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普洱市思茅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普洱市思茅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五月目录第一章前言 (1)第一节规划目的 (1)第二节规划依据 (1)第三节规划任务 (2)第四节规划范围 (3)第五节规划期限 (3)第六节区域概况 (3)第二章规划背景 (8)第一节现行规划实施的评价结论 (8)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9)第三节未来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3)第三章规划目标 (15)第一节规划指导思想 (15)第二节规划目标的内容 (16)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19)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原则 (19)第二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4)第三节土地利用总体布局 (27)第五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34)第一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34)第二节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34)第三节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34)第四节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35)第六章建设用地调控 (39)第一节城镇村用地规划 (39)第二节基础设施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 (40)第三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42)第四节中心城镇用地布局 (44)第七章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47)第一节合理布局生态用地 (47)第二节发展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47)第三节积极开展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49)第八章土地整治安排 (51)第一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目标 (51)第二节土地整治的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工程) (52)第三节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管理措施 (53)第九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55)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排 (55)第二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保障措施 (56)第十章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59)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区 (59)第二节一般农地区 (60)第三节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60)第四节独立工矿区 (61)第五节风景旅游用地区 (61)第六节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62)第七节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63)第八节林业用地区 (63)第九节牧业用地区 (64)第十节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区 (64)第十一节其他用地 (65)第十一章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66)第一节乡(镇)土地利用方向与重点 (66)第二节乡镇土地利用主要指标调控 (67)第十二章近期规划 (69)第一节近期主要用地的规划指标 (69)第二节近期土地利用重点 (70)第十三章规划实施措施 (73)第一节完善规划体系,确立规划权威 (73)第二节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 (73)第三节改革和完善土地利用的经济运行机制 (73)第四节加强政府土地管理职能,强化土地利用管理 (74)第五节注重规划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74)第六节建立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监督规划的实施 (75)附表 (76)附表1 普洱市下达思茅区规划主要指标表 (76)附表2 思茅区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 (77)附表3 思茅区规划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78)附表4 思茅区各乡(镇)土地用途分区面积表 (79)附表5 思茅区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表 (80)附表6 思茅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81)附表7 思茅区各乡(镇)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 (88)附表8 思茅区各乡(镇)基本农田调整分析表 (89)附表9 思茅区基本农田“多划后占”项目一览表 (91)第一章前言第一节规划目的思茅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普洱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指导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综合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和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合理确定规划目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利用布局,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和区域、各业、各类用地,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增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州下辖的12县市都市规划区范畴内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治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已批准的操纵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尚无批准的操纵性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操纵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能够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互相无不利阻碍的用地混合设置。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样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运算。
城乡用地、都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现行《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附表1、附表2)。
对建筑风貌有专门要求的地段,规划设计条件应包含建筑风格和建筑材料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都市规划编制方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势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纳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总体建设操纵要求和分期界线后,方可分期实施。
第三章建筑规划操纵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操纵表》(附表3)的规定。
第八条当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位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α大于等于60°(附图1)的建筑间距,可按附表4要求操纵。
第九条高层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大面对大面)的间距,按以下要求操纵,并符合其他相关要求(附表5)。
(一)各侧面宽小于等于25米的高层居住建筑(点式),与其他居住建筑大面的间距不小于18米;点式建筑位于北侧的按第十条垂直布置进行操纵。
(二)面宽大于25米且小于等于6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布置时,与北侧居住建筑大面的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的运算值。
公式中,D为间距(米),H为高层建筑运算高度(米)。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国际次区域中心城市多规合一(思茅区、宁洱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国际次区域中心城市多规合一(思茅区、宁洱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普政办发〔2018〕 146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国际次区域中心城市多规合一(思茅区、宁洱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普政办发〔2018〕146号思茅区、宁洱县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普洱市国际次区域中心城市多规合一(思茅区、宁洱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普洱市国际次区域中心城市多规合一(思茅区、宁洱县)工作实施方案近年来,普洱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国际次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目标,以“生态宜居之城、健康养生之地、普洱茶文化之源”为定位,坚持“生态立市、绿色发展”的发展思路,以规划为龙头,加大建设力度,增强产业对城市发展的支撑,形成了有力的经济增长极,城市功能日渐完善,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加强,国际次区域中心城市的地位和“天赐普洱、世界茶源”的城市品牌形象不断凸现。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中“依法制定城市规划,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和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支持市县推进多规合一,统一编制市县空间规划,逐步形成一个市县一个规划、一张蓝图”的要求,为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针对普洱市目前城乡规划建设中存在的“规划多而不统、行政管理多头、基础设施难以满足发展需求、生态保护形势较为严峻”等问题,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城乡统筹规划工作,对全市城乡规划及管理工作进行优化、整合,努力实现“全域规划、多规合一”和“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的要求。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州下辖的12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可以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互相无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附表1、附表2)。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
