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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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

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

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摘要:受我国传统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的影响,企业一直是关系职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阵地,尤其是在传统的企业中,企业仿佛成了贯穿职工生老病死全过程的天然保护伞。

如何认识在新《破产法》之下的劳动债权,是文章探究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新《破产法》;劳动债权;担保债权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

新《破产法》是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是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它既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更关乎中国企业是否具备一个正常的新陈代谢环境,同时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

而如何理解新《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一直是大家专注的热点问题。

一、劳动债权的范围界定在破产法中引入劳动债权的概念,基本上是我国的首创。

劳动债权属于民法上的债权,一般是指雇员(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对于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包括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和福利。

各个国家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自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尽一致,所以劳动债权的范围,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而新《破产法》首次提出了“劳动债权”的概念,第113条第1款第1项、第132条均扩大了劳动债权的范围,即劳动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因此,劳动债权可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支付请求权;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三是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农民工工资是不是优先债权

农民工工资是不是优先债权

农民工工资与优先债权
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中一个争议点是农民工工资是否享有优先债
权待遇。

在中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性债权,而不是优先债权。

这意味着在企业破产清偿债务时,劳动者的工资债权与其他债权债务没有先后顺序,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一起清偿。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劳动者的工资债权却常常处于弱势地位。

以下是一些导致农民工工资债权弱势的原因:
法律执行问题
尽管法律规定了农民工工资是劳动报酬性债权,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相关
法律法规的约束不够严格,部分企业往往会选择拖欠或者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常常感到无力。

监管不力
相关部门对企业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存在漏洞,导致一些企业
敢于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

社会观念
社会上对农民工地位的认知不够,一些人认为农民工地位低下,容易受歧视,
容易被忽视,这导致了他们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

社会保障不完善
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往往享受不到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旦遇到工资拖欠的情况,维权难度较大。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赋予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债权平等的地位,但实际情况并非
如此。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和法律保障水平,确保他们的劳动报酬性债权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尊重。

破产清偿:劳动债权优先

破产清偿:劳动债权优先

2 基于我 国国情 的一 种现 实选 择 , . 间和数量 的具体规 定 ,允许符合一定 条
件 的 劳 动 债 权 优 先 清 偿 ,既 有 利 于 解 决
有 利于 维护社会稳定 。企业破产法 要解
决 的 不 仅 是 程 序 问 题 ,而 是 实 际 问 题 ,
清 偿顺序争议 的实质 是 .如何 从国 情 出发 ,平 衡债权人利益 关系 ,使各方
利 于 社 会 稳 定 ;银 行 比 职 工 更 有 能 力识 别 和 承 担 风 险等 。 反 对 方 的 理 由 ,认 为 欠 薪 欠社 保 属
动债权有 限优 先” 的原 则处理有关 问题 , 即通过 对劳动债权优先 清偿 的范围、时
金的经验值得借鉴 。 这三项措施的核心
是政府必须承担社会稳定和建立社会保 障的责任 。
基本物权 制度相衔接 。我们赞成 ” 劳动
债 权 优 先 ” 的 规 定 .但 认 为优 先 应 有 条 件 , 只 宜 有 限优 先 。
为此 . 建议:1《 .企业破产 法》 按 劳
“ 劳动债权 有限优先”的讨论
当前 .对于企 业破 产时 .欠薪欠社 保等劳动债权优先于 有担保物权受偿 的 问题 . 大体 有赞成和反对两种 不同意见。 赞成方 的理 由 .认 为符合 以人 为本 的原则 ,符合宪 法精 神 :欠薪欠社保违 反劳动法等法律 :没 有推翻担保法 :有
劳动债权有 限优先 的必要
性和可能性
1体 现 以人为本精神 。 . 有利于解决 破产企业职工 的生活问题 , 把宪法保障 劳动 者劳动 权 和享 受社会保 障待 遇权
利 ,用法 律形 式 予 以具 体 化 。
于劳动法调节 的问题 ;破产法不能违反

论劳动工资债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论劳动工资债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的 致 力 。 且遮 种 效力 十分 强 尢 . 至 可 对抗 担 保 物 权 。我 国 立 法应 明确 规 定 劳动 工资 债 权 对 扭 保 物权 的忧 先性 。 甚
关 键 词 : 动 工 资忧 先 受偿 权 ; 质 ; 力 劳 性 效
中图 分 类 号 :9 3 D 1
文 献 标 识 码 : A

