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流程图
调运林木种子苗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4、调运林木种子、苗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之规定:凡从事林木种子、苗木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种子、苗木调运时,必须持“一签两证”。
“一签”是指“林木种子标签”。
“两证”是指“植物检疫证书”和“苗木检验证书”。
其中:
需跨省调入的林木种子、苗木:要经市、县两级林木种苗管理部门审批。
需从外省、市、县调入的林木种子、苗木:必须先到市林木种苗管理站填写申请表,等外调的种子、苗木抵达后必须申请当地森防检疫部门进行复检。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1. 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需要在预计进境时间前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申请时
需提供以下文件:
•进口植物产品的检疫申请书或者进口动物产品的检疫申请书;
•植物健康证或动物卫生证;
•进口者及中转者的营业执照;
•进口合同;
•装船单或空运单;
•运输工具的检疫证及检疫处理结果复印件。
2. 检疫机构预验收,临时验收通关
•预验收阶段:检验检疫机构需对申报植物、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预验收,检查文件齐全性和条目的准确性;
•临时验收通关阶段:当货物到达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预验收结果进行清关,验收完毕后将开放通关。
3. 动植物检疫处理程序
•如果货物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动或植物疫病,应根据国家规定,对货物进行隔离或者销毁处理;
•对于有害生物的检疫情况较为严重,可能需要进行检疫处理,例如熏蒸、菌剂处理等。
4. 检疫工作完成后的进口程序
•检疫工作完成后,检验检疫机构会出具《动植物检疫证书》;
•进口企业根据《动植物检疫证书》和《进口合同》,进行支付及其他进口手续。
5. 注意事项
•进口企业在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时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进口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动植物检疫政策和法规的变化;
•进口企业应注意植物、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确保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符合质量卫生要求,不会对我国的植物和动物环境带来任何危害。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9.17•【文号】•【施行日期】1984.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发布日期:1994年7月26日实施日期:1994年7月26日)废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七日林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区、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见附件一)。
第五条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拟订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见附件二),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3.22•【字号】粤林〔2016〕5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广东省林业厅2016年3月22日以粤林〔2016〕50号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从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检疫管理,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护我省的国土生态安全、经济贸易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林业局《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等相关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的检疫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苗木,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植物种类。
第四条广东省林业厅负责本辖区林木引种的检疫管理,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林木引种检疫审核、审批和监管任务。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木引种的检疫管理;市、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引种林木进出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的具体检疫监管工作,指导及检查苗圃日常管理,督促指导突发病虫害的应急处理,发现林业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时应及时向省林业厅或者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责任主体、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实行引种风险管理和种植地属地监管制度。
第六条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支持规范、诚信、创新型企业发展;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一、项目名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检疫审批名录见附件1)。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第二十八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下同)。
第十一条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第十二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第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证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动物进境的证件,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查同意后,签发《动物过境许可证》。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需提交拉丁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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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人 工 大熊猫 繁 育基 地今 年 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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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启动。
实地调研 、 据采集 、 数 问卷 调 查 、 论 分 理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流程图
如有帮助,欢迎下载。
附件1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内)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2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空白)
编号:报检日期: 年月日
附注:双线以上由报检人填写
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空白)
编号:
附件:调出单位(个人)凭要求书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委托的单位报检。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示范文本)
编号:报检日期: ××××年××月××日
附注:双线以上由报检人填写
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示范文本)
编号:
附件:调出单位(个人)凭要求书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委托的单位报检。
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省内)
植物检疫证书样本(出省)。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1. 受理报检 1.1货主或其代理⼈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境货物报检单。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于⽔果、粮⾷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要审批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引进种⼦、苗⽊审批单》或《引进林⽊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适⽤于种⼦、苗⽊和繁殖材料)。
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植物检疫证书。
4)产地证书。
5)品质证书(适⽤于粮⾷等)。
6)卫⽣证书(适⽤于粮⾷、⽔果等)。
7)贸易合同或信⽤证及发票。
8)海运提单或装箱单。
9)代理报检委托书(适⽤于代理报检时⽤)。
10)农业转基因⽣物安全证书或进⼝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2003年9⽉20⽇前)和转基因产品标识⽂件(适⽤于转基因产品)。
