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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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

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

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京建发〔2010〕326号2010-09-06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发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各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建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管理办法》(京建材[2009]344号),现将《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2010年版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80系列以下(含80系列)普通推拉塑料外窗、幕墙T型挂件系统、记忆合金原理的恒温控制阀、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内墙涂料)、多彩内墙涂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济以二甲苯为主的0/W型涂料)、卤粉荧光灯、荧光灯类一般型电感镇流器、采用脲醛树脂生产的竹、木胶合板模板、外径小于36mm的丝杠和拖座板边长小于140mm丝杠拖座、外径小于34mm的丝杠和拖座板边长小于140mm丝杠拖座等11类首次列入禁止使用的建材产品,自2010年7月1日起停止在本市建设工程设计,2010年12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二、砖砌检查井、模塑聚苯乙烯保温板、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金属面聚苯夹心板、金属面板直接与硬泡聚氨酯相接的夹心板、非耐碱型玻璃纤维网布、树脂岩棉、普通单层玻璃和简易双层玻璃外门窗、普通推拉铝合金外窗、单腔结构塑料型材、pvc隔热条和pvc密封胶条、冷镀锌钢管和非镀锌钢管、手动温控阀、以聚乙烯醇为基料的仿瓷内墙涂料、白炽灯、卤素灯等扩大限制使用范围或由限制使用改为禁止使用的16类建材产品,自2010年7月1日起停止设计、2010年9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三、本通知规定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建材产品,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设计并将在本通知规定生效后用于建设工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修改设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住保[2010]3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9.28
【实施日期】2010.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
腾退办法》的通知
(京住保[2010]30号)
各区、县政府:
为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北京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原住房腾退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采用 2014 年版目录中推 广使用的建筑材料。
八、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做好 2014 年版目录的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 年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15 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发 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5 年 3 月 15 日印发
2
附件:
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 年版)
技术咨询服 务单位
北京市混凝土 协会(联系电
话: 63952260、 63941490)
北京市建设工 程物资协会 (联系电话: 68018127)
北京市建筑节 能与环境工程
协会 (联系电话: 88223874)
4
墙体内保温
根据《关于公布第二批 12
浆料(海泡 民用建筑 热工性能差, 种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建
三、两段式燃烧器、非变频燃烧器等新增或调整范围(包括名称更改)的限制使用产品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设计、2015 年 10 月 1 日起限制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四、2014 年版目录中未列入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国家和本市有政策和标准规定禁止和 限制使用的,按政策和标准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 基础(± 0)以上 部位(包 括临时建 筑和围
墙)
居住建筑 工程内隔

单独作为 保温材料 用于外墙 保温工程

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城市】:北京•【颁发时间】:2010-07-06•【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398号•【发文机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日期】:2010-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法规内容: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科技与村镇建设处。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促进我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京质监标发[2007]7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是指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施工、验收与房屋管理部分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第三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职责,在本市建设行业开展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依法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符合下列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技术政策;(二)满足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需要,符合本市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特点,工程技术和方法成熟,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并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三)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协调配套,技术要求应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避免重复;(四)制定程序严格,组织管理严密,公开透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20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20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2010年1月4日)【实施时间】2010-03-0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城市)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市测绘所:为贯彻《物权法》,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楼栋,房屋竣工并基本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在房屋交付首位入住的购房人五年以后,由于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被吊销后下落不明,相关购房人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对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办理房屋登记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连续5日刊登公告,同时将公告内容在北京建设网上发布。

三、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在公告期满30日内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

逾期不申请登记,购房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购房人单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开发企业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的有关登记材料可以继续使用。

四、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属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批准预(销)售的楼栋,可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如有楼栋违反规划许可增建楼层或单元的,其符合规划许可部分可办理转移登记,违反规划许可增建的楼层或单元,在规划主管部门未处理前,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楼栋,可以每幢商品楼为单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购房人推荐代表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证明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建筑结构主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相关费用由房屋登记申请人承担。

五、为购房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在开发项目房屋登记公告期满后30日内,依据房屋抵押合同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提交贷款购房人名单。

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依法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视同虚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修订版)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修订版)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修订版)二零一七年三月编制说明一、编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年修订版)》的目的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正确应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建市[2010]88号),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的管理要求,更好的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需要,保证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质量,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应用文本》)。

