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章程
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
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2019年12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结合第六章扶持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以及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积极推动各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与协作,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健康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审计、市场监管、政务数据、统计、医疗保障、金融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居家养老服务站各类规章制度范文(2篇)
居家养老服务站各类规章制度范文____农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各项制度条件:凡年龄满六十周岁、生活能自理、健康状况良好、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或老年痴呆的老人均可申请入托;申请:本人填写入所申请登记表,家属(监护人)同意并签字;体检:申请入室的老年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当年度的健康状况证明书;认定:日间照料所依据家访、老人健康状况等有关条件综合评估进行入室认定;签约:老人及亲属(监护人)与日间照料所签订《老人入托协议书》;交费。
入托老人或亲属(监护人)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按时到居家养老服务站交费。
一、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制度1.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团结一致,遵守日间照料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关心____、互敬互爱、互帮互助,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积极参加本室的各项活动,树立良好的风貌。
3.要尊重入所老人,热情为老人服务,严禁用粗暴的态度或冷漠的态度对待老人;不拿或不吃入室老人赠送的物品或食品;4.爱护老年日间照料室的所有公物;不得随意带走室内的物品或食品;5.顾大局,识大体,遇事多请示多汇报,重大事项,____及时向领导汇报。
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安全制度1.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老人人身和室内财产遭到损失,维护日间照料所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2.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安全防火工作,所内配备灭火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下班前,工作人员应对水、电、门窗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有问题及时处理或报修。
4.做好人员往来的管理工作,严防陌生人进入本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配餐室、休息室等地。
5.经常提醒入托老人注意保管好私人钱物,以防丢失。
6.交接班时要做好交接班登记和交接手续,对不履行手续者如出现问题,当班者自负。
7.每天下班前向工作站汇报一次安全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结果要记录在案。
三、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负责人职责1.团结带领工作人员全面落实尊重老人、对老人负责人、让老人称心、家属放心的服务宗旨。
关于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关于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康养结合第六章扶持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XX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精神慰藉、文体娱乐以及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相协同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
养老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做好本开发园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养老服务的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健康服务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和农村、文化和旅游、XX管理、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体育、金融监管、数据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标准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标准为推进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规范实施,现就项目支持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两项重点任务,制定实施标准如下。
一、服务对象项目服务对象为项目地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综合其身体健康状况、居家环境条件、自我意愿等因素,对适宜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为其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未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但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二、服务提供主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遴选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服务提供主体,其中,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涉及的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可由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家装、通讯、科技类企业承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可由依法设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含有养老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接,支持优先选择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三、服务内容和基本要求(一)建设家庭养老床位。
根据服务对象失能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情况,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改造,按需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配备助行、助餐、感知类老年用品。
此前已进行相关改造并具备相应功能的不重复改造(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老年用品配备可参考附1)。
建设的家庭养老床位应有效增强服务对象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并能够通过智能化手段进行远程监测和动态管理,对服务对象服务需求和异常情况及时响应和进行应急处置。
(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护、基础护理、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内容可参考附2)。
项目周期内,应为每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不少于30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四、服务流程(一)摸底评估。
项目地区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组织开展排查摸底,聘请专业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和经济状况评估,确定服务对象。
温州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发展,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以下简称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弘扬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互助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尽责】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义务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二)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三)统筹规划和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保障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四)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五)明确政府部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六)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保障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七)建立养老服务顾问制度,配备养老服务顾问,负责社区(村)老年人信息登记、需求调查、服务引导、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养老院章程及规章制度
养老院章程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院管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制定本章程及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养老院是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依法注册登记,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养老院负责管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饮食和医疗照料,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生活质量。
