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2018-1-1起实施

合集下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指导各地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现予印发。

使用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水运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9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港口区域内危险货物作业,用于指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各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四)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二)仓储设施(堆场、仓库、储罐,下同)超设计能力、超容量储存危险货物,或者储罐未按规定检验、检测评估的;(三)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储存,管道超温、超压、超流速输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要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设备设施超期限服役且无法出具检测或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五)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六)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七)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隔离,或者储存隔离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办海[2017]17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11.2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的通知
(交办海〔2017〕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印发,使用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向我部水运局和海事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第一条为指导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人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指南中的事故隐患是指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农业部1995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地掌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涉及渔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按本规定统计和报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包括:(一)船舶损失:包括船体、助渔和通讯导航设备、机械设备、渔具、属具和工具、燃料及其他备件的损坏和灭失;(二)船上所载渔获物或货物、生活用品、淡水、冰、盐、船员私人物品、乘客的行李等物品的损坏和灭失;(三)人身伤害:包括补偿费、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假肢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四)污染损害:因事故造成水域污染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清污费等;(五)打捞和脱浅费用:包括主管部门强制打捞和脱浅费用;(六)救助费用。

第四条根据伤亡人数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

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章事故统计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按下列分类进行统计:(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包括排筏、水上浮动装置)相互间碰撞致损,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冲击他船致损;(二)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致损;(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或沉船、木桩、渔栅等水下障碍物致损;(四)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致损;(五)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致损;(六)火灾:指船舶遭受雷击、爆炸、失火等,使船舶燃烧致损;(七)失踪及其他。

又一本新规范即将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又一本新规范即将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又一本新规范即将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日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第一批消防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

据了解,重大火灾隐患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关键性因素,及时发现、科学评判并有效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强制性国家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是在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 653-2006)基础上,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编写而成的。

新标准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总结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经验做法,主要体现了以下亮点和创新:一是在原行业标准适用范围“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的基础上,增加了“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等内容,进一步拓宽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适用的场所范围;二是突出隐患判定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彩钢板房火灾多发、亡人事故多发的情况,新增了此类场所的火灾隐患判定要素;三是在判定程序上,为彰显公平正义,规定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建筑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四是在判定方法上,科学设定重大火灾隐患直接或综合判定要素,同时根据场所类型和隐患关联场所的风险等级,引入权重概念,给出量化判定指标;五是相对于原行业标准,新标准内容更加具体,指向性更加准确,有利于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自我排查隐患,有利于行业系统依法依规监管,有利于落实火灾隐患整治措施,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重大火灾隐患治理格局。

按照国务院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有关精神,方法类标准一般不适用于强制执行,但考虑到《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的应用对象是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重大火灾隐患,标准内容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和部门联合执法等一系列行政执法行为,同时也关系到执法对象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所以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必须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规范执行,因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将标准属性定位为强制性。

水文监测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

水文监测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
第二十条
水文监测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
序号
类别
项目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可能导致的后果判定依据1Fra bibliotek设施设备
水质实验室
SW-S001
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爆炸、火灾、中毒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第十二条
2
过河缆道
SW-S002
索道铁塔或桅杆基础松动、紧固件锈蚀、索绳断裂,绞车制动装置失效
设备损坏
SL443—2009第7.1.5条
SW-S003
索道吊箱紧固件松动、锈蚀,控制系统失灵
SL415—2007第4.2.7条
3
SW-W002
未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腐蚀、火灾、中毒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安监发[2017]60号【发布日期】2017-04-27【生效日期】201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推进建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部制定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要求,是转变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的总要求,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作为当前和今以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机制建设,持续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安全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各项工作部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部安委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并制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基本规范;各业务主管司局应按职责分工,在负责领域内组织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具体制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判定指南,指导有关工作开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相关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研究和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负责领域内组织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相关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完整版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完整版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第一条?为指导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人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指南中的事故隐患是指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客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客运码头(含客运站,下同)经营人。

第四条?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二)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三)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四)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五)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六)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客船擅自改建;(二)客船改装后,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三)客船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时修复;(四)客船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出现故障;(五)客船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存在严重缺陷。