二、《应用文本》的主要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2.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3. 《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文件》);4.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88号);5.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文件》);6.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7.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8. 《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在京执业活动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1〕255号);9.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6)444号]11. 《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方案》12. 北京市关于电子化招投标的相关规定;1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京建法〔2009〕130号决定保留的文件

京建法〔2009〕130号决定保留的文件
附件1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文件标题
1
(81)市房统管字第528号
1981-8-3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关于统建住宅由用房单位直接验收、管理的通知
2
[1988]京政管字54号文
1988-8-1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关于颁发《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50
京房地修字 [1998]第799号
1998-8-18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的通知
51
京建造[1998] 329号
1998-10-9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52
京房地修字[1998]1047号
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补充通知
64
京房地拆字[1999]第1225号
1999-12-7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65
京建材 [1999]488号
1999-1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62
(99)京房改办字第148号
1999-11-1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63
京房地修字[1999]1215号
1999-11-25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京建发〔2010〕523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0〕523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23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格审核管理(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

具体材料如下: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三)家庭成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已经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通过资格审核后,因职工退(离)休养老金统一上调而超出收入准入标准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可继续保留申请轮候资格。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京建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58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推进业主参与监督机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品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改进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进行工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独立法人企业,拟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拟晋升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逐级申报。

三级(暂定)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应在暂定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并核定。

逾期未申请的,原暂定资质予以注销。

三级企业晋升二级资质的,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并核定。

二级企业晋升一级资质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并初审核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对取得二、三级和三级(暂定)资质的企业,颁发加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章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本市在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中实行公示、核查及评审制度。

(一)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前,应就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情况(附件1-1)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企业申请晋升二级以上资质的,应选择在管物业项目两种以上物业类型,且不少于物业项目总数量20%的项目提交公示材料;如物业项目中有住宅,必须提交至少1个住宅物业项目的公示材料。

(二)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后,由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房管局结合物业项目服务合同备案情况和物业项目服务规范的达标检查情况,对其物业项目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物业项目实地核查情况表》(附件1-2)。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增补金锐等78人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增补金锐等78人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增补金锐等78人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京建发[2011]113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增补金锐等78人为我市物
业管理行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京建发〔2011〕1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40号)的要求,我市已完成第二批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征集工作,经资格审核及网上公示征求社会意见,金锐等78人符合北京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条件,进入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

特此通知。

附件1:
附件2:。

2010年05月31日 京建发〔2010〕326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

2010年05月31日 京建发〔2010〕326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

关于2010年版《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的说明2010年版《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以下简称:2010年版目录)共有126个产品。

包括推广类41个,限制类46个(其中新列入的限制类产品15个),禁止类39个(其中新列入的禁止类产品14个)。

从1998年至2007年发布的前五批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中的31个限制类产品、27个禁止类产品,继续列入2010年版《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

新列入限制类、禁止类产品的生效时间从本新版目录规定生效之日起实施。

新列入的推广类、限制类、禁止类产品的简要情况如下:一、推广类1、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在大体量现浇混凝土工程推广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可以替代人工绑扎钢筋,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提高工效。

2、新型干法散装水泥新型干法水泥是先进生产工艺,质量稳定,能耗低。

水泥散装化可以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这是我国推广了三十多年的产业政策。

但非干法水泥和袋装水泥仍然没有彻底淘汰,仍然需要继续推广新型干法散装水泥。

3、普通预拌砂浆发展预拌砂浆是近几年国家推行的产业政策。

普通预拌砂浆指砌筑砂浆和抹面砂浆。

预拌砂浆的质量稳定,可以使用各类外加剂,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

使用预拌砂浆和停止现场搅拌砂浆有利于环境保护。

我市已经在规划市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在其他地区也提倡使用预拌砂浆。

4、再生混凝土骨料我市建筑物、构造物拆除过程会形成大量废弃物,填埋或堆放占用大量土地,并污染环境。

我市禁止开采天然砂石以后,砂石价格上涨,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

我市已经建设了2条以建筑物、构造物拆除废弃物再生混凝土骨料的生产线,产品用于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混凝土砖等均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当务之急是通过政策引导形成拆除废弃物收集、运输、加工、应用的产业链。

