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法律思想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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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孔子为代表阐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和影响。

以孔子为代表阐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和影响。

以孔子为代表,阐述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意义和影响。

孔子的法律思想,与当代海洋法思想比较类同。

社会道德(陪审团制度)对案件判决起主要影响。

不过现代国家理念里法治是基石,但孔子本质上是反感法治的。

孔子相信个人的道德觉醒与自律会自发性促进社会大同,人人皆有道德则天下自然太平。

而所谓法治是带有强迫他人的最不道德手段,尤其在法治解释权为政府掌握时反而会成为独裁者祸害人民的凶器。

在这方面孔子非常理想化,而令后人孜孜不倦追求。

人民习惯“乱世重典”,“以暴制暴”的兽性逻辑,孔子极其反感。

所以才会塑造出“以暴易暴兮,不知其非矣”的伯夷叔齐形象。

当时郑国世风日下,郑伯于是公开把刑法条文四处张贴来威吓犯罪分子。

尽管孔子极力赞扬郑伯人品、做事都是当世模范,但对这样我们认为在正常不过的事、且应该是这样的事“知法懂法”,而持严厉批评。

如果我们不理解老夫子的远大抱负,就很难理解他为什么反对法治。

最后附上论语四则,以结束论述:
1、《论语为政》—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也。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3、《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4、《论语子张》—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

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评述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评述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评述儒家法律思想评述儒家法律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深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发展和司法实践。

本文将从儒家法律思想的概念、核心理念以及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评述,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儒家法律思想的价值。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概念儒家法律思想,是指儒家学派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和见解总结。

儒家法律思想源于儒家经典《论语》、《孟子》等著作中对于礼、义、仁等观念的阐述,强调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主张通过德育培养人的道德品质,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即“仁者爱人”,强调人伦关系的重要性,认为人们应该遵循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来行使和遵守法律。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可以概括为“仁者爱人”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两个方面。

首先,“仁者爱人”是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精神,强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与尊重。

儒家认为,人伦关系是社会稳定和法律实施的基础,法律应该通过仁爱之心的教化,推动人们遵守法律的意愿和责任感。

其次,儒家强调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理方式。

德治侧重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自律能力,而法治则是通过制度和法律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儒家认为,只有在德治和法治的共同作用下,社会才能达到和谐稳定的状态。

三、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人伦关系的重要性,推崇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影响了封建社会的法律倾向。

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定时通常会考虑到人伦关系和社会伦理,注重调和和解决争端。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仁者爱人”观念,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共同利益,这影响了古代司法实践中的刑法原则和司法理念。

古代中国刑法注重以德治罪,强调教化和改造罪犯的作用,反映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

此外,儒家法律思想还对古代中国的家族法律、秩序法律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独特特点。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一、概述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随着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变革,中国法律思想也逐渐演变和丰富。

本文将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介绍,包括儒家法律思想、道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和佛教法律思想等。

二、儒家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儒家强调治理国家的重要性,认为人性本善,通过教化可以使人们遵守法律。

儒家强调君主的仁德和贤能,以建立和谐社会。

孔子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君子之治,必以礼为主”,认为通过礼仪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他强调君臣之间的忠诚和义务,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孝道。

道家法律思想强调自然法和自由性。

道家认为,法律应该尽量少用,让人们自由自在地生活。

道家强调“无为而治”,认为治理国家和社会应该遵循自然的规律。

老子是道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无为而治”,认为法律的规则应该尽量简单且自由,让人们自由选择和发展。

老子认为,治理国家的最高境界是“不争之争”,即通过让人们自由发展来达到社会的和谐和繁荣。

四、法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

法家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应该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韩非是法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严密的法律制度和严厉的刑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韩非认为,法律应该公平、严明、无偏,能够对不法分子进行惩罚,同时也保护人民的权益。

佛教法律思想强调慈悲和智慧。

佛教认为,通过修行和悟道,人们可以超越世间的法律和规则,达到解脱。

法显是佛教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主张通过慈悲和智慧来解决争端和冲突,以求和平共处和众生安乐。

六、总结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礼仪和仁德,道家法律思想强调自然法和自由性,法家法律思想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佛教法律思想强调慈悲和智慧。

这些不同的法律思想相互影响和交融,共同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多元性和丰富性。

儒家法律思想总结简短高中

儒家法律思想总结简短高中

儒家法律思想总结简短高中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仁德礼义,注重道德教化,倡导君臣父子的和谐关系,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个人自律的目的。

