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
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1.03
•【文号】国税发[1997]3号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
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3号1997年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加强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工作质量,促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制定了《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促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
划地进行,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制定本暂行
办法。
一、培训目的和原则
(一)培训目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工作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熟悉和掌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工作技能,成为胜任本职工作的合
格的国家公务员。
(二)培训原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税收工作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因人施教的原则;坚持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20xx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点
20xx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点
点击查看更多: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材料
20xx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点
20xx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点
20xx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工作主题,大力实施人才强税战略,启动十二五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发展规划,以专业化培训为主线,以统筹、改革、提升、加强为着力点,规范领导干部培训,加强高素质专业化骨干培训,创新一线人员岗位培训,进一步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实效性,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发挥教育培训在建设学习型税务机关中的引领作用,为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搞好统筹规划,奠定十二五时期教育培训改革发展基础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税收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好、实施好十二五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不断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要突出前瞻性。按照中央和税务总局党组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着眼未来税收事业发展改革需要,体现税收工作形势任务发展的新特点,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运用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近年来形成的一系列新经验,做到既符合实际情况,又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前瞻性,确定目标,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分步推进。二要体现针对性。各级税务机关、税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认真总结十一五时期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查找影响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的体制、机制及组织管理、条件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思路,制定解决措施;三要力求具体,便于考评。各项工作既要有明确的思路,有具体的目标要求,又要有可操作性。主要目标既要适度超前、鼓舞人心,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做到量化指标,便于考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12.12
•【文号】国税发[1997]185号
•【施行日期】1997.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2月12日
附件: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
(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有利于精兵简政、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推进
干部队伍“四化”,调动和发挥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和直属行政机构。
(三)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国发[1993]78号号附件二)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
范围和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四)非领导职务是实职,具有明确的职责,承担具体工作任务,但不具有行政
领导职责。可受领导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名称和规格
(一)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市(地)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县(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中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6.08.01
•【文号】中编办发[1996]10号
•【施行日期】1996.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
的通知
(中编办发〔1996〕10号)目前,各地组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关于基层税务所要重新核定编制的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确定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行政编制41.8万人,地方税务所(以下简称地税所)行政编制32万人。为了做好这次核编工作,现将编制分配方案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编的指导思想。核定国税系统和地税所人员编制,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编制标准,明确编制性质,合理确定各地人员编制,实行定编定员。要规范税务
所设置,从各地实际出发,进行合理布局。同时,调整人员结构,充实基层征管力量,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保证各项税收任务的完成。
二、编制性质与范围。这次核定的人员编制为行政编制,原基层税务所使用的事业编制一律核销。国税系统的行政编制包括管理人员和征收人员,管理人员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地(市、州、盟)、县(市、旗)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征收人员系指国税基层所及各级征管、稽查分局的工作人员。地税所编制的适用范围,包括县(市)地方税务所、各级征收分局及稽查分局的工作人员。国税系统和地税所的行政编制均不包括各地聘用的协税员、助征员、临时人员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各类人员。机关后勤服务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
【标 签】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8﹞105号
【发文日期】2008-11-14
【实施时间】2008-11-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
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家税收中做出贡献的税务系统公务员,促进税务系统人才成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税务系统实施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税务系统编制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 件、种类、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国家税务局及以下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人事部门指导下级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
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8月29日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培养、锻炼和提高领导干部素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副司级以上(含副司级)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交流的形式一般采取系统内异地交流,也可进行系统外的交流。
第四条领导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应进行交流:
(一)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职满10年或者担任正职5年以上的;
(二)男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023年税务局干部业务能力升级测试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含答案)
2023年税务局干部业务能力升级测试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典
型题汇编(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
一、单选题(20题)
1.以下各种情绪调节方式中,不属于注意转移法的是()。
A.改变注意焦点,分散注意力
B.自我解嘲,自我安慰
C.做自己平时最感兴趣的事
D.为免触景生情,改变环境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应该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适度集中
B.方便税务机关
C.合理布局
D.方便纳税人
3.以下选项中哪项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中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的内容()。
A.强化监督检查
B.严格执纪办案
C.严肃问责追究
D.加强调查研究
4.新常态下,税务工作人员工作压力愈加增大,下面哪些因素会导致压力增大()。
A.单位设置宣泄室、减压室
B.个人能力无法达到工作要求
C.参加集体活动
D.整理桌面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由哪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A.视申请的开票限额高低,分别由县(区)级、地市级和省级税务机关分级审批
B.县(区)级税务机关
C.地市级税务机关
D.省级税务机关
6.《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隔一定年限举行一次,该年限为()。
A.每年
B.两年
C.三年
D.五年
7.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人,免征增值税;对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按1%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9.07.23
•【文号】国税发[1999]138号
•【施行日期】1999.07.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38号1999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任职试用制,是指对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制度。本规定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
家税务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扬州培训中心主任、副主任,长春税务学院院长、副院长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管理的非经选举产生的局机构及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处
级、副处级干部。
晋升为非领导职务和平级调动任职的,不实行试用制。
三、任职试用期限一般为一年。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
职责,享受相应行政领导职务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2011年公务员招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2011年公务
员招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10
•【文号】
•【施行日期】2010.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2011年公务员招录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年10月)
欢迎您关注、报考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位!
