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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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8•【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对标《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改革要求,对特许经营领域突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效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管理办法》如何界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其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外延内涵进行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
厘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PPP模式;进一步强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排他性权利、项目产出的公益属性,以及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并借此向特许经营者收费;明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围,不包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
实践中应当注意严格区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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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重点条文解读-----以能源企业为视角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陈新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办法》),业经国务院2015年4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于4月25日联合发布,并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特许经营办法》提出,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特许经营办法》将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本文试图从能源企业视角对其重点条文作一解读。
一、背景综述从1984年深圳沙角电厂项目实行特许经营至今,我国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已超过30年。
30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先后制定了60余件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其中重要的包括建设部2004年第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26号令”)。
但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126号令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个部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126号令从法律效力上讲,都无法约束地方政府。
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号令效力高。
而此次的《特许经营办法》,从法律效力上看是部门规章,相比126号令、发改委的《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上述两份文件合称“PPP法律文件”),以及当前很多部门和省市出台的PPP 意见,法律效力都高。
另外,发改委在5月5日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改革工作要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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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指在中国大陆地区,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工作委托给社会资本而制定出来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保障经济发展、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下面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展开具体讲解: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内涵和特征1.内涵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依法进行招标或公开竞争,将特定的基础设施或公共事业项目的开发和经营权,授予为独立审计的社会资本运营者或投资者,由社会资本运营者或投资者进行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一种方式。
2.特征a)政府将专门,专项或特定的基础设施或公共事业项目的开发和经营权,转让给社会资本运营者。
b)开发和经营权由政府按照招标或公开竞争的方式公开获取c)投资者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开发和经营权,承担相应风险,享有相应收益。
d)投资者需按照政府要求的品质、安全等标准建设、运营和管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e) 投资者需按约定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运作流程1.需求调研和前期策划政府在考虑进行特许经营之前,需开展市场调研和评估,确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可行性,以及考虑一系列运作模式和实施方案,并形成规划和预算。
2.项目准备和内部审批政府需为特许经营项目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申请批准机构的审批,并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核准。
3.招标或公开竞争政府向社会关注者公开发布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或公开竞争,以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
4.合同签署和设定监管体系政府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
5.投资和建设企业在特许经营合同下,按照规定的品质标准、时间节点和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建设和运营项目,确保质量和安全。
6.项目运营期和公共服务特许经营合同明确相关的服务标准规范和服务对象,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实时监测,并需要确保计费方案的透明,遵循相关的政策法律。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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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委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发改委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34933e376a20029bd642dfc.png)
发改委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
法》
昨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指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
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 年。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
北京大岳咨询公司总经理金永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
表示,本次出台的《办法》旨在划清特许经营领域的政企关系,将有效地打
消社会资本参与特许经营项目的顾虑。
这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文件,建议进一
步加快特许经营法立法进程。
贷款期限放宽至30 年
社会资本在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方面都更具优势,其参与可以有
效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近年来,在地方政府债务高悬的背景下,PPP 模式频繁出现于国家级文件中。
金永祥认为,对政府而言,PPP 模式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投资成本,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解决地方债、发展新型城镇化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被寄予重托。
然而,由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规模相对较大,投资周期较长,投资
回报期限漫长,有的领域属于公共事业,周期长、利润薄、回报率较低。
尽
管国家层面不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但不少民间资本仍持观望态度。
民生证券研究院研报称,自去年9 月份以来,30 多个省市区地方政府推出的总额约1.6 万亿元的PPP 项目,但真正签约的项目金额大约为2100 亿元,仅占总额的1/8.。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令25号)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令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26360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29.png)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令2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___、交通运输部、___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
该办法旨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该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
同时,该章还明确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即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第二章规定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发挥社会资本优势、转变政府职能、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等。
同时,该章还明确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方式,包括BOT、BOOT、BTO等。
总之,该办法的出台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供了更加规范和透明的管理机制。
在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成本、技术路线和工程方案的合理性,融资方式、规模和成本,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相关领域市场的发育程度,市场主体的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以及用户付费项目的公众支付意愿和能力评估。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项目提出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综合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第2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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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六部委第25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 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独家】逐条解读《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稿
![【独家】逐条解读《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稿](https://img.taocdn.com/s3/m/f57f0072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f0.png)
特许经营可以促进民间投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和运营效率。