劳 动 工 资 债 权 本 身 具 有 优 先 受 偿 效 力
工 资优 先受偿 到底 是一项 独 立 的权 利 , 还仅 仅
是 工 资 债 权 的 清 偿 顺 序 或 特 别 效 力 ? 这 个 问 题 至
难回答 。学 说 上 . 于工 资 优 先受 偿 的 法 律 性 质 . 关 主要有 三种 观点 : 其一 , 法定 担 保 物权 说 。 认 为工 资优先受偿 是 法 律直 接 规 定 的工 资 债 权 的债 权 人 就 债务 人的 全部财 产 的价值 优先 受 偿 的担保 物权 。 显然 , 说 认 为 工 资 优 先 受偿 是 一 项 独 立 性 的权 该 利, 即存 在工 资 债权 和 工 资优 先 受偿 权 两个 权 利 , 工 资优 先 受 偿 权 是 对 工 资 债 权 的 法 定 担 保 物 权 。 其二, 程序 性权 利 说 。 该 说认 为 , 资优 先 受偿 并 工 非 一项 独立性 权利 , 而仅 仅是 工 资债 权 的优 先受 偿 顺 位而 已 。基于 此种认识 。 多 国家 都 在程序 法 中 许 规 定工 资债权 处 于优先 的受 偿顺 位 其 三 , 权 的 债 优 先效 力说 。 该 说 认 为 , 资优 先 受 偿 不 过 是 工 工 资这一 特殊 债 权 的 特 殊 效 力—— 优 先受 偿 效 力 而 已 。并不 存 在所 谓 工 资 债 权 与工 资优 先 受 偿 权 两 个分开 的权利 。即是说 , 资优先 受偿 并 非一 项 独 工 立 的权 利 。 就上 述三 种 观点来 看 , 定担 保 物权 说 显然 是 法 站 不住 脚的 。原 因在于 : 尽管工 资优 先受偿 权 具 有

论土地出让金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分配受偿顺序

论土地出让金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分配受偿顺序

论土地出让金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分配受偿顺序◎李静经济与法(作者单位: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通俗来讲土地出让金就是土地管理方面的一个财政问题,它是土地与土地使用权相联系的新理念。

通常情况土地出让金具有两个功能,其一可以科学规划土地的使用,对其内部结构进行调整和改进,其中包括各个产业结构,不仅如此它还可以制约或者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状况。

其二,土地出让金的分配可以调节当前市场经济的情况,保证国家,土地所有者以及土地使用者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

一、土地出让金的特殊性土地出让金与普通的债权有本质上的区分,首先应当正确理解二者的合同。

土地出让合同属于行政方面的合同。

一方面,在合同中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始终占据合同的主体地位,并且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保持公开竞争的原则,另一方面管理部门正是因为想要将土地资源的价值合理的体现出来所以才将土地出让给某个人或者某个私人性质的组织,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利对合同进行监督,如果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土地使用者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内容对土地进行使用,或者将土地用途进行更改,管理部门有权利对使用者进行处罚以及纠正,或者收回使用者的权限。

二、土地出让金受偿顺序的法理依据我国对于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非常严格,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指令,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以与使用者签订的合同为工作基础,敦促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时如果土地使用者个人财务状况出现危机,如破产,则要优先补偿整地拆迁户,被征地农民社保等支出,清理规划前期土地出让开发支出,严格按预算用于城市建设。

可见,国有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具有显著的公益性,体现了社会本位原则的要求,故赋予土地出让金不同于普通债权的优先地位具有法理依据。

三、公共政策与破产债权受偿顺序(一)担保债权一般来说,担保债权在土地出让金债权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补偿的地位,而担保债权之所以享有最优地位主要是因为有效率理论对其支撑。

在土地出让的过程中,土地使用者必须找到担保人,管理部门才会将土地资源出让给使用者,这样做是为了减轻管理部门所需要承当的风险,但由于担保人的出现导致借贷市场的利率有所下降。

劳务债权转让协议书

劳务债权转让协议书

劳务债权转让协议书甲方(原债权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新债权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债务人/雇员):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与丙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丙方对甲方负有未支付的劳务报酬;2. 甲方同意将其对丙方的债权转让给乙方。

基于以上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务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债权转让内容1.1 甲方同意将其对丙方的以下债权转让给乙方:-债权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债权产生原因:_______________(请注明)-债权到期日:____年__月__日二、债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2.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作为债权转让价格。

