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状况的法律分析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是许多家庭乃至社会问题的源头,其对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伤害。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规制家庭暴力行为。
在中国,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条文。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受害人的基本权利,例如受害者有权利要求离开现场,要求临时保护令,要求紧急保护令等。
该法律还规定了救助机构应该提供的帮助和保护服务。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儿童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制。
这些法律重点针对儿童和妇女的保护,规定了儿童和妇女的基本权利和防范措施等。
除了法律的规制,中国还建立了相应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如妇女维权中心、妇女之家等。
这些救助机构提供了咨询、援助、庇护等服务,帮助受害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并向社会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促进公众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谴责。
尽管中国的家庭暴力法律和救助机构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值得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例如,法律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一些受害人往往难以得到及时的帮助和保护;一些家庭暴力的行为难以被明确判定,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涉及到全社会共同努力的问题。
总之,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需要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和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只有通过法律、救助机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治理,才能让更多的受害人摆脱家庭暴力的威胁和伤害,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安全和有序。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引言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都被广泛关注。
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家庭暴力在法律层面上受到严格的制约和处罚。
本文将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法律框架和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进行探讨和分析。
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或威胁实施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虐待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身心受损甚至危及生命。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亲密关系中,包括夫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
它可以体现在不同形式的暴力行为,如言语辱骂、打击、恐吓、限制自由、财产侵害等。
国际法在国际层面上,家庭暴力被视为侵犯人权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这些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制止和惩治。
国家法不同国家对家庭暴力有不同的立法和法律处理方式。
以中国为例,家庭暴力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范和约束。
该法律定义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和性质,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支持。
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分析家庭暴力行为涉及了多个法律领域的违法行为,包括刑法、民法和家庭法。
在刑法上,家庭暴力属于对人身安全的侵害和侵权行为。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可以被归类为各种罪行,如虐待、伤害或侵犯人身自由等。
这些罪行在法律上都被视为违法行为,必须受到刑事责任和处罚。
民法违法性通过家庭暴力行为造成的身体损害,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在此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以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家庭法违法性家庭暴力也涉及到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家庭法律制度通常会对家庭暴力提供特定的保护措施,如禁止令、保护令和临时庇护。
这些措施旨在帮助受害者脱离暴力环境,保护其身心健康和安全。
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通常包括预防、制止和惩治三个方面。
预防预防家庭暴力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倡导性别平等和家庭和谐的观念。
学校和社区应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了解。
有关家庭暴力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有关家庭暴⼒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在婚姻中、家庭中是存在暴⼒的情况,⽐如丈夫对妻⼦进⾏家庭暴⼒,导致妻⼦有严重的受伤等等。
法律上是禁⽌家庭暴⼒的产⽣,也对于家庭暴⼒做了明⽂规定,供遭受家庭暴⼒的受害者进⾏维权的。
店铺⼩编给你提供⼀些意见。
有关家庭暴⼒法律是怎样规定的1、《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四⼗六条:“禁⽌对妇⼥实施家庭暴⼒。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家庭暴⼒“;第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受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为⼈依法给予⾏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条⽗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对未成年⼈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对未成年⼈实施家庭暴⼒,禁⽌虐待、遗弃未成年⼈,禁⽌溺婴和其他残害婴⼉的⾏为,不得歧视⼥性未成年⼈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
3、《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款:“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禁⽌家庭暴⼒。
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效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三条:“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受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
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政处罚。
”第四⼗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民法院⾃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六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的。
等等。
要是⾃⼰在婚姻中受到了家庭暴⼒,想要去保护⾃⼰但⼜不知道⽤什么⽅法的话,最好是能够找专业的律师来帮助⾃⼰。
关于家暴的法律案例分析
关于家暴的法律案例分析时下,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增强,曾经的“家丑不可外扬”已日益被“勇于向家暴说不”代替。
同时,越来越完善的法律惩戒体系也让“拳头”归于冷静。