11)其它单证和资料。
1.2受理报检评审 1.2.1报检资格审查:报检⼈应具备报检资格。
1.2.2单证的完整性审核:要求上述报检资料齐全、完整和清晰。
1.2.3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植物检疫证书、卫⽣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验证。
1.2.4单证的⼀致性审核:审核⼊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证、发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审批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容是否⼀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2.5经审核符合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
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1.3 受理与时限规定 1.3.1⼊境清关货物,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境⼝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境⼝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境清关货物,需调离到指运地实施检验检疫或因⼝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法在⼊境⼝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境⼝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办理相关调离⼿续,并将货物流向的有关信息(单流向联或电⼦转单信息)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进出境植物苗木检疫规程
进出境植物苗木检疫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植物苗木的检疫方法及检疫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植物苗木的检疫。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检疫批lots原则上由一定数量的同一品名、同一发货人和收货人、同一运输工具、同一目的地的植物苗木所构成的检疫单位。
同一报检批中相同检疫要求的不同品名的植物苗木,但属同一发货人和收货人、同一运输工具、同一目的地也可按一个检疫批处理。
2.2植物苗木plant seedling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草本或木本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砧木、插条、接穗、芽体、叶片、试管苗等。
2.3栽培介质cultural medium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的固体物质。
2.4有害生物pest对植物苗木有害的任何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或品系)或生物型。
2.5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 pest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2.6非检疫性有害生物non-quarantine pest就一个地区而言,不属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有害生物。
2.7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 non-quarantine pest在栽种的植物中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预期用途而在经济上造成无法接受的影响,因而在输入方领土内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2.8除害处理disinfestation利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杀死有害生物的有效措施。
3 检疫依据3.1 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3.2 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我国参加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植保植检组织的有关规定。
3.3 检疫审批规定、进口许可证和贸易合同(信用证)等关于植物检疫的条款。
3.4 中国法定的植物检疫要求。
4 检疫准备4.1 进境苗木4.1.1 报检时应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单或装箱单,以及《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子项名称:无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32003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从事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的单位、企业或者个人进行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一)设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43项。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四条:“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确认的地点和措施进行种植。
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一年生植物必须隔离试种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至少隔离试种二年以上。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二)实施依据1.《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第四条:“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二)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三)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四)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五)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六)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条:“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二)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总则1.1为了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传播蔓延,确保林业生产安全,使检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审批及疫情监测。
2. 产地检疫2.1种苗繁育基地的建立2.1.1生产单位(个人)新建种苗繁育基地,应在当地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机构指导下,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设立。
2.1.2种苗繁育基地所用的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
2.1.3种苗繁育基地周围定植的植物应与所繁育的材料不传染或不交叉感染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
2.1.4已建的种苗繁育基地发生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要采取措施限期扑灭。
2.1.5种苗繁育集中的区域(单位),应配备兼职森检员负责本区域(单位)的疫情调查、除害处理,并协助当地森检机构工作。
1.1.1种苗繁育基地的检疫调查1.1.1.1检疫调查应根据不同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生物学特性,在病害发病盛期或末期、虫害危害高峰期或某一虫态发生高峰期进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1.1.1.2检疫调查前,森检员(或兼职森检员)应询问种苗繁育基地的种苗来源、栽培管理及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发生情况,确定调查重点和调查方法,做好观察、采集、鉴定用的工具和记录表格等准备。
1.1.1.3检疫调查一般先进行踏查。
踏查要选择有代表性的路线,穿过种苗繁育基地,必要时可采用定点(定株)检查。
a.踏查苗木时,需查看顶梢、叶片、茎干及枝条等有无病变、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等,必要时挖取苗木检查根部。
初步确定病虫种类、分布范围、发生面积、发生特点、危害程度。
b.对在踏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需进一步掌握危害情况的,应设立标准地(或样方)做详细调查。
野生动物审批事项流程图
适用范围: 1—1.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1-2。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1—3.出售、收购、利用及运输携带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
适用范围:2。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审批
森防检疫行政审批流程图
适用范围:3.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7. 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林木种苗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适用范围:4-1。
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核
4—2。