5、轻质发泡混凝土用于挡土墙,管道基础,路基,护坡,垃圾填埋及环境覆盖,非承重结构模块,抢险回填等,具有保温性、轻质性、整体性和低弹减震性,施工简单等优点。

京建法〔2009〕130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建法〔2009〕130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来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2009-03-30 【字号大中小】京建法〔2009〕130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市建委对2007年12月31日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含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工程建设、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我委共清理902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474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385件,近期拟修改43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附件电子版可在北京市建设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近期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81)市房统管字第528号1981-8-3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关于统建住宅由用房单位直接验收、管理的通知2 [1988]京政管字54号文1988-8-1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3 市房办字(89)第126号1989-4-1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承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的通知4 (90)京建定字第085号1990-2-20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5 京房政字[1991]第347号1991-6-29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6 京政房字[1991]第354号1991-6-29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市区(县)危险房屋管理和鉴定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7 市房改字[1991]第425号1991-9-3 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住宅租金暂行标准》的通知8 (92)京房改办字第005 号1992-2-14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租住地方公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现役军人参加地方房改的通知9 (92)京房改办字第63 号1992-8-2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城镇住宅合作社备案事项的通知10 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号1992-9-17 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工作的通知11 (92)京房改办字第77号1992-10-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房改方案审批权限等问题的通知12 京房修字[1992]第586号1992-11-20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3 (92)京建造字第532号1992-12-1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热力工程试运转费取费标准的批复14 京房修字[1993]第091号1993-3-23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5 (93)京房改办字第056 号1993-4-22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6 京房修字[1993]第386号1993-7-5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7 (93)京建造字第553号1993-9-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1993年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预算定额的通知18 (93)京房改办字第129 号1993-10-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出售公有住房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 京房地修字[1993]第634号1993-11-8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年检办法》的通知20 京房修字[1994]第353号1994-8-3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房屋倒塌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21 京房修字[1994]第493号1994-9-20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北京市二级房屋安全鉴定站承接装饰楼房安全鉴定的规定》的通知22 京建施[1994]225号1994-9-25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23 京房修字[1994]第494号1994-10-6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技术要点》的通知24 京房修字[1994]第495号1994-10-6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的通知25 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1994-10-10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26 (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1994-10-2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27 (95)京房改办字第37 号1995-5-29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28 (95)京房改办字第39 号1995-5-30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9 (95)京房改办字第056 号1995-7-1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30 京政管委字(1995)78号1995-8-22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的通知31 京房管字[1995]第622号1995-10-20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32 (96)京房改办字第003 号1996-1-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33 (96)京房改办字第004 号1996-1-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企业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34 (96)京房改办字第005 号1996-1-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离休干部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35 京建材[1996]366号1996-8-27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限制和逐步淘汰25系列空腹钢门窗的通知36 (96)京房改办字第075 号1996-10-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37 (96)京房改办字第103 号1996-12-6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房改售房方案审批中加强所售房屋产权审查的通知38 京建法[1997]134号1997-3-31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系统科技开发管理若干规定(试行)39 (97)京房改办字第057 号1997-8-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执行《房管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0 (97)京房改办字第067 号1997-9-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41 (97)京房改办字第071 号1997-9-2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42 京建材[1997]515号1997-11-24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委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建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的通知43 京房地房字[1997]第946号1997-11-26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44 京建造[1997]538号1997-12-9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1998年《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45 京房地权字[1998]第473号1998-5-26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46 (98)京房改办字第149号1998-5-29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公有住宅楼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47 (98)京房改办字第051号1998-7-22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县住宅合作社管理的通知48 (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1998-8-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49 (98)京房改办字第179号1998-8-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宅中复式住宅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50 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1998-8-18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的通知51 京建造[1998] 329号1998-10-9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52 京房地修字[1998]1047号1998-10-14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通知53 京建材[1998]480号1998-12-23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限制和淘汰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等11种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54 京建法字[1999]1号1999-1-30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55 (99)京房改办字第013号1999-3-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调整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调换住房时原房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56 京房修字[1999]第311号1999-4-12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57 京房改办字[1999]042 号1999-7-2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58 京建开[1999]336 号、(99)京房改办字第106 号、京房地房字(1999)第841号、局房地司字(1999)078号1999-8-26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59 京房修字[1999]第930号1999-9-20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60 京建法[1999]413号1999-9-22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61 (99)京房改办字第129 号1999-10-1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62 (99)京房改办字第148号1999-11-1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63 京房地修字[1999]1215号1999-11-25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补充通知64 京房地拆字[1999]第1225号1999-12-7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65 京建材[1999]488号1999-1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淘汰更新老旧型建筑施工起重机的通知66 京建材[1999]518号1999-12-22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12种限制和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67 (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 号2000-3-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68 (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 号2000-3-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69 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107号2000-3-1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标准租金的通知70 (2000)京房改办字第133 号2000-3-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两航”起义人员和享受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71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0]第213号2000-4-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交易和权属登记环节查验“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的通知72 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243号2000-4-1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有关标准租金计算问题的通知73 (2000)京房改办字第150号2000-4-1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落实减免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74 (2000)京房改办字第157 号2000-4-1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西藏内调人员按房价购房申请办理优惠问题的通知75 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267号2000-4-18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合居单元楼房、半地下室、地下室和无门窗装修的棚子计租问题的通知76 京建材[2000]245号2000-6-8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停止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77 