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的统一部署,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和做好相应准备,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2011年公务员招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符合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报考应届毕业生职位要求的,可按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报考时请在备注栏内注明参加了上述某个项目,并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报考应届毕业生职位的条件,有关书面证明材料请于面试资格确认时提供。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职位的需要,2011年度公务员招录中,职位资格条件要求为201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除上述第一条等特殊情况外,毕业证书
落款日期应在2011年1月1日至招考单位通知报到之日(预计为2011年8月31日左右)之间。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有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要求的职位,按截至2011年8月31日进行计算。除应届毕业生的学历学位证书之外,其他相关的资格条件一般要求考生在报名时已经具备。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报名时须已经取得毕业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
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15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09.08
【实施日期】1997.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
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7]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9月8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包括分局、税务所)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晋职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二)逐级晋升。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但在晋升前,必须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国家公务员之国家税务局职能介绍
湖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必备
国考真题解读洞悉湖南省考新动向
职能介绍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13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职能简介
办公厅
办公厅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日常公务、文秘和局机关行政管理事务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信访、保密和保卫等工作;承担税收宣传、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事务。
政策法规司
政策法规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制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建议;拟订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研究、承办涉及世贸组织有关税收事项;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讼工作。
货物和劳务税司
货物和劳务税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货物和劳务税)、进出口税收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和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等(不含海关代征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征收管理政策和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
所得税司
所得税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政策和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征收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11.14
施行日期2008.11.14
文号国税发[2008]105号
主题类别国家公务员管理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
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家税收中做出贡献的税务系统公务员,促进税务系统人才成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税务系统实施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税务系统编制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权限和程序进行。
人事岗位题库
人事岗位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110个)
1.主管部门审批辞职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_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_日内予以审批。( C )
A 7 ,60 B15 ,60 C30, 90 D 60 , 90
2.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由__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__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B )
A.其原所在机关的上级公务员,省级以上工商行政
B.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C.其原所在机关的上级公务员,省级以上税收
D.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县级以上税收
3.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B)。
A延长试用 B取消录用 C留用察看 D予以辞退
4.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各项程序排列正确的是,①任前公示,②党委(党组)充分酝酿,③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④集体讨论决定,
⑤进行民主推荐。( ) A
A.⑤③②④①
B.⑤②③④①
C.②⑤③④①
D.⑤④③②①
5.省国家税务局于每年()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下年度增人计划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于每年()前下达下一年度增人计划。 B
A.一月底、二月底
B.六月底、七月底
C.七月底、八月底
D.八月底、九月底
6.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以内,最多不超过()。C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暂行办法》
的通知
【标 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6﹞67号
【发文日期】1996-04-24
【实施时间】1996-04-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对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的科学管理,规范人员调配工作,优化队伍结构和人员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垂直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工作。
第三条 调配工作包括人员的录用、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项工作。
第四条 调配工作必须按照人员调配权限实施。
第五条 调配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人员调配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实行人员编制总额下的计划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人员调配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和批准的增人计划进行。
第七条 人员调配要根据工作的需要,贯彻优化结构,用其所长,流向合理的原则。
第八条 人员调配要执行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人员的辞职、辞退工作要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自然减员的补充工作,列入下一年度增人计划,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标 签】垂直管理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5﹞42号
【发文日期】1995-03-02
【实施时间】1995-03-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总局报告。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组织建设,保障国家税法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强化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和经费等方面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各级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四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各级机关均依照本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下,设置下列机关: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二)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
