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
派出所户籍规章制度
派出所户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指导,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派出所户籍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派出所的户籍管理工作,并对户籍登记、迁移、补录、变更、核查等相关工作进行规范。
第三条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户籍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第四条派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导和规范民警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派出所应当加强对民警的培训,提高其户籍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应当密切配合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和协作。
第七条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突出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处置和处理。
第八条派出所户籍管理规章制度由派出所负责领导和法律顾问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九条派出所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的居民进行户籍登记,确保每位居民都有一份正式的户籍资料。
第十条居民办理户口迁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派出所应当认真核实并填写户籍登记表。
第十一条居民办理户口迁出时,应当填写相关表格,并办理手续。
派出所应当及时将户籍资料移交给迁出地的派出所。
第十二条派出所应当根据户籍登记资料,妥善管理并保存户籍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三条户籍登记表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工作、居住等情况,确保资料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户籍迁移第十四条居民户籍迁移应当有充分的合法原因和依据,如就业、学习、婚姻等。
第十五条居民户籍迁移应当向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由派出所审核并出具户籍迁移证明。
第十六条居民户籍迁移时,派出所应当及时将户籍资料移交给迁入地的派出所,确保迁移手续的顺利办理。
第四章户籍补录第十七条居民户籍出现遗漏或者错误时,应当及时向派出所进行户籍补录,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淮公办〔2010〕102号各派出所:省厅制定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已于4月1日施行。
现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公安厅文件江苏省司法厅苏公通﹝2010﹞99号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公安局、司法局:为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受理范围对公民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或在国内应聘工作等事由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
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作出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从业限制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公证机构和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二、规范办理程序公证机构受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向被证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后交申请人带回公证机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由派出所留存)。
对于被证明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公安派出所还应电话告知公证机构。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原则上由本人办理,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代为办理。
代理人应向公证机构出具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规范核实手续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认真审查,认为有疑义的,应派员向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并提供以下材料:公证机构介绍信、公证人员执业证或工作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申请书,公安派出所应积极予以协助。
海南落户条件
海南落户条件
海南落户条件是指入住海南省的常住人口,必须满足官方规定的条件才能办理海南落户。
具体条件如下:
一、符合全国统一的落户政策:
1.拥有有效身份证明;
2.具备正当职业并在海南省定居工作及生活;
3.按照海南特区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海南省的落户政策:
1. 具有海南省居住资格的个人:具有海南省永久居民身份证或者有效期不少于五年的护照;
2. 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50万元,并缴纳相应的税收;
3. 科技创新者:参与科技项目、科技创新项目,并获得政府补贴;
4. 高级技术人员:拥有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在海南省从事技术工作;
5. 企业法人:在海南省注册的企业法人,落户申请人可凭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明等材料申请落户;
6. 职工:拥有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海南省工作满一年及以上;
7. 学生:拥有有效的学籍证明或就读证明,在海南省就读满一年及以上;
8. 配偶子女:父母在海南省定居,且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
9. 受录取入读海南省普通高校的考生:有有效的录取通知书;
10. 其他符合海南省落户政策的个人。
总之,要想办理海南落户,必须具备有效身份证明,并且满足上述官方规定的条件。
海南省的落户政策对外来人口的要求比较严格,但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方便地办理落户。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执行_四项警令_规定(试行)92980
海南省公安厅令第1号《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执行"四项警令"规定(试行)》、事案件执行"四项警令"规定(试行)》已经厅党委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8年9月10日起施行。
公安厅厅长贾东军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执行"四项警令"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认真贯彻执行"有警必接、有案必查、查办必果、失职必究"的"四项警令",切实解决执法办案中不作为、乱作为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二章有警必接第三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必须立即接受。
第四条接受报案的民警必须向报案人问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制作笔录,如实登记,并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式样另行制定)交报案人收执。
报案人查询案件办理情况的,必须随时告知。
第五条如果所报案件是现行行为,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出动警力赶赴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处警民警接到出警指令后,在城区8分钟内到达现场,在农村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并作好处警记录。
城区包括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和乡镇政府机关所在地的居民聚居区。
各市县公安局自行确定农村出警时限并对社会公布。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必须立即制作《受案登记表》,依法及时办理。
对应当移交的案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必须在24小时内移交,同时告知报案人。
对依法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各种情形,必须先处置后移交。
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必须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先行办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琼府办〔2016〕235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6〕23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公安厅制定的《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6日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113号)、《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4〕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和“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现有《居民户口簿》不统一更换,居民要求更换的,可予以更换。