第四条本养老院遵循“以人为本、以质为重”的原则,秉持“亲情、关爱、尊重、责任”的服务理念,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
第五条本养老院积极推行智慧养老、健康养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第六条本养老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制度,确保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
第七条本养老院设立党组织,积极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发挥余热,为社会作出贡献。
第八条本养老院建立老年人心理咨询服务机制,帮助老年人调节情绪,缓解心理压力,建立健康的心态。
第二章入院与退院第九条老年人进入本养老院需提交健康体检报告,符合入住条件,经养老院审核通过后方可入住。
第十条老年人入住养老院需签订入住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同时需缴纳相应的入住费用。
第十一条老年人可因健康状况、家庭原因等自愿退院,需提前向养老院提出申请,经养老院同意方可办理退院手续。
第十二条若老年人在养老院行为不端,扰乱秩序,严重影响其他居民生活,养老院有权予以劝阻或劝退。
第三章居住生活第十三条居住老年人需遵守养老院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院的公共秩序,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十四条居住老年人需遵守室内禁烟规定,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不得乱扔烟蒂。
第十五条居住老年人需爱护公物,不得随意破坏养老院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需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居住老年人要爱护工作人员,尊重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辱骂、殴打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居住老年人需遵守作息时间,不可过于喧哗,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的休息。
第十八条居住老年人对养老院提供的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向管理人员提出,养老院将认真处理。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村)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养老机构以及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在内的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以协助解决其养老需求的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关爱、文化体育、紧急救助等社会养老服务。
本办法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等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开展服务所配置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公建配套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四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坚持党政领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三)统筹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四)统筹协调、组织建设公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定期对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五)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经费;(六)完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七)制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考核;(九)上级民政部门明确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和质量评估等工作,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定期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居家养老服务站各类规章制度范本
居家养老服务站各类规章制度范本一、服务人员管理规定1. 服务人员的基本要求1.1 服务人员应具备高度责任心、强烈的事业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职业精神;1.2 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相关服务设备;1.3 服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与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良好互动;1.4 服务人员应具备较好的身体素质和耐力,能够适应居家养老工作的长时间站立和较高强度的工作压力;1.5 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处理好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心理需求和情绪变化。
2. 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2.1 使用好居家养老服务设备,照料好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需求;2.2 组织好服务对象的康复训练和运动活动,促进身体健康;2.3 积极倾听服务对象的心理需求,提供心理支持和关怀;2.4 定期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解决;2.5 维护好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居家安全;2.6 定期向家属汇报服务对象的情况和工作进展,及时与家属沟通;2.7 遵守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维护好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形象。
二、服务对象管理规定1. 服务对象的申请及评估1.1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申请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个人信息,进行身体和心理的评估;1.2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服务对象的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等;1.3 服务对象需经过家属或本人签字确认并支付相关费用,方可正式成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2. 服务对象的权益保障2.1 服务对象享有公平、安全、有品质的居家养老服务;2.2 服务对象享有隐私保护,服务人员必须对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家庭状况保密;2.3 服务对象享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服务站应积极听取并及时回应。
3. 服务对象的责任与义务3.1 服务对象应积极配合和配合服务人员的工作,尊重和信任服务人员;3.2 服务对象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并按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居家养老护理站规章制度
居家养老护理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居家养老护理站的运营,保障服务质量,维护老人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居家养老护理站是指由社会福利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设立的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居家养老护理站的宗旨是为老年人提供贴心、专业的居家养老服务,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第四条居家养老护理站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和尊严,不歧视老年人,提供平等的服务。
第五条居家养老护理站要积极与社区、医院、家庭医生等单位合作,共同为老年人提供全面的养老服务。
第六条居家养老护理站的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服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居家养老护理站要建立健全老人档案,及时记录老人的健康状况、生活习惯、喜好等信息,为个性化服务提供依据。
第八条居家养老护理站要加强与老人家属的沟通,及时反馈老人的情况,解决问题,保持良好的关系。
第九条居家养老护理站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饮食卫生,避免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十条居家养老护理站要加强对老人的心理护理,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帮助老人调适情绪,减轻孤独感。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居家养老护理站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为老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如起居起床、洗漱、饮食等;(二)为老人提供健康护理服务,如测量血压、血糖、体温等;(三)为老人提供心理护理服务,如陪聊、倾诉、关怀等;(四)为老人提供社交活动服务,如组织康体运动、文艺表演等;(五)为老人提供家政服务,如清洁卫生、整理物品等;(六)为老人提供康复训练服务,如功能锻炼、康复治疗等。
第十二条居家养老护理站要根据老人的具体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为每位老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十三条居家养老护理站要定期对老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调整服务方案,做好跟进工作。
第十四条居家养老护理站要不定期开展老年健康知识宣传活动,提高老人的健康意识,促进老人的健康管理。
社区居家养老规章制度
社区居家养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和谐社区环境,促进社区老年人健康快乐地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所有老年居民及相关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要求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护理、饮食、文化娱乐等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第四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第五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服务流程,保证服务质量。