以下是对儒家法律思想的简短总结。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仁德的重要性。

仁德作为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亲和力。

儒家认为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需要注重道德教育和榜样的力量。

以仁德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可以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建立和谐关系。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倡导礼教的重要性。

礼教是儒家文化中的一大特点,它阐述了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合理关系。

在儒家看来,法律制度应该基于礼教的原则,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尊严。

通过教化行为举止,弘扬正直大义,人们可以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具备自我约束和社会责任感。

再次,儒家法律思想注重君臣父子关系的和谐。

儒家认为君子和民众、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该互相尊重,并以礼制为框架加以约束。

君臣父子关系的和谐是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关键。

君子应该以德治国,以身作则,并对民众负有更多的责任。

民众则应该尊敬君父,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

最后,儒家法律思想追求社会正义的实现。

儒家认为恶行必受惩罚,善行必得赞赏,通过制定公正的法律来维护社会正义。

儒家倡导法律公正,反对任由恶势力滥用权力。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只有法律正义才能保障社会和个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总体而言,儒家法律思想以道德为基础,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通过道德教化和榜样力量去约束人的行为,强调个人责任感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律制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现代社会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启示。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容<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

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

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容。

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

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

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

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容。

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

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

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

第二讲 儒家的法律思想

第二讲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仁政思想
3、“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 A、“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 划分和确定土地的疆界,土地归属确定,使民 有“恒产”。 B、“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 薄其税敛、使有恒产 C、“省刑罚”——反对繁法苛刑
(二)人治论
孟子主张:反对兼并战争,极力提倡“仁政”, 反对暴政,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以 此来缓和阶级矛盾,争取民心。从而“行仁政 而王”。
(一)仁政思想
2、性善论——理论基础 四心: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 是非之心。 ——仁、义、礼、智 孟子第一个提出的了系统的性善论,将 儒家法律思想置于“性善论”的基础之 上。
第三讲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二、孟子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 三、荀子礼法相结合的法律思想 四、儒家法律的特点
学派简介
儒家学派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最早的一个 学派,同时也是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 1、“儒”的由来 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仪的人。 2、儒家的代表人物 孔子——创始人,春秋末期 孟子——战国中期 荀子——战国末期
(一)孔子礼治思想:


4、孔子礼治思想的具体内容
3)“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4)“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论与.子路》记载:“叶公与孔子曰:吾党有直躬 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直直躬者异 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5)反对“铸刑鼎”(反对公布成文法) 晋国执政赵鞅“铸刑鼎”,公布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激烈批评,反对乱立法和立乱法。
(一)孔子礼治思想:
3、“仁”与“礼”的关系 -“克己复礼为仁”
——即克制自己的欲望,约束自己的视听言行,使之 符合礼的要求。 纳仁入礼,仁与礼相结合 礼是一种伦理规范和制度,仁是一种伦理观念和品德。 一方面,用道德的力量来促进和约束人们遵守周礼。 另一方面,可利用周礼的强制力量来保证仁德。 复礼是目的,仁是复礼的手段,二者互为因果,真正 的目的还在于维护西周以来的宗法等级秩序。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是指把儒家文化中的价值观念、思想、原则融入到法律中,使法律具有明确的道义依据,可以根据儒家思想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也就是说,把儒家文化中的理念融入到法律中,使法律成为一种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准则和行为指导,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儒家文化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价值观念。

儒家价值观念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的法律。

它提倡“仁、义、礼、智”,强调仁慈、勤劳、宽容、孝顺等品质,并将其融入到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层面,使法律更加具有人文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

2、思想原则。

儒家思想原则指导了中国法律的发展方向,它讲究“仁者无敌”,强调“仁义为基”,追求“天下太平”,主张“尊师重道”,以及“不求报酬”、“不求回报”等,这些思想原则都成为中国法律的有益补充。

3、法律形式。

儒家文化的影响使得中国的法律形式更加规范,更加规范化。

从法律制定、执行到法律司法,都符合儒家思想原则,以及“以德治法”的理念。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

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

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

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

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

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

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

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

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

论儒家法律思想

论儒家法律思想

论儒家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制建设,对于中国法律制度和社会道德规范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以德治国,注重道德修身、教化人心,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儒家思想的本质特点、儒家法律观念、儒家法律修身教化和儒家法律精神等方面论述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性及影响。

一、儒家思想的本质特点儒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思想是仁、礼、义、智、信,以及所倡导的道德修养和个体责任感。

儒家思想强调个人关系、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的重要性,倡导人人负责的道德行为。