跨设区市连锁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核
9。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流程图适用范围:5.珍贵树木(含名木古树)采伐(采挖)审批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流程图
适用范围:6—1.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审核
6—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6—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审批流程图适用范围:8。
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审批
营造林监理员职业资格核发流程图适用范围:10.营造林监理员职业资格核发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流程图适用范围:11.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林业行政执法流程图
林业行政执法流程图―1―林权登记流程―2―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科研用猎捕证―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流程图―4―林木良种的生产计划流程图―5―母树林、种子园、苗圃技术指导流程图―6―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流程图―7―转发省厅下发各种文件流程图―8―对母树林培育监督检查流程图―9―母树林作业设计审批流程图把关―10―苗木出圃合格证流程图林林种子运输证明流程图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流程图―14―一般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采集、运输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林业局人员任免流程图木材运输证办理流程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流程林业局人员录用流程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流程科技生产科其他行政权力流程图科技生产科其他行政权力流程图1、制定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流程图地方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和编制人员讨论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开展社会调研、调查和资料收集整理指导规划编制形成初步规划材料组织专家论证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完成正式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文本2、编制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流程图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和编制人员讨论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开展专业调研、外业调查和资料收集整理指导方案编制形成初步方案材料组织专家论证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本完成正式森林经营方案文行业法律、法规、规程、技术标准及二类资源数据森林经营方案外业抚育采伐、造林绿化三类调查内业资料整理汇总确定采伐造林方式方法有关人员研究论证编制采伐造林设计说明书基层单位逐级会审、申报受理采伐造林设计工程技术人员审查设计文本有关人员现地调查核实批复执行或不予批复或修改后审查批复3、森林公园工作流程图旅游行业规定、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森林资源现状、社会经济状况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立拟设立的建设项目组织完成项目规划和申报工作指导开展项目建设组织相关部门完善公园经营强化旅游管理工作4、林业科技工作流程图了解和掌握林业行业新科技新动态开展林业实用技术研究和培训引进推广新技术成果鉴定本区域新成果并负责向上级申报确立林业科技项目并实施方案的申报工作5、生态公益林工作流程图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区划界定方案、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责任区、责任人现状管护、管理合同林场领导机构和职责分工指导林场开展管护经营6、补偿基金制度实施流程图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林业资源二类调查数据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外业补充清查和三类调查研究方针政策、开展内业资料整理区划责任区、确定责任人签订管护、管理合同明确林场领导机构和职责分工完成区划界定方案、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组织林场开展管护经营管理工作7、补偿基金制度检查验收流程图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区划界定方案、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管护、管理合同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工作检查办法林场责任区、责任人和职责分工实施管理、资金管理、森林保护、森林培育四个方面四十个项目分外业和内业、采取听看查验方法逐项检查打分开具检查验收证或不予验收兑现补充资金和管护工资给与奖励或处罚8、生态公益林保护宣传和基础设施建设流程图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区划界定方案、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管护、管理合同黑龙江省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实施细则制作宣传牌、公示碑、责任牌建设管护房、档案室图表帐簿上墙、材料登记造册完成宣传、建设和监督工作9、生态公益林培育流程图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区划界定方案、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管护、管理合同黑龙江省国家重点公益林培育管理办法落实规划和计划任务指导完成调查设计逐级审核上报调查设计审核设计文本外业符合设计内容批复执行或不予批复或修改后审查批复按批复设计组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逐县、逐场、逐区、逐项进行检查验收调控培育资金、兑现奖罚10、国有林场林区建设工作流程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国有林场林区建设规划组织有关林场落实建设任务审核基层林场提交的年度建设项目分析建设必要性、评估建设可行性组织立项和申报3上级工作指导开展新林区建设11、国有林场产业建设工作流程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林区资源状况、职工现状、社会经济条件确定林场产业主导项目指导编制产业建设目标和方案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项目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审核立项并组织逐级上报建设资金运行审核经济效益分析建设实施管理12、造林采伐工作流程图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林业资源二类调查数据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森林经营方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工作任务制定造林绿化、抚育采伐生产方案及技术标准组织相关单位落实任务指导开展施工进行检查验收兑现相关费用实施奖罚13、安全生产工作流程图安全生产法、林业行业特点、林区地理现状和社会经济状况制定安全生产防范和应急预案生产任务、条件、目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依据方案组织开展各项生产活动监督、检查、管理林业局经费管理流程图林业局人员奖惩流程图考核奖励惩戒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产地检疫流程图林业局编制规划、计划流程图牡丹江市林业局对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或用带险苗木造林处罚流程图林业局物资采购流程图。
境外林草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模板】
附件境外林草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全面规范境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草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工作,提高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统一性,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经济贸易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本规范所称林草种子、苗木,是指林木和草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苗、花、根、茎、叶、芽、籽粒、果实等。
本规范规定了林草引种检疫审批的风险评估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引进境外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风险程度的确定,不适用于科研、展览引进,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进等情形,也不适用于引进转基因类、带土类林草种子、苗木风险程度的确定。
二、评估程序和方法(一)基本要求。
境外林草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的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见附1),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对象,选择3名以上专家独立进行风险评估。