第六条“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配备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二)参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员违反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草稿)20150610工程类别施工环节隐患编号隐患内容事故类型判定依据1工程管理技术方案SYGC—0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程序审核批准坍塌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1号令)《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4.7.7(强制性条文)施工组织SYGC—02 无资质施工,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各类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1号令)2临时工程驻地建设SYGC—03施工驻地及场站设置在易受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影响地域山体滑坡、泥石流自然灾害《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4.1.2条文典型事故案例:2014年10月10日,延安市甘泉县境内的黄延高速扩能工程第14标段工人营地发生山体滑塌,倾泻而下的泥土将8间工人宿舍掩埋。

事故共造成19人死亡,2人受伤。

SYGC—04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与作业区安全距离不足,防火及用电安全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火灾《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4.1.5和4.5.6(强制性条文)典型事故案例:2012年10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108国道38公里皇草坡段引汉济渭工程项目工地宿舍发生火灾,造成12人死亡,24人受伤。

SYGC—05 生产生活区位于粉尘爆炸区域爆炸典型事故案例:2009年3月11日,沪宁城际铁路江苏丹阳段,驻地生活用房发生爆炸、坍塌事故11人死亡,20人受伤。

经调查,该处房屋原为一闲置铝粉加工厂,因残存的粉尘爆炸造成房屋坍塌。

围堰施工SYGC—06未按设计或方案要求施工围堰,未定期监测,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坍塌、淹溺典型事故案例:2013年10月12日,丰都长江二桥4号桥墩钢围堰断裂、坍塌,11人死亡(失踪)、2人轻伤。

水上交通事故级别分类

水上交通事故级别分类

水上交通事故级别分类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对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分类进行了规定,新的分类方法更加接近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但是又有不同。

水上交通事故的级别分类为
提示:
(一)重伤人数参照国家有关人体伤害鉴定标准确定;
(二)死亡(含失踪)人数按事故发生后7日内的死亡(含失踪)人数进行统计;
(三)船舶溢油数量按实际流入水体的数量进行统计;
(四)除原油、成品油以外的其他污染危害性物质泄漏按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事故等级;
(五)船舶沉没或者全损按发生沉没或者全损的船舶价值进行统计;
(六)直接经济损失按水上交通事故对船舶和其他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统计,包括船舶救助费、打捞费、清污费、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货损、修理费、检(查勘)验费等;船舶全损时,直接经济损失还应包括船舶价值;
(七)一件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失踪、重伤、水域环境污染和直接经济损失如同时符合2个以上等级划分标准的,按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河北省港航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指导手册

河北省港航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指导手册

河北省港航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河北省港航管理局2019年5月目录一、编制目的 (1)二、适用范围 (1)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1)四、术语和定义 (3)五、指导思想 (4)(一)基本思路 (4)(二)工作目标 (5)(三)工作原则 (5)六、工作职责 (6)(一)企业 (6)(二)主要负责人 (6)(三)分管负责人 (6)(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6)(五)各部门 (7)(六)班组、岗位 (7)七、事故隐患排查 (7)(一)事故隐患分类 (7)(二)隐患排查方式 (7)(三)隐患排查周期 (9)(四)隐患排查内容 (9)(五)隐患类别划分 (9)(六)主要业务活动示例 (10)(七)事故隐患分级 (12)(八)隐患排查要求 (13)八、隐患治理 (15)九、建立工作台账及清单 (19)十、附录 (20)河北省港航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一、编制目的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按照《规定》要求,组织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用于指导河北省港航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二、适用范围本手册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指导思想、职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内容。

本手册适用于河北省港航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手册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交安监发〔2015〕156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交办水〔2016〕178号)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交安监发[2017]60号)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交办海〔2017〕170号)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17]274号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建设的意见》(冀安委办[2017]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关于印发全系统安全风险辨识与分级标准及管控措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交安委办函[2016]47号)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系统深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交安监[2017]191号)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交安监〔2017〕299号)河北省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冀办传〔2018〕55号)四、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修正)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修正)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4-01-02【生效日期】2014-01-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xx)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号《关于修改<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6日起施行。