儒家思想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种儒家思想与法律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道德教化和自律来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

二、儒家法律观念儒家法律观念强调法律的作用和地位,但与其他思想体系的法律观念不同,儒家法律观念更强调道德的引导和影响。

在儒家的观念中,法律只是一种手段,用来约束个体的行为,引导其循规蹈矩,但最终的目标是通过教化来塑造人的道德品质,使其自愿遵守法律。

儒家法律观念注重个体内心的修养,强调人的自律和自发性,认为法律只能起到辅助的作用。

三、儒家法律修身教化儒家思想强调个体的道德修养和教化,提倡以身作则来影响他人。

在儒家的观念中,一个合格的人应该树立正确的道德标准,守规矩守法律,以身作则来感化他人。

儒家强调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认为通过诵读经典、学习仁义道德,人们的内心会自然而然地被激发起来,从而自觉遵守法律。

儒家法律修身教化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内在的道德修养和自觉自愿的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形成和谐社会。

四、儒家法律精神儒家法律精神是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儒家思想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儒家法律精神强调儒家思想的运用和贯彻,使法律成为儒家思想的具体体现和实践工具。

儒家法律精神强调道德法治的结合,通过强调道德教育和法律约束相结合,来达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治理。

儒家法律精神强调个体责任和教化,要求每个人都能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为社会做出贡献。

儒家法律思想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

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

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

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

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

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

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

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

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

儒家法思想通论

儒家法思想通论

儒家法思想通论儒家法学是中国传统法制的重要构成部分。

其出自古代的四书五经,其中《易经》、《周易》、《诗经》和《尚书》被认为是儒家学派最为重要的文献,其中蕴含着儒家的法理思想。

儒家法学的根本特征在于崇尚天道之理,强调人的本性,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律原则,强调实践验证,把诚实守信当作是行为准则,主张大小处皆有法,法应当以政令为主,体现道德规范,拒绝暴制法治,体现“仁义礼智”的法律精神,追求民众福祉和团结。

二、儒家法律伦理儒家法律伦理倡导以理想和公正为基础,强调礼仪和义理,以及内在价值体系。

儒家以礼仪为核心,以公正为价值追求,强调“诚实守信”,注重自律、自我约束和自负责任,认为兼济天下、和而不同、为民服务是人的社会责任,重视无私奉献,崇尚友善待人,追求和谐共处、正直正义,信守于心,与天下为伍。

三、儒家公共治理观儒家公共治理观强调以理想准则指导人们的行为,强调实践验证,以礼仪之道衡量人的行为,制定不同的规则来指导不同的行为,从而使社会秩序变得更加稳定。

儒家公共治理提倡透明化公文,公开审计,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促进创新,提倡历史沿革与文明积淀;注重社会稳定,尊重隐私权利,保证公民追求理想的自由;注重和谐共处,倡导包容和开放,推动社会的发展。

四、儒家公正观儒家强调公正,旨在建立市民信任的政府,打击腐败,创建公正的法律秩序,建设社会公正,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儒家公正观强调实践验证,崇尚诚实守信,重视公平对待,重视精神健康;重视公众参与,重视公正和平等,重视个人自由;重视公平正义,注重道德选择,坚持不断自我完善。

五、儒家调解模式儒家强调以调解礼仪解决社会争议,重视礼义礼仪,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重视公平公正。

儒家调解模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调解:一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其自主选择,尊重其尊严;二是注重社会包容性,提倡和谐共处,追求公平正义;三是注重调解灵活性,兼顾双方的利益,解决问题;四是注重政府公正性,以法律合法性解决社会纠纷。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儒家法律文化儒家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之一、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儒家注重德行教化,强调人伦关系和道德规范。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男尊女卑、父慈子孝、君臣忠诚等儒家价值观都被反映在法律制度中。

例如,中国古代的家法制度中,严格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基于谦恭、孝顺和忠诚等儒家道德观的行为规范。

二、道家法律文化道家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道家思想强调自然法则和天人合一的观念。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体现了对自然法则的尊重和追求“无为而治”的理念。

例如,在中国皇权专制制度下,君主通过宏观调控来维持社会稳定和秩序,以实现天人合一的目标。

三、法家法律文化法家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法家思想注重权威和法治。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法家的观念得以体现。

例如,中国古代的律法严明,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家法律文化也强调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注重制度的严密性和规范性。

四、民间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还存在着丰富多样的民间法律文化。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不同民族和地区都有各自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系。

例如,藏族、哈萨克族等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现了不同民族和地区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

