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参与分配的相关规定依据.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参与分配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该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该制度的理解不尽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笔者试就参与分配的申请主体、申请时间、债权利息、分配原则等问题略抒己见。
一、参与分配的申请主体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案件,是否允许已起诉但未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债权人参与分配,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1998年的《执行规定》是关于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与1992年的《民诉意见》类似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且新法优于旧法,所以应以《执行规定》为准,即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且限定为金钱债权执行依据,1992年《民诉意见》规定的已经起诉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将不能参与分配。
司法实践中执行依据的取得时间一方面与当事人起诉的时间有关,另一方面与具体的诉讼程序有关,如公告、鉴定、评估和上诉等,因此先起诉的当事人有可能后取得执行依据,进而无权申请参与分配,这不利于对债权的平等保护,对先起诉而后取得执行依据的当事人不公平。
《执行规定》已考虑到此种情况,在第91条规定“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适用条件
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适用条件说到“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很多人可能一头雾水,觉得这听起来好像是个专业的法律术语,离自己很远。
但这个制度不仅关乎法院的执行工作,还跟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想象一下,如果你借钱给了别人,结果他赖账了,你想通过法律手段把钱要回来,这时候就需要用到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就像是一道帮你“讨回公道”的桥梁,只不过,桥上有一堆规则需要大家遵守。
说得简单点,就是它告诉你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保证各方都能得到相应的权益。
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最适合用在那些债务人财产有限的情况。
就比如说,你跟朋友借了几千块钱,结果发现他不仅欠你,还有其他几个朋友也在排队要钱。
这个时候,法院就需要根据执行程序来分配债务人的资产。
因为债务人有限的财产,不能一次性满足所有人的要求,于是大家得排个队,分个先后。
这时候,法院就得公平地进行分配,保证大家都能拿到相应的部分。
这种分配的原则就是“按份分配”——简单来说,就是按各自债权的比例来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打个比方,如果你的债权占总债权的30%,那你就能分到债务人财产的30%。
可能有人会觉得,“我先欠了钱,为什么要排队?”其实啊,这就是法律的智慧所在。
大家都在等着同一个蛋糕,而这个蛋糕就是债务人有限的财产。
通过这样的分配规则,避免了某一个人拿到大部分,其他人啥也得不到的局面。
不过,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并不是随便什么情况下都能用的。
它有一定的适用条件。
债务人得有财产,且这些财产需要经过合法的查封、扣押等程序。
如果债务人一点财产也没有,那执行程序就没啥用武之地了。
分配时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债权人参与,这样才能确保公平。
就是说,你得有“人”来一起争取分配,而不是一个人站在那里等分配。
否则,光凭你自己去要钱,执行程序也无法启动。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就是,这个分配制度的适用得看执行的具体情况。
如果法院发现有一些债务人财产的使用优先级,譬如说,某些财产已经被某些债权人先行主张了,那就得按照先后顺序来分配。
参与执行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之规定,针对的是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无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按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某一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亦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作为提起参与分配申请的一个前提条件和资格门槛优先受偿权也称先取特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执行分配中,债权是否享有优先权,事关权利人的利益,尤须从严把握。
实体法意义上,债权具有相对性,无排他的效力,因此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
先查封本身是一种公法行为,目的更关注的是保存相应财产的现状和价值,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和确定执行法院的处置权,其所生效力并非如《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法定的优先权”。
先予查封是一项程序性设计,其形式上属于带有财产保全性质的司法权力介入参与债权分配的诉讼保护性措施,而非实体权益的直接赋予,其本质仍是普通债权,自然不能对抗担保物权的效力,先予查封的债权人并未列入享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范围之内。
反观执行实践,如先予查封的债权人无原则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则明显违反了债权平等性的规定,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协调解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诉求;如一概不赋予先予查封的债权人一定条件下相对优先受偿的权利,无底线地平衡和兼顾各债权人利益,先予查封则失去诉讼意义,容易导致执行工作陷入平均主义或折衷主义的泥潭,也有悖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参与分配被执⾏财产的条件是什么在现实⽣活中,由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设定,是有利于各债权⼈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不享有优先权的各普通债权,可以按照债权⾦额的⽐例平等受偿。
那么,参与分配被执⾏财产时,债权⼈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呢?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解惑。
⼀.债权⼈参与分配被执⾏财产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百九⼗七条⾄第⼆百九⼗九条及《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到九⼗六条的相关规定,债权⼈申请对⾮法⼈的被执⾏⼈财产参与分配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1)申请参与分配⼈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依据(即已经⽣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公证债权⽂书等)的债权⼈。
(2)债务⼈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个⼈民法院因执⾏确定⾦钱给付的⽣效法律⽂书⽽查封、扣押或冻结,且⽆其他财产可供执⾏或其他财产不⾜清偿全部债务。
(3)债权⼈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的财产被执⾏完毕之前。
(4)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依据,由该法院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
⼆.债权⼈参与分配债务⼈财产的注意事项参与分配制度的设定有利于公平保护各债权⼈合法权益,对于不享有优先权的各普通债权,可以按照债权⾦额的⽐例平等受偿。
同时,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于债权⼈(特别是尚未取得执⾏依据的债权⼈)⽽⾔,由于参与分配要求债权⼈必须取得执⾏依据,同时要证明必须符合“债务⼈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加上债权⼈客观上难以知晓债务⼈财产是否被查封、冻结以及涉及其他案件的诉讼和执⾏情况,因此,通过参与分配制度来实现债权的困难还是相当⼤的。
另外,企业需要了解的问题是,“被执⾏⼈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是参与分配⼈申请的前提条件,如何判定“被执⾏⼈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也就是“不⾜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标准,两个司法解释均⽆明确的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
参与分配法律依据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执行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
执行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导言在现代社会中,理性和公正的资源分配是保证社会公平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
为了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和透明,法律对执行参与分配提供了相应的规定。
