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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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学年辽宁省葫芦岛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真题一卷(含答案)

2021-2022学年辽宁省葫芦岛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真题一卷(含答案)

2021-2022学年辽宁省葫芦岛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真题一卷(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报告称,()仍是全球头号传染病杀手。

A.流感B.结核病C.癌症D.天花2.从1840年到1919年的80年间,中国人民对外来的侵略进行了英勇顽强的反抗,但历次的反侵略战争,都是以中国政府被迫签订丧权辱国条约而告终,从中国内部分析,其根本原因是()。

A.军事战略错误B.社会制度的腐败C.经济技术的落后D.思想观念的保守3.第5题由国家补贴保险基金的保险种类叫做()。

4.苏联在解体前很长时期内其高级领导人大多是理工科出身,而美国现在的总统大多是学法律、政治的,这一差异的内在原因是( )。

A.一国在其发展初期大多以技术立国,专家、科技工作者往往能因其杰出贡献而走上政坛;在一个高度发达的国家则需要以民主、法治立国,领导人必须是这方面的行家B.苏联比较尊重技术人才,美国则比较尊重人文方面的人才C.两国政治家的气质不同D.这是由两国的政治体制造成的5.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_____。

A.事前审批B.事前备案C.取消审批D.取消备案6.()被称为武器装备的“心脏”,是现代军事技术的核心和基础,广泛应用于雷达、计算机、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火控系统、制导设备和电子对抗设备等各类军用设备上。

A.军用通信网络技术B.军用新材料技术C.军用微电子技术D.军用计算机技术7.影响需求的因素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以下不是直接影响需求的因素或条件的是()。

A.价格B.偏好C.收入D.成本8.日前,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组织部从代中央管理()中划拨15670万元,专门用于2018年春节期间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A.财政拨款B.捐赠收入C.党费D.行政性收费9.第27题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公务员任职回避【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01﹞93号【发文日期】2001-04-27【实施时间】2001-04-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确认识在新形式下做好回避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是加强各级国税机关廉政建设,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局长要靠上抓,并由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要结合实际,继续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国税系统公务员及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通知》(鲁国税人[1997]12号)等文件要求,狠抓落实,真正把这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加大对执行回避制度督促检查的力度。

各级国税局人事部门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尤其是在机构改革、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人员定岗、录用人员、岗位交流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回避制度的要求,严格审查把关,对符合回避条件的,要坚决回避。

对应回避而未回避的问题,要制定出时间表,务必于2001年5月底之前调整完毕。

同时,各级国税局要进一步加大对所属单位应回避问题的检查和督导力度。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6月10日前,将本系统在机构改革中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包括应调整、已调整人员名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要采取的措施,以纸质和WORD文档形式报送省局人事处(WORD文档请通过NOTES电子邮件系统发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外事活动公务员【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5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0.03.28【实施日期】2000.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57号2000年3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一)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审批。

司、处级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审批。

处级以下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核准。

派驻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

1.副处级以下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边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查,报本单位领导批准。

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可与出国(境)任务一同办理审批手续,但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JI备案审核。

2.中央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国务院批准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3.赴香港、澳门地区和台湾省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报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或者国务院港澳、台办审批。

(三)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1.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1.03•【文号】国税发[1997]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3号1997年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加强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工作质量,促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制定了《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促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培训目的和原则(一)培训目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工作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通过培训使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熟悉和掌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工作技能,成为胜任本职工作的合格的国家公务员。

(二)培训原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税收工作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因人施教的原则;坚持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培训对象各级税务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均为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对象。

凡税务系统的国家公务员,都有接受公务员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8.01•【文号】中编办发[1996]10号•【施行日期】199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10号)目前,各地组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关于基层税务所要重新核定编制的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确定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行政编制41.8万人,地方税务所(以下简称地税所)行政编制32万人。

为了做好这次核编工作,现将编制分配方案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编的指导思想。

核定国税系统和地税所人员编制,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编制标准,明确编制性质,合理确定各地人员编制,实行定编定员。

