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明工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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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2003 年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
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 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
会共同负责。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
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 8000 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只20000 平方米以上;
(三)安装工程造价为 800 万元以上;
(四)市政工程造价为 1000 万元以上;
(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 300 万元以上;
(六)桩基工程造价为 2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
(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三) 主体工程量完成 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
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
的 30% 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
位统一申报。
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第九条省级文明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
评分标准分现场安全考核、安
全管理和文明施工以及安全基本知识三部分,分别占总分的55%、35%、l0%, 具体评分标准附后。
安全基本知识主要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程度,试题从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制定的题库中随机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