本文将就执行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提供对这一话题的全面了解。
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参与分配是指在资源分配过程中,相关各方的参与程度和方式。
它强调资源分配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各方在决策过程中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并享有合理的权益。
二、国际法中的执行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在国际法领域,关于执行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人权法根据国际人权法的规定,所有人都有权参与并享受公共资源的分配。
这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各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所有人平等地参与资源分配的过程,并确保分配的结果合理和公正。
2. 国际劳动法根据国际劳动法的规定,执行机构应当与雇主和雇员共同参与工资和福利的分配。
这包括通过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和劳动合同,确保雇员在资源分配中享有公正的权益。
3. 国际贸易法在国际贸易法中,执行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贸易调整措施的制定过程。
各国执行机构应当通过透明的程序和公正的决策,确保资源分配的结果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并同样受益于贸易活动的各方。
三、国内法中的执行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在国内法领域,各国根据自身的法律制度和特定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执行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
1. 宪法法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对政府的权力行使和资源分配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通常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参与决策和分配资源的权利。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以确保资源的公正分配。
2. 行政法律行政法律规定了政府机构在资源分配中的职责和义务。
它通常规定了政府在执行参与分配过程中的程序和标准。
政府应当采取透明和公正的方式,确保各方在决策过程中有平等的机会参与。
3. 劳动法律劳动法律是保护雇员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雇员在资源分配中的权益和义务,包括薪酬、福利等方面的权益。
《2024年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目的是在多个债权人就同一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执行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公平、合理地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1. 概念及法律依据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多个债权人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制度。
其法律依据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 制度价值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财产分配。
同时,该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三、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包括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多个债权人就同一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执行等情形。
2. 程序流程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程序流程包括申请、审查、分配等环节。
具体而言,当债务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法院在审查申请后,按照一定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分配比例问题在民事执行参与分配过程中,如何确定各债权人的分配比例是一个难题。
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
2. 程序繁琐问题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程序相对繁琐,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
这不仅降低了司法效率,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 监督机制不足问题目前,我国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因此,需要加强对该制度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其公平、公正地实施。
五、完善建议1. 明确分配比例规定为解决分配比例问题,建议我国法律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比例进行明确规定,如可以参照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以确保公平、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程序中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问题,公平保护各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参与分配定义)被执行人因金钱请求权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变价处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此执行程序,就被执行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受偿分配的执行活动。
第二条(主持分配的执行法院)参与分配由在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主持进行。
在先查封、扣押、冻结为诉讼保全,且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程序的法院主持分配,在先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交由主持分配的法院处理。
第三条(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资格)除在先保全财产且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须取得执行依据。
对执行标的物依法享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以有执行依据或者起诉为限;执行法院经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现状调查后,应当通知已知的担保物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
此类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应当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
公告的期间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已经通知。
对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因未收到通知而未参与分配的,可以请求撤销执行法院所为的清偿或者分配。
第四条(参与分配申请)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文件。
已经起诉且进行财产保全,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还应当提供其诉讼已经受理及在先保全财产的证明。
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视为申请参与分配;向其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法院通知主持分配的法院的,或者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轮候查封的,也视为参与分配申请。
民事强制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民事强制执⾏中参与分配的条件当债务⼈的全部财产不⾜以清偿多个债权⼈债务时,可以向法院请求参与分配。
但是请求参与分配有⼀定的限制条件,即被执⾏⼈为⾃然⼈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是⾦钱债权等。
以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民事强制执⾏中参与分配的条件1、被执⾏⼈为⾃然⼈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不适⽤参与分配制度。
在民事诉讼法其他组织是⼀个专门概念,主要是指⾃然⼈和法⼈之外的⼀种民事主体,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条之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有⼀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不具备法⼈资格的组织。
因此如果被执⾏⼈为企业法⼈,就不适⽤参与分配制度。
假如企业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的,应当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即应当适⽤破产程序清理债务,⽽⾮⽤执⾏程序清理债务。
2、执⾏请求必须是⾦钱债权,参与分配的特征就是参与分配的各债权⼈就执⾏所得⾦钱按⽐例公平分配,⽽关于物的交付请求和⾏为请求权的执⾏⽆法做到按⽐例公平分配,因此只有⾦钱债权使⽤参与分配。