京房改办字[2000]218 号2000-7-2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家庭房改购房夫妇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78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48号2000-8-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本市城区和近郊区房屋拆迁补偿中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的通知79 京国土房管改字[2000]第178号2000-8-1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80 京建开[2000]387号2000-9-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81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2000-9-1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2 京国土房管房字[2000]第438号2000-10-2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近郊区危旧房屋改造区域确认标准(暂行)83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478号2000-11-1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做好2001年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84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484号2000-11-2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85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484号2000-11-2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86 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681号2000-12-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关于印发办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程序的通知87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696号2000-12-2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88 京建法[2000]606号2000-12-25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89 [2001]京房改办字第016号2001-2-2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交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90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87号2001-3-4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91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08号2001-3-1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房改售房的物业管理收费口径的通知92 京建材[2001]192号2001-4-18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93 京建法[2001]240号2001-5-10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4 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2001-6-18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95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606号2001-6-2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危改试点项目拆迁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96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912号2001-7-1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危改试点项目中拆除单位非住宅房屋改建成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97 2001-8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1版)98 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721号2001-8-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买卖交易、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99 [2001]京房改办字第118号2001-8-2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00 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915号2001-9-1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产权办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01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952号2001-9-2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102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2001-10-2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03 京建法[2001]616号2001-10-23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04 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2001-11-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105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2号2001-11-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的通知106 京建经[2001] 664号2001-11-16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107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7号2001-11-1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8 京建法[2001]689号2001-11-19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109 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160号2001-11-2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向廉租对象家庭出租平房进行安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10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77号2001-11-2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的通知111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12号2001-12-4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112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2001-12-1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113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281号2001-12-2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的通知114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286号2001-12-2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补充规定》的通知115 京国土房管权[2002]41号2002-1-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和《北京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权属档案整理规范》的通知116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139号2002-2-2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117 京建科[2002]84号2002-2-2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规程》的通知118 京建经[2002] 115 号2002-3-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119 京建经[2002] 116 号2002-3-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120 京建经[2002] 117 号2002-3-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121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173号2002-3-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发放本市按标准租金出租私房承租人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122 京国土房管拆[2002]280号2002-4-1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必须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协议原件的紧急通知123 京国土房管权[2002]295号2002-4-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24 京国土房管拆[2002]318号2002-4-2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的通知125 京国土房管拆[2002]319号2002-4-2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标准租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126 京建市[2002]244号2002-4-30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127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364号2002-5-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标准租私房提租后困难单位职工申请租金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28 京国土房管权[2002]404号2002-5-1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29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410号2002-5-2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标准私房提租后困难单位职工申请租金补贴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30 京建科教[2002]314号2002-5-2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路面沥清混凝土旧料再生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31 京国土房管权[2002]477号2002-6-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32 京建经[2002]410号2002-7-2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133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606号2002-7-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134 京建开[2002]529号2002-7-22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贯彻建设部等七部委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135 京建科教[2002]531号2002-7-25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136 京国土房管拆[2002]646号2002-7-2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137 京建经[2002]622号2002-8-2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散装水泥、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实行“票款分离”的通知138 京建法[2002]551号2002-8-23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的通知139 京国土房管物[2002]758号2002-8-2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将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140 京建科教[2002]632号2002-9-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141 京建科教[2002]631号2002-9-13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142 京国土房管住[2002]888号2002-9-2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廉租住房配租有关问题的通知143 京建科教[2002]728号2002-10-2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现浇混凝土模板内置保温板做法)的通知144 京国土房管物[2002]935号2002-10-2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45 京建法[2002]772号2002-10-3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20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20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2009至2010年度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京建施[2009]85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1.27【实施日期】2009.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2009至2010年度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京建施〔2009〕857号)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落实《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至2010年度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2009至2010年度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2009至2010年度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方案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2009至2010年度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方案为了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防控工作,配合消防部门排查消除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此方案。