第三条本省户籍居民迁移至尚未实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省份的,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城镇人口”或者“乡村人口”;迁出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可根据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出具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本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省居民申请在儋州市登记常住户口,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琼人社发〔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安局,省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保我省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人才认定问题“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是指获得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琼府办〔2015〕15号),按照《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琼人社发〔2016〕87号)认定后颁发《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的人才;需申请认定我省高层次人才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认定。
二、关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人才确认问题(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是指获得由海南省省级职称系列主管部门颁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才。
在外省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供外省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证书及相关评审材料,向我省省级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申请确认(附件1:各系列高级职称和主管部门一览表)。
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向省级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直接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确认;高校负责本校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确认工作。
(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公布为准。
三、关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人才申报材料认定问题该项人才是指在我省就业、且上年度在我省获得工资性收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金额数(含)及以上人才。
户口审批工作规范
户口审批工作规范户口审批是国家对公民身份认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为了规范户口审批工作,确保公正、公平、透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下文将对户口审批工作进行规范。
一、审批程序户口审批程序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包括申请、审批、公示、复核等环节。
申请人在办理户口审批时,应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等相关证件,并填写准确、完整的申请表。
审批机关在接收到申请后,应按照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二、审批标准户口审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审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审批机关应如实审核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严禁随意挑剔或歧视申请人。
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申请人,应当予以批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据实以案回复,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时限户口审批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不得拖延审批时间。
对于正常的审批事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特殊情况,如涉及到国家安全、刑事犯罪等情况,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延长的时间。
四、公示公告户口审批事项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审批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可以对审批结果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审批机关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对异议提出者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并作出合理的调解或决定。
五、信息保密户口审批涉及到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和家庭情况,审批机关应妥善保护申请人的隐私信息,严禁泄露相关信息。
对于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审批机关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提供给无关人员。
审批机关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信息保密意识。
六、服务意识户口审批是为了促进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发展,审批机关应以人民为中心,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服务制度,注重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申请人的个人意愿,提供及时、准确的申请进展信息,解答申请人的问题和疑虑,提高服务效率和满意度。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居民⾝份证⼯作规范(试⾏)对于《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居民⾝份证⼯作规范(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居民⾝份证⼯作规范(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办理户⼝居民⾝份证,提⾼公安派出所、办证中⼼的⼯作效率和服务⽔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户⼝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条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办理户⼝居民⾝份证⼯作适⽤本规范。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办理户⼝居民⾝份证⼯作遵循公正、⽂明、⾼效和廉洁的原则。
第⼆章办理户⼝第四条出⽣婴⼉登记户⼝(⼀)⼊户条件:从1998年7⽉22⽇之⽇起出⽣的⼩孩可随⽗亲或母亲落户;1998年7⽉22⽇之前出⽣⼩孩⼀律随母亲落户,特殊情况的除外(如母亲病故);1996年1⽉1⽇前出⽣,没有《出⽣医学证明的,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出⽣情况证明,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1996年1⽉1⽇后出⽣,凭《出⽣医学证明办理户⼝登记⼿续。
(⼆)⼊户要求:申请⼈在婴⼉出⽣后⼀个⽉内,向其⽗亲或母亲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申请办理出⽣户⼝登记。
(三)交验材料:1、新出⽣婴⼉的《出⽣医学证明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出⽣情况证明及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材料;2、婴⼉⽗亲、母亲的居民⾝份证、居民户⼝簿、结婚证。
(四)办理程序:申请⼈填写《公民出⽣户⼝登记申报表,婴⼉出⽣后⼀个⽉内申报户⼝登记,由办证中⼼或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核准办理⼊户⼿续;婴⼉出⽣超过⼀个⽉申报户⼝登记,由办证中⼼或公安派出所领导核准后办理⼊户⼿续。
(五)保存材料:1、《出⽣医学证明、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出⽣情况证明、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材料原件;2、婴⼉⽗母的《结婚证复印件。