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承载了丰富的思想和价值观,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人伦关系为核心,注重道德规范和法治观念,强调治理的效果和实际效果。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精神,以合法合规、诚信公正的态度对待法律,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人的道德修养、社会秩序和政治治理的思考,体现了儒家对于法律与道德、政治与伦理的辩证统一。

在儒家法律思想中,儒家经典中的《论语》、《孟子》等著作对于法律的功能、价值和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形成了独特的法治理念和制度建构。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人的道德修养。

儒家重视个体的修身养性,提倡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

在儒家看来,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惩罚和约束,更重要的是能够引导人们的道德行为,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因此,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认为法律应当以道德为基础,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注重社会秩序的维护。

儒家认为,社会秩序是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儒家经典中多次提到“安民”、“治国”等概念,强调了法律的治理功能,主张通过制定公平公正的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权利。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法律应当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再次,儒家法律思想关注政治治理的理念。

儒家经典中对于政治治理的思考贯穿始终,提出了“仁政”、“民贵君轻”等理念,强调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儒家法律思想主张君主应当以仁义为本,依法治国,尊重民众的权利和利益,使政治权力得到合理的制约和约束。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政治治理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以德治国,实现君民和谐共处。

最后,儒家法律思想提出了法治理念和制度建构。

儒家经典中对于法律的功能、价值和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礼法”、“德治”等理念,强调了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法律应当以礼义为基础,以德为先导,通过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实现社会秩序的规范和治理。

儒家法律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总结儒家法律思想

总结儒家法律思想

总结儒家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以孔子及其弟子所倡导的仁爱之道为核心,强调人伦关系和道德价值观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儒家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注重人伦关系的维护。

儒家思想强调家庭伦理、社会秩序和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强调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

儒家认为,人的伦理关系是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道德教育和礼仪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儒家法律思想对于人伦关系的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儒家思想强调“好人治国”、“以德化人”,要求国家法律制度从德治的角度来培养人们的良好道德品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注重人性的教育与改造。

儒家思想主张“人皆有性”,认为人性本善,但受到环境和教育等因素的影响,人性容易出现偏差。

因此,教育是重塑人性的主要途径。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道德的教育和法律的教育相结合,通过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及正确的法律观念,引导人们向善向义。

儒家思想重视教育的重要性,推崇礼仪教化,注重培养人们的道德修养,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再次,儒家法律思想倡导君臣关系的规范化。

儒家思想将君主和臣民的关系视为一种伦理关系,强调君主在治理国家时应符合仁爱之道,以身作则,以德治国,以人为本。

同时,臣民也应服从君主的统治,尊重君主的权威,并以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

儒家的君臣伦理观念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使其更加注重规范君臣关系,建立了一套相对公正且适用的法律制度。

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的仁爱之道、人伦关系、道德修养等观念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注重人道关怀、社会公平等价值观,并以道德约束个人行为。

这些观念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儒家法律思想的局限性也导致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某些局限性,例如缺乏对于个人权利的重视和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等问题。

以孔子为代表阐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以孔子为代表阐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以孔子为代表阐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一、主要内容:儒家思想精髓是主张"仁义",以“仁”核心,“仁”即“爱人”。

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论点,提倡“忠恕”之道,又以为推行“仁政”应以“礼”为规范。

重“学”与“思”的结合,提出“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和“温故而知新”等观点。

主张以仁孝治国,注重人的自身修养,要与身边的人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

二、意义:作为中国古代最有影响的思想学派,儒家思想代表了封建的根本。

儒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道德,在纷乱当中凝聚了力量,使其成为中国古代最庞大的文化核心。

同时儒家思想学派的创始人孔子第一次打破了旧统治阶级垄断教育的局面,把学在官府变成了有教无类,这使得传统文化教育能够传播到整个民族,可以为整个民族打下坚实的民族心理基础。

现如今,儒家思想依然是许多中国社会民众所信奉的核心价值观,这使其成为中国文化以及民族传统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影响:儒家提出一系列道德范畴、命题、思想丰富了中国传统道德宝库。

同时塑造了中国人传统的道德品质。

“民为邦本”的民本主义体现了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责任感。

注重理想信念的鼓舞和凝聚作用,成为中国以德治国的一大特点和政治优势。

“过犹不及”的辩证思维体现了高超的处世方法和领导艺术。

丰富的教育思想成为中华民族优秀教育传统的主要内容,对现代素质教育仍有启迪意义。

当然了,也有消极影响,儒家思想是为封建迷信政治制度服务的,带有带有宗教迷信色彩的理论,是封建统计阶级用来宣传大一统思想,巩固皇帝的中央集权地位的工具。

其中“三纲五常”是封建伦理思想道德观念的中心。

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正统思想以后,把诸子百家自由宣传学术思想和政治主张的权利剥夺了,阻碍的其他文化的方展,且对人们思想产生严重的束缚。