要规范税务所设置,从各地实际出发,进行合理布局。

同时,调整人员结构,充实基层征管力量,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保证各项税收任务的完成。

二、编制性质与范围。

这次核定的人员编制为行政编制,原基层税务所使用的事业编制一律核销。

国税系统的行政编制包括管理人员和征收人员,管理人员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地(市、州、盟)、县(市、旗)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征收人员系指国税基层所及各级征管、稽查分局的工作人员。

地税所编制的适用范围,包括县(市)地方税务所、各级征收分局及稽查分局的工作人员。

国税系统和地税所的行政编制均不包括各地聘用的协税员、助征员、临时人员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各类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2.12•【文号】国税发[1997]185号•【施行日期】199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2月12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有利于精兵简政、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干部队伍“四化”,调动和发挥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和直属行政机构。

(三)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国发[1993]78号号附件二)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四)非领导职务是实职,具有明确的职责,承担具体工作任务,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可受领导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名称和规格(一)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市(地)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县(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根据《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人发[1996]86号)规定,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8﹞105号【发文日期】2008-11-14【实施时间】2008-11-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 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家税收中做出贡献的税务系统公务员,促进税务系统人才成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税务系统实施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税务系统编制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 件、种类、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国家税务局及以下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人事部门指导下级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为税收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税收工作中勇于探索,积极创新,有创造发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良好效益和赢得社会广泛赞扬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 (六)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和税务系统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23•【文号】国税发[1999]138号•【施行日期】1999.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38号1999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一、为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任职试用制,是指对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制度。

本规定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扬州培训中心主任、副主任,长春税务学院院长、副院长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管理的非经选举产生的局机构及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处级、副处级干部。

晋升为非领导职务和平级调动任职的,不实行试用制。

三、任职试用期限一般为一年。

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行政领导职务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四、实行试用期制度后,其任职资格条件和考察程序等仍要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任免机构党组决定任用意见后,由人事部门通知本人,并在任命文件中明确试用期限。

五、试用期满后,必须写出述职报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由所在单位群众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人事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使用意见,报党组审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150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7.09.08【实施日期】1997.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9月8日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包括分局、税务所)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晋职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二)逐级晋升。

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但在晋升前,必须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三)晋升职务的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189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8.11.04【实施日期】1998.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8]189号1998年1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和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班考勤规定(试行)2.学员学习小结表(略)3.学员结业鉴定表(略)附件1:为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工作要求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是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培养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重要形式,是完成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同党组必须高度重视。

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税务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服务,为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各项任务服务。

培训的任务是:提高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税收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培养德才兼备的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1.14施行日期2008.11.14文号国税发[2008]105号主题类别国家公务员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家税收中做出贡献的税务系统公务员,促进税务系统人才成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税务系统实施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税务系统编制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国家税务局及以下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人事部门指导下级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为税收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税收工作中勇于探索,积极创新,有创造发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良好效益和赢得社会广泛赞扬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六)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和税务系统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118号【发文日期】2005-07-12【实施时间】2005-07-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具备良好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人事司是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公务员录用法律、法规,制定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二)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公务员录用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批各省国税局年度录用公务员计划、录用公务员工作方案、公务员录用审批和报送人事部备案工作。

第五条 省国税局人事部门是本省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录用公务员的计划和申报工作;(二)根据人事部和总局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系统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实施方案;(三)组织本系统公务员录用专业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及报批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六条 公务员录用计划要在总局核定的人员编制和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限额内,由省国税局进行编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新修订的《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二月十日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以下简称初任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初任培训质量和效果,提高新录用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任培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考核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突出适应性和实用性的原则,通过统一规范的初任培训,培养适应税收工作需要的合格公务员。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初任培训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指导下,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地方税务局可按地方人事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公共知识初任培训,并由省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组织实施税务专业知识初任培训。