第五条⾮婚所⽣婴⼉登记户⼝(⼀)⼊户条件:从1998年7⽉22⽇之⽇起出⽣的⼩孩可随⽗亲或母亲落户;1998年7⽉22⽇之前出⽣⼩孩⼀律随母亲落户,特殊情况的除外(如母亲病故);1996年1⽉1⽇前出⽣,没有《出⽣医学证明的,凭⽗⼦或母⼦关系公证书;1996年1⽉1⽇后出⽣,凭《出⽣医学证明办理户⼝登记⼿续。
海南落户流程
海南落户流程海南省是中国的一座省级行政单位,也是我国的“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试点区。
海南省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去落户,享受其独特的自然环境、生态福利和优惠政策。
下面是海南落户的一般流程。
第一步:了解政策在正式开始海南落户流程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相关的政策和条件。
目前,海南省对落户人员实行限制性政策,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人才能够成功落户。
常见的落户条件包括投资金额、创业项目、技术职称、年龄、学历等。
第二步:准备材料根据政策要求,我们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
一般来说,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
此外,还需要准备一份与落户相关的申请表格,填写个人信息、居住意向等内容。
第三步:申请办理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进行落户申请,一种是线上申请,另一种是线下递交申请材料。
线上申请需要在海南省政务服务网上进行,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申请。
线下递交材料需要携带所有的申请材料到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或指定的办理处,向工作人员递交申请材料。
第四步:审批和面试一旦我们的申请被受理,就会进入审批阶段。
审批阶段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需要等待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
一旦通过了初审,我们可能还需要参加准入面试,以进一步了解我们的个人情况和是否满足落户条件。
第五步:签订落户协议如果我们通过了所有的审核和面试,我们将与海南省签订一份落户协议。
该协议将详细规定我们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享受的政策和待遇。
签订协议后,我们将正式成为海南省的落户居民。
第六步:办理相关手续成为海南省的落户居民后,我们还需要办理一些相关的手续。
如办理居民户口迁移、社保缴纳等手续。
以上是海南落户的一般流程,具体的流程可能因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办理落户过程中,我们需要根据相关政策和指引,逐步进行,并确保准备充分的材料和资料。
同时,也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如果遇到问题和困难,可以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和帮助。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户口责任书》应当包括“存根”和“回执”两部分,记载“申报人情况、申请事由、申报材料情况、办理时限、受理时间、申报人和受理人签字”等内容;回执部分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据此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或者查询有关情况。
(三)办理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对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立户、分户登记第二节出生登记第三节收养、入籍等登记第四节注销、恢复登记第五节迁移登记第六节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第三章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第一节暂住登记第二节居住证管理第四章居民身份证管理第一节申领、换领、补领第二节审核、签发和发放第三节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第五章人口信息管理第一节人口信息采集维护第二节人口信息查询及共享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是指常住户口登记、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标准,使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为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第五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公安部负责全国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由户口管理岗位在编在职民警负责。
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事项的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原则是: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农业人口只能在有农业户口的地区进行登记。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总要求是:先审后办,先内后外,坚持日核对,做到人头不重不漏,项目不错不漏。
先审后办,即先查验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再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先内后外,即先填写四项变动登记簿,按照登记要求录入、修改人口信息,再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
办理户口登记时,要认真询问并及时变更户口登记自然项目,确保户口登记项目准确详实。
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当打印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原月报表做日统计)与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通知单》、《增加人口变动卡》、《减少人口变动卡》《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将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迁移通知单》、《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等材料装订留存,以备查验。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出生、死亡、参军及走失注销、市外迁入、迁往市外及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等其他户口登记事项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017北京市户口新政第一条出生登记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海南本地居民户口迁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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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门牌号码编排设置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门牌号码编排设置问题的批复正文:---------------------------------------------------------------------------------------------------------------------------------------------------- 公安部关于门牌号码编排设置问题的批复(1995年7月27日)海南省公安厅:你厅《关于门牌号码编排设置问题的请示》(琼公治〔1995〕6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城乡门牌(含楼牌,下同)的编制管理是户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性工作,必须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在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第十一条中曾明确规定整顿门牌是户口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
户口登记是以门牌号码为基础的,目前公安机关正在推广使用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已将近二亿人口基本信息输入计算机,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编制的门牌号码,不仅实现了人口信息登记项目齐全、规范,也给城市管理、交通、邮电通讯和群众生活带来便利,得到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此外,城乡门牌编制也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内容。
1994年11月李鹏总理就户籍制度改革同公安部负责同志谈话时明确指示:户籍改革应首先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农村地区每个家庭要发户口簿,每户装钉门牌。
根据上述指示精神,在公安部代国务院起草的《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户籍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的决定》稿中提出公安机关要建立和完善门牌编制管理制度。
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第二条界定了地名管理的具体范围不包括门牌编制工作。