从司法实践看,实施家暴者根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一般要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案例】张某与王女士于2002年登记结婚。
近年来,夫妻俩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张某多次殴打妻子。
2022年春节前,张某再次对妻子大打出手,造成其身体多处软组织挫裂伤。
在多次遭受家暴的情况下,王女士收集证据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诉请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原告、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张某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说法】这是一起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的离婚案件,被告因其家暴行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这就是说,家庭暴力不仅仅局限于夫妻之间,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儿媳公婆之间等。
关于施暴人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对于实施家暴的严重失职监护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同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家庭暴力纠纷案例分析
⼤屏幕可视化显⽰系统验证指标体系和检测评估⽅法⼤屏幕可视化显⽰系统验证指标体系和检测评估⽅法测评⽅法分为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两⼤项内容⾸先是⼤屏幕相关设备检测:依据各⾃设备原⼚说明书的技术指标⼀⼀对应,其中进⼝设备需提供有效报关⽂件,避免⽔货问题影响质保服务。
其次是⼤屏幕可视化显⽰系统检测评估主要包括六部分:⼤屏幕可视化显⽰系统画⾯的对⽐度性能显⽰系统画⾯的对⽐度性能⼀,⼤屏幕可视化分为绝对对⽐度和实际对⽐度两种定义显⽰系统画⾯的对⽐度实际上就是亮度的⽐值,定义是:分别在暗室中(绝对对⽐度)和实际使⽤环境中(实际对⽐度),画⾯满屏显⽰4×4×N(通道数)点⿊⽩相间⾊块,⼀半数量⾊块⽩⾊区域亮度平均值和⼀半数量⿊⾊区域亮度平均值之间的⽐值即为绝对对⽐度和实际对⽐度。
这两种测量⽅法得到的对⽐度值差异⾮常⼤。
⽩⾊画⾯(最亮时)下的亮度除以⿊⾊画⾯(最暗时)下的亮度。
更精准地说,对⽐度就是把⽩⾊信号在100%和0%的饱和度相减,再除以⽤Lux(光照度,即勒克斯,每平⽅⽶的流明值)为计量单位下0%的⽩⾊值(0%的⽩⾊信号实际上就是⿊⾊),所得到的数值。
对⽐度是最⿊与最⽩亮度单位的相除值。
因此⽩⾊越亮、⿊⾊越暗,对⽐度就越⾼。
实际对⽐度是⼀个重要参数,在实际的使⽤环境亮度值下,随着实际对⽐度的提⾼,显⽰画⾯还原的⾊彩也就越鲜艳,画⾯⾊彩的层次感更加分明,⾊阶过渡更细腻。
,其所能显⽰的⾊彩层次越丰富。
简易检测⽅法:在实际应⽤环境中,⼤屏幕开启后显⽰图像对⽐度检测软件,根据⾊阶的完全显⽰能⼒,检测画⾯的对⽐度。
显⽰系统画⾯的平均度指标⼆,⼤屏幕可视化⼤屏幕可视化显⽰系统画⾯的平均度指标在⼤屏幕分别均匀划分4×4×N(通道数)检测区域(单通道16个测量分区),测量各个分区的亮度指标数,以中⼼亮度值设定为1,其余亮度值不得偏离98%。
显⽰系统画⾯的观视⾓指标三,⼤屏幕可视化⼤屏幕可视化显⽰系统画⾯的观视⾓指标显⽰画⾯应具备160观视⾓,⾊彩清晰,⽆太阳效应,屏幕两侧⽆明显⾊差亮度差。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浅议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规制》摘要:家庭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单位,因此家庭成员内部的和谐相处不仅关系到内部成员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
但随着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中的各种因素导致家庭中因家庭暴力出现很多问题,本文中笔者试从家庭暴力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应对策,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暴力给受害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家庭暴力; 法律规制;法律界定一、家庭暴力的现状一家庭暴力的具体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理论上,我国的法律学者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也主要根据<婚姻法>解释一做出的,认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压迫。
笔者认为,关于家庭暴力的理解应对家庭和暴力两个概念分别进行广义理解。
所谓家庭,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的长期居住的共同体。
而且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家庭的出现,还包括目前社会上存在的非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单亲家庭与继父母家庭等等。
所谓暴力,从受害者的角度看,暴力指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暴力。
暴力,从概念上讲包括身体的暴力、精神的暴力、性方面的暴力。
因此,我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二我国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部门法,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或政策性文件中。
我国的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行政法》《地方性法规》。
三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首先,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
封建思想中的男尊女卑、女子必须遵守的三从四德思想,使得家庭的男人处于主导地位,促使了家庭暴力的产生。
最新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解决措施-精品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解决措施家庭暴力实际上是家庭内部的违法犯罪,是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有些地方思想落后,封建气息严重,导致男尊女卑的思想一直存在,这样的不平等封建制度和丑陋的习俗导致受害者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
新婚姻法的实施在其中制定了几项具体的规定来约束和制裁这种行为,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而是违法犯罪,需要以法律手段来制止和制裁,本文对家庭暴力的内涵特征,成因和对策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将家庭暴力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
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发生的问题,世界各地都存在,只是发生频率不同,在我国,家庭暴力在某些地区也绝不是个别现象,在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是多大的比例啊! 这项调查还显示,除了我们传统印象里的拳打脚踢,还有用木棍,绳索等工具施暴的,还通过冻、饿等虐待方式进行惩罚,以及性侵害。
在一些地区,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竟达到一半左右,而在这一半中,百分之九十五都是丈夫对妻子实行的暴力侵害,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已经证明我国的家庭暴力情况已经十分严重,并且呈上升趋势,在一些资料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相比于八十年代,家庭暴力上升了 25.4% ,并且这一数据还是在逐年增长,现在离婚率普遍升高,而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竟然有四分之一的离婚源于家庭暴力,在相关机关积极干预以及法制约束的前提下,家庭暴力的势头依然有增无减,这些数字足以让我们不寒而栗。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因种种原因而产生的暴力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家庭暴力问题中,女性的比例占了很大
部分。
家庭暴力不仅会严重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同时也
会破坏家庭和谐,扰乱社会秩序。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
