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信息外部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09
爱仕达: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6月) 2010-06-11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本制度经2010年6月10日公司董事会一届20次会议审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二章外部信息知情人及信息范围和管理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知情人是指因法定的特殊原因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前得到尚未公开信息的非公司员工。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为非公司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八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度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
云南铜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09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0年4月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股价敏感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以下单独或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六条公司应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同的信息,但对非实质性且不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及相关股东利益的信息,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有所不同。
第七条除监事会公告及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任何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时,应尽最大努力使中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部或相关部门整理并妥善保管。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积极把党的领导全面融入公司治理,发挥制度建设的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构建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要的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部基本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细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为明确各项工作职责、权限、流程、要求、奖惩等事项制定的,以公司名义发布的,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具有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各类有关生产、设备、科技、质量、检验检测、信息网络等专业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由对应专业部门负责管理,各专业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仅在一定期限内适用的工作方案、工作预案、实施方案、通知、公告、政策性文件,以及仅为加强部门内部工作管理、人员管理而制订的守则、行为规范等内容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范畴。
第四条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具有统领作用,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其相抵触。
公司的规章制度分为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细则三类。
基本管理制度,是指涉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议事程序的各类规章制度及相关重要制度,主要包括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
业务管理制度,是指规范某一业务或某一领域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包括本部工作制度及战略规划、投资、人力资源、财务、营销、科技、安全环保健康、风险、法律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业务管理细则,是指为细化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明确具体业务操作性要求所制定的各类工作细则、业务标准、业务流程、业务指引、操作意见等。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围绕和服从公司改革发展总体目标和生产经营中心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第六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单位管理制度、所属单位基本管理制度的对应衔接和链接,与管理流程协调匹配,避免重复制定以及相互之间冲突、交叉和遗漏。
云铜预案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基本条件的议案1998年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云南铜业”)原云南冶炼厂的冶炼资产实现上市,共计募集资金7.34亿元,公司利用上市募集的资金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的铜冶炼工艺,吸收消化后形成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独特的冶炼技术,公司多项铜冶炼经济技术指标在国际上名列前茅,并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2000年云南铜业实施配股,募集资金4.32亿元,公司利用募集资金完善了营销网络,并投资3.69亿元建设完成大红山二期工程。
云南铜业因此取得了按成本价购入铜精矿8000吨/年的权利,公司的原料保障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经过首次融资以及配股融资后,公司产能逐步提高,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但云南铜业仍然是一个单一的冶炼加工型企业,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依然较弱,特别是在近几年原材料价格不断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公司的经营风险极大。
2007年3月,云南铜业成功完成“定向增发”,共计增发4.58亿股,募集资金43.5亿元。
其中云铜集团以控股的“四矿一厂”的股权认购了26.63亿元,增发后公司的净资产从30亿元迅速提高到近80亿元,公司控制了148万吨的铜精矿可开采储量,铜精矿的自给能力从无到有。
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幅度增强,云南铜业真正实现由原来单一的冶炼企业转变成一家产业链相对完善的综合型矿冶企业。
云南铜业的快速壮大得到资本市场的看好和认同,公司股价在资本市场上的表现尤其突出。
随着原材料价格的持续上涨,国际国内铜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原料供需的矛盾进一步突出,公司的资金需求压力始终没有得到缓解。
按照中铝公司打造一流企业和做强做大铜板块的要求,“十一五”末铜产能需达到100万吨,目前云南铜业控制的矿山资源远远不能满足公司发展的要求。
前次增发时集团公司主要以资产认股,对投入股份公司的矿山进行深度开发的资金以及冶炼技改的资金需求还很大,特别是最近几年国家对节能减排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后续投入需求越来越大;公司需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加资源储备、提高原料的自给率和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启明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09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相关内容。
第三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资本运营部。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资本运营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10 年。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云铜)
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编号YT-GL-02版本号 A编制冯树芳申欣欣审核张辉陈秀立批准韩志2010年4月20日颁布 2010年4月20日实施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为加强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云铜”)安全生产管理力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职业健康安全,促进赤峰云铜健康、和谐、稳定、高效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各有关法规、条例、标准,结合赤峰云铜实际,编制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目标管理制度 (1)二、安全例会管理制度 (6)三、承包商管理制度 (9)四、供应商管理制度 (11)五、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13)六、危险源管理制度 (15)七、危险品管理制度 (18)八、设备管理制度 (23)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30)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34)十一、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39)十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5)十三、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50)十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57)十五、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3)十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9)十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3)十八、安全检查与监督管理制度 (75)十九、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79)二十、职业健康安全现场管理制度 (83)二十一、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86)二十二、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9)二十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93)二十四、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00)二十五、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02)二十六、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05)二十七、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12)二十八、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15)二十九、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18)三十、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20)三十一、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24)三十二、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31)三十三、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135)三十四、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38)三十五、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41)三十六、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43)三十七、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45)三十八、监视和测量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47)三十九、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151)四十、管理制度评审和修定制度 (153)四十一、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56)四十二、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158)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目标管理制度为确保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的不断持续改进,构建和谐、稳定、安全、高效的生产经营形势,深入贯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全面完成各年度各项生产经营任务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实现公司的安全发展。