你省民政部门对原由公安机关编制的门牌进行重新编排,是没有法规依据的,在实际工作中势必直接影响正常的户籍管理工作。
请你们立即报告省政府,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结合户籍管理,切实做好城乡门牌的编制管理工作。
海南落户办理流程
海南落户办理流程海南省是中国的一个美丽的旅游胜地,也是许多人的梦想之地。
近年来,海南省对于吸引更多的人才来此定居发展非常重视,因此推出了许多优惠政策来吸引人才落户。
下面是关于海南落户办理流程的详细介绍。
首先,准备资料是办理落户的第一步。
申请人需要准备好以下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劳动合同、税务缴纳证明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一些特定的材料,例如:研究生毕业生需提供学位证、创新创业人才需提供创新创业证明等。
申请人需确保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其次,申请人需要在海南省落户服务网上完成在线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详细信息,并上传所需的材料。
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及时了解自己的申请是否被受理、审核的结果等。
接下来,申请人需要前往海南省的劳动力市场局进行现场核查。
在现场核查时,申请人需要亲自前往劳动力市场局,携带好所有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工作人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面试。
申请人需真实准确回答面试问题,同时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与表达能力。
然后,申请人需要前往海南省的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申请人需携带好准备的各类证件,前往当地的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工作人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即可办理成功。
最后,申请人需要到海南省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居住证。
申请人需携带好相关的材料和证件,前往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居住证办理窗口办理居住证。
工作人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无问题,申请人即可成功办理居住证。
整个海南省落户办理流程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和方便,在按照要求完成所有步骤后,大多数申请人可以很快地办理成功。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落户海南后,申请人可以享受到许多福利和优惠政策,例如:购房优惠、子女入学优惠、医疗保险优惠等。
总之,海南省落户办理流程相对来说简单快捷,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才前来定居发展。
希望上述介绍可以为有意向落户海南的申请人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定
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定为了规范户籍管理,2016年公安部发布了18户籍项有关的新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定如下第一条: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公安机关出具证.第二条: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公安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应出具证明。
公民应当到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来公证证明。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解释: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公民可以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身份证,同时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
公安机关在办理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第四条: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对于当事人公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的,要求其提供补办或提供临时身份证明文件。
第五条:偿还能力证明;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第六条:生存(健在)、死亡证明;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第七条:亲属关系证明;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第八条:婚姻状况证明;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的登记机关,婚姻状况属于民政部门的责任范畴,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开取证明。
2022办理户籍证明
2022办理户籍证明办理户籍证明1委托书海口美兰派出所: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因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由于身体缘由不能本人前去办理。
现本人托付姓名身份证号前去办理相关手续,请接洽为盼。
对被托人在办理户籍迁移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被托付人:托付日期:办理户籍证明2什么是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怎么办理?一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须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
一般常住居民凭户口本可对外办理各项事宜。
也有常住居民特别状况须要户籍证明的,居民凭身份证公安机关会出具的。
市民户口簿遗失,假如的确急需户籍证明的,警方称可以将身份证复印件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到派出所加盖户籍专用章,可作为户籍证明运用。
到哪里办理户籍证明?须要多少钱?办理户籍证明不须要钱,只需到户籍部门出示有关证件当即就可办理好。
户籍证明有什么作用?1、法定的户籍证明是指公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
假如是集体户,或身份证、或户口本遗失,则派出所可以出具你的“户籍证明”。
2、目前有些场合,须要户籍证明,你可以凭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去你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不收任何手续费,可能有些派出所会收取肯定的工本费(一张纸)。
户籍证明仅证明某人的户籍,因此是不另贴相片的,但有个人相片在电脑内的,在打印户籍证明的同时,会打在证明书上。
户籍证明的有效期是多久?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一般只有一个月的有效期。
假如市民须要运用户籍证明材料,建议到公安机关重新办理近期的户籍证明。
相关学问:办理户籍程序一、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落户所需材料1、县、区以上人才行政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
2、接收单位证明。
3、迁入人及迁出地户籍证明。
4、本人申请。
二、有合法固定居处人员落户所需材料1、申请人本人申请。
2、申请人房产证、身份证。
3、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
4、迁入人制式户籍证明。
5、夫妻随迁需结婚证,父母(子女)随迁需单位或居住(村)委会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住证管理,确保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维护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地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经费。
第五条公安机关为居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公民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并做好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七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