第六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高服务员工的专业能力。
第七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与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八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立满意度调查机制,定期听取老年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九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建立老年人档案和健康管理数据库,及时记录老年居民的健康信息,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十二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提供以下服务:(一)居家护理:为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护理,如洗浴、更衣、饮食等。
(二)医疗服务:为需要医疗照护的老年人提供定期健康检查、药物管理等服务。
(三)文化娱乐: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活动,增加老年人的社交互动。
(四)心理辅导: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老年人调适情绪。
(五)专业护理:为需要特殊护理的老年人提供专业护理服务,如糖尿病、高血压患者等。
第十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责任及义务第十四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维护老年人的尊严和隐私。
第十五条老年人有权选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及服务方式,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服务安排。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2023修正)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居家养老服务第四章社区养老服务第五章机构养老服务第六章服务协调发展第七章医养康养结合第八章长期照护保障第九章养老服务机构第十章养老服务人员第十一章养老产业促进第十二章扶持与保障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市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人民城市建设”的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本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符合超大城市特点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公益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培育养老新兴业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实现老有颐养。
居家养老服务站各类规章制度范本(二篇)
居家养老服务站各类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管理和运营,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管理第二条居家养老服务站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老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文件。
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定期对服务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三章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站应为老人提供高质量的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护理、健康咨询、心理疏导等。
第七条居家养老服务站应根据老人的实际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服务计划,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八条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建立健全的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老人的投诉和意见。
第九条居家养老服务站不得在服务过程中侵犯老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收费管理第十条居家养老服务站应明码标价,确保老人对服务价格的知情权。
第十一条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合理收取服务费用,不得强制要求老人购买其他产品或服务。
第十二条居家养老服务站应依法依规开具发票,并接受老人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居家养老服务站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定期组织老人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丰富老人的晚年生活。
第十五条居家养老服务站应保护老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私自泄露、出售或滥用。
第十六条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建立和老人之间的长期联系,关注老人的身心健康,并及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服务。
以上为居家养老服务站规章制度范文,具体规章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细化。
居家养老服务站各类规章制度范本(二)日间照料室工作人员纪律1.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团结一致,遵守日间照料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居家养老各室规章制度
居家养老各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家养老的管理秩序,维护养老人员的权益,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居家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心理抚慰、身体保健等内容,旨在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关怀服务。
第三条养老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文明礼貌,互相尊重、关心、包容。
第四条养老人员应加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合作,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居家养老氛围。
第二章住房管理第五条养老人员应维护住房的整洁、安全、卫生,不得随意损坏、移动或擅自改造住房设施。
第六条严禁在房间内吸烟、乱丢烟蒂、随地吐痰,保持房间空气清新。
第七条房间门窗不得长时间敞开,避免蚊虫和其他害虫进入。
第八条严格遵守用电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使用过期、破损的电器设备。
第三章餐饮管理第九条养老人员应按时就餐,遵守餐厅用餐秩序,不得浪费食品。
第十条食物应煮熟煮透,储存合理,避免食品变质引发食物中毒。
第十一条餐具应经常清洗消毒,保持干净卫生。
第十二条对于生病需要特殊饮食的养老人员,应按医嘱适时调整饮食,不得擅自乱吃药物或调整餐谱。
第四章医疗保健管理第十三条养老人员应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及时治疗疾病,保持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养老人员应按时服药,遵医嘱进行治疗,并及时向家人或护工汇报病情。
第十五条养老人员在病情紧急时,应第一时间向护工或家人求助,不得拖延治疗。
第十六条养老人员应保管好个人药品,不得私自分发或借用他人药品。
第五章文体娱乐管理第十七条养老人员应积极参与康复锻炼、文体活动,保持乐观向上的心态。
第十八条养老人员不得从事过于激烈的体力活动,注意安全防护,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第十九条养老人员应尊重他人的隐私和个人空间,不得私自闯入他人房间或干涉他人生活。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养老人员应保护好个人财物,不得随意向他人借贷或私自借款。
第二十一条养老人员应注意防范火灾、漏电、水患等安全隐患,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保障居家安全。
互助养老点规章制度
互助养老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相互帮助和交流,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内设立的互助养老点,旨在规范互助养老点的管理和服务,加强老年人的自主管理和自助能力。
第三条互助养老点是指社区内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和活动的地点,旨在促进老年人之间的互助和社交。
第二章互助养老点的管理机构第四条互助养老点的管理机构由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负责组织管理,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事务。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由社区内的老年人自愿组织成立,定期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等职务,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成员应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维护互助养老点的正常秩序和运行。
第三章互助养老点的服务内容第七条互助养老点主要开展以下服务活动:1.提供饮食服务,合理膳食搭配,满足老年人的不同口味需求;2.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如瑜伽、舞蹈、体育运动等,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3.开展心理咨询和礼仪培训,提升老年人的心理素质和社交能力;4.开展文化活动,如书法、绘画、手工制作等,促进老年人的智力发展和生活乐趣;5.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如义工培训、社区服务等,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自我实现。
第八条互助养老点应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和健康状况,合理安排服务内容和活动时间,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互助养老点的管理规定第九条管理委员会应积极组织老年人参与互助养老点的管理和服务,实行民主管理,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互助养老点的正常运行和有序管理。