3、必须已经取得执⾏依据或有对被执⾏⼈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
对于普通债权⼈,参与分配的条件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依据,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对于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依据的债权⼈不能申请参与分配。
但如果对⼈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以取得执⾏依据为要件。
4、被执⾏⼈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这是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被执⾏⼈的财产不⾜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才能适⽤参与分配。
如果被执⾏⼈的财产⾜够清偿债务,则应按照采取执⾏措施的先后顺序来进⾏处理。
试述执行中参与分配
试述执行中参与分配何谓执行中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这一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97、298、299条首先确立的,《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一、参与分配的条件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则不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应按《规定》第89条处理即执行法院应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该条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破产法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进行中,人民法院获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实行参与分配的各项权利都必须是金钱债权。
执行案件分为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关于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三种,其中,只有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是用执行所得的金钱来清偿。
由于参与分配的重要特征是就执行所得的金钱在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而且只有对金钱才能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
因此,关于物的交付请求及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无法参与分配,但是如先行执行的债权是交付或转移标的物的债权则其他金钱债权就不能参与进来;如先行执行的是金钱债权,后来的是交付或转移标的物的债权则后来的仍有权请求优先受偿。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
《意见》297条中申请参与分配的人包括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此次《规定》将其剔除在外,缩小了参与分配的范围,也相应减小了分配的难度。
因无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尚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不能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且往往债务人会对债权人提出抗辩,这显然不是执行机构所解决的问题,与其职责不符,故《规定》修改了《意见》的相关规定。
论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
()论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一、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及条件参与分配是指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
根据我国《民诉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案件当事人如要参与分配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有已经取得的金钱债权执行根据(在实践中多见于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支付令等经过人民法院所确认的司法文书);2、有明确的被执行人及执行标的(标的为金钱给付);3、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法院(此处法院不仅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亦包括其他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4、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或目前所查明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下的全部债务;5、当事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提出书面申请,该申请书必须附上申请参与分配的依据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下的全部债务的证据。
二、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程序1、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及审查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着重对于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依据、执行标的是否为金钱给付债务、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等事项予以形式上的审查。
2、主持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法院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往往发生被多个不同法院依据多份不同的《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对于首查、首扣、首冻的法院的确定,应以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采取措施的时间顺序为准。
()3、执行法院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执行法院对于有多个债权人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分配事宜应当制定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该方案应按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普通债务则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比例予以受偿。
参与分配制度若干实务问题探究
参与分配制度若干实务问题探究引言参与分配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是指债权人(主要指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和特定的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向债务人的执行案款所在法院申请根据自身债权性质和金额按比例对执行案款进行公平受偿的法律制度,其本质上是为了解决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多个金钱债权竞合的问题。
一、哪些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一)取得执行依据(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二)对被执行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法条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三)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被执行财产首封人;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第三款:“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待该案件审理结束后再行具体分配。
”(四)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职工债权人;(重庆、北京、江苏规定)法条依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以下简称《重庆高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的解答(一)》)第第五条第五款:“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按照相关债权人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确定其分得的款项予以提存,待该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支付:1.…… 2.职工债权人主要基于应当被拖欠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默认分类 2008-12-16 12:51 阅读287 评论0字号:大中小为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程序中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问题,公平保护各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参与分配定义)被执行人因金钱请求权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变价处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此执行程序,就被执行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受偿分配的执行活动。