儒家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极其影响一提起儒家思想,人们往往会想到“德治”、“仁”、“礼”,法治的标签一般都被贴在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上。

但是,虽然以德治为主,儒家也有一套自己的法律思想。

而且从古至今,这套思想也对中国乃至世界产生了巨大的思想。

本文将从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名词、核心内容及其影响这三个方面浅析儒家法律思想,最终得到自己的结论。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名词探究儒家法律思想,顾名思义,即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中的关于法律方面的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一直强调礼和德的重要性,而法律只不过是前两者的辅助工具而已。

在流传于世的儒家经典文献中,“礼”、“仁”、“德”、“孝”等字占据了很重要的位置。

所以,想要了解儒家法律思想,必须了解儒家法律思想的这几个核心名词(一)德“德”也是儒家思想认为一个“君子”应当具有的品质。

儒家认为,“德”包括忠、孝、仁、义、温良、恭敬、谦让等。

古代儒家曾经提出过“明德配天,以德慎罚”、“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思想。

可见,“德”在儒家思想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仁“仁”中国古代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范畴。

本指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

孔子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

他第一个把整体的道德规范集于一体,形成了以“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它包括孝、弟(悌)、忠、恕、礼、知、勇、恭、宽、信、敏、惠等内容。

其中孝悌是仁的基础,是仁学思想体系的基本支柱之一。

他提出要为“仁”的实现而献身,即“杀身以成仁”的观点,对后世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礼《释名》曰:“礼,体也。

言得事之体也。

”即,礼,为在日常生活中,君子行动所遵守的方法和规则。

《论语》曰:“不学礼,无以立。

”可见,在儒教中,礼甚至作为了判断一个人是否为“人”的标准。

在儒家思想中,礼的集大成者当然是孔夫子。

尊崇儒家思想的人,奉孔子为圣人,像孔夫子一样尊教重道,是每一个信奉儒家思想的人的理想。

遵守礼的人,会合宜且虔诚地参加古老的仪式典礼。

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

一、什么是儒家
“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 的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是孔子,孔丘一 生招收门徒(共72个),传授知识,以 “相礼”为业,是“儒”中的佼佼者,他 的行为被人效法,他的所说的话被人记载, 因此他所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
二、儒家的历史发展
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 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 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 很大的发展。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 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 者个人的德行。
二、孟子的“仁政” 1、仁义出自人的本性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仁”学思想,对“仁政”进行了论证。孟 子从“性善”论证了实行“仁政”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孟子认 为人生下来有为善的天性,具有四心:恻隐之心,即仁;羞恶 之心,即义;恭敬之心,即礼; 是非之心,即智。由于后天的 影响和个人的主观努力不同,能够保持四心的,就成为了君子, 庶民则失去了四心。既然如此,只要认真地修养,任何人就可 成为君子或圣人。君子与庶人的区别就是有无仁义。所以,仁 义就应该是统治阶级要使用的一种必要的统治手段。 2、强调“教以人伦”,“事亲孝弟” 孟子完全继承了孔子关于“仁者爱人”的宗法性、等级性和强 制性。为了说明君主权力的至高无上和统治的合法性,孟子提 出一种理论观点:君权神受。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孟子说“无 父无君,是禽兽也:
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 况。三个人生活在不同的年代里,孔子生活 在春秋末期,孟子生活在战国中期,荀况生 活在战国末期。在三人的主张中,孔子和孟 子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荀况在不改变儒家思 想核心的基础上,“引法入礼”。
孔子思想的基本内容: A.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即以"爱人"为中心, 以孝悌为根本,以"克己"、"忠恕"等为手段,以恢 复和完善礼治为目的。B.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具体表现为:主张"正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父子相隐",臣为君讳;反对铸刑鼎等。C.道德教 化高于法律强制: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 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教;以德去刑,德教具有 消灭犯罪的功能。D.立法、司法主要靠贤人:"人 存政举",强调由圣贤治国立法;"身正令行",要 求执政者带头遵守礼法。

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时代价值

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时代价值

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时代价值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作为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在当代社会中的时代价值。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注重个体在社会中的责任与义务。