第二章申领第八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或跨市县流动的,应当依法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九条外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省,或者本省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省内跨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居住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一)有合法稳定就业,即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本人在城镇投资兴办第二、三产业并持有营业执照等;(二)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三)连续就读,即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浏览量::1318作者:来源:日期:2018/9/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人民国户口登记条例》、《人民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规。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地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年满十六岁具有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人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岁的,可以依照《人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公民身份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标准编制。
第六条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由户口管理岗位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可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人像信息采集、户口档案整理、资料复印等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格按照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实行窗口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
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立户、分户登记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共同居住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为家庭户。
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成员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的,登记为集体户。
家庭户一般由户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户主。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并有义务督促户其他成员及时申报各类户口登记事宜。
第十一条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可以凭以下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私有房屋产权证;(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三)保障性住房购置证明;(四)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五)宅基地使用证。
海口市公安局户政办理指南
海口市公安局户政办理指南一、直接办理类(一)新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所需证明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亲户口簿;3、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4父母是现役军人的,提供部队证明及父母双方军人的身份证件;5、结婚证。
(二)本区内迁移1、随夫(妻)所需证明材料:(1)结婚证;(2)夫妻双方户口簿;(3)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2、子女随父母或父母随子女所需证明材料:(1)证明其父子、母子关系的证明;(2)双方户口簿;(3)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3、随亲寄户所需证明材料:(1)申请寄户的书面报告;(2)双方户口簿;(3)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4)单位或居(村)委会关系证明。
4、搬迁所需证明材料:(1)房产证或单位证明;(2)户口簿;(3)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恢复户口所需证明材料:1、复员、转业、退伍证件;2、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3、户口簿;4、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四)参军注销户口所需证明材料:1、入伍通知书;2、户口簿;3、身份证。
(五)出国注销户口所需证明材料:1、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件、证明;2、户口簿;3、身份证。
(六)死亡注销户口(有《死亡医学证明》)所需证明材料:1、《死亡医学证明》;2、户口簿;3、身份证。
(七)市内迁出户口所需证明材料:1、市内迁移受理单;2、户口簿。
(八)市外迁出户口所需证明材料:1、准迁证(大中专院校学生凭《录取通知书》);2、户口簿。
(九)除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外其他变更的户口项目所需证明材料:1、户口簿;2、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十)分户和并户所需证明材料:1、户口簿;2、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3、属结婚或离婚分户、并户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4、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1张。
(十一)办理居民身份证所需证明材料:1、户口簿;2、人像采集回执单。
(十二)办理暂住证所需证明材料:1、暂住地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2、身份证;3、2张近期彩色标准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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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户口登记 (6)第一节出生申报落户 (6)第二节收养子女申报落户 (17)第三节随亲投靠落户 (20)第四节公务员、单位录用(调动)、省内居民城镇就业落户 (30)第五节中央驻琼机构、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调动落户 (37)第六节大中专院校生落户 (39)第七节随军家属落户 (45)第八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47)第九节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48)第十节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落户 (49)第十一节军队文职人员落户 (50)第十二节华侨、港澳居民、台湾同胞定居落户(复户)、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落户 (51)第十三节离(退)休和失业人员回农村原籍落户 (60)第十四节刑满、监外执行、解除劳教人员落户 (61)第十五节佛教、道教教职人员落户 (64)第十六节公民补登户口 (65)第十七节户口迁出 (66)第十八节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71)第十九节户口注销、撤销 (81)第二十节立户、分户 (86)第二十一节人才引进落户 (88)第二十二节积分落户 (101)第二十三节补办簿册证件 (104)第二十四节其他规定 (105)第三章办理居民身份证 (105)第四章办理居住证 (109)第一节国内居民办理居住证 (109)第二节港澳台居民办理居住证 (112)第五章户籍信息查询和出具户籍证明 (116)第六章受理户口申报 (122)第七章审批户口时限 (122)第八章跨市县工作协调 (123)第九章户籍民警岗位职责 (124)第十章接待群众工作 (125)第十一章上门服务工作 (126)第十二章岗位监督工作 (126)第十三章责任倒查工作 (127)第十四章证件簿册印章管理 (127)第十五章户籍档案管理 (128)第十六章表格和文书材料 (128)第十七章附则 (1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管理和公民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申领发放,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范在经常(实际)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登记常住户口。
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的我省居民是指具有我省常住户口的人员。
我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直系亲属是指户口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随亲投靠迁移的父母需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子女包含未成年子女、在校生成年子女及无业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等,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
第七条户口登记管理和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具体管理职能由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承担。
履行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办证中心等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和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工作。