对建筑风貌有特殊要求的地段,规划设计条件应包含建筑风格和建筑材料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和分期界线后,方可分期实施。
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第六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安全保密、视觉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3)的规定。
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批稿)大理市规划局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绿化与景观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退让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九章城市道路及交通公用设施第十章市政管线工程第十一章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报建要求第十二章附则附录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结合大理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理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大理市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名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的名城、名镇、名村和名街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大理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采用1994年大理城建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本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镇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镇规划标准》执行。
(一)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分为10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他用地(E)。
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
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9.26【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9月26日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普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普洱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普洱市思茅区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绿色发展、服务优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普洱市人民政府、思茅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民族文化、地域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变更。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普政办发〔2017〕280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普洱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普洱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84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我市基本市情出发,紧紧围绕推动4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目标任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统筹设计,协同推进。
以城乡规划为引领,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有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镇新老居民同城待遇。
普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普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普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规划简介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08年11⽉前⾔经国务院批准,思茅市于2007年4⽉8⽇更名为普洱市,原来的翠云区更名为思茅区,普洱哈尼族彝族⾃治县更名为宁洱哈尼族彝族⾃治县。
由于普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作是以2006年为基期年,规划年从2007年开始,分为近期(2007-2010年)、中期(2011-2015年)、远期(2016-2020年)三个规划期限,因此本次规划根据普洱市更名这⼀变化特点,为体现规划的阶段性和延续性,规划报告中对现状部分(2006年)的城镇名称仍继续采⽤思茅市、普洱哈尼族彝族⾃治县和翠云区,规划部分(2007-2020年)的城镇名称则相应统⼀更改为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治县和思茅区。
第⼀章城镇体系现状略第⼆章次规划总则第⼀节规划重点⼀、普洱市域城镇体系结构规划⼆、普洱市旅游规划三、普洱市⽣态与环境规划四、普洱市社会服务设施规划五、普洱市基础设施规划第⼆节规划期限与范围⼀、规划期限现状:2006年;近期:2007—2010年;中期:2011-2015年;远期:2016—2020年。
规划⽴⾜现状,着眼于远期发展⽬标,注重近期建设安排,展望2050年的远景设想。
⼆、规划范围规划共涉及全市九县⼀区,45385km2的范围。
第三章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第⼀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标⼀、经济发展⽔平普洱市各区县国内⽣产总值与三次产业构成(按当年价计算)单位:万元、%第⼆节产业发展规划⼀、普洱市⽀柱产业:(⼀) 林纸浆⼀体化产业(⼆)⽔电产业(三)热区⽣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四) ⽣态⽂化旅游业(五)矿产资源开发业(六)畜牧业⼆、经济区划分根据历史延续、交通联系、资源分布、原有产业基础和⾏政区划等情况,将普洱市经济布局划分为三⼤经济区:东部经济区,集中分布于昆曼公路沿线,包括思茅区、宁洱县、墨江县和江城县三县⼀区。
北部经济区,集中分布于弥宁公路沿线,包括景⾕县、镇沅县和景东县。
普洱:初步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 : 利用大数据推进 “ 智慧城市 ”建设
9月 2 1日 , 重庆市 市长 国际经 济顾 问团会 议 第九届年会 在重 庆 国际会 展 中心举 行。本届年 会执 行主 席、澳新银 行首 席执行 官邵铭 高致辞 , 市长黄 奇帆作 主题 演讲 。会 上 , 5 2位
物 保护 单位 ,未登 记 为不 可移 动文物 ,但是具 有一 定保护 价
值 的 历 史建 筑 、 工 业 遗 产 、 历 史环 境 要 素 等 ; 已公 布 的 文 物保 护 单 位 、 风 景 名 胜 区、 自然保 护 区、 森 林 公 园、 古 树名 木 等 ;
管理和 法律 责任 等方 面的政 策内容。对独立 开 发的人 防工程
简 讯_
了与居 民 “ 零 距 离” 沟 通桥 梁 。 ( 通 讯 员 肖敏 )
洱市城市规 划管理技 术规 定》 , 目前 已形成初 步成 果。该《 规 定》
适 用于普洱市城市规 划区内的城 乡 规 划、设 计、管理和建设活
动 ,包括 用地 管理 、建 筑容量控 制、建设 管理 、公共开放 空间、
活方式 ,让城市 发展 更科 学、管理更高效、社会 更和谐 、生活
更美好。 ( 来 源 : 重 庆 日报 )
和城 市规 划 管理 ,维护 城市 公共利 益和 公众合 法权 益 ,提 高 城 市规划 管理 的质 量和 效率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技 术 规 范及标 准 ,市城 乡规划 局委托 设 计单位初 步编制 《 普
青岛 :城市风貌保护条例报批 海景楼不能高于 1 5米
9月 2 3日召 开的 山东省人 大 常委 会 第十次会 议,听取 了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普政发[2009]133号•【施行日期】200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的通知(普政发〔2009〕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普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2009-201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普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2009-2013年)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 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纲要》、《决定》精神为指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着力提高各级政府和政府系统的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透明度,促进全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理政府事务三者有机统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把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统一起来,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
(三)主要目标。
经过五年的努力,政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法律、法规、规章得到顺利实施,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机制基本形成,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明显提高;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置;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行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
普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普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普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绿色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洱市各县(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管网、道路设施等以及房屋装修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的处置是指收集、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规划、循环利用,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收集管理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绿色施工规范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现场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建筑垃圾。