干部管理与监督-1

干部管理与监督-1

当理由。

针对这种情况,该局主要负责人或市局人事、纪检部门应对其进行()。

A.戒勉谈话B.诫勉谈话C.约谈D.谈心谈话参考答案:B难度系数:中答案解析:根据《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整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人事、纪检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知识点:干部管理—领导班子及干部监督—领导班子分工制度的有关要求3.某县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述廉后,市局纪检组长对该局副局长王某进行了诫勉谈话,主要原因是王某在廉政测评中“差”的得票率达到了()。

A.30%B. 20%C. 15%D.10%参考答案:A难度系数:中答案解析:根据《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述职述廉工作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测评,对测评中“差”得票率达到30%(含)以上的,进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

知识点:干部管理—领导班子及干部监督—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有关要求4.根据《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干部参加多少时间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A.20天B.1个月C.2个月D.3个月参考答案:C难度系数:易答案解析:根据《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知识点:干部管理—干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和评估5.对税务干部教育培训项目评估和课程评估,表述正确的是()。

A.项目评估由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课程评估由项目委托方组织实施B.项目评估由项目委托方组织实施,课程评估由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C.项目评估由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课程评估由参加培训学院组织实施D.项目评估由项目委托方组织实施,课程评估由参加培训的学员组织实施参考答案:B难度系数:难答案解析:项目评估由项目委托方组织实施,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培训效果等。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6﹞67号【发文日期】1996-04-24【实施时间】1996-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对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的科学管理,规范人员调配工作,优化队伍结构和人员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垂直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工作。

第三条 调配工作包括人员的录用、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项工作。

第四条 调配工作必须按照人员调配权限实施。

第五条 调配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人员调配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实行人员编制总额下的计划管理。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人员调配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和批准的增人计划进行。

第七条 人员调配要根据工作的需要,贯彻优化结构,用其所长,流向合理的原则。

第八条 人员调配要执行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人员的辞职、辞退工作要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自然减员的补充工作,列入下一年度增人计划,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与人员编制、增人计划、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执行。

录用工人必须符合职位条件,并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

第三章 人员调配程序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需要补充人员,在编制的限额内按照要求向国家税务总局申报年度增人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增人计划组织实施。

银行资格银行管理模考试题与答案

银行资格银行管理模考试题与答案

银行资格银行管理模考试题与答案一、单选题(共80题,每题1分,共80分)1.()是指商业银行受特定国家经济衰退等不利因素影响,无法正常收回在该国的金融资产而遭受损失的风险A、社会风险B、经济风险C、政治风险D、流动性风险正确答案:B2.经持卡人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发卡银行在()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收取一次超限费。

A、1个会计周期内B、1个账单周期内C、1年内D、1个月内正确答案:B3.。

()是商业银行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A、全面风险管理B、合规部门管理C、负债管理D、资产管理正确答案:A4.从交割时间来看,现货交易不同于期货交易的是A、交易协议达成前,不能办理交割B、交易协议达成前,就办理交割C、交易协议达成后,立即办理交割D、交易协议达成后,不能办理交割5.代理业务存在的操作风险类别包括人员因素、(),系统缺陷和外部事件。

A、市场管理B、社会因素C、内部流程D、风险因素正确答案:C6.《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A、中国银监会B、外汇管理局C、中国人民银行D、中国保监会正确答案:A7.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银行金融机构是指A、信托公司B、信贷管理公司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D、政策性银行正确答案:C8.()指银行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运用强制执行手段,向债务关联人进行追偿,收回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资产处置方式A、委外清收B、直接追偿C、诉讼追偿D、债务减免9.对两个或多个现有产品加以重新组合,或加以改进将几种产品组合在一起,提供给具有特殊需要的细分市场的客户一种新产品的产品开发方法是A、仿效法B、创新法C、专业化法D、交叉组合法正确答案:D10.合规管理的流程不包括A、合规风险度量和计算B、合规风险的监测和测试C、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D、合规风险报告正确答案:A11.货币政策由()和货币政策工具两部分构成A、利率政策目标B、基本政策目标C、货币政策目标D、财政政策目标正确答案:C12.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只能向客户销售A、风险评级等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B、风险评级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C、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D、风险评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正确答案:C13.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2]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2]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2]74号2002年6月17日)为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精神,总局决定近期举行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现将《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总局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附件: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及原则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旨在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它是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对税收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资格认证和管理的必要条件,是促使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步骤。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为保证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顺利进行,总局成立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郝昭成副局长,小组成员胡金木(政策法规司司长)、董志林(人事司司长)、程永昌(教育中心主任)、权兆运(监察局局长)。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认证方案的审定,考试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有关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

