管辖异议,则受诉⼈民法院有管辖权。

但有可能存在另外⼀种情形,当事⼈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在超过该期限后提出管辖异议,并未应诉答辩的,此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民法院是否还应当对当事⼈提出的异议,进⾏审查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是多久?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法治社会的主人,不管干什么都得依法行事。

当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要合理的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期间人们免不了会有很多法律方面知识的匮乏而造成维权难的社会现象。

那么▲提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到底是多久?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的介绍。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的立法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通常包括主体条件、客体条件和时间条件。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有时间限制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

”可见,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后也就不能再提出了。

对此持肯定态度的声音认为,之所以规定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因为此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但尚未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

如果允许当事人在案件己经进入实体审理之后仍可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当事人就很有可能滥用这项诉讼权利,从而可能造成审理中的案件不适当地延迟、人力物力的浪费以及当事人诉讼投入的无效。

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行使审判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就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实践中这一规定往往缺乏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将提出异议的时间一律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而不管主体是谁,也不管理由是什么,这势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试问:若当事人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未能在此期间提出异议而由此失去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难道不违反诉讼法理么?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问题,例如:法院根据被告之一的住所地的联结点受理了案件,在被告答辩期过后,原告撤销了部分被告,致使被告住所地的联接点不存在了,这时其他被告是否有权再提出异议?同样,一些原告起诉时主张较小的标的额,等到开庭时再要求增加诉讼请求,以此规避理论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此时被告的诉讼权利如何得到救济?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这一规定加以完善。

民事案件审限的法律规定(2篇)

民事案件审限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裁定、调解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等程序终结所规定的时间限制。

审限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民事案件审限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案件审限的法律规定1. 审限的概念及意义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裁定、调解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等程序终结所规定的时间限制。

审限的意义在于:(1)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审限的规定使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明确预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司法效率。

审限的规定促使人民法院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高司法效率。

(3)维护司法权威。

审限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2. 审限的法律规定(1)立案审查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立案审查的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执行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执行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再审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规定,审理时间是多久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规定,审理时间是多久

一、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规定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规定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既要考虑到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又要有利于人民法院排除各种·干扰,公正办案;既要考虑到便于行政机关应诉,又要充分保障原告行使诉讼权,便于原告起诉;既要考虑到各人民法院承担审理行政案件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又要兼顾各级人民法院分担的工作量的适当与均衡。

二、行政诉讼审理时间是多久
行政诉讼审理时间可以参照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判决。

法律快车提醒您,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
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包括: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违反专属管辖的案件能否申请再审

违反专属管辖的案件能否申请再审

一、违反专属管辖的案件能否申请再审
到了执行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但不能再提专属管辖异议。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不服,可以申请上级法院再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违反专属管辖的案件能否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一般能立案吗
需要立案后审查,三个月时间,符合再审就裁定再审。

首先要分清高院是再审审查还是再审立案,我估计是再审审查。

如果再审立案,高院会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再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执行,署院长姓名。

当然,高院也可能裁定提审该案,提审,就是高院按二审程序审理。

一切以裁定内容为准。

三、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民事一审的审限法律规定(3篇)

民事一审的审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民事一审案件的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

审限的设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以下是关于民事一审审限法律规定的详细说明。

一、审限的基本概念民事一审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

审限包括法定审限和法定最长期限。

二、法定审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民事案件。

但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特殊情况包括:1. 案件复杂,需要调查取证,且调查取证期限超过三个月的;2. 当事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3. 法院认为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其他情况。

三、法定最长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但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如果案件在法定最长期限内未能审结,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审限的计算方法1. 法定审限的计算: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审结之日止。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从批准延长期限之日起计算。

2. 法定最长期限的计算: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至法定最长期限届满之日止。

五、审限的终止1. 案件审结: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后,审限终止。

2. 案件中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止审理的,审限终止。

3. 案件终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结审理的,审限终止。

六、违反审限的法律责任1. 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审限规定,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违反审限规定,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七、特殊情况下的审限规定1.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管辖异议有时间限制吗