特许经营适用于交通、市政、生态、环境治理等领域,具体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处理、垃圾处理、生态修复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在市政领域,特许经营可以用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特许经营的可行性论证和选择方式
06
在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应注重其综合实力和行业经验,同时考虑其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市场拓展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等。
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选择,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并邀请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和评审,以确定最合适的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方式应考虑其资质、技术、经济实力和经验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方法。
结论
07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新管理办法将为社会资本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推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中来。这将有助于增加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
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的创新:新管理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这将有助于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的创新,为民间投资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空间。未来,可以期待出现更加灵活、高效的合作模式,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向更加专业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02
特许经营项目需要有一个合理的价格及收费机制,这也是特许经营项目得以持续运营的重要保障。特许经营者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成本等因素来确定价格及收费标准,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03
在特许经营项目中,特许经营者需要制定合理的投融资方案,以确保项目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投融资方案应该考虑到项目的投资规模、融资渠道、资金成本等因素,同时需要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政策规定。
(完整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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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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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 - 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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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雷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5年4月25日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76dd975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6d.png)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就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不新设行政许可。
—1—特许经营者获得协议约定期限内对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并取得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同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政府鼓励并支持特许经营者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进社会公众福祉,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通过前述擅自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特许经营者收费,增加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成本。
禁止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名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五)根据风险性质以及特许经营各方风险管控能力,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并切实执行,保障项目持续稳定实施。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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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了特许经营机构与政府之间合作的方式和要求,以确保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首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了特许经营的范围和条件。
特许经营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实力和专业知识,才能获得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权。
此外,特许经营机构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运营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要求。
其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了特许经营机构与政府的合作模式。
政府有权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重要性,确定特许经营的范围和具体条件,并与特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利益分配。
特设有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特许经营机构的运营情况,确保其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开展业务。
第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注重服务质量和运营成本。
特许经营机构必须确保提供优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服务,满足用户的需求。
同时,特许经营机构也需要合理控制运营成本,确保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兼顾。
监管机构将对特许经营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于不达标的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以确保服务质量的提升和运营效益的持续改善。
最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还对特许经营机构的退出机制进行了规定。
当特许经营机构不能履行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义务时,政府有权解除合同或协议,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此外,特许经营机构也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退出特许经营,但必须提前通知政府并履行相关程序。
总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通过明确特许经营的范围和条件、规定合作模式、注重服务质量和运营成本以及设立退出机制等方面的要求,为特许经营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从而促进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持续发展和提升。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对于城市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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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重点条文解读作者:陈新松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5年第04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办法》),业经国务院2015年4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于4月25日联合发布,并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特许经营办法》提出,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特许经营办法》将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本文试图从能源企业视角对其重点条文加以解读。
一、背景综述从1984年深圳沙角电厂项目实行特许经营至今,我国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已超过30年。
30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先后制定了60余件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重要的包括建设部2004年第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26号令”)。
但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126号令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个部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126号令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
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号令高。
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上述两份文件合称“PPP法律文件”),以及当前很多部门和省市出台的PPP意见,法律效力都高。
另外,发改委在5月5日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改革工作要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同时,考虑到当前促进民间投资、稳定经济增长需求任务紧迫,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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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令25号)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令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5cc3d4a312b3169a451a42a.png)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雷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5年4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BOT)(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BOOT)(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BTO)(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发改委解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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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解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
法》