领导小组在政策法规司下设办公室,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执法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2023年度税务系统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备考题库

2023年度税务系统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备考题库

2023年度税务系统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备考题库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从五个方面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提出到2022年底,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 )A.78小时以内B.100小时以内C.120小时以内D.130小时以内2.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可以追征。

A.3年内B.5年内C.10年内D.无限期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

A.延期申报B.免除申报C.办理零申报D.并入下期申报4.小王因为受到纳税人的误解和指责,感觉心灰意冷失去工作动力,此时他应该()。

A.暂时休息后申请调离岗位B.解铃还需系铃人,去找纳税人理论C.主动向家人、朋友敞开心扉,倾听并接纳他们对自己的帮助和支持D.喝酒消愁5.《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隔一定年限举行一次,该年限为()。

A.每年B.两年C.三年D.五年6.杏仁油、葡萄籽油,适用()增值税税率。

A.17%B.3%C.13%D.6%7.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该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10B.15C.30D.308.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应该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适度集中B.方便税务机关C.合理布局D.方便纳税人9.2022年3月,欣欣公司(小微企业)购人一台单位价值为1620万元的机器。

该公司选择适用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则该项固定资产在前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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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标 签】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6﹞66号【发文日期】1996-04-24【实施时间】1996-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直属分局、税务所中除工勤人员以为的工作人员。

(三)机关党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纪检监察、审计、离退休干部管理等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后依照实施公务员制度。

二、实施方法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公务员过渡工作,原则上在过渡培训基础上进行。

(二)系统内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的基础上进行。

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确保公务员的素质和合理结构。

具体过渡办法,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职务的设置 1.系统内领导职务的设置为: 局长、副局长、纪检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 直属分局局长、副局长; 所(站、队)长、副所(站、队)长。

2.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设置,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

3.处级(含副处长级、下同)以下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严格按照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规定的领导职数进行。

“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3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4―7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8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

(四)非领导职务的设置 1.系统的非领导职务设置为: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非领导职务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2.省、自治区、直辖市(含)以下过税务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限额另行制定。

3.各级国家税务局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须报上一级批准后实施。

4.报批非领导职务方案。

内容包括:(1)设置范围;(2)设置规格;(3)任职条件;(4)现编制总数及各层次领导职务编制数;(5)可设置的非领导职数;(6)首次拟配备非领导职数;(7)现有非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人员数及对这些人员在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中的处理意见;(8)实施的方法和步骤;(9)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报批表(样式附后)。

5.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非领导职务的确定、审批和任命,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办理。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拟定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并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审批。

2.过渡培训。

目前,国家税务局系统过渡前的培训工作正在进行,大部分国家税务局是按照地方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部署进行的,有的国家税务局是自己组织的,只要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凡取得合格证书者,承认其培训资格。

3.学习文件,培训骨干,宣传动员。

(二)实施阶段 要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实施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在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编制职位说明书。

第二,根据公务员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在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严格考核基础上,选择配备人员;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每个职位的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职务,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

第三,结合系统实际,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实现与国家公务员制度全面接轨。

(三)检查验收极端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依据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写出总结报告,由上级组织检查验收。

全部工作于1996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实施要求 (一)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二)在过渡培训中考试不合格的和不适合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分流出公务员队伍。

(三)在公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级国家税务局特别是基层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于符合回避规定的人员,一律实行回避。

(四)在非领导职务设置上,不得放宽条件、超标准设置或“突击晋升”。

(五)在公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政策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随意变通处理。