一、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2009至2010年度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郑志勇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处长陈卫东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郑伟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副调研员董良成员:各区县建委主管副主任、各集团、总公司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的组织部署和协调督促工作。

二、工作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不断巩固和推广北京奥运会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消防安全保卫成功经验,强化落实安全责任制。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1
项目负责人
1
逾期未改
施工企业
2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2
3
安全管理
GQJZ102012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企业负责人
1
GQJZ101005-1
责令改正
混凝土企业
4
企业负责人
4
2
安全管理
GQJZ202014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选择未备案或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逾期未改
施工企业
2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2
5
安全管理
GQJZ102019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即从事相应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既有建筑外套结构抗震加固技术导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既有建筑外套结构抗震加固技术导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既有建筑外套结构抗震加固技术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京建发[2012]330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既有建筑外套结构抗震加固技术导则》的通知(京建发[2012]33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和国家、本市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编制了《北京地区既有建筑外套结构抗震加固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采用《导则》第四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的,实施责任主体应当提前告知属地区县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并于审查前书面告知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情况会同市规划委参与初步设计审查。

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专项审查意见及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工作。

《导则》执行过程中,各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要积极总结经验,及时反馈给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于对《导则》进一步完善。

2012年4月16日印发的《北京地区既有建筑外套结构抗震加固技术导则(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北京地区既有建筑外套结构抗震加固技术导则编写说明为指导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采用外套结构加固技术的设计与施工,受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编制本导则。

关于贯彻执行13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0月9日修改)

关于贯彻执行13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0月9日修改)

京建发〔2011〕号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外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肢解发包工程、扩大劳务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或范围,现就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单位工程的认定范围1、房屋建筑工程。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单位工程的认定标准,九个分部工程、以及红线内的市政工程,均应包含在单位工程的范围内。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行发包的精装修工程,和旧房改造的装修工程,可以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

2、新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所有的专业管线都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统一发包。

单独的管线改造或单一管线施工可以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

3、城市桥梁工程、给水排水管道工程。

其施工总承包范围,参照新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其中的土建工程(地基与基础、防水工程、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等)应当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工程等)可以与土建工程一并发包,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统一发包给一个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

二、关于第八条规定的“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的具体范围如下:1、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混凝土;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3、防水材料;4、建筑外窗;5、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6、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等。

三、关于第九条中规定的“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的具体范围1、大型机械: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施工外用电梯、混凝土搅拌机、汽车式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大型施工机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50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10.09.04【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507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激励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高服务品质,推广先进物业服务经验,充分发挥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示范效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2.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附件1: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依据《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是指根据北京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评定为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和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遵循企业自愿申报、业主参与、专家考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成立考评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度中央和外省市建筑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度中央和外省市建筑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度中央和外省市建筑企业资质监督市场评价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21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23
【实施日期】2010.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度中央和外省市建筑企业资质监督市场评
价结果的通知
(京建发〔2010〕213号)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外地来京建筑施工企业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培养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总体精神,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2009年继续开展对中央和外省市来京施工企业资质监督市场信誉评价工作。

经过企业自行申报,全面收集市、区(县)建委及各有关部门记录的市场行为信息,依据《2009年度中央和外省市建筑企业资质监督市场评价赋值标准》对企业进行赋值,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后,现公布2009年度
中央和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监督市场评价结果。

希望各外地来京建筑施工企业通过本年度市场评价,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行为,树立企业品牌,提高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能力,全面提升企业综合管理水平。