儒家将道德与法律视为相辅相成的关系,强调道德的力量。

儒家认为,法律只能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规范,而真正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人们内心的道德追求上。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 仁爱及人伦关系儒家强调仁爱的重要性,认为人们应该相互关爱,推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

儒家思想鼓励个人尊重、关心和帮助他人,以达到社会和谐。

2. 礼与法的关系儒家认为,礼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是人们行为规范的来源。

而法律则是在礼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外在规范。

儒家主张礼法合一,即将礼与法相结合,使法律成为一种具有道德规范的法律。

3. 君臣关系和政治治理儒家注重君臣关系的重要性,并强调君主应以德治国。

儒家将政治视为道德行为的体现,儒家的法律思想主张将道德规范引入政治领域,强调政治合法性的道德性和可持续性。

三、儒家法律思想的时代价值1. 儒家法律思想对个人修养的指导作用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个人修养和道德规范的重要性,这一思想对当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仍然起着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法律无法解决一切问题。

个人的道德修养和自律能力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至关重要。

2. 儒家法律思想对公共道德建设的启示儒家法律思想对于公共道德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在当代社会中,人们面临着各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如家庭破裂、道德沦丧等。

儒家法律思想通过关注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强调个体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的重要性,为公共道德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3. 儒家法律思想对政治治理的启示儒家法律思想注重治理者的德行和道德水平。

在当代社会,政治腐败和权力滥用等问题屡见不鲜。

儒家法律思想通过注重君臣关系的道德性,强调君主以德治国的重要性,为政治治理提供了借鉴。

先秦儒、法、墨家的法律思想

先秦儒、法、墨家的法律思想

先秦儒、法、墨家的主要法律思想201300040016 普法一班邓桐岳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思想是孔子在总结、概括和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尊尊亲亲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规范社会道德伦理的思想体系。

《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乃因史记作春秋,上至隐公,下讫哀公十四年,十二公。

据鲁,亲周,故殷,运之三代。

”儒家思想后经过孟子,荀况,董仲舒等人的发展最终得以发展成的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

儒家其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他以“亲亲”、“尊尊”为立法原则,极力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以“民为贵”、“君为轻”的民本思想为基础,并倡导大一统,反对苛政和兼并战争。

他适应了奴隶制解体封建制度崛起后的社会需要,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后被统治者尊崇为正统思想,远播四海,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其影响一直到当今社会。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在西周末期和春秋时期,西周的礼每况日下,到了‘礼崩乐坏’的程度。

这时,孔子等一帮儒家要求恢复和加强一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

但他们只是在形式上沿用了西周的礼,但从内容上他们对礼的理解和礼的运用明显不同于西周,他们对西周的礼进行了改造。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他们讲礼说成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即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

所谓的“为国以礼”,集中地表达了儒家对礼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儒家的这种礼同西周的礼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西周的礼是关于政治、军事、祭祀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而儒家的礼则是国家根本制度,地位形同于现在的宪法。

其次,西周的礼是‘不下庶人’的规章典籍,而儒家的礼既然作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则变成‘下庶人’的规章典籍。

分析以下此时“礼下庶人”的含义,是否表示礼从过去的权利对贵族,义务对庶人改为权利和义务对人人平等呢?要弄明白儒家的礼究竟是怎样的,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儒家的礼不再是具体的规定了,而变成国家的根本制度,意味着西周所维护的一切变成了国家的制度,上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为国家所认可,实际上是将西周的礼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权威化。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仁政理念、礼法制度、君臣关系、德治理念等。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仁政理念。

在儒家的传统观念中,仁被视为最高的道德准则,是一种慈爱、宽容和仁慈的品德。

在治国理政方面,儒家倡导以仁为本,主张君臣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关爱百姓,实行仁政,使国家和社会达到和谐稳定的状态。

其次,礼法制度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

儒家认为,礼乃天地之经纬,人伦之纲纪,是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重要手段。

礼法制度在儒家法律思想中被视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则,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此外,儒家法律思想强调君臣关系。

儒家认为君臣之间应该建立起相互尊重、忠诚、责任的关系,君主应该以身作则,以仁政治国,而臣子则应该忠诚尽职,共同维护国家的利益。

这种君臣关系被视为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

最后,儒家法律思想强调德治理念。

儒家认为,德治是最高的
治国之道,强调君主应该具备高尚的品德和道德修养,通过德行来
感化百姓,以身作则,成为人民的楷模。

同时,儒家也主张通过教
育来培养人民的道德修养,使人民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仁政理念、礼法制度、君臣关系、德治理念等。