方面进行思考和解决,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法律问题。
1、加强法律意识
首先,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需要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清楚自己的权利和法律保护,即使他们是弱者,并且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
他们需要了解属于自己的个人保护措施,例如申请限制令或禁制令等。
针对家庭暴力,法律应该尽可能的给
予受害人充分的保障与帮助。
2、加大法律惩治力度
其次,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治力度,是我们应该重点思考
的问题。
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应该加大,对于家庭暴力犯罪
分子,应该依法给予制裁。
通过加大打击力度来遏制家庭暴力问题
能够让暴力犯罪者落在法律的制裁下,同时也能够对整个社会起到
一个震慑效果。
3、加强社会教育
此外,家庭暴力问题还需要通过政策和社会教育来解决。
我们
应该加强对全社会的家庭暴力知识普及,特别是针对青少年。
这将
1。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法律分析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法律分析中国是一个家庭价值观念深入人心的国家,然而,家庭暴力在中国的社会问题中一直存在,并且呈现出一定的规模。
本文将就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首先,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方或多方以身体、精神、经济等方式对其他成员实施的惩罚、伤害或控制。
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包括身体暴力、心理暴力、性侵犯和经济控制等。
根据公安部近年来发布的数据,我国每年约有50万起家庭暴力案件,其中绝大部分是女性遭受暴力。
家庭暴力的现状主要源自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长期以来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普遍不足。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家庭暴力往往被视为“家务事”,不为社会所瞩目。
其次,性别不平等和女性地位的低下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
许多家庭暴力案件是婚姻和家庭中对女性的压迫和控制所引发的。
再次,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也使得家庭暴力得以继续存在。
过去,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主要依赖于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和“纳婢罪”,并未针对特定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在我看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着手。
首先,应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和重视。
此外,还需要加强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建设,减少家庭暴力发生的根源。
同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为受害者提供更有效的保护。
最后,要加强法律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对家庭暴力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总之,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仍然存在,但是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相信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将会逐渐得到有效的解决。
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家庭暴⼒的法律定义是什么作为⼀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受到世界各国⼈民的关注。
全世界的⼈都对家庭暴⼒抱有排斥的想法,每个⼈都不想遭遇家庭暴⼒,接下来,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家庭暴⼒的法律定义是什么,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家庭暴⼒的法律定义家庭暴⼒是“在家庭内发⽣的⾝⼼⽅⾯和性⽅⾯的暴⼒⾏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的传统习俗、⾮配偶的暴⼒⾏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是“⾏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家庭成员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世界范围内⾄少有三分之⼀的妇⼥在她的⼀⽣中遭受过暴⼒、性暴⼒或虐待。
⼤多数施暴者是她的家庭成员。
家庭暴⼒产⽣的根源是⼀个复杂的历史过程,但最重要的原因是男性统治地位及⽗权⽂化观念,使妇⼥在整个⽣命周期各阶段都会在公共场合和家庭中受到基于性别的暴⼒。
家庭暴⼒是对妇⼥⼈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
反对和消除家庭暴⼒是⼀个国家应负的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消除家庭暴⼒,1999年11⽉5⽇,联合国⼤会通过决议,正式指定11⽉25⽇为“国际消除对妇⼥的暴⼒⽇”。
⼤家阅读到这⾥相信已经对家庭暴⼒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其实家庭暴⼒的概念没有我们常⼈想象地那么复杂,但是我们⾯对家庭暴⼒⼀定要说“不”!如果你对上述⽂章中的叙述或者对于⾃⼰现实⽣活中的法律问题感到疑惑,欢迎来店铺找专业律师进⾏相关专业咨询,或者直接委托店铺律师。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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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
家庭暴⼒的法律认定家庭暴⼒的法律认定标准:1、⾝体虐待,即是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2、⾔语虐待,即是企图以字眼、声调来控制或伤害另⼀个⼈;3、⼼理虐待;4、性虐待,即是强迫对⽅进⾏性⾏为、逼迫对⽅看⾊情影⽚或图⽚、拒⽤保险套等,下⾯请⼤家和店铺⼩编⼀起来了解,欢迎⼤家进⾏阅读。
⼀、家庭暴⼒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体虐待,即是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2、⾔语虐待,即是企图以字眼、声调来控制或伤害另⼀个⼈;3、⼼理虐待;4、性虐待,即是强迫对⽅进⾏性⾏为、逼迫对⽅看⾊情影⽚或图⽚、拒⽤保险套等5、家暴是对家庭成员权利的侵害,包括精神上的伤害、⾝体上的伤害、性⽅⾯的伤害和经济⽅⾯的伤害等。
家庭暴⼒的范畴⾸次以法律形式明确。
6、县级以上⼈民政府负责妇⼥⼉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作。
7、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作。
各级⼈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遇到家庭暴⼒怎么办家庭暴⼒受害⼈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可以向加害⼈或者受害⼈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受害⼈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民法院起诉。
三、家庭暴⼒实施者承担哪些责任1、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暴⼒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政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刑事责任。
严重的家庭暴⼒会构成刑法中暴⼒⼲涉婚姻⾃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侮辱罪等罪。
其中,家庭暴⼒实施者对共同⽣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劳动、限制⾃由等⽅式,从⾁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和谐社会以和谐家庭为基本单元,和谐家庭以每个家庭成员的自由、平等、健康、全面发展为追求。
家庭暴力与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格格不人,社会各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而家庭暴力的综合治理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