部长xx2014年1月2日关于修改《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路旅客运输规则》(交水发[1995]117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儿童身高超过1.1米但不超过1.4米者,应购买半价票,超过1.4米者,应购买全价票。

”修改为:“儿童身高超过1.2米但不超过1.5米者,应购买半价票,超过1.5米者,应购买全价票。

”二、将第二十五条“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身高不超过1.1米的儿童一名。

”修改为:“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身高不超过1.2米的儿童一名。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6日起施行。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1995年12月12日交水发[1995]1178号发布根据1997年8月26日发布的《交通部关于补充和修改〈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通知》进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2日发布《关于修改<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水路旅客运输中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旅客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的界限,维护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水路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行李运输及其有关的装卸作业。

军事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港口作业、服务合同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1.20•【文号】海安全〔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约谈工作,现将经修订的《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促进水上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水上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水上交通安全乐坛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上交通安全约谈,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被约谈单位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对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水路行业中央企业总部的约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对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引航机构等单位约谈由对其具有管辖权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市级地方海事局负责组织实施,需要时,也可约谈其上级单位。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的,也可提级约谈。

对船舶检验机构的约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约谈,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对相关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或引航机构等单位进行约谈:(一)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或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三)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管理、引航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四)上级要求进行约谈。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工作,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航运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风险定义】本办法对风险的定义是在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环境破坏、负面社会影响、财产损失的基础设施、船舶、水上建设工程、生产活动参与人等要素及所处的环境要素。

第四条【实施主体】长江海事局及江苏海事局、长江航道局及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负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的监管责任,从事长江干线水上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船舶(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机构职责分工】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与协调工作。

长江海事局及江苏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编制长江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指南,制定长江水上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及防控措施。

长江航道局及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航道公共安全和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编制长江航道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指南,制定长江航道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及防控措施。

三峡通航管理局负责三峡坝区水上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编制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指南,制定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及防控措施。

各级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编制企业(或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手册。

第六条【管控原则】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坚持“动态实施、分级管控、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第七条【风险分类】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分为水运工程建设工地类风险、船舶类风险、航道类风险、通航环境类风险、管理风险、港口类风险六类。

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规定(节选)

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规定(节选)
(HG/T 20275—2017),化 工装置 白控 工程设计 文 件深度 规范 (HG/T 20638—2017),渔业 船舶建 造 开工技术 条件及要求 (SC/T 8151-2017),民用 机 场航站楼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1236—2017),管 道 外防腐补 口技 术规范 (GB/T 51241—2017)。
(本刊 编 辑 部 )
安 监 总 局 剖 析 危 化 品 事 故 原 因 提醒作 业环 节高度警惕
安 监 总局 近期 剖析 了2017年 10起 典 型事故 , 提 醒动火作业 、精细化工生 产 、危化品装卸环节应
引起高度警惕 。2017年 ,全 国共发生 10起化工 和危
化 品较大 以上事故 ,导致41人死亡 。其 中,较大事
4)对罐体及周边 动火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 。
精 细化工领域 的事故则 暴露 出 :1)重发展 、
重效益 、轻安全问题突 出。如浙江绍兴林 江化 工公
司为增 加上市筹码 ,急于研发新产 品而 忽视 安全 。
2)自动化控制 系统缺 失或不投 用 。如浙江 台州华
邦 医药公司设置 了 自动化控制 系统 ,但殊作业 安全规范 》已
经 实施两 年 ,但 从事 故看 都 没有 得到 有效 落 实 。
3)风险意识 差 ,对 动火过 程的风 险辨识 、分析 、
管控缺失 ,相关设备 不进行隔离 ,不分析可燃气体
含量 ,有 的甚 至动火作业不进行审批 ,比如上海松
江 “5·2”事故企业更 是什么制度和措施都没有 。
展精细化工反应风 险评估 。
(本-t:1j编辑部 )
扣好冬帕攻坚战 。牢筇 长江 “防火I啬"
1月5 Et,长航 局2018年安 全工 作会 议 明确 , 深化 “平安 长江”建设是贯彻党 的十九 大精 神的必