这些思想观念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社
会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也延续至今,对中国社会和法律制度仍然产生
着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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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思想得主要内容<一>、“为国以礼”得礼治论。

“礼治”就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得法律文化思想。

“礼”最初就是原始社会得习惯,起源于原始人得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就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得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得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就是非也”,这样得礼,实质上就是法。

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

西周得“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得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得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与发展了“礼治”思想,她们视“礼”为根本得国家制度与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得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得性质与内容。

儒家得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得伦理性与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得行为规范。

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得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得“铸刑鼎”。

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得表现;她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她得理想社会仍然就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得等级森严得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得特权。

3,荀况对儒家得礼作了新得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得内容。

她认为;礼就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得等级各分分享权利与物质利益。

“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她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

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得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得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得“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与解释。

在她瞧来,“三纲五常”论就是天意得体现。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基义》三纲五常论体现整个封建统治得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得指导思想。

5,礼学发展到宋代,融入当时得佛道思想,又有新得发展与突破,其中代表人物就就是朱熹。

朱熹认为“存天理,灭人欲”而三纲五常即就是理得最主要内容。

她认为,三纲五常就是“天理”得体现,谁要就是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得封建法制得制度。

就就是“逆天”,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得伦理原则以法律得性质与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

儒家归纳得伦理原则,主要就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孔丘首倡“正名”,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得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必须“名正言顺”,用强制手段纠正各种违反等级名分得混乱现象。

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

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

”(2)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礼调整家庭内部得关系,礼同样调整国家内部得关系。

礼不仅视“家”为“安身立命”得基础,而且视“家”为“ 忠君报国”得基础。

用一句话概括,就就是孟子所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

而孝与忠就是以家族为本位得主要思想表现。

儒家礼治要求人们在家庭中要孝,孝就就是对父系家长得绝对遵从,主要表现为:子女必须孝顺父母,弟妹必须恭敬兄长,卑幼必须服从尊长。

同时强调人们在国家中“忠”,即对于君主得忠诚与服从。

这就是孝得扩大与延伸。

儒家认为“孝慈则忠”,作到孝就能作到忠。

而且孝本身就等于从政。

这样一来,家族被国家化、政治化,而国家又被家族化、伦理化,从而形成了家族伦理得法律化,家长成为支配家族权利得法律主体。

(3)以等级为基础,强调“别贵贱”等级差别就是儒家之礼得本质特征。

儒家认为,礼就就是专门用来区别与规定亲疏贵贱、上下等级得行为规范。

儒家得这一思想,成为封建等级特权法得理论基础。

儒家强调“正名分”,强调“忠”、“孝”,无外乎在严格区分上下等级、高低贵贱。

孔子说:“礼乐征发自天子出。

孟子说:“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得,大贤役小贤。

”荀况说:“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少事长,不肖事贤,就是天下之通义。

”<二>、“为政以德”得德治论儒家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首先要明白“德”指得就是什么。

德,在西周时就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得综合概念,既包括具体得行为要求,又包括基本得原则。

儒家继承了西周得“德”,同时也对它进行了改造。

主要表现在:(1)突出了“德”得政治意义,将德上升为政治统治得方法,如宽惠使民、实行仁政等。

(2)抬高了德得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得权力,高于国家与法律。

为什么这样说呢?儒家把德瞧作就是“人君”与“暴君”得标准,(1)德刑并用,以刑辅德儒家认为统治应以德为主,刑罚只就是德教得辅助。

孔丘主张“为政以德”,孟轲强调仁义原则就是制定法令与政策得依据,更明确地反对单纯使用刑罚等暴力手段,荀况认为“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

生乎由足,死乎由足,夫就是之谓德操。

”[6]儒家注重道德教化得作用,但从不否定刑罚得必要性,当教化不起作用时仍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

孔丘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

孟轲也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董仲舒说“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

其事异域,其用一也”。

朱熹得德、礼、政、刑说也就是继承与发展了儒家得思想提出来得“愚谓政者,主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出政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

”(2)注重教化,以德去刑“教化”就是指向人们灌输宗法伦理与等级观念。

儒家注重“教化”就是建立什么伦理基础之上呢?孔、孟从性善论出发强调教化得功能。

孔孟主张“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苟不教,性乃迁。

”而董仲舒所创造得性三品也就是进一步发挥了儒家得人性论。

君子小人得道德区别就是后天习染而成得,可以通过教化使小人弃恶从善,成为君子。

因此,教化与刑罚相比,(1)教化可以保持人善得本性(2)教化可以预防犯罪(2)犯罪之后,教化可以让罪犯良心发现。

这就达到了“以德去刑”得目得。

这种“以德去刑”得教育预防思想,就是儒家得创造与贡献教化。

在儒家瞧来,教化本身只就是一种手段,其目得在于防止与消灭犯罪现象,巩固封建统治。

(3)恤刑慎杀,先教后刑“恤刑慎杀,先教后刑”实际上就是“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得延伸。

