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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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明工地标准

省文明工地标准

施工现场文明管理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和省安监总站《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手册》以及市建委建企处安全管理具体要求,本企业结合自身实际也相应建立建全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工作体系。

但面对个别项目部施工现场,单纯注重生产进度和经济效益的倾向严重,忽略和放松对施工现场中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及安全素质的培育,致使影响了员工们的情绪,最终影响了成本和效益,影响了企业声誉。

每项目部施工现场不仅要做到安全生产、同时还应做到文明施工,整齐有序,把过去建筑施工以“脏”“乱”“差”的主要特征的工地,改变为文明的“窗口”。

按照国际劳工公约《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的要求,公司特明确文明工地管理措施如下:答案补充施工现场应具备的一般要求:1、项目部的工程开工必须具备开工条件及各种开工手续,否则没有特殊情况不允许开工。

2、工程开工后,项目经理及时签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责任书”。

施工期内在杜绝死亡、重伤及重大设备事故、轻伤事故频步控制在1‰以内,不仅施工现场保证上级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达标,而且要争创市级以上文明工地,施工现场文明管理奖罚分明。

3、项目部必须成立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

名单上墙,施工现场按工程规模配备好专职安全员。

工地施工人员具备50名以上,在建工程一万平方米以内必设专职安全员一名。

一万平方米以上配备专职安全员2-3名。

答案补充4、项目部具备建筑面积4000m2以上的工程,项目部有资格向上级审报市级文明工地,6000m2以上审报省级文明工地,8000m2以上审报省级文明工地样板工程。

5、安全帽配戴颜色区分。

项目部管理人员为红色,特殊工种为兰色,一线工人为黄色。

6、工程项目经理、施工员(工长)、专职安全员、资料员、技术员、质检员等必须安全管理培训,持有省安监总站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上网,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7、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电缆、电气产品等凡属于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是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江苏省安全文明工地验收标准

江苏省安全文明工地验收标准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2003 年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 平方米以上;(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只20000 平方米以上;(三)安装工程造价为800 万元以上;(四)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 万元以上;(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300 万元以上;(六)桩基工程造价为2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三) 主体工程量完成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 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江苏省、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2003年7月2日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围如下:(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以上;(三)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以上;(四)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300万元以上;(六)桩基工程造价为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围;(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三)主体工程量完成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三)转包或者分包的;(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第九条省级文明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

3 关于加强江苏省及苏州市文明工地申报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3  关于加强江苏省及苏州市文明工地申报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江苏省及苏州市文明工地申报和推荐工作的通知为鼓励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创建文明工地,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实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断改善从业人员的作业、生活环境,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苏建建[2003]247号)及《苏州市建筑施工创建文明工地考核标准》等文件精神,现将江苏省、苏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的申报和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1. 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工程在开工前要制定创建目标,工程报建后由申报企业及时向市建筑行业协会(市政协会)申报,协会在每月的20日前,将本月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目标的工程项目汇总后,报昆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技术处备案,没有在省备案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省级文明工地申报。

2. 江苏省、苏州市文明工地每季度考评一次,原则上一、三季度在最后一个月的下旬进行,二、四季度在最后一个月的上旬进行。

各申报企业将在每季度考评时工程量能达到60%但没有完工的项目,在本季度的第二个月的月初向协会提出参加考评申请。

江苏省文明工地按不同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装饰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申报表》(苏建管质〔2009〕21 号文件附件1)一式三份报安监站214室。

3. 协会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5日前,将拟在本季度参加江苏省、苏州市文明工地考评的项目,按市级文明工地考评得分由高到低汇总推荐项目,对于省级文明工地同时附每个工程的市级文明工地考评材料报安监站。

4.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申报苏州市、江苏省文明工地的工程规模作出如下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申报苏州市文明工地面积不小于5000M2;申报江苏省文明工地面积不小于8000 M2。

市政公用、交通工程:申报苏州市文明工地造价不小于500万元;申报江苏省文明工地造价不小于1000 万元。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防止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是省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最高荣誉奖。

省级文明工地依据考核得分情况设置“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和“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示范工地”。

评审管理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联合发文表彰。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推荐、现场综合考评、审定委员会审查、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二次。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1)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或14层及以上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群体建筑。

(2)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单体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为6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或组团。

(3)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的单体工程,或造价为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

(4)市政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

(5)安装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厂(车间)、装置、设施等工业安装工程。

(6)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面积7000平方米及以上或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工程。

(7)轨道交通附属配套工程:造价为5000万元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

(8)交通工程:造价为1亿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单孔跨径50米及以上或多孔跨径总长300米及以上的桥梁工程;长度300米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江苏省安全文明工地验收标准样本