(六)省以下国家税务系统公务员制??门的意见。

(七)在实施公务员制度过程中,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主动与地方政府和人事部门联系,取得地方的支持和帮助。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要于1996年5月15日前,将本部门实施方案报总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附件二: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职位分类的指导思想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是国家公务员制度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工作,通过职能分解、设置职位、编制职位说明书,明确每个职位的任务、职责、权利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达到以事择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精简机构和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同时也为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

二、职位分类的条件 对国家公务员职位实施分类,必须在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核定(即“三定”)的基础上进行。

三、职位分类的内容 (一)职能分解 各级国家税务局将“三定”后的内设机构的职能和工作任务,经过细化、对比评价、优化组合、职责到位等步骤,将职能进一步分解到每一个职位。

每个职位的工作任务应当是一个国家公务员所能胜任的正常工作量。

(二)设置职位 设置职位应遵守以事设位、就少不就多的原则。

以事设位,就是设置职位时必须以事为中心,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确定职位的职责、层次、数量和名称,不可以人设置职位。

就少不就多,就是科学设置职位,宁少勿多。

对于职责不明确、工作任务不饱满的职位应予撤消;对于职责交叉重叠的职位,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应予合并;对于可设可不设的职位,坚决不设;对于工作量不合理的职位应进行适当调整。

1. 确定职位职责 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从上至下,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

2. 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 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应遵循职位比例科学、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职位层次设置必须以职位工作职责和任务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艰巨程度、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所需学识的高低和本职工作所需权利的大小为依据。

职位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

各级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一定比例来设置各层次的职位。

3. 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 确定职位的数量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人员编制和职数执行。

4. 确定职位名称 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体现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在层次。

为了客观、完整地反映职位设置结构,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完成职位设置后,应参照图例(附件一)制定本部门的职位设置结构图,标明职位名称、职位层次及职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三)编制职位说明书 为了客观、准确、规范地反映各职位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工作标准和任职所需资格条件,职位设置完成后,应参照职位说明书表例(附件二)填写职位说明书。

1.职位说明书的内容 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包括:职位名称、职位代码、工作项目、工作概述、所需知识能力、转任和升迁方向、工作标准。

2.填写职位说明书的范围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行政领导及其以下职位;各层次非领导职位。

3.填写职位说明书的具体要求 (1)职位名称:指每一职位的规范化称谓,由各单位人事部门根据人员编制统一制定。

填写时应力 求简明规范,并反映该职位的工作性质及所在层次。

(2)职位代码。

制每个职位的代表号码。

在结构上职位代码分为3个区12个代码第1区6位代码,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代码表(附件三)填写;第2区3位代码,代表机关内设机构;第3区3位代码,代表公务员的具体职位。

第2、3区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局长职位代码为:444001 ― 001 ― 001。

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职位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上述要求制定。

(3)工作项目:是指按照职责应担负的全部工作任务。

各项任务应按照主次顺序填写,还应列举上报临时交办事项。

(4)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

(5)所需知识能力:指完成本职位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

填写时必须以职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不是按照职位现任人员的情况认定。

(6)转任和升迁方向。

指本职位工作人员在其业务范围内可升迁、转任的职位(包括非领导职位),以及应由何职位的工作人员升迁、转任本职位。

(7)工作标准。

指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基本标准。

能够量化的要尽可能量化说明。

(8)职位说明书原则上由职位任职人员按照本职位的职责填写,在特殊情况下(如职位缺员等),也可由本职位直接领导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

(9)职位说明书的填写要客观、准确,职位的直接领导、单位人事部门要认真审核职位说明书。

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位名称和职位代码是否确切、规范;工作项目是否列出全部工作任务,工作量是否饱满,各职位之间的职责有无交叉、重叠;工作概述是否明确了本职位的工作内容、程序、职责和全县;所需知识能力是否符合该职位的工作要求,有无降低标准;转任和升迁方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作标准是否切合实际,能够保证工作圆满完成。

??审定,作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晋升、培训的依据。

(四)确定公务员的职务 上述工作完成后,应按照职位设置、职位任职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每个公务员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然后根据职务确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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