第八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准文件应当载明工程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时间和路线、期限、消纳场所等事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堆放、遗撒、倾倒建筑垃圾;(二)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三)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四)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六)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1•【字号】普政发[2010]192号•【施行日期】201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普政发〔2010〕1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和要求,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始终保持良好发展趋势。
但随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因规划滞后、建设失管引发的无序建设和盲目发展问题日益凸现。
根据《云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0〕143号)以及全省村庄规划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快推进全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健全和完善村庄规划体系,确保村庄有序建设和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加强村庄规划工作,确保村镇先规划、后建设,有利于推动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对建设生态文明村镇,提高村镇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
规划是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加强村庄规划,健全村庄规划体系,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是政府履行调节、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和有效途径,对进一步规范村庄建设和管理,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三)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
完善村庄规划布局,使农村住房相对集中建设,统筹协调和引导农村住房、道路、供排水、环卫、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设施的有序建设,是我市加快实施村庄整治、推进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普政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普政发〔20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普洱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已经2010年8月25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和2010年11月26日二届市委第89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普洱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以及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等规定及2010年6月21日全省保障性住房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方式的多层次、多方式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实现能保尽保、住有所居的目标,规范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把加快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统筹兼顾、系统安排,突出抓好规划设计、资金落实、政策配套和监督检查4个重要环节,加快建立健全以城镇廉租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改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创建省级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创建省级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普政办发〔2017〕193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创建省级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思茅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创建省级、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工作总体目标,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云南省节水型城市(县城)申报与考核办法》、《云南省节水型城市(县城)考核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普洱市创建省级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2017年8月4日普洱市创建省级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创建省级、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工作总体目标,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云南省节水型城市(县城)申报与考核办法》、《云南省节水型城市(县城)考核标准》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普洱市创建省级、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为契机,以建设生态宜居文明幸福魅力城市为目的,实行严格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完善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提高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巩固和发展普洱历年来在城市节水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形成科学、合理开发和利用城市水资源的管理体系,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缓解城市供用水矛盾,使有限的水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为争创“中国人居环境奖”打好基础。
管理制度-普洱市思茅河道管理办法 精品
普洱市思茅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思茅河道(包括支河道)管理,保障城区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专指普洱市思茅河道。
第三条普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机关,主要对河道开发整治进行统一规划,对河道及河道保护范围内的工程设施进行审批,对河道及河道的水利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开发利用河道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城市防洪的总体规划要求,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城区河道(南从信房水库输水隧洞出口,北至莲花工业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河道行洪线以上绿化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清障和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实施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开发利用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开发利用,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区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
第十条兴建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桥梁、道路、管道、渡槽、闸坝、缆线、泵站及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建筑物与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
需要破堤的工程,施工时应有河道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原标准进行修复。
跨汛期施工的,必须制订渡汛方案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普政办发〔2017〕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普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普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5月27日
——结束——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5.27
施行日期
2017.05.27
文号
普政办发〔2017〕133号
主题类别
城乡规划
பைடு நூலகம்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内容分类】规划【文号】【颁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2年07月28日【生效日期】 1992年07月28日【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管理第三章城乡建设用地管理第四章城乡建设工程管理第五章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六章城乡市容市貌管理第七章城乡勘察测量和水资源管理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九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自治州城乡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和进行城乡建设,适应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管理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乡,指本自治州及本州的县(市)、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乡建成区和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省、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划定。
第三条凡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州、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乡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城乡规划管理第五条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贯彻《城市规划法》、合理确定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乡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综合部署城乡经济、文化、生活、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乡建设按规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
第六条城乡各类规划要结合西双版纳的实际,正确处理城乡与工矿(农场)及部队、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平时与战时的关系,并且考虑到地震、旱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
做到有利于民族团结、发展生产、方便生活。
第七条城乡各类规划建设要以发展旅游城市为目标。