(三)县(市)、自治县、旗国家税务局。
征收分局、税务所是直接从事税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行政区划、经济区划或按行业设置征收分局,根据税源分布情况,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所。
第六条 在机构设置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和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辖区(县)国家税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辖区(县)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和县(市)、自治县、旗、省辖市辖区国家税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县(市)、自治县、旗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和税务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审批。
干部管理与监督-1
当理由。针对这种情况,该局主要负责人或市局人事、纪检部门应对其进行()。
A.戒勉谈话
B.诫勉谈话
C.约谈
D.谈心谈话
参考答案:B
难度系数:中
答案解析:根据《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整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人事、纪检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知识点:干部管理—领导班子及干部监督—领导班子分工制度的有关要求
3.某县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述廉后,市局纪检组长对该局副局长王某进行了诫勉谈话,主要原因是王某在廉政测评中“差”的得票率达到了()。
A.30%
B. 20%
C. 15%
D.10%
参考答案:A
难度系数:中
答案解析:根据《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述职述廉工作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测评,对测评中“差”得票率达到30%(含)以上的,进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
知识点:干部管理—领导班子及干部监督—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有关要求
4.根据《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干部参加多少时间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A.20天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
参考答案:C
难度系数:易
答案解析:根据《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知识点:干部管理—干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和评估
5.对税务干部教育培训项目评估和课程评估,表述正确的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
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标 签】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6﹞66号
【发文日期】1996-04-24
【实施时间】1996-04-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直属分局、税务所中除工勤人员以为的工作人员。
(三)机关党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纪检监察、审计、离退休干部管理等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后依照实施公务员制度。
二、实施方法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公务员过渡工作,原则上在过渡培训基础上进行。
(二)系统内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的基础上进行。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确保公务员的素质和合理结构。具体过渡办法,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职务的设置
1.系统内领导职务的设置为:
局长、副局长、纪检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
直属分局局长、副局长;
所(站、队)长、副所(站、队)长。
2.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设置,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
3.处级(含副处长级、下同)以下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严格按照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规定的领导职数进行。“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3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4―7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8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
(四)非领导职务的设置
1.系统的非领导职务设置为: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2.省、自治区、直辖市(含)以下过税务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限额另行制定。
3.各级国家税务局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须报上一级批准后实施。
4.报批非领导职务方案。内容包括:(1)设置范围;(2)设置规格;(3)任职条件;(4)现编制总数及各层次领导职务编制数;(5)可设置的非领导职数;(6)首次拟配备非领导职数;(7)现有非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人员数及对这些人员在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中的处理意见;(8)实施的方法和步骤;(9)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报批表(样式附后)。
5.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非领导职务的确定、审批和任命,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办理。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拟定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并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审批。
2.过渡培训。目前,国家税务局系统过渡前的培训工作正在进行,大部分国家税务局是按照地方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部署进行的,有的国家税务局是自己组织的,只要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凡取得合格证书者,承认其培训资格。
3.学习文件,培训骨干,宣传动员。
(二)实施阶段
要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实施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在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编制职位说明书。第二,根据公务员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在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严格考核基础上,选择配备人员;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每个职位的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职务,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第三,结合系统实际,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实现与国家公务员制度全面接轨。
(三)检查验收极端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依据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写出总结报告,由上级组织检查验收。全部工作于1996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实施要求
(一)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二)在过渡培训中考试不合格的和不适合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分流出公务员队伍。
(三)在公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级国家税务局特别是基层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于符合回避规定的人员,一律实行回避。
(四)在非领导职务设置上,不得放宽条件、超标准设置或“突击晋升”。
(五)在公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政策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随意变通处理。
(六)省以下国家税务系统公务员制??门的意见。
(七)在实施公务员制度过程中,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主动与地方政府和人事部门联系,取得地方的支持和帮助。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要于1996年5月15日前,将本部门实施方案报总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附件二: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