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老年人开展健康评估和服务需求调查,及时了解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为其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
第五章互助养老点的资金保障第十二条互助养老点的运营资金主要来自社区居民的捐赠和政府的资助,管理委员会应做好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的报告,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居家养老工作制度模版
居家养老工作制度模版一、引言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居家养老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养老方式。
为了确保居家养老工作的有序进行,并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居家养老工作制度。
二、整体目标我们的整体目标是为居家养老提供全面、精细、个性化的服务,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三、工作内容1. 居家养老服务评估- 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生活自理能力、健康状况、社会支持系统等方面的评估,以确定个性化的养老服务内容。
- 评估包括家庭环境的评估和社区资源的评估,以充分了解老年人的居家养老需求和资源配备情况。
2.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管理- 成立居家养老服务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 小组成员包括社区工作人员、医疗、健康服务人员、社工人员、义工等多个方面的人员,以确保服务的全方位覆盖。
- 确定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并建立服务档案,记录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和服务记录。
3. 基本居家养老服务- 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包括饮食、洗漱、清洁和卫生等。
- 提供健康监护服务,包括定期体检、健康咨询、药物管理等。
- 提供社交支持服务,包括社区活动组织、交流互动等,维护老年人的社会联系。
4. 特殊居家养老服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特殊照料,如病患照料、康复护理等。
- 对失智老年人提供特殊护理,如记忆训练、安全防范等。
- 对精神抑郁的老年人提供心理护理,如心理咨询、心灵慰藉等。
5. 信息化支持- 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实现老年人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在线咨询、预约服务等便利的服务方式。
四、工作流程1. 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流程1.1 老年人提交申请,填写居家养老服务评估表。
1.2 服务评估小组对老年人进行评估,确定养老服务内容。
1.3 编制个性化养老服务方案并与老年人和家属确认。
2.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管理流程2.1 成立居家养老服务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分工。
居家养老站点规章制度
居家养老站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居家养老站点,保障老年人生活安全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居家养老站点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地点,包括服务中心、社区养老站等。
第三条居家养老站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服务团队,按需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监护、心理慰藉等服务。
第五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建立老年人档案,定期进行评估,制定个性化的养老服务方案。
第六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定期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生活,促进社交交流。
第七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确保老年人居住安全,配备相关设施和急救措施。
第八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建立老年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老年人的投诉和意见。
第九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障老年人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第十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内容。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包括饮食、起居、睡眠等。
第十二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为需要医疗护理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监护服务,包括测量体温、血压、血糖等。
第十三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心理慰藉和精神抚慰服务,关注老年人的情感需求。
第十四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社交交流和文体活动,组织老年人参加各类文娱活动。
第十五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定期组织健康讲座和健身运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第十六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权益维护服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义工服务和公益活动,帮助老年人融入社会。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八条居家养老站点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第十九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规范管理流程。
第二十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定期举行管理会议和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养老中心组织规章制度
养老中心组织规章制度第一条绪论为规范养老中心的管理秩序,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组织原则养老中心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责权统一、服务至上的原则,坚持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依的服务理念。
第三条入住管理1.老人入住养老中心需提供身份证明并与养老中心签订入住协议。
2.居住期间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或者取消入住资格。
3.老人入住后需定期接受卫生检查,如有传染性疾病须立即隔离治疗。
第四条生活服务1.养老中心为老人提供三餐服务,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2.老人可以参加各类娱乐活动和文化演出。
3.每位老人享受定期体检和医疗护理服务。
第五条社交活动1.养老中心组织老人定期举办聚会和交流活动,促进老人之间的交流和互助。
2.老人可以参加各类兴趣小组和社会活动,丰富老年生活。
第六条教育培训1.养老中心定期组织老人参加各类健康知识培训和心理调适课程。
2.为老人提供文化教育课程,满足老人的求知欲和兴趣爱好。
第七条安全管理1.养老中心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老人的安全防护。
2.发生突发事件时,养老中心要迅速应对并保障老人的生命安全。
第八条管理监督1.养老中心设立独立的监督委员会,对中心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
2.老人可以自由举报投诉中心管理不端行为,监督委员会将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九条处罚措施1.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老人,养老中心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或者限制活动等处罚措施。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养老中心有权取消其入住资格或者报警处理。
第十条附则1.养老中心对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属养老中心管理层所有。
2.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再行公告。
3.本规章制度由养老中心管理层制定并向老人宣布。
以上即为养老中心组织规章制度全文,希望老人们遵守规章制度,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和谐、幸福的养老中心。
养老服务公司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运营,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公司全称]第三条本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第四条本公司经营范围:[详细列出公司经营范围,如: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健康管理咨询、康复护理等]第五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股东及股东会第六条本公司股东分为发起人和认缴股东。
第七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章董事会第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居家养老站点规章制度内容
居家养老站点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家养老站点的管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居家养老站点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医疗保健、心理抚慰、文体娱乐等服务的机构或场所。
第三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遵循“亲情、关爱、尊重、关怀”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老年人进入养老站点前,应当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老年人居家养老期间,应当遵守居家养老站点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八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积极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配备专业医护人员,定期为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和护理服务。