这个前提性问题看似简单,却夹杂着诸多社会因素,是关涉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综合性问题。
至于法律意义上家庭暴力的界定,在国内与国外,立法与学界都尚未达成一致。
一、界定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和阐释由于国情、民族传统、民众心理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对家庭暴力概念的法律规定和理解不尽一致。
英国《1996年家庭法法案》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暴力包括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过某种亲属关系中的另一个人所采取的任何暴力或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有的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所下的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
”在加拿大,家庭暴力概念被描述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
”新西兰1995年12月通过并于1996年7月起施行的《家庭暴力法案》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在内容方面包括了身体、性和心理伤害。
国际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主要出现在保护女性权益的国际公约中。
1993年11月25日,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
联大第48/104号决议第2条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应理解为包括但不仅限于:(1)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2)在社会上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3)国家所做或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无论其在何处发生。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我国提倡人人平等,家暴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那么对于反家暴法我国有什么具体规定我们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文章来源:律伴网。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敦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底之一。
值得存眷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是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的行为。
其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
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破坏了家庭的不变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开展要求背道而驰的。
2000年新发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此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已经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为了赐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需成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撑持体系。
以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存眷。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危害成因群防群治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特征一〕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从英国学者不雅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罗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呈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根底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熬煎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社会学的认识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需在点窜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敦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摘要】“家安则国安”,预防及惩治家庭暴力,任重道远。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被立法者命名出台之前,该制度在反家庭暴力进程中也有一定的运用。
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目前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方面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借鉴域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为推动家庭暴力防治系统的构建和反家暴救济体系的形成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法律规制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反家庭暴力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简述(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反家庭暴力的必要性1.家庭暴力的界定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即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含义——在家庭成员范围内,在身体上施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在精神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同时,在第37条还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已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纳入法律规制的主体范围。
为使《反家庭暴力法》有更好的法律规制效果,进而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应更加深入地界定家庭暴力的主体和类型:首先,受害者的范围不能过于狭隘,除家庭成员以及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外,离异的配偶和其他具有亲密关系的人同样应纳入其中;其次,关于家庭暴力的类型应进行补充,例如精神暴力、性暴力等足以控制、侵害受害者的暴力行为。
2.反家庭暴力的必要性首先,受害者身心健康遭重创。
妇女、儿童、老人多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均会被严重摧残,甚至导致死亡等严重后果。
同时,往往由于受害者处于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和高度紧张和恐惧心理,使得家庭暴力成为持续且隐蔽的社会问题;其次,破坏家庭和谐关系。
长期的家庭暴力对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严重的打击破坏作用,是催使婚姻关系崩溃瓦解的毒瘤。
无数因家庭暴力的存在而破裂的家庭,正是因施暴者对受害者长期的摧残而使受害者对婚姻心灰意冷、失去信心,家庭成员彼此离心离德、关系疏远,造成一个个不幸破裂的家庭;最后,诱发犯罪威胁社会安定。
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安定的基础,在家庭暴力行为侵害下的受害者在长期的压迫中会转变为不可控的反抗,心理被扭曲从而诱发报复性的犯罪。
家暴分析报告
家暴分析报告简介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精神和经济等方面的虐待和侵犯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也对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产生了负面影响。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分析,探索相关因素和趋势,以期为政府和社会机构制定更有效的干预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提供依据。