保持和突出西双版纳民族风格和当地特色,依据本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和现状、民族风情的特点,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综合部署,合理安排。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本规定适用于兰坪县内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国土管理部门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申请。
申请应附拟出让地块的具体范围图,详细说明拟出让地块的现状情况、面积、建议的规划条件及其理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明确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技术性指标,经批准后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容积率。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面积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第六条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的,不再调整容积率:(一)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的。
第七条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根据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在当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六)建设单位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普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节 市政设施....................................................................................................................... 56 第二节 市政管线综合............................................................................................................... 60 第三节 环卫设施....................................................................................................................... 62 第四节 安全设施....................................................................................................................... 64 第九章 用地竖向........................................................................................................................... 67 第十章 城市风貌........................................................................................................................... 69 第一节 自然风貌....................................................................................................................... 70 第二节 建筑风貌....................................................................................................................... 71 第三节 城市色彩....................................................................................................................... 73 第四节 重点地段....................................................................................................................... 74 第五节 设施小品....................................................................................................................... 78 第六节 夜景照明....................................................................................................................... 81 第七节 户外广告....................................................................................................................... 83 第十一章 特定区域....................................................................................................................... 85 第一节 历史街区与文物保护................................................................................................... 85 第二节 古树名木保护............................................................................................................... 87 第三节 主城区居民自建房规定............................................................................................... 88 第四节 村庄............................................................................................................................... 89 第十二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验.......................................................................................................91 第十三章 附 则............................................................................................................................. 93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2 第二节 建设用地......................................................................................................................... 4 第三节 地下空间......................................................................................................................... 6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9 第四章 建设管理........................................................................................................................... 12 第一节 建筑间距....................................................................................................................... 12 第二节 建筑退让....................................................................................................................... 16 第三节 建筑高度....................................................................................................................... 20 第五章 公共开放空间................................................................................................................... 23 第一节 城市广场....................................................................................................................... 24 第二节 公园绿地....................................................................................................................... 25 第三节 街道............................................................................................................................... 27 第四节 绿地率........................................................................................................................... 28 第五节 避难空间....................................................................................................................... 30 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 31 第一节 教育设施....................................................................................................................... 31 第二节 医疗卫生设施............................................................................................................... 36 第三节 商业服务业设施........................................................................................................... 38 第四节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40 第七章 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42 第一节 城市道路交通............................................................................................................... 42 第二节 轨道交通....................................................................................................................... 47 第三节 慢行交通....................................................................................................................... 48 第四节 交通设施....................................................................................................................... 51 第五节 停车场........................................................................................................................... 53 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