2.2 支付方式为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请注明)。

2.3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天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格。

三、通知义务3.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格后____天内书面通知丙方,告知其债权已经转让给乙方。

3.2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短信、快递等方式。

四、违约责任4.1 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或方式通知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2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或方式支付转让价格,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争议解决5.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关系浅析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关系浅析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浅析摘要:新破产法颁布以来,关于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清偿问题的讨论一直未停息过,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议,一度成为新《破产法》通过的最大障碍,最后立法者采取了一个折中的“新老划断”的办法也即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债权可以优先于别除权得到清偿,而之后则是别除权优先清偿。

这样的规定看似稳妥却只能换来暂时的平静。

从破产法颁布至今都还是众说纷纭并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主张,劳动债权应优先于别除权受偿,因为劳动债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究其根本,实际上是一种宪法权利;其主张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别除权应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

首先,《破产法》不应该推翻《担保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法律体制的完整。

两种观点都有其各自合理性,立场不同、角度不同,看待问题的方式以及得出的结论自然也就不一样。

本文通过对两种观点进行对比分析,提出本人对于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的看法。

以期更好的优化我国的破产清偿制度,在切实保障劳动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别处权劳动债权优先清偿一、别除权概述(一)别除权概念别除权是指在债务人特定财产上享有担保权或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就设置该项权利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条确定了我国的别除权制度。

别除权是破产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大陆法系都称为别除权,而英美法系称为“有担保的债权”。

我国破产法尽管规定了别除权,但却没有像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使用别除权的概念,而是使用了与英美法系相似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概念。

其实,别除权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这两个概念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上都有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与别除权的范围应当一致。

尽管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使用,但其本身并不是破产法创设的一项财产权利。

劳动债权保护的三维理论基础

劳动债权保护的三维理论基础

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即对不 同性质 的若干权利 发生冲
收稿 日期 :0 8 1— 5 20 — 0 0
作者简介 : 杨健(9 8 ) 男, 17 一 , 吉林公主岭人 , 教师 , 学硕士 , 法 从事 民商法学研 究。

l 47—
其部分或 全部劳动债权 以破 产人的全部或特定财 产的价值 优先受偿 的权利 。 在劳动债权 中, 最主要 的部分是工资 , 对社 会上绝大多数通过劳动来维持其生存的普通劳动者来 说 , 工 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工 资的性质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 , 获得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 的生存权 , 生存 权属 于生命权 的范 畴, 也是 劳动者最基本 的权利 , 对工 资债 权的保护不能与其 他财产权的保护一样。如果将 劳动债权等同于一般的财产权
平衡 劳动者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冲突, 有着及其深 刻的理论基础。从 劳动债权保护的制度基 础、 法哲学基础和法经 济 学基础 出发 , 论证 了劳动债权保护的三维理论基础。
关键词 : 劳动债权 ; 保护 ; 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 : F 7 文献标 志码 : 文章编号 :6 3 2 1 2 0 )8 0 4 — 2 D 4 A 17 — 9 X(0 8 1 — 17 0
象 也普 遍存在 , 劳资矛盾不 可避免 , 劳动债权保 护问题也 日
益 突出。20 0 7年 6 1E施行的《 月 t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 破产 法》以下简称 《 ( 企业 破产法》构建 了以劳动债权 有条件地优 ) 先 于有担保的债权的方式。一方面 , 这违背了法学理论 的“ 物 权优于债权” 的原则 。另一方面 , 我们也看到 , 如果我 国立法
二 、 动债 权保 护 的法哲 学基础 劳
从法哲学基础范畴看 , 劳动债权优先权 的合理性 在于生 存权高 于财产权 。劳动债权优先 权是劳动者 赖以生存 的权 利, 属于生命权的范畴 。所谓“ 生存权” 是指 国民所应 当享有 , 的“ 免于 因饥 寒而丧失生命 的权利 ”1 目的在于保 障人正 I其 3 , 常的生活 ,是以实现其生存利益为直接 目的的。在法理上 , “ 生存权 是一种积极性 、 群体性人权 , 国家需 要积极干 预” 。 闱

破产纠纷中各类型债权申报要点

破产纠纷中各类型债权申报要点

破产纠纷中各类型债权申报要点一、申报通知与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自行或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已知债权人的范围根据债务清册、财务报告、清算报告、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确定。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适用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为30日。