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家庭暴力是一种以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虐待和侵犯行为。
其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心理暴力和经济暴力等。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数据,全球每年约有1亿女性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占女性总人口的35%。
同时,也有相当数量的男性和儿童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涉及各个年龄段和社会阶层的人群,以及不同婚姻状态的家庭。
家庭暴力的影响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影响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受害者常常陷入恐惧和绝望之中,长期受到身心折磨。
身体上,可能出现身体损伤和疾病,如骨折、内出血等。
心理上,常伴随着焦虑、抑郁、自卑等心理问题,甚至可能导致自杀行为。
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本人造成伤害,也对整个家庭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在家庭层面,家庭暴力破坏了家庭和谐,破坏了亲密伙伴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等。
在社会层面,家庭暴力增加了社会救助和医疗成本,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社会文化因素社会文化因素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家庭暴力往往受到传统观念、性别不平等、家庭权力结构等因素的影响。
一些社会和文化环境中,男性被赋予更多权力和特权,女性则被弱化和剥夺权力。
这种不平等的权力结构容易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个人心理因素个人心理因素也是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人可能存在暴力倾向、攻击性行为或心理疾病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成为施暴者对家庭成员进行暴力行为的触发因素。
家庭因素家庭因素在家庭暴力的发生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家庭暴力往往与家庭关系紧张、婚姻不和谐、家庭经济困难等问题密切相关。
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家庭成员实施侮辱、恐吓、殴打、打击、捆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引导他人实施上述侵犯行为,严重威胁他们的生命、身体或者健康,或者严重侵犯他们的人格尊严,构成家庭暴力行为。
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人。
第二章预 防第三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关系观、婚姻观和家庭暴力观念,提高家庭成员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等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公证行为时,向当事人普及家庭暴力知识,及时提供家庭暴力防范和维权渠道。
第五条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宗教团体等应当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宣传教育,提供相关服务,向受暴力威胁或者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员提供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组织、青少年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家庭暴力预防工作,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等服务。
第三章救 助第七条对因居住、婚姻、任职、学习、就医、探望、看护等与家庭成员有关的行为,被侵犯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保护。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应当及时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 提供即时安全隐患评估并进行风险分析;2. 协助受暴力威胁或遭受侵害的人员解决住所、人身安全等困难;3. 安排临时庇护、人身保护等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4. 整合社会资源,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
第九条受保护人有权利对加害人提起民事索赔或者请求法律制裁,对加害人有权选择适度的教育、干预措施或者强制性的限制措施。
第四章处 罚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
第十一条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
的利益 , 时刻 坚 持党 的群众 路 线 和群 众 观 点 , 上 下 精诚 团 结, 紧密配合 , 充分保障 自身 的迅速 发展与壮大 。
3 . 在企业 快速发 展时 期各 种矛 盾 涌现 , 需 要党 务思 想
我 国家庭 暴 力 的 法 律 救 济
唐祯祯
家庭 暴 力 的界定
——一 所谓 家庭暴力 , 有广 义和狭义之 分 : 广 义 的家 庭 暴 力是 指 在 家 庭 成 员 之 , 损 害其 人身 权 利并 造成一定损害后果 的行 为 。根据家庭 暴力行 为的 主
果 的行 为。我 国现 行立 法 对 家庭 暴 力做 出 了界 定 : 《 婚 姻
三、 加 强学 习 , 不断 提 高 自身素 质
1 . 坚持 以人 为本 , 做好企业 思想政 治工作 , 就需 要企 业 政工干部不 断加 强学习 , 不 断提高 自身的政治 素养 , 这也 是 思想政治工作能 否取 得成效 的直观 因素。首先政 工干部 应 做到工作方 面 清正 廉 洁 、 坚 持原 则 , 处理 问 题 方 面勤 奋 踏
政治工作 去及时疏 通 引导 、 迅速 解惑 释 疑 、 时刻 加 油鼓劲 , 在企业 以生产经营工作为核心 的 同时 , 更要 精锐合 作 , 不能
忽略员工 的问题 。企业党务思想 政治工 作者在 这种情 况下 要努力肩 负起应 有的责任 , 按照超 常规的思维 模式 、 超 常规 的组织力量 、 超常规 的企业 管理 、 超 常规 的运作模 式和超 常
则, 时 刻保 持言行一致 。正确树 立人生观 和价 值观 , 积极 培
养和保持高 尚的道德 情操 , 不 断增 强对 党 、 对 企业 、 对 广 大
职工的责任意识 。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法律分析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法律分析论文提纲一、家庭暴力的现状阐述1、我国家庭暴力现状2、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原因分析二、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1、建立完善的妇女立法体系2、形成一个严密的妇女权益之网3、女性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4、消除家庭暴力必须要标本兼治三、杜绝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1、提高法律意识2、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3、营造良好的社会尊重妇女的氛围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措施危害成因对策【正文】女人是生理上的弱者。
莎士比亚的“弱者,你的名字是女人”的名言在男女生理比较上有其真理性、永恒性。
在男女组合的家庭中,女人自然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当社会确认遭受家庭暴力是受害者,使用家庭暴力是犯罪时,社会已文明到男女平等的时代。
1994年国际家庭年把反对家庭暴力作为宣传主题。
接着反家庭暴力又成为’95世妇会的热点话题,成为“行动纲领”关注的12个重点领域之一。
中国有没有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什么?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对这些问题我们将作一粗浅探讨,旨在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建设温馨和睦家庭。
一、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当家庭关系还没有破裂时往往具有私密性。