第十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以下服务:1.生活照料:包括饮食、睡眠、卫生、换洗等生活照料服务。
2.医疗保健:配备医护人员,提供定期体检、护理等医疗服务。
3.心理抚慰: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活动,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
4.文体娱乐:组织老年人参与文体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
5.其他服务: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
第十二条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相应的服务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三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需求,量身定制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定期组织服务评估,调查老年人对服务的满意度。
第十五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老年人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六条老年人在居家养老站点居住期间,发生疾病或意外时,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并配合处理。
第十七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环境卫生和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2024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各项制度范文
2024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各项制度范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制度范文第一条总则为了给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服务内容1.居家护理服务:提供生活助理、健康监测、药物管理、饮食营养指导、康复护理等服务。
2.居家照料服务:提供清洁卫生、洗衣熨烫、购物代劳、陪伴聊天、代办事务等服务。
3.心理关怀服务:提供心理咨询、陪伴支持、社交活动组织等服务。
4.紧急援助服务:提供紧急救助、危机预警、紧急医疗转运等服务。
第三条服务对象1.年满60周岁,有居住证明的社区居民。
2.行动不便、生活自理能力较差的老年人。
第四条服务流程1.老年人或其家属提出申请,填写《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评估,确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
3.签订服务合同,规定服务内容、服务费用、服务时间等。
4.服务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服务。
5.每月进行服务评估和反馈,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服务计划。
第五条服务人员1.具备居家护理、照料、心理关怀或紧急援助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3.经过合格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遵守服务规范,严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服务费用1.服务费用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等因素确定,由老年人或其家属承担。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可以根据老年人的经济状况给予适当的减免或优惠。
第七条服务监督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设立监督人员,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2.老年人或其家属可以对服务质量进行投诉和建议,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八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工作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给老年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附则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2.本工作制度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解释和修订,经社区居委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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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本管辖区的孤寡、特困、空巢和高龄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根据上级有关政策
和法律的规定,特制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为**,地点为**。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以非营利的服务机构,致力于依托社区公共服务场所,打造老年人家庭式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老敬老、以诚相待、真情沟通、
服务周到。
第五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举办者:**
第八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精神慰藉、法律服务、助餐服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机构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其中理事会**担任;
监事会由**担任。
第十条. 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关**,其有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定的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等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活动策划、安排和执行;
(六)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
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办非
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本单位理事长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负责活动中心主要工作;
(四)单位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十七条. 副理事长具体负责组织老年人活动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对外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长是老年人活动中心主任领导总务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管理老年人活动中心后勤工作。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本单位服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二)对本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
(三)对本单位服务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进行监
督。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个人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或者离职时,必须也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管会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
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
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
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户籍在辖区社区内并常年居住的老年人。
政府提供福利性服务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龄老人(80 周岁以上);
(二)“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
定赡养人);
(三)空巢老人(无子女或子女不在本城区居住);
(四)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缺乏家庭照料且
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
(五)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曾获得市级以上劳模、部
分重点优抚对象等)。
以上服务对象,根据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经核实批准后,分别明确无偿或低偿服务对象、有偿服务对象和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八条. 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
提供日托、购物、配餐送餐、精神慰
藉、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完善便民
服务网。
(二)医疗保健。
建立老年健康信息档案,开展健康教
育、疾病防治、老年保健、心理卫生、爱心护理等服务。
(三)法律维权。
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调整
等形式,维护老年人在接受赡养、财产管理、婚姻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文化娱乐。
通过举办专题知识讲座、书法绘画等
学习培训,开放图书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等形式,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体育健身。
组织老年人体育健身团队,为老年人
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场所和设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议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