通知和公告除载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载明其他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

适用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还应对此一并公告。

二、申报登记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基本信息和债权证明材料。

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分类登记造册。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存疑的,应予注明。

三、未到期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将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债权,准予申报。

四、附期限、附条件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期限、附条件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五、劳动债权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债权免予申报。

对于劳动债权,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15日前完成调查,列出清单并在债务人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示。

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范围的界定及清偿疑难点

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范围的界定及清偿疑难点

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范围的界定及清偿疑难点企业破产是一种经济现象,常常伴随着大规模的财务困难和债务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的权益往往受到重大影响,尤其是其债权清偿问题。

在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的范围及清偿疑难点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的范围进行界定,并探讨其中存在的清算疑难点。

首先,企业破产中职工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工资债权、社会保险债权、福利债权等。

具体来说,工资债权是指职工在工作中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

社会保险债权则是指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福利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年终奖金、节日福利、住房公积金等。

在清偿职工债权时,企业破产程序通常遵循优先清偿的原则,即首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债权和社会保险债权。

这是因为职工债权属于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具有特殊保护的法律地位。

如果企业破产后仍有余额,福利债权可以作为次要清偿对象。

然而,在实际清偿过程中,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存在一些疑难点。

首先是清算资金不足的情况。

由于企业破产通常伴随着资金短缺和债务过大的问题,可能导致职工债权无法得到全部清偿。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往往面临着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用无法支付等困境。

其次,企业破产程序可能存在拖延和难以执行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破产程序可能被推迟或拖延,职工债权清偿的进程受到影响。

此外,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清偿责任,使得职工债权难以执行。

为解决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清偿的疑难点,我们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同时,企业在面临破产风险时应及时向职工说明情况,积极与职工协商,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只有通过合作与沟通,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的界定及清偿疑难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职工的权益,才能在企业破产中实现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论劳动债权保护的必要性

论劳动债权保护的必要性

论劳动债权保护的必要性张洪霞(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摘要]破产企业劳动债权的保护不仅关乎到企业职工自身的生存利益,更关乎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从目前我国企业破产实践看,由于职工在企业中处于弱势地位,加之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致使劳动债权在企业破产分配中往往得不到有效地清偿,所以劳动债权的保护实为必要。

基于社会政策的立法考量,我国的破产立法必须优先考虑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

同时,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劳动债权的保护也要与国际规定接轨。

[关键词]劳动债权;保护;必要性[中图分类号]D913.3[文献标识码]AThe Neces s ity of Protection for Labor-CreditZHANG HongxiaAbs tract:Protecting the labor-credit in bankrupt enterprises concerns not only the employees'own survival interests,but also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In reality,it is necessary to protect labor-credit as workers are in a weak position and have unclear information and labor credit can not be effectively paid off in the allocation of corporate bankruptcy.Based on considerations of legislation on social policy,the bankruptcy legislation must give priority to safeguar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Meanwhile,in the context of legal globaliza-tion,the protection of labor-credit should be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Key words :labor-credit,protection,necessity[收稿日期]2012-11-16[作者简介]张洪霞(1987-),女,辽宁辽阳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10级硕士研究生。

职工债权问题清单

职工债权问题清单

职工债权问题清单一、工资欠款工资欠款是指企业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工资。

解决工资欠款问题,需要企业及时与职工沟通,查明原因,尽快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福利费用福利费用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各类福利待遇,如社保、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等。

如果企业未能按时缴纳或未缴纳职工的福利费用,职工应积极与企业沟通,并寻求法律援助。

三、保险权益保险权益是指职工享有的各类保险保障,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如果职工的保险权益受到侵害,应尽快向企业提出,要求企业依法履行保险责任。

四、解除合同补偿如果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职工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五、其他劳动债权其他劳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加班费、带薪休假等。

职工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六、职工债权清偿计划为了解决职工债权问题,企业应制定职工债权清偿计划。

该计划应明确清偿的时间、方式和标准,并得到职工的认可。

七、债权追偿途径如果职工发现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追偿,如劳动仲裁、诉讼等。

职工应了解各种途径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

八、法律援助和咨询职工在解决债权问题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和咨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程序。

一些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会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职工可以向当地的相关机构咨询。

九、债权争议解决机制为了解决职工债权争议,可以采取多种机制,如调解、协商等。

这些机制具有灵活性和效率高的特点,可以有效地解决争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破产财产中劳动债权的优先性