现将优秀企业名单予以发布,其他名单见北京建设网。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度中央和外省市建筑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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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0‟30号
关于做好2010年春节期间建设领域
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中央维护稳定办公室通知精神,维护建筑行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化解隐患与应急处理并重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把保障劳务费结算支付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一项工作来抓。

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跟踪督察,消除隐患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要在前一阶段开展劳务费结算支付排查的基础上,对排查出的问题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转发的隐患工程项目表中的项目进行跟踪督察,明确责任人,进行包案处臵。

此外,还需重点排查以下四类工程:1.发生过群体性事件的工程项目;2.施工手续不健全的工程项目;3.日常管理薄弱、规模小或任务不足的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4.工程款支付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于2010年1月20日、1月27日和2月3日上报最新排查情况和隐患项目化解情况,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完善预案,妥善处臵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要加强与劳动、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建立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处臵协调机制。

制订应急处臵方案,明确处臵程序、处臵责任人和各职能部门应急处臵人员。

方案应在2010年1月22日前上报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各区(县)建委应与各省驻京建管处积极协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妥善化解处臵突发性事件,并按程序及时上报处臵情况。

(三)加强备勤,畅通信息
2010年1月20日至2010年2月12日,区(县)建委和各省驻京建管处应建立24小时应急电话值班制度和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周报制度,于1月22日将应急负责人、联系人的通讯录上报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并于每周五向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上报本区(县)范围内或本省企业在京承接项目发生拖欠劳务费事件及处理情况,重大事件必须当日及时上报。

(四)源头治理,夯实基础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要进一步督促辖区工程项目和所属企业落实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建设,发挥项目内部劳务费结算支付协商解决机制的作用;在指导项目采用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基础上,提高建筑企业合同履约的意识,切实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劳务工程款,为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支付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落实企业责任,确保劳务费结算支付到位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总承包企业工程款,并监督总承包企业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结算支付工程款致使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市(区)两级建委将配合市(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
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确保总承包企业支付劳务费的资金来源。

(二)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是对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承担监管责任,督促劳务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监督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掌握所属在建项目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等基础管理资料。

二是要合理调配、筹措资金,优先支付劳务费;建立应急资金,用于欠薪应急支付。

三是要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对所有在建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再进行一次自查自纠,防止遗漏,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延结算和支付劳务费。

四是要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劳务费的投诉、上访事件,及时妥善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五是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积极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有效地处臵劳务费纠纷引发的上访事件。

六是要建立完善项目劳务管理保障体系,以履约守信的态度做好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

(三)劳务分包企业对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应加强内部管理,在春节前足额结清并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做好工资发放公示和发放资料的留存,并将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出勤表、工资表报劳务作业发包人备查。

此外还要积极配合劳务作业发包企业按照市(区)建委的要求快速处
理各类突发事件。

三、进一步加大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力度
(一)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建设单位,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一律暂停其新建项目的招标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暂停办理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包括其主要股东)新建项目的相关手续。

同时,通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联动处罚。

2.对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时通报市或区(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3.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暂停其在京所有预售项目的网上签约,暂缓办理资质升级手续,并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其新开发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款的30%;对其开发项目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并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进行全市通报。

4.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个月,情节严重的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范围予以通报。

(二)对因拖欠劳务费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建造师),将采取以下
措施:
1.暂停其在京新项目的投标资格,期限不少于6个月,禁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担任新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对有责任的施工企业在本市的在建工地进行全面检查,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高限处罚,记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对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资质核查。

3.对有责任的施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建造师)全市通报批评,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施工企业注册地在本市的,将其拖欠记录纳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施工企业注册地非本市的,将其拖欠记录纳入外地来京建筑施工企业年度资质监督市场评价,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4.属于本市施工企业的,依据建设部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不予批准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年内不予开具企业出京介绍信、无拖欠证明和诚信证明。

5.建议有关机构取消两年内参加各类创优评比申报资格。

6.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承接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其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款的30%。

(三)对因内部管理原因造成农民工群体性讨薪事件且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劳务企业,限制其在京承揽新的劳务工程项目。

(四)对少数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讨要劳务费、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将其记入“个人信用警戒提示名单”,在全市发布,提示用人单位慎重聘用。

对涉嫌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劳务费△结算△支付△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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