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县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处罚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铜山县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处罚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较重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实施的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争论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有下列较重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

(一)县环保局罚款五千(含五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暂扣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四)其他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集体讨论前的准备工作由法制科组织协调,集体讨论由本机关负责人主持。

第六条集体讨论应当对案件的实事、案件的证据、处罚的依据、执法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七条对较重行政处罚的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并整理归于行政处罚档案。

第八条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依据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的案件,给予处罚;

(二)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滥用职权的案件,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公安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权力运行,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莆田市公安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

成员:监察室、督察队、办公室、法制科、治安、刑侦、经侦、交警、消防、边防支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局法制科。

第三条集体讨论的案件包括:

(一)行政处罚需要在“级”和“档”调整处罚的案件;

(二)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或新闻媒体关注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的案件、跨区县需协调的案件;

(三)作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四)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案件。

第四条审批、办案单位对需提交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审批、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兼职法制员、直接参与审批、办案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五条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审批、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审批、办案人汇报。

第六条审理、办案单位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七条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许可、不予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意见,由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并对领导小组所形成的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审批、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小组决定的,由审批、办案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平市体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为加大对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市体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对行政许可事项和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陆旭光(市体育局局长)

副组长:林敬武(市体育局副局长)

郑敏(市体育局副局长)

成员:陈维端(市体育局办公室主任)

王建麟(市体育局总支副书记)

王安伟(市体育局竞训科科长)

黄义勤(市体育局群体科科长)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四条行政许可集体讨论事项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的案件包括:

(一)对行政许可所有事项;

(二)行政处罚需要在“级”和“档”调整处罚的案件;

(三)违法主体或违法当事人难以认定,违法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追诉时效难以认定,或违法事实难以认定的重大、复杂、疑难的处罚案件;

(四)拟对违法活动的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五条办理和审理、办案单位对需提交行规范政权力运作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研究的事项和案件,须提前向规范行政权力运作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办理、审核、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审核,办理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

第六条集体讨论事项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办理或审核、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审核、办案人汇报。

第七条办理或审核、办案单位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八条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事项或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同意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事项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

第十条办理或审核、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规范行政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决定的,由办理或审核、办案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平市体育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