破产财产中劳动债权的优先性
何者为先, 完全是立法者基于特定历史时期的国情需要做出
者固守在原企业并遭受拖欠工资的可能性增大, I 四是工作转 换的成本代价决定了职工对企业的“ 人身依附” 现状; 五是由 于企业破产对劳动者来说不仅意味着可能丧失未获支付的 工资, 而且将失去工作和未来的收人。 3实现公平和对经济弱者以特别保护的功能。 . 劳动债权
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 伤残补助 、 抚恤费用 , 所欠的应当划入
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
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学理界习惯称 之为“ 劳动债权” 。 对规定的清偿顺序所针对的清偿财产, 没有区分设定担
保之物和无担保之物 , 而是概括地针对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


问题的提出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依照规定清偿后不足以
清偿的部分 , 以本法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
新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 “ 债务后, 按下列顺序清偿 :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 疗、 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 , 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帐户的基 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
21 0 1年 8月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unl f i j aae C lg ora o a i M ngr o ee T nn l
Au u t 0 1 g s 1 2
第 4期 ( 总第 3 ) 6期
N .( u o 6 o Sm N . )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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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期( 总第 3 ) 6期
N .(u o 6 o SmN . ) 4 3

论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保护

论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保护

论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保护【摘要】企业破产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劳动法密切相关。

通过规定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优先支付劳动债权以及制定计算和支付方式等措施,企业破产法为劳动者提供了有效保障。

在破产程序中,劳动者的救济措施得到了重视,而企业破产法也设立了对拖欠员工工资的惩罚规定。

企业破产法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了合理的保护,对劳动者具有积极意义。

企业破产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劳动债权,保护,劳动者权益,破产程序,优先权,计算,支付方式,救济措施,拖欠工资,惩罚规定,有效保障,合理保护,维护合法权益。

1. 引言1.1 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重要性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重要性在当前社会中日益凸显。

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破产现象也变得日益普遍。

而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劳动者往往是最弱势的群体之一,容易受到损害。

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者是企业的创造者和生产者,是企业运转的基石。

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仅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有利于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劳动债权是劳动者通过劳动所应获得的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劳动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基本生活权将受到侵犯。

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重要性还表现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等方面。

只有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才能实现劳资双赢,劳资关系和谐发展。

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以确保劳动者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1.2 破产法与劳动法的关系破产法和劳动法是两个独立但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二者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有着协调一致的关系。

破产法是指国家针对企业破产时的程序和规定,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资产的清算和支付程序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再探究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再探究