第二条(主持分配的执行法院)参与分配由在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主持进行。
在先查封、扣押、冻结为诉讼保全,且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程序的法院主持分配,在先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交由主持分配的法院处理。
第三条(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资格)除在先保全财产且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须取得执行依据。
对执行标的物依法享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以有执行依据或者起诉为限;执行法院经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现状调查后,应当通知已知的担保物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
此类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应当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
公告的期间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已经通知。
对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因未收到通知而未参与分配的,可以请求撤销执行法院所为的清偿或者分配。
第四条(参与分配申请)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文件。
已经起诉且进行财产保全,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还应当提供其诉讼已经受理及在先保全财产的证明。
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视为申请参与分配;向其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法院通知主持分配的法院的,或者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轮候查封的,也视为参与分配申请。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担保权人,可以通过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对于普通债权人却存在权益损失风险。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旨在解决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多个债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以及如何在各债权人之间分配被执行款的问题,对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权益来讲意义重大。
本文从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及相关法律问题角度对参与分配制度在实务中的应用进行分析。
具体如下:一、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概述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款中按照一定顺序或者比例对各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制度。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八号)首次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但是内容比较简单且对被执行人身份未加以区分,在“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情形下,均“按比例分配”。
随着相关立法的不断发展完善,对法人财产的分配从民事执行程序中剥离,并入破产法。
对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财产的参与分配制度则不断细化,增加了分配方案异议、诉讼等救济程序。
目前,参与分配制度主要规定在如下法律文件中: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订)(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96条。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以下简称“《执行司法解释》”)第25、26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08-512条。
以上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基本构成了我国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分配顺序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执行分配顺序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以下是对执行分配顺序的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引言执行分配顺序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分配的先后顺序。
这一顺序的设定旨在确保债权人权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分配顺序具有严格的法定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更。
二、执行分配顺序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41条规定:“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优先清偿对国家、集体、个人债务的债权人的债权。
”- 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债权所必需的费用;(二)工资、生活费;(三)税款;(四)其他债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9条规定:“执行分配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实现债权所必需的费用;(二)工资、生活费;(三)税款;(四)其他债务。
”三、执行分配顺序的具体内容1. 实现债权所必需的费用- 这包括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 工资、生活费- 对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费用,应当优先予以保障。
3. 税款- 国家税款属于公共财产,应当优先清偿。
4. 其他债务- 在上述债务清偿完毕后,剩余的财产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特殊情况下的执行分配顺序1. 有抵押权的债权- 对于有抵押权的债权,应当优先受偿。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条件下,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有优先权的债权- 对于有优先权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等,应当优先受偿。
3. 有担保的债权- 对于有担保的债权,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应当优先受偿。
五、执行分配顺序的变更1. 法定变更- 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执行分配顺序可以变更。
执行分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执行分配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执行标的物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分配给债权人。
本文旨在对执行分配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执行分配的原则、程序、方法和特殊情况处理等内容,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执行分配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对执行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执行分配法律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二、执行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执行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债权人按照其债权比例获得相应的执行标的物。
2. 优先原则对于有抵押、担保等优先权的债权,应当优先分配。
3. 实际受偿原则执行分配应当以实际受偿为原则,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实际利益。
4. 法定顺序原则执行分配应当遵循法定顺序,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三、执行分配程序1. 提出分配方案执行法院在收到债权人的分配请求后,应当对执行标的物进行评估,并依据债权比例提出分配方案。
2. 通知债权人执行法院应当将分配方案通知债权人,并给予债权人陈述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机会。
3. 审查分配方案执行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意见和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4. 实施分配执行法院在审查分配方案后,应当及时实施分配,将执行标的物分配给债权人。
四、执行分配方法1. 按比例分配按照债权比例分配执行标的物,是执行分配中最常见的方法。
2. 优先分配对于有抵押、担保等优先权的债权,应当优先分配。
3. 实际受偿分配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实际受偿的债权比例可以作为分配依据。