昨日,国家发改委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办法》出台的背景之一,即是为引导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了统一的制度规范,自此,PPP 模式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现行的特许经营项目将得到强有力的保障。
去年5 月21 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首批80 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的示范项目,并明确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及运营。
该80 个示范项目涵盖铁路、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重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油气管网及储气设施,现代煤化工和石化产业基地等领域。
去年推出了80 个首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投资项目,这些项目目前来看开工进展顺利。
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表示。
不过,很多示范项目在操作过程也并非一帆风顺。
例如,由于PPP 需要有收益的项目,而区县政府的信用低,有收益的市政项目非常少,因此重庆市巴南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PPP 项目面临两难的抉择。
而上海嘉定南翔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历经两年才从招标的状态落地。
根据民生证券研究院统计,在43 号文出台前后,34 省区地方政府推出了总额约1.6 万亿元的PPP 项目,但是截至今年3 月份,真正签约的大约为2100 亿元。
实际成交额占总额比例较小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此前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是PPP 项目存在时滞。
社会资本短期内难以有效续接政府投资;二是社会资本对PPP 存在的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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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解读摘要:被业界称誉为PPP基本法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国务院2015年4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于4月25日联合发布。
《办法》提出,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一、《办法》出台背景说到《办法》,首先要提到与之密切相关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它是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指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的法律文件,许多省市也出台了与自身实际情况相匹配的PPP意见。
需要强调的是,与上述法律文件相比,该《办法》法律效力是最高的。
目前,社会资本介入PPP项目依然非常谨慎,项目签约率低。
有分析机构统计称,自2014年9月以来,34个省市区地方政府共推出总额约1.6万亿的PPP项目。
但到目前为止,真正签约的大约为2100亿,仅占总额的约13%。
可以说,《办法》是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地方政府性债务亟待清理、国企改革深入推进以及民间投资活力不足的大背景下推出,为激活社会资本、鼓励社会化融资的一项有力举措。
二、《办法》核心内容归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内涵。
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特许经营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特许经营授权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包括PPP模式中与政府合作的社会资本的法人、组织)特许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
特许经营方式。
PPP模式下,可以有BOT模式(建设-经营-转让)、BOOT模式(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TO模式(建设-转让-拥有)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特许经营期限。
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政府承诺禁忌。
可以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补偿方式。
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付需要。
三、《办法》特点(一)权威性强《办法》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及央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是真正意义上的PPP首部部门规章,相比之前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的《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以及省市出台的PPP意见等法律文件,法律效力等级增加,能够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
并且,在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办法》定位有明确表述——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这个定位将特许经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赋予了《办法》一定的政策约束力。
(二)界定明细首先对特许经营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
还有一些量化指标的界定。
《办法》第六条中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应当不超过30年,但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30年的上限主要是考虑到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一般规模大、周期长、盈利慢,以此来保障参与的企业能够有充分的时间运营,之后再交归国家。
同时,规定也额外考虑了对部分特殊的特许经营项目适当放宽限制。
《办法》还明确提出政府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专设的信贷“绿色通道”。
《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政府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此项规定与之前国家发改委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的相关文件相吻合,延长贷款期限可以有效缓解投资人压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支持措施。
(三)开拓创新性《办法》的创新性首先体现在它对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的财产权和投资收益的强有力保护。
过去政府在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方面的手段,更多地是依靠发布红头文件和各项政策指南。
但是依靠这种政策性文件的方式来吸引社会投资的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就在于政策并不能很好地保护财产权,从而让投资者对投资所产生的收益能否得到有力保证产生怀疑和不确定性。
此《办法》法律效力层级相对较高,能够为投资人的财产权和投资收益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办法》的出台是将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实践。
此前我国长期将社会资本与政府公共事业之间的特许经营关系当作民事合同关系来对待,而法院的民事审判无法解决行政职权的问题,从而让行政合同关系的理顺缺乏有效通道。
2014年11月通过的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改变了这一状况,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里。
《办法》第五十一条中也明确规定,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最后,《办法》中包含了许多与当前经济发展趋势相契合的创新性措施。
如《办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四、《办法》实施意义、(一)强化信贷、融资支持,制度创新激活社会资本《办法》提到了一些创新的融资模式,允许对特许经营项目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
《办法》中提供的多种融资方式,为地方政府在具体操作层面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其中,产业基金是近年来各地实践的一种投融资方式,不同于地方债券发行和PPP模式,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和创新性。
最近地方政府热推的城镇化建设基金,就和《办法》中提到产业基金密切相关。
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资本参与的门槛,为社会资本进入特许经营项目指明多种渠道,将全方位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度和活力。
此外,《办法》还提供了个性化的信贷支持。
《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信贷“绿色通道”将大大缓解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的资金压力,减少投资者顾虑,增强投资信心,对于引入大量社会资本大有裨益。
(二)促进PPP模式推广,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效率在基建投资领域,地方政府担当主力军的角色。
但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发布后,地方政府融资能力大幅受限,不能再发行城投债或融资平台贷款,目前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和PPP来融资。
鉴于地方政府债规模有限,PPP将是地方政府维系基建投资增速的重要融资方式,PPP模式的推广难以回避。
自去年以来,国家就力推PPP,而特许经营就是PPP的重要实现方式。
但在PPP模式已被确立为地方政府化解资金压力重要抓手的情况下,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支撑,社会资本进入市政、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进程仍然面临众多规范性难题。
该《办法》的出台可以看作是推进PPP模式的重要制度设计,从某种程度上看,是一项促进PPP模式发展的配套制度。
《办法》作为PPP的重要实现形式,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实现路径,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引入更多市场竞争元素,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规范政府行为,进一步厘清政企边界社会资本很关心政府和项目企业之间的关系能否理清,《办法》通过双方书面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边界,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到垄断行业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中来。
在政府层面,《办法》强调了两点:一是政府履约,强调了政府信用。
《办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应当给予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
此举在政府履约责任方面做了约定,有利于督促政府在制定法规、政策时审慎考虑对特许经营活动的影响,一定程度上能减少政府对特许经营活动的不良干预。
二是严格监督,强调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
《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政策措施、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组成以及职责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特许经营者应当公开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
这表明,《办法》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采取了财务审计监督、履职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在社会资本层面,《办法》明确特许经营者取得的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收回和限制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不得干涉特许经营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开展的经营活动。
五、《办法》亮点(一)特许经营期限《办法》第六条中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