为“ 有财产担 保 的债权 ” 但我 国破产 法理 论界 普遍 使用 质的独立 民事权利 , , 立法完全 可 以赋 予其优 于其他 债权 、 “ 别除权” 一语来指立法上 的“ 有财产担保 的债权 ” 别 除 甚 至物权 的地位 。 只有使其优先于抵押权 ,这样才能从 。“ J “ 权” 是大陆法系国家 的法 律术语 , 英美法 系和我 国破产法 根本上解决破产企业职 工劳动工 资优先 于抵 押受 偿 的问 都使用“ 有财产担保 的债权” 这一概念 , 在破产法理论 上通 题 , 从而使优先权承载起保 护弱者的特殊使命 ” [ 不难 看 。] 常认为 ,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 有 出 , 这两种观点是截然对立 的 , 两权相 害取其 轻的原则 从 特别优先权 , 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 即破产人) 定财 出 发 , 者 更 倾 向 于前 一 种 观 点 。 其 理 由是 : 特 笔 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利。1 L它是一种将债务人已设定担保 J 首先 , 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民商法律 制度 的首要 目标 的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 , 不参加破 产清偿 分配 , 由担保 是保 护交易安 全 、 而 降低交易风险 、 增加交易机会 、 促进交 易 物权人 ( 即别除权 人) 优先受偿 的权 利 。如果担 保物 的价 茂功 。破产法 作为民商法律体 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 在其 值大于担保债权数额的 , 担保物变卖价款超出债权 数额部 买现破产债权 的公平分 配时 , 应当有助于提升社会 经济 中 分列入破产财产 ; 担保物权人就担保物变卖 受偿后 未获清 交易安全的整体状 况。其更 多的要承担 在市 场经 济下解 偿 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依破产程 序作为普 通债权 受偿 。新 决债权债务的公平清偿 、 解决如何挽救那些可以挽救的债 破产法第 19条规定 :对破 产人 的特定财产 享有担 保权 务 人 企 业 不 会 破 产 。通 过 破 产 法 来 保 护 职 工 权 益 本 无 可 0 “ 的权 利 人 , 该 特 定 财 产 享 有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 这 里 的 厚非 , 对 ” 但是我 国破产法的根本 目的是充分保护社会 主义市 “ 特定财产” 即“ , 有财 产担保 的债权” 指 的是破产 宣告前 场经 济的健康发展 。如果 劳动债权 优于别 除权而 优先受 , 已经设定担保 的财产 。别 除权制度 实际上 是 民法 的担保 偿 , 将会给 我 国经济 发展 带来 极 为不利 的被 动 局面 。首 制度在破产 法上 的延伸 , 具有担保物权 的性质 。别除权是 先 , 将严重危害交 易安全 。交 易安全是 交易效 益 的基础 , 基于担保物权 而不依 破产程 序就破产人 的特定 财产行使 抵押 、 质押 、 留置等担保 制度设立 的 目的就是要保 护交易 的权利 , 其权利的行使受物权“ 一物一权” 法定 主义原 则的 安全 。由于抵押权 、 权 、 质 留置权等 担保 的债权 能够优先 保护 , 有法定优先性 。 具 于其 他债权得 到清偿 , 即使 一些资信 状况 不好 的企 业 , 在 劳动债权是 指雇 员 ( 职工 ) 基于劳 动关 系 而对于雇 主 提供 了足额的物保 的情况下 , 也是 可 以获 得交 易机会 的, 享有的各种请求权 的总 和, 包括工 资 、 种非工 资形式 的 进而就可以获得使企业发展壮大 的机会 , 各 同时也可 以使 职 报酬和福利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 的劳动债权包括 : 产人 工获得增加收益的机会 。但是 , 破 如果劳动债 权可 以优 先于 所欠职工 的工资和医疗 、 伤残补助 、 抚恤费用 , 所欠 的应 当 物保 的债权受偿 的话 , 么 , 那 这些 企业 即使提 供 了足额 担 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 养老保 险、 基本 医疗保 险费用 , 保也难以获得交易机会 。以银行 的贷款交易为例 , 债权人 以及法律 、 政法规规定应 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行 银行可以根据抵押物的价值 和变现能力来计算贷款 风险 , 二、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受偿优先性之探讨 却很难根据借款企业 的劳动债务计算贷款风 险, 因为债权 ( ) 一 学说简介及评析 人无 法掌握 企业在 借款时 到底 拖欠 了多少企 业职工 的工 在我 国破产立法过程 中, 就别除权与劳动债权的清偿 资 , 更不能控制其借款后对拖欠工资的处理方式 。如果劳 顺 序问题存在两种不 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 劳动债权 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 受偿 , 担保物的变现价款可能还不 足 以清偿劳动债权 , 么 , 那 借款 企业提供 的物 保也就 失去 只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地位 , 而不应当具有优 先于担保 物权的地位 。劳动债权虽应优先保 护 ,但是 , 职工债权 了担保 的功能 , “ 将 其结 果就是 : 权人银 行 的最可 能选择就 债

劳动合同中的债权关系

劳动合同中的债权关系

劳动合同中的债权关系一、引言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还涉及到了一系列的债权关系。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债权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中的债权关系入手,分析劳动合同中的债权关系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处理。

二、劳动合同中的债权关系概述1.劳动报酬债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应得的回报。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最基本的债权关系。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2.福利待遇债权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的各种福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福利待遇方面也存在债权关系。

3.劳动条件债权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进行劳动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工作内容。

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债权关系。

4.劳动培训债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会进行各种培训。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培训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债权关系。

三、劳动合同中债权关系的应用与处理1.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当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1)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2)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的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2)提供符合劳动条件的劳动环境;(3)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4)提供劳动培训和发展机会;(5)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的债权关系包括

劳动合同中的债权关系包括

劳动合同中的债权关系包括: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

一、工资工资是劳动者为实现劳动力价值而付出的劳动所得到的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来源。

在劳动合同中,工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最基本的债权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加班费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所得到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劳动合同中的加班费债权关系表现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遇到生活困难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的一种物质帮助。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债权关系表现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五、赔偿金赔偿金是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合同中的赔偿金债权关系表现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的债权关系包括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