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办理时由公安机关复印存档。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由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
第九条本规范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集体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户。
设有集体户口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条家庭户的户主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稳定住所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担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未成年的人除单独立户,同居人又不是常住人口时,可以担任户主外,在通常情况下,也不能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事项,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时,应当由户主或本人按规定如实申报。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户口登记。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二条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及时注销其非法登记的户口。
第十三条户口登记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证件工本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所收取的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和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公民申请办理省内户口迁移,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在户政窗口设置自助受理机方便群众查询申办户口证件。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一节出生申报落户第十五条出生婴儿可随父亲或随母亲登记户口。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按“出生申报”程序登记户口;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按“出生申报”程序办理户籍登记;因故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第十六节“公民补登户口”程序办理户籍登记。
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公民,按第十六节“公民补登户口”程序办理户籍登记。
第十六条对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扣留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并发函至当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民警核准,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八条婚生子女出生由父亲或母亲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交验材料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3.随父亲或随母亲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按第十七条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三)保存材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非婚生子女由父亲或母亲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交验材料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只记载父母一方信息要求随另一方落户的,同时提交另一方与子(女)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对婴儿随其中一方登记户口有异议的,提交以下材料之一:①法院关于婴儿随父亲或随母亲的生效裁定文书;②公证部门出具的随父亲或随母亲公证书;③父母双方在户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2.随父亲或随母亲落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非婚生育说明。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户籍民警审核后报值班领导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三)保存材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非婚生育说明、父母双方在户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法院关于婴儿随父亲或随母亲的生效裁定文书、公证部门出具的随父亲或随母亲公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新生婴儿由监护人(婴儿出生后因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监护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交验材料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2.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监护人提供婴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说明;4.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法律文书。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户籍民警审核后报值班领导和市县户政(治安)部门审核,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三)保存材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婴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说明、辖区民警调查核实书面材料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台湾出生子女出生申报户口,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内地公民,其在台湾出生的小孩没有台湾地区公民身份的,由父亲或母亲申请,可随父亲或随母亲登记户口。
(一)交验材料1.台湾地区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的《结婚证》;3.父母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父母的《居民身份证》;父母一方为内地居民的,分别提交内地《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件;4.随父亲或随母亲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5.未获得台湾地区公民身份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按第十七条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三)保存材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原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国内出生的小孩,由中国公民申请,可以随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内登记户口。
(一)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婚生子女入户1.交验材料(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的《结婚证》;(3)父母的合法身份证件;(4)随父亲或随母亲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2.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按第十七条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3.保存材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户口申报1.交验材料(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2)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3)中国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户籍民警审核后报值班领导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3.保存材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夫妻双方均为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小孩,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一)交验材料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的《结婚证》、护照、永久居留权证件;3.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4.《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婴儿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还需提交派出所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