创建冶金工贸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与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

创建冶金工贸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与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
创建冶金行业企业 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与 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
目录 Contents
1 双重预防机制的来源 3 安全风险 5 风险、隐患与事故之间的逻辑关系
2 双体系创建的相关指南、标准 4 隐患排查治理 6 三种不安全状态解析
1
双重预防机制的来源
第一章 双重预防机制的来源
第一章 双重预防机制的来源
第一章 双重预防机制的来源
第一章 双重预防机制的来源
2
双体系创建的相关指南、标准
第二章 双体系创建的相关指南、标准
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 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技术》(GB/T 27921-2011)
《电气设备的安全 风险评估和风险降低 第5部分:风险评估和降低风险的方法示例》 (GB/T 22696.5-2011)
《消防安全工程 第3部分:火灾风险评估指南》(GB/T 31593.3-2015)
《机械安全 风险评估 实施指南和方法举例》(GB/T 16856-2015)
什么是风险辨识?
风险辨识是识别企业整个范围内所有存在的风险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引自 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什么是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分级、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 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三章 安全风险
安全风险的分类
第三章 安全风险
什么是风险信息?
风险信息是指包括危险源名称、类型、所在位置、当前状态以及伴随风险大小、等级、所需 管控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一系列信息的综合。

水上客运企业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指南

水上客运企业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指南

水上客运企业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水上客运企业是一种常见的交通方式,然而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安全风险。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第一条为指导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人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指南中的事故隐患是指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客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客运码头(含客运站,下同)经营人。

第四条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二)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三)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四)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五)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六)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客船擅自改建;(二)客船改装后,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三)客船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时修复;(四)客船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出现故障;(五)客船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存在严重缺陷。

第六条“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配备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二)参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员违反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编制2019年1月28日目录1总则- 1 -2判定方法- 1 -3判定要求- 2 -4附则- 2 -附1 直接判定基础清单- 4 -表1 Ⅰ级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基础清单- 4 -表2 Ⅱ级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基础清单- 9 -附2 综合判定法- 18 -表1 大型临时设施- 18 -表2 大型支撑结构- 19 -表3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 20 -表4 土石方开挖- 22 -总则为科学判定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开展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

火灾、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等领域重大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全部或局部停工,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从业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I级和II级两个等级。

I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II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判定方法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分为直接判定法和综合判定法,应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的,宜采用综合判定法判定。

直接判定法。

符合附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典型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基础清单》中的任何一条隐患情形描述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综合判定法一般适用对象为大型临时设施,大型支撑结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土石方开挖等危险性较大作业工序。

综合判定法从管理、环境、技术三个维度给出隐患描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的通知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第一条为指导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人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指南中的事故隐患是指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客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客运码头(含客运站,下同)经营人。

第四条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二)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三)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
(四)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
(五)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六)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擅自改建;
(二)客船改装后,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
(三)客船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时修复;
(四)客船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出现故障;
(五)客船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存在严重缺陷。

第六条“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配备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二)参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员违反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第七条“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配备的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
(二)未按规定设置旅客、车辆上下船设施,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设备,或者设置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第八条“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
(二)客船未遵守恶劣天气限制、夜航规定航行;
(三)客船载运旅客人数超出乘客定额人数的、或未按规定载运或载运的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按规定执行“车客分离”要求;
(四)客运码头未按规定履行安检查危职责,违规放行人员和车辆;
(五)未按规定执行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六)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经营。

第九条“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
(二)未切实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没有得到有效运行;
(三)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任职要求或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四)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且逾期不改正。

第十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人员应急疏散通道严重堵塞;
(二)客船压载严重不当;
(三)客船积载、系固及绑扎严重不当;
(四)客船登离装置存在重大安全缺陷未及时纠正;
(五)客运码头未按相关标准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六)客运码头及其停车场与污染源、危险区域的距离不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不能依据本指南直接判断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可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论证、综合判定。

第十二条本指南所指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第十三条本指南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