这些债权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论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理论解构

论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理论解构

论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理论解构关键词: 第三人侵害债权劳动合同故意内容提要: 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债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而不是一种权利。

侵害对象非绝对权意义上权利的侵权行为组成,以行为人有加害歹意为必要条件。

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行为的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加害人主观歹意、侵害对象是既存劳动债权、损害和因果关系。

在补偿责任问题上,除个别情形之外,劳动者和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在侵害人内部存在着责任份额。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依照此条规定,用人单位需对因自己行为而致使他人劳动债权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这是一那么比较典型的有关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立法例。

但此条法律有关侵害劳动债权组成要件的规定,一方面失之过宽,致使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组成过于容易,不免出此刻劳动力市场中当事人动辄获咎;另一方面又失之过窄,远远没有涵盖实践中已经显现的许多其他侵害劳动债权的形态。

在法律后果方面,该条规定也不十分清楚,因为连带责任仅仅解决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没有解决数个债务人之间是不是存在责任份额和如何分派责任份额等问题。

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会给本条规定的适用和法律实践带来诸多困惑,[1]本文力图对上述问题进行理论剖析,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及其对侵权组成的特殊要求劳动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性合同,合同签定后,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对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的分析,应当以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一样理论为起点。

(一)从权利的视角无法说明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传统侵权法并非承认债权,包括劳动债权属于应受侵权法爱惜的权利,而是强调合同的相对性。

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劳动者因和其他用人单位再次签定劳动合同而违约后,只能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并非能基于劳动债权受到侵害向其他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责任。

员工债权书面确认模板

员工债权书面确认模板

员工债权书面确认模板在员工离开公司或解雇之后,公司和员工之间可能存在未结清的债权关系。

为了确保双方的利益,以及明确各项债权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需要书面确认员工的债权。

以下是一份员工债权书面确认模板。

-----------------------------员工债权书面确认根据《劳动合同》第[ ]条的规定,本文件旨在确认公司与离职/解雇的员工之间尚未结清的债权关系,并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件具有合同性质,请双方仔细阅读并自愿签署生效。

一、公司名称:二、员工姓名:三、离职/解雇日期:四、确认的债权项及对应金额:1. 应发工资:公司确认应支付员工离职/解雇后截止至 [ ]日期之前的未支付工资,包括工作餐补贴、交通补贴、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等。

具体金额为 [ ]。

2. 未休年假工资结算:员工在离职/解雇前未休的年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未休年假工资 = 年假天数 ×日工资员工未休年假天数为 [ ],日工资为 [ ]。

具体金额为 [ ]。

3. 未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员工的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员工离职/解雇前未支付的加班工资。

具体金额为 [ ]。

4. 未支付的年终奖金:员工有权获得公司根据业绩和工作表现所发放的年终奖金。

确认员工在离职/解雇前未支付的年终奖金金额为 [ ]。

五、支付方式及期限:1. 公司将于本协议签署后 [ ] 个工作日内,直接将上述债权项支付至员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2. 员工需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开户行名称、账号等。

3. 如果员工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导致支付失败,员工需承担相应责任并重新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

4. 双方同意采用书面确认方式,本文件的签署即视为员工同意公司进行上述支付。

六、其他约定事项:1. 本文件一式 [ ] 份,公司和员工各执 [ ] 份,具有同等效力。

2. 本文件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生效。

3. 本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内容。

职工债权协议书

职工债权协议书

职工债权协议书尊敬的各位员工:本人代表公司,特向您们致以最诚挚的谢意和深深的歉意。

由于公司的经营困难,经过慎重的考虑和协商,本公司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应对困境,其中之一便是与员工进行债权协商。

在公司目前的财务压力下,本公司无法及时支付各位员工的薪酬,希望得到各位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让大家能够尽早收到应有的薪酬和相关福利待遇,公司特向各位员工提出以下债权协议:第一条金额及支付方式公司目前欠纳的薪酬及相关福利待遇总金额为______元。

公司将在协议生效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根据各位员工的实际债权比例,尽力支付给各位员工。

第二条还款方式公司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归还员工的债权。

具体还款方案如下:1. 第一期:协议生效后的______个月内,公司将支付债权总额的______%;2. 第二期:协议生效后的______个月内,公司将支付债权总额的______%;3. 第三期:协议生效后的______个月内,公司将支付债权总额的______%;4. 第四期:协议生效后的______个月内,公司将支付债权总额的______%;5. 第五期:协议生效后的______个月内,公司将支付债权总额的______%。