“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又为这种私密性加上了一道防线。
因此要对家庭暴力精确统计几乎是不可能的。
下面以几个区域性的调查和妇联系统信访收集的资料进行说明。
这些区域性调查中首先留下了“家丑不可外扬”的影子,在暴露家庭不和睦方面都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报喜多报忧少。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家庭暴力肯定比统计在纸上的多。
有关调查统计: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了遵循概率抽样原则,采取整体抽样方法的大型婚姻质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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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家庭暴力状况的法律分析学院:工商管理专业:会计学生姓名:吴靖海学号:********完成时间:200 9 年 11 月 17 日成绩:家庭暴力状况的法律分析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
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我国却较为普遍存在着。
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明显增多。
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
目前我国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
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原因;对策;妇女权益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当家庭关系还没有破裂时往往具有私密性。
“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又为这种私密性加上了一道防线。
因此要对家庭暴力精确统计几乎是不可能的。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在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 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从接待的2003—2005年信访分类统计表明,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案件逐年上升。
另外,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要高于这个比例。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重点剖析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件)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
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1. 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
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
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
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
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2. 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
3. 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
中国有两句古话:一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二是“家丑不可外扬”。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较模糊、暧昧的态度;同时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不足为外人道。
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
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官家务事”,他们怕自己正儿八斤的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4. 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
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
“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
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
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
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5.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
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
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
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6.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
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
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
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
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
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结果: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
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
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
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
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
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
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
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
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
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他们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心理障碍。
在他们长大之后,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
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可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和谐社会的重要威胁。
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当前各国都关注的社会问题。
四、制定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我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
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
对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
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另外加强道德,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
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高社会防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更尊重别人的人,才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
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的威胁。
(二)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