五、特殊情况处理1. 执行标的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当执行标的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2.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时,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并优先考虑有抵押、担保等优先权的债权。
执行分配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法律体系中,执行分配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它涉及到如何将法院判决的结果转化为实际的法律效果。
执行分配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以下是对执行分配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探讨。
一、执行分配概述执行分配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将执行标的物或者执行所得的金钱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活动。
执行分配是执行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其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分配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执行分配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二章专门规定了执行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原则:执行分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分配结果合法有效。
- 公平原则:在分配过程中,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确保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 效率原则:执行分配应当高效进行,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对执行分配的程序、方法和具体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是执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执行分配的原则1. 合法原则执行分配必须依法进行,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合法原则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分配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确保分配结果合法有效。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在执行分配过程中,所有债权人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
这意味着,在分配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因素,确保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3.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要求执行分配应当高效进行,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执行人员应当尽量缩短执行分配的时间,提高执行效率。
四、执行分配的程序1. 申请执行债权人根据法院判决,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对债务人进行执行。
2. 财产调查执行人员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确定可供执行的财产。
3. 债权审查执行人员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
执行程序分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程序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法律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的关键环节。
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执行资源,确保执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法律执行的重要问题。
本篇将围绕执行程序分配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分配原则、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执行程序应当依法进行,执行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执行活动应当公开、公正、高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执行机构应当根据执行案件的特点和需要,合理分配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机构应当根据执行案件的数量、难度、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合理分配执行资源。
”三、分配原则1.公平原则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公平对待当事人,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效率原则执行程序分配应当以提高执行效率为目标,减少执行成本,缩短执行周期。
3.便捷原则执行程序分配应当方便当事人参与,提高当事人满意度。
4.权责统一原则执行程序分配应当明确执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执行工作有序进行。
四、具体措施1.明确执行机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明确执行机构的职责,包括执行案件的受理、执行依据的审查、执行措施的实施、执行效果的评估等。
2.建立执行资源分配制度(1)设立执行资源分配委员会,负责执行资源的分配、调整和监督。
(2)制定执行资源分配方案,明确各类执行资源的分配比例、分配标准。
(3)建立执行资源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执行案件的特点和需要,适时调整执行资源分配。
3.优化执行人员配置(1)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分配方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分配方案是指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资产分配、股权分配等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分配原则、分配比例、分配程序等内容做出的具体安排。
分配方案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企业分配的公平、公正,维护股东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分配方案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分配方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分配方案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分配利润的基本原则:公司分配利润应当遵循“同股同权、同利同酬”的原则。
(2)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先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公司剩余利润的分配: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后,将剩余利润分配给股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分配方案的法律规定,包括:(1)上市公司分配利润应当遵循“同股同权、同利同酬”的原则。
(2)上市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优先安排现金分红,并保证现金分红比例达到一定比例。
(3)上市公司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上市公司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1)分配方案的制定程序:上市公司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分配方案的内容:包括分配原则、分配比例、分配时间、分配方式等。
(3)分配方案的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告。
三、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1. 分配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分配方案应当公平、公正,保障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2)同股同权原则:同种类的股份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3)优先安排现金分红原则:上市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优先安排现金分红。
2. 分配比例(1)现金分红比例:上市公司分配利润时,现金分红比例不得低于公司税后利润的2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5〕5号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二十三、附则
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5年2月3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司法解释
法释〔2008〕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第四十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8]15号
【发布日期】1998.07.08 【实施日期】1998.07.08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