第三条利息鉴于公司在支付期限内归还债权的情况,公司将给予每位员工相应的利息补偿,利息计算方法为______%。

第四条债权转让根据各位员工的意愿,各位员工可将自己的债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但需事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审核和同意方可实施。

第五条保密责任各位员工对于协议内容及相关事项的保密责任,应持续有效,不得私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其他事项对于协议内容的解释与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则提交本协议所在地法院解决。

特此债权协议书,作为公司与员工之间解决薪酬问题的最终约定。

请各位员工仔细阅读,并在同意的前提下,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签署并归还公司一份,以便履行相关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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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终于在2006年8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新《破产法》千呼万唤难以出台,究其主要原因是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受偿顺位问题,即应当优先保护何方的利益。

此种争议一度上升为是“要市场经济秩序,还是要以人为本”的高度。

关键词:破产法;劳动债权;担保债权
一、劳动债权的概念
在破产法中引入劳动债权的概念,基本上是我国的首创。

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且公示。

劳动债权一旦确定就应当作为破产债权而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劳动债权可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支付请求权;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三是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劳动债权优先受偿
劳动债权属于法定优先权,该债权不仅优先于普通债权,还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

劳动债权具有这样的法律地位不是没有原因的:
(1)通俗的讲,人类对于自己的生存利益无疑使不容任何侵犯,劳动是人类获得生存、发展的途径,同样的劳动债权关系到债权人的生存需要,必然不容抵触。

(2)从法律依据上来说:劳动债权享有优先的效力,是生存权在宪法上确立的结果。

人的存在和社会存在的物质需要以及近代人权观念的发展使得生存权已成为人的一项基本的、神圣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从而在宪法上得到确定。

与生存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债权具有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劳动债权代表的是生存利益,有担保的债权代表的普通利益,让生存利益得以实现而限制个人(法人)的普通利益,并不违反现代宪法的基本精神。

劳动债权易受有担保的债权的排斥也是确立劳动债权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的重要原因。

随着商品经济和信用关系的发展,近现代担保物权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担保物权作为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资金融通的重要手段,被大量适用于经济交往活动中,这种有担保的债权大量存在而导致工资债权、劳动保险费用不能实现的风险也相应的增大。

为了控制这种状况,劳动债权的优先地位是必然的结果。

三、劳动债权的范围
1、劳动者的工资和工资待遇
工资是劳动者从事某种形式的劳动获得的,是劳动者主要生活来源的收入。

在法律意义上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的规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支付给本单位的劳动者的报酬。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它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与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

一般包括两个方面:(1)、生活补助费,(2)、医疗补助费。

实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寻找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或有能力继续医治疾病。

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补偿金进行计算,也可以在没有约定时依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补偿计算。

3、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费是因社会保险关系而产生,是指在执行社会保险立法过程中,社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就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帐户,并定期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社会保险费,将来一旦发生劳动者因为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等情况造成收入减少甚至丧失的情况,劳动者有权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一定的物质补偿。

在企业破产时,企业所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因其产生的法律基础自然就应当纳入劳动债权。

根据我国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社会保险体系包含五种类型,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列入劳动债权的就指欠缴的上述五种社会保险的费用。

四、结论
劳动债权是事关劳动者生存的权利,是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应优先分配的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和工资性待遇、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等内容。

因劳动债权关系到劳动者的最起码生存需要,在破产清算中因其易受有担保的债权的排斥,因此,就需要国家从社会本位角度、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适当介入,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明确劳动债权为法定优先权,包括对有担保的债权的优先行使。

当然,破产制度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为此目的,在确立劳动债权优先地位的同时,还必须对其范围予以适当限制,从而实现劳动债权人与担保债权人以及一般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参考文献:
1、孙良泉:〈〈新破产法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刍议〉〉,〈〈法制天地〉〉2008年第3期
2、李雪田:〈〈破产程序中劳动债权的法律保障〉〉,〈〈行政与法〉〉2008年第2期。

3、顾贵学.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优先性研究[J].特区经济,2005(4).
4、高梅梅.探析破产企业职工利益保护———聚焦《企业破产法(草案)》中“劳动债权优先偿还”[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5(5).
5、李云鹏.论劳动债权在我国破产分配中的位置[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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