江苏省安全文明工地验收标准样本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年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合共同负责。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只0平方米以上;(三)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以上;(四)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300万元以上;(六)桩基工程造价为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二)己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三)主体工程量完成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第九条省级文明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

(完整版)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完整版)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2003 年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 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 8000 平方米以上;(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只20000 平方米以上;(三)安装工程造价为 800 万元以上;(四)市政工程造价为 1000 万元以上;(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 300 万元以上;(六)桩基工程造价为 2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三) 主体工程量完成 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 30% 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江苏省文明工地标准

江苏省文明工地标准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2003 年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 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 8000 平方米以上;(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只20000 平方米以上;(三)安装工程造价为 800 万元以上;(四)市政工程造价为 1000 万元以上;(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 300 万元以上;(六)桩基工程造价为 2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三) 主体工程量完成 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 30% 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2019年整理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法资料

2019年整理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法资料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并成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管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工作由江苏省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由江苏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 平方米以上;(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 40000 平方米以上;(三)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 万元以上;(四)房屋改建的安装工程造价为 800 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为 3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三)主体工程量完成70% 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三)未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 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与总包单位一起申报(一个工地最多只能三个参建单位)。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防止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是省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最高荣誉奖。

省级文明工地依据考核得分情况设置“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和“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示范工地”。

评审管理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联合发文表彰。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推荐、现场综合考评、审定委员会审查、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二次。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1)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或14层及以上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群体建筑。

(2)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单体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为6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或组团。

(3)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的单体工程,或造价为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

(4)市政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

(5)安装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厂(车间)、装置、设施等工业安装工程。

(6)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面积7000平方米及以上或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工程。

(7)轨道交通附属配套工程:造价为5000万元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

(8)交通工程:造价为1亿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单孔跨径50米及以上或多孔跨径总长300米及以上的桥梁工程;长度300米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文明工地创建标准

文明工地创建标准

文明工地创建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厂容厂貌、办公生活设施、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爱民便民及消防治安方面必须达到《江苏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中文明施工的要求。

(一)封闭管理1、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

应设置薄钢板实心大门,并留有单人通过小门。

门头上方挂施工企业名称横牌,设置彩旗或彩灯等用以美化,大门两侧门垛书写文明施工对联。

大门内设置传达室和专职门卫人员,并建立严格的门卫管理制度。

2、加强对出入现场人员的管理,进入现场的来访和公务人员要进行登记。

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出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统一制式的工作卡以示证明,工作卡应佩戴整齐。

(二)现场围挡1、围挡设置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进行,不得有缺口,或个别处不坚固等问题。

2、所有建筑工地的围挡,必须用彩色塑钢板或砖砌制作,禁止使用其它材料制作。

3、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挡的外侧应抹灰刷涂料,围挡外侧不得堆放任何物料和杂物及垃圾。

(三)施工场地1、施工现场出入口及砼、砂浆搅拌机处、砂、石堆放处的地面必须采用砼硬化地面,其余的地面可采用其它硬化地面的措施,但要平整坚实。

2、现场应有循环干道,无积水,保持畅通,并不得堆放其它材料。

施工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证畅通排水。

工地的废水、泥浆不得随意排放污染四周。

施工现场的管道不能有跑、冒、滴、漏或大面积积水现象。

3、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吸烟处,吸烟室应远离危险区并设必要的灭火器材。

(四)材料堆放1、施工现场各种材料、工具及构件必须按照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分品种、规格堆放,并设置明显的标牌。

2、现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混放,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五)现场防火1、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作业条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类型及设置的位置和数量等均应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2、施工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

凡有明火作业的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

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监护人员。

(新)江苏省安全文明工地验收标准

(新)江苏省安全文明工地验收标准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2003 年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 平方米以上;(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只20000 平方米以上;(三)安装工程造价为800 万元以上;(四)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 万元以上;(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300 万元以上;(六)桩基工程造价为2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三) 主体工程量完成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 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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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10-24
来源: 徐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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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建[2003]24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建管)局、市政公用局、建设工会,省有关部门:为深入开展创建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活动,规范文明工地的申报、评审行为,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并于2003年7月2日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施行。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2003年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以上;
(三)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
(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300万元以上;
(六)桩基工程造价为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
(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三)主体工程量完成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第九条省级文明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

评分标准分现场安全考核、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以及安全基本知识三部分,分别占总分的55%、35%、10%,具体评分标准附后。

安全基本知识主要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程度,试题从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制定的题库中随机抽取。

考核结果由考核组组长签署意见并向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对经考核评分总分为85分以上的工程及其承包单位予以公示。

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4天。

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或者反馈意见经复核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地,提交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对经审定委员会审定符合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标准的在建工程授予“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并予以公布。

省级文明工地的表彰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省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

对取得省级文明工地以后,放松管理,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取消省级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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