管辖异议有时间限制吗

管辖异议有时间限制吗管辖权异议是被告在诉讼中针对法院管辖权而提出来的一种申请异议,一些人也会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来表达自己的不满。

但是他们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不了解,不知道它是否会有时间上的限制。

我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管辖异议有时间限制吗1、按法律规定,对于法院将案件进行移送时间没有规定,由法院按实际情况进行操作确定。

根据民事法第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新旧民事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3、管辖权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在规定和实施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权力。

4、当事人在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应认定为当事人就放弃了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也不能认定为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此取得了管辖权;案件发回重审后,当事人有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也应当进行审查;法院是否应当再审查当事人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其实质要件就是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只要是没管辖权而受理了案件,就应依法移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不应当有时间的限制,而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也不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

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之后肯定是会有时间上的限制,建议大家在打算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话,最好是能够在规定时间里面提起。

在上有许多专业的,对于管辖异议具体处理的内容你不清楚的时可以直接询问他们解答来处理它。

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可以吗-

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可以吗-

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可以吗?裁判规则之一——肯定态度裁判观点: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就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仍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再审。

热门城市:临沧律师保山律师营口律师宁德律师玉林律师松原律师巴中律师眉山律师乐山律师商洛律师在生活中,我们有时会看到这样的情况,纠纷中的双方虽然因为纠纷对簿公堂,但是一方认为进行判决的法院并不具有对于该事件的管辖权,就需要申请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那么问题来了:在裁定后▲,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是可以的吗?这就是的小编今天要和大家讲到的管辖权异议的再审问题啦~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吧。

▲管辖权异议的生效裁定,不应进行再审▲理由▲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管辖权异议的生效裁定,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七)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人民法院可再审。

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章节的规定中第208条明确规定“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申请人根据上述178条、179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认为管辖权异议的生效裁定是可以申请再审的,是对法律错误适用。

根据上述208条之规定,明确了只有“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才可以申请再审,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在该范围。

关于179条和208条之间的关系,首先,208条作为司法解释和特别性规定,理应效力优先;其次,综合来看,前者应系实体审理判决生效后,具有这一情况时,当事人可申请再审的情形。

而后者是单就程序性裁定的再审性规定,由此可见本案理应适用208条;最后,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关于当事人可申请再审的情形,明确删除了管辖错误时,可申请再审的情形,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无论是程序性裁定还是实体性判决,及时出现管辖错误,当事人均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管辖权异议上诉审限

管辖权异议上诉审限

管辖权异议上诉审限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其中,对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提起上诉。

热门城市:南充律师烟台律师齐齐哈尔律师乐山律师宣城律师常州律师徐州律师马鞍山律师惠州律师出于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当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当事人认为这个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可以对法院的管辖提出不同的主张和意见,即管辖权异议。

我国法律还规定管辖权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上诉,那么▲管辖权异议上诉审限是多少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管辖权异议上诉审限的知识,请大家阅读!▲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我国法律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审限的规定▲1、提出收到起诉状后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因此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即为15日。

▲2、审理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3、上诉期。

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4、上诉审。

二审法院应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159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三、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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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六个月审限吗
管辖权异议,一审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5日,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在10日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一个案件,通过管辖权异议,就会消耗掉大量的时间。

管辖权异议审理时间是不计入法院一审审限的,而且在管辖权异议终结后,即使驳回申请,举证期限还得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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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管辖权异议,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吧。

很多人会问到▲管辖权异议六个月审限吗这个问题,其实,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期限的规定,在法律上是有相关的介绍和说明的。

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管辖权异议六个月审限吗?
管辖权异议,一审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5日,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在10日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一个案件,通过管辖权异议,就会消耗掉大量的时间。

管辖权异议审理时间是不计入法院一审审限的,而且在管辖权异议终结后,即使驳回申请,举证期限还得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
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二、法律对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限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159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法律对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限规定如下:
1、提出。

收到起诉状后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

2、审理。

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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