st大水: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年4月) 2004227.doc
st大水: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27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及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系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披露前,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须向外部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并需将内幕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登记在案备查,书面告知其保密义务与责任,且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七条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第八条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万 力 达: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4
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对外报送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 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 填写对外信息报送申请审核表(附件1),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 示函(附件2)或签署保密协议(附件3)。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申请审核表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证券部保留存档,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等事宜披露后汇总相关外部单位内幕知情人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事宜。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组织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具体操作。
第四条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各项目组负责人,为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有关事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有关事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
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首席执行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分配股利、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经营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相关信息;(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外部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部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监督,确保公司对外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对外部信息的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外部信息提供者,涉及公司对外部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发布和保密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二)真实性原则: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三)及时性原则: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发布;(四)保密性原则:加强信息保密,防止信息泄露;(五)共享性原则:促进信息在公司内部的共享和利用。
第二章信息收集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部信息收集体系,明确信息收集的范围、渠道和责任。
第五条信息收集渠道包括:(一)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专家等官方渠道;(二)行业报告、市场调研、竞争对手分析等市场渠道;(三)新闻媒体、网络论坛、社交媒体等社会渠道;(四)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企业渠道。
第六条信息收集责任:(一)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外部信息的收集工作;(二)信息收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确保信息收集的准确性;(三)信息收集人员应主动与外部信息提供者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章信息整理与存储第七条信息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信息性质、来源、时效等因素进行分类;(二)归档管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归档,确保信息可追溯;(三)更新维护:定期对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信息的有效性。
第八条信息存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性:采用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损坏;(二)可靠性:确保信息存储设备的稳定性和数据恢复能力;(三)便捷性:方便员工查阅和利用信息。
第四章信息发布第九条公司对外部信息的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及时性:在第一时间发布重要信息;(三)权威性:发布的信息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四)合规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十条信息发布渠道包括:(一)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二)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等传统媒体;(三)行业会议、论坛等线下活动。
云南铜业期货制度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管理暂行办法(经 2012 年 2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铜业”或“股份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根据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铝业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套期保值的定义:套期保值就是指投资者在从事现货买卖的同时或前后,还参与期货市场上同种商品期货合约的交易。
具体的说,交易者在买进或卖出现货商品的同时或前后,在期货交易所卖出或买进与现货商品交易数量相等、交货时期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使期、现操作相反。
在现货交易完成和期货合约到期前,同时做一笔与先前期货交易反方向的、等量的和同种类的交易,以对冲掉原来的头寸。
由于同种商品的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的走势基本一致,通过反向操作,使得期货市场的盈(亏)可以弥补和抵消实际现货市场的亏(盈)。
这种借助期货交易,防止或减少现货商品日后价格变动带来损失,以锁定成本或保证预期利润的操作方法就是套期保值。
第三条云南铜业套期保值的原则:(一)股份公司的套保业务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管理和操作分离原则。
成立股份期货管理部,集中统一管理云铜集团所属企业的套期保值方案、套保计划的执行情况;股份公司的期货操作由营销总公司综合部负责,营销总公司及时掌握全公司原料、销售、库存头寸及实货情况由,总体控制经营风险。
期货管理部对营销总公司及云铜集团下属各单位套保计划的执行情况、操作的合规性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评估。
(三)结合经营目标原则。
股份公司的套保业务仅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生产所需的原料,根据中铝公司对云铜的考核要求,依据股份公司的全年生产计划及全年利润目标,围绕公司生产成本,存货成本,产品完全成本,制定年度、季度、月度保值计划。
云南铜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制度(试行)(2012年12月)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 号-18 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正确执行。
第三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 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内控目标影响的程度确定需要评价的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及时性原则。
评价工作通常每年度第四季度开展一次,但当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还应及时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评价。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及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议。
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指导和监督。
云南铜业: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010-06-02
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公告编号: 2010-020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毛义强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四届十八次监事会。
会议通知于2010年5月27日由公司证券部以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5月31日上午10:00在昆明市人民东路111号公司8楼会议室准时召开,应到监事7人,实到监事6人。
监事张新普先生因公务不能参加会议,委托监事王坚先生代表出席并表决。
会议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到会监事经过充分讨论,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以下决议:一、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监事候选人的预案》。