承担单位可根据需要,聘请外单位专家承担风险评估工作。
承担单位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对风险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实施风险评估的专家(以下简称“风险评估专家”)在开展风险评估时,应当依次开展预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评定、建议提出和风险评估技术报告编写工作。
(二)预评估。
风险评估专家应当广泛收集相关资料、数据等信息,分析确定评估对象是否符合风险评估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停止风险评估。
1.现有信息不足以支撑评估的,可停止风险评估,但需向委托风险评估的林草引种检疫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反馈情况,由审批机构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若申请人能够补充相关材料并达到评估要求,在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后应当再按程序开展评估;若申请人不能够提供足以支撑评估的材料,可停止风险评估或者向审批机构提出实施国外引种地检疫评审等建议;2.经风险评估专家评估,拟引进种类为国际重大有害植物,或者可携带国际重大有害生物的,风险评估专家可停止风险评估,直接提出禁止引进的建议,并详细说明有关理由和依据;3.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拟引进种类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林草引种检疫范围的、国家禁止引进的种类,以及已开展过风险评估且经风险评估专家审查有效等情形的;4.其他需停止风险评估的情形。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一、禁止进境物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二、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农业部1992年9月25日公布执行)玉米:种子大豆:种子马铃薯:种用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榆属:苗、插条松属:苗、接穗橡胶属:芽、苗籽烟属:繁殖材料烟叶水果及茄子、辣椒、番茄果实三、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部1992年6月8日公布执行)1、动物- 鸡、鸭、鹅、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白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龟、鳖、蜥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2、动物产品- 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牛肉、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皮张、棕毛类、踢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类3、其他检疫物- 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产品。
四、审批种类:1、特许检疫审批: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物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2、一般检疫审批:A、进境动物检疫审批①、活动物〈1)所有种用动物及其遗传物质(精液、胚胎、受精卵、种蛋);〈2〉展览、演艺(演出)、竞赛(放飞〉用动物;〈3〉屠宰用哺乳动物;〈4)野生动物;〈5〉过境动物;〈6〉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饲养、屠宰(食用)的动物.直属局负责审批从本主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并在本局辖区内饲养、使用的如下动物:〈1〉伴侣动物(犬、猫等):〈2〉实验动物(大鼠、小鼠、豚鼠等〉;〈3〉水生动物(鱼、虾、蟹、贝等);〈4〉爬行动物(龟、鳖、珉理等):〈5)两栖动物(蛇等)。
②动物产品国家局负贵审批:〈1〉所有猪产品和美国、加拿大和蒙古的肉类产品;〈2〉允许市场销售的肉类产品;〈3〉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生产、加工、存放的动物产品;〈4〉从中亚五国进口羊毛、皮张和从阿联酋进口澳大利亚绵羊皮。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1.受理报检1.1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1)入境货物报检单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用于水果、粮食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要审批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适用于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4)产地证书5)品质证书(适用于粮食等)6)卫生证书(适用于粮食、水果等)7)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8)海运提单或装箱单9)代理报检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1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2003年9月20日前)和转基因产品标识文件(适用于转基因产品)11)其它单证和资料1.2受理报检评审1.2.1报检资格审查: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1.2.2单证的完整性审核:要求上述报检资料齐全、完整和清晰。
1.2.3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行验证。
1.2.4单证的一致性审核:审核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审批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容是否一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2.5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
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1.3受理与时限规定1.3.1入境清关货物,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入境清关货物,需调离到指运地实施检验检疫或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办理相关调离手续,并将货物流向的有关信息(通关单流向联或电子转单信息)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1.3.2入境转关货物,除国家质检总局特殊规定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检疫审批要求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应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云南口岸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云南口岸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木材及其制品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旅游资源安全和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发2001年第2号公告(以下简称2号公告)、国质检[2001]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木材是指各种原木、方材、板材、树瘤、木雕及其它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制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口岸通道从境外输入的木材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云南局植检处负责云南口岸进境木材的全面管理和协调,并具体负责昆明地区及不设分支局(办事处)的口岸通道进境木材的日常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分支局(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境木材的日常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进境木材的产地、防疫措施、除害处理等情况,将进境木材分为低、中、高三个风险等级:(一)低风险进境木材: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完善、已进行有效除害处理国家和地区的进境木材。
(二)中风险进境木材:经济发展水平一般,对有害生物有防控措施,已进行除害处理的进境木材。
(三)高风险进境木材,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没有防控措施和除害处理措施,且危险性有害生物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境木材。
第六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木材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如实申报输入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货值及加工、存放地点,并提交云南省政府出具的现汇贸易核准证和输出国出具的有关证书、合同、码单等单证。
第七条进境木材报检后,根据木材进境情况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确定检验检疫实施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以下依据对进境木材实施检验检疫。
(一)我国与进口国签定的植物检疫协议;(二)我国法律法规对进境木材的检疫规定;(三)贸易合同订明的检疫要求;(四)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五部委联发2号公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