儒家主张“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就要求“先教后刑”,即先教化后刑罚,如果因为没有教化而施用刑罚,则就是“虐政”,即她们所讲得“不教而杀谓之虐”。

儒家得恤刑与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于犯罪行为从宽处理。

例如,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儒家提倡“仁政”反对酷刑滥杀。

儒家得恤刑与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犯罪行为从宽处理。

<三>、“为政在人”得人治论。

在一个国家中,起决定作用得就是什么?或者说,就是什么在支撑着一个较为与平得社会得生死存亡?有人说就是统治者得道德感化,有人说就是法律强制。

自古以来,这就就是“人治”与“法治”争论得焦点。

儒家就是“人治”论者。

她们注重并强调“为政在人”强调人起着决定法得作用。

儒家主张“人治”,她们从不同得角度来进行解说。

孔子与孟子从道德与政治得关系入手,认为政治就就是道德得扩大,因此注重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得决定作用,认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认为政治得好坏取决于统治者得好坏,所以,“惟仁者宜在高位”,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得主张,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重要,但法毕竟就是制定得,并靠人去掌握与执行,即仍然取决于“人”,所谓得“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8]儒家为什么又提出一个“人治”思想。

实际上,“人治”就是“礼治”与“德治”所派生出来得,并且以“礼治”与“德治”为其主要内容。

因为:宗法等级就是“礼治”得原则与特征,级别愈高,特权越大,权力越大,则统治者得个人作用越大,所以“礼治”必然导致出“人治”。

同时,统治者越有德行,越能够使人“心悦诚服”,而且“德治”必须就是道德高尚得人才能真正得实行,所以“德治”必然导致“人治”。

( 1)圣贤决定礼治儒家认为,国家得治乱,礼法得立废,都取决于统治者,特别就是君主个人得品德。

只有“圣君”与“贤臣”才能保证礼治得实现与德化得推行。

孔子:“礼乐征伐自君子出”,只有天子才能制礼作乐,才有立法得权力。

因此,天子维系着国家得命运。

孔子说到“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

” 因此,儒家主张天子要用其德行来维系国家得生存。

孔子说“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

”孟子说“一正君而国定矣。

”为此,儒家提倡根据“近不失亲”,“远不失去举得原则”选贤纳才。

即既要任用亲贵,又要让那些非贵族出身得贤才直接参与国政。

孔子认为; 上行下效,统治者个人得行为至关重要,只要统治者先正其身,从修身入手,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修身就是齐家、治国、平天下得基础。

(2)“身正”则“令行”儒家认为‘人治’得关键就是统治者要能够以礼法“正己”,用自己得优秀品质与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

孔子认为只有先“修身”才能“齐家”,再“治国”、“平天下”。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执政者自己得行为端正,不必发号施令百姓也会行动;相反,自己得行为不端正,就就是有了号令百姓也不会服从。

孟子继承了孔子得“为政在人”得思想,提倡“贤人政治”,主张用贤德得人来实行“仁政”,提出了“尊贤使能”,“惟仁者宜在高位”得人治论。

孟子特别重视尊贤用贤,认为“不信仁贤”则“国空虚”。

她一再强调任贤得重要性。

四、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制得积极意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成为我国走向新世纪得时代口号与社会目标。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得法制,不仅要借鉴国外法律文化中得精华,也要批判地继承国内得法律历史遗产。

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中,儒家法律思想居于主流地位,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资源得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现代法治与德治有着深刻得影响,尤其就是对现代法制得建设,影响更就是不容忽视。

儒家用“德治”力图实现道德得一统,用儒家经义来阐释与制定法律原则,使得儒家思想等同甚至就是凌驾于法律之上。

“重德轻刑”得正统法律思想在古代社会确实起到了很大得作用,但在宗法社会结构与专治统治下,道德得一统天下与法律长期居于辅助地位却不能适应社会得进步与发展,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即使如此,以辩证得观点来瞧,作为中华法系主体得儒家法律思想,仍包含有许多积极、合理得因素,可为建设具有现代中国特色得法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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