(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1、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毛义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案》;2、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赵玉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案》;3、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周润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后,上述三名监事候选人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两名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二、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0年修订版)》。
(具体内容见巨潮资讯网)本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毛义强先生。
男,汉族,籍贯云南曲靖,研究生学历。
1954年11月出生,197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毛先生1972年12月参加工作,任解放军后勤二十二分部文书;1 977年10月至1978年8月,在昆明市 403厂工作。
信息外报管理制度
信息外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规范员工的行为,防范信息外泄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信息外泄是指未经许可,擅自将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或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公司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第四条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客户资料、营销策略、财务数据、合同协议等。
第五条本制度具有强制性,员工应严格遵守,违反本制度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公司纪律处分。
第二章信息外泄的行为和风险第六条信息外泄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一)泄露商业机密。
员工未经授权,擅自将公司的商业机密告知他人或外泄给外部人员,导致商业机密被泄露。
(二)泄露客户信息。
员工未经授权,擅自将公司客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侵犯客户隐私权。
(三)滥用公司信息。
员工利用公司信息进行个人交易、谋取私利或违法犯罪活动。
(四)未经授权传播公司信息。
员工未经授权,擅自将公司信息传播至外部媒体、社交平台等,导致公司形象受损。
第七条信息外泄可能带来的风险:(一)损害公司利益。
商业机密泄露可能导致公司重大损失,影响公司经营发展。
(二)客户信息泄露可能导致公司遭受客户索赔、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
(三)公司信息被滥用可能导致公司形象受损,影响公司的公信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未经授权传播公司信息可能引发公共舆论负面影响,损害公司声誉。
第三章信息外泄管理制度第八条严格保密责任。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第九条保密守则。
员工在处理公司信息时应当遵守保密守则,不得擅自将信息外传或用于非法目的。
第十条信息披露权限。
公司规定了信息披露权限范围,员工应当严格按照权限范围进行信息披露,未经授权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备份管理。
公司规定了信息备份管理制度,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备份信息,并妥善保管备份文件,防止信息外泄。
第十二条网络安全管理。
云南铜业期货制度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管理暂行办法(经 2012 年 2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铜业”或“股份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根据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铝业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套期保值的定义:套期保值就是指投资者在从事现货买卖的同时或前后,还参与期货市场上同种商品期货合约的交易。
具体的说,交易者在买进或卖出现货商品的同时或前后,在期货交易所卖出或买进与现货商品交易数量相等、交货时期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使期、现操作相反。
在现货交易完成和期货合约到期前,同时做一笔与先前期货交易反方向的、等量的和同种类的交易,以对冲掉原来的头寸。
由于同种商品的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的走势基本一致,通过反向操作,使得期货市场的盈(亏)可以弥补和抵消实际现货市场的亏(盈)。
这种借助期货交易,防止或减少现货商品日后价格变动带来损失,以锁定成本或保证预期利润的操作方法就是套期保值。
第三条云南铜业套期保值的原则:(一)股份公司的套保业务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管理和操作分离原则。
成立股份期货管理部,集中统一管理云铜集团所属企业的套期保值方案、套保计划的执行情况;股份公司的期货操作由营销总公司综合部负责,营销总公司及时掌握全公司原料、销售、库存头寸及实货情况由,总体控制经营风险。
期货管理部对营销总公司及云铜集团下属各单位套保计划的执行情况、操作的合规性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评估。
(三)结合经营目标原则。
股份公司的套保业务仅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生产所需的原料,根据中铝公司对云铜的考核要求,依据股份公司的全年生产计划及全年利润目标,围绕公司生产成本,存货成本,产品完全成本,制定年度、季度、月度保值计划。
2018年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018年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和其他需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中联重科: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30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
公司证券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证券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CEO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CEO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六)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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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外部使用人管理制度 (2010年4月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等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报送和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信息外部使用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负责信息外部使用人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二章外部使用人的范围及登记备案第七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的信息,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涉及内幕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外部使用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向信息外部使用人提供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信息前,公司信息提供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相关信息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方能提供。
同时,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部应向信息外部使用人发出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使用信息应履行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的提示函,并组织相关外部使用人填写《公司信息外部使用人登记表》,以确
保《公司信息外部使用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证券部将《公司信息外部使用人登记表》备案后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报告期内如存在对外报送信息、信息外部使用人及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应在公司披露年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云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
信息外部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云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公告。
第三章公司信息外部使用要求
第十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相关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一条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对外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公司具体经办人员填写信息对外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或授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三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
报表等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四条信息外部使用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信息外部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云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十七条信息外部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悖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四月七日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外部使用人登记备案表
公司简称:云南铜业 股票代码:000878
填报时间:
信息外部使用人:
公司信息对外提供人: 单位印章(董事会印):
填报说明:
注1:对外提供信息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信息外部使用人 名单仅就涉及一项信息,不同信息涉及的外部使用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信息外部使用人是单位的,要填写与本公司的关系;是自然人的,要 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写对外报送信息所处阶段,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的传递、编 制、审核和披露等。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或事项:(注1)
序
号 对外提供信息部门/
姓名 信息外部使用信息部门/姓名 信息外部使用人身份证或企业执照号 信息外部使用人证券账户(如有)信息外部使用人与本公司关系(注2)信息外部使用人获取信息时间、
方式 提供信息所处阶段(注3) 提供信息公开披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