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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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职业卫生工作职能调整的公告

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职业卫生工作职能调整的公告

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职业卫生工
作职能调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0年第21号)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现就有关职业卫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原由卫生部负责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审定工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二、原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电站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卫生部不再负责受理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申请、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
申请,请申请单位向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请。

安全监管总局咨询电话:010-64463409(带传真);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责任制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责任制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负责监督和管理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负责制定各项职业卫生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和指导企事业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中,不同的工作岗位拥有不同的责任和职责。

首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制定职业卫生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监督和指导各企事业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他们需要对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和学习,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职业卫生政策和标准,并将其传达给各个单位。

同时,他们还需要监督和指导各单位的落实情况,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符合法规要求。

其次,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实施岗位主要负责具体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防控和职业健康监护等。

他们需要对各种不同的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及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职工的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他们还要进行职业病的早期诊断和治疗,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的疑似病例,保障职工的健康。

另外,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培训岗位主要负责职业卫生相关的培训工作,包括职业卫生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内容的设计和培训计划的制定。

他们需要对职业卫生知识进行深入了解和学习,掌握职业卫生培训的理论和方法,并将其应用到实际中。

同时,他们还需要设计培训教材和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质量。

总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负责监督和管理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不同的工作岗位拥有不同的责任和职责。

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制定职业卫生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和指导各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实施岗位主要负责具体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病防控;培训岗位主要负责职业卫生相关的培训工作,包括职业卫生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通过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有效运作,能够有效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安监部门怎样查处职业卫生事故

安监部门怎样查处职业卫生事故

安监部门怎样查处职业卫生事故
安监部门能否查处职业卫生事故
2011-08-08 09:25:55 中国安全生产网
2010年10月8日,中央编办发文将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划归到安监总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其后,地方各级编办依据中央编办的精神相继将职业卫生监管的相关职责划归到安监部门。

在具体业务工作中,我们通过研读相关法规认为,单从法律角度来看,在目前条件下,安监部门查处职业卫生事故不太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按照该法的规定,卫生部对有关部门作了明确,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一十四条)。

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安监总局无权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事故查处办法,地方安监部门也就无权查处职业卫生事故。

按照法律时效的优先原则,《职业病防治法》明显优于编办的部门文件、规章。

故我们认为,在《职业病防治法》未做修订之前,安监部门不宜牵头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

在现行条件下如果要按照政府委托或编办的规定需要查处职业危害事故时,应通过协商以卫生行政部门的名义牵头进行,安监部门则做具体的调查工作,否则,从法律角度将,就是违法的,其结论也必将是无效的。

(作者:陈晓勇陕西省城固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陈晓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

高新园区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环保事故、严重违反土地和建设规划或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当年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排序以末位处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安全,直接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

近年来,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全省职业病危害得到了有效控制。

但是,我省接触职业病危害人群数量大、危害种类多、涉及行业广,粉尘、化学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仍然比较严重,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严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我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面临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新格局,有效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二、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调整理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合力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一)明确职责分工,依法落实监管责任。

安监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11—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

(3)卫生保健措施
① 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体检,发现职业
禁忌者,不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在岗 定期体检,及早发现早期职业病患者,脱离 接触并及早治疗;离岗体检,鉴定有否受到 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 ②对女工和未成年工采取特殊保护。 ③增强体质,提高防病能力。 ④倡导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⑤配备现场医疗救护。
(五)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中的不良气象条件及电 磁辐射。 2、工艺环境中的不良气象条件及工 艺过程有害因素扩散到生产环境中。 3、人工环境中不合理的光照、气流 等。 4、不合理的厂房设计和设备布置。
(六)识别有害因素的基本方法
1、了解物料的物理化学性质,识别有毒有害物料。 2、分析工艺过程、识别存在或产生有害作用的工序、 中间产物。 3、了解设备、工具结构性能,分析其工作状况,识别 设备工具产生的有害因素。 4、了解操作方法,分析作业方式是否合理。 5、了解生产环境状况,分析厂房设计、生产布局、设 备布置是否合理,识别环境中的有毒有害因素。 6、了解劳动组织状况 ,判别工时与人力安排是否合理, 识别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按测定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作业场 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 2、将实测值与标准值比较。如实测值 不超过标准值,则可判定这作业场所职 业卫生状况合格,工人长期在此环境下 工作,其健康不会受损害。如实测值超 过标准值则工人健康会受损害。
(二)评价的标准
GBZ1-2010《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 和 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 值》 (1)粉尘毒物的职业接触限值 最高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2)噪声的职业接触限值
噪声对人体的危害:永久性听力损害、致 聋,对神经、心血管、消化、内分泌系统有不良 影响,不良心理影响和干扰信息传递。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职业危害预防和管理(二)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职业危害预防和管理(二)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职业危害预防和管理(二)(总分62,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应当贯彻( )的方针。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B.防治结合,安全第一C.预防为主,防治为辅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发挥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保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等各方面的力量,由全社会加以监督,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职业卫生“三级预防”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

2.职业卫生领域的最高普通法是( )。

A.《劳动法》B.《宪法》C.《职业病防治法》D.《传染病防治法》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2001年10月,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职业病防治法》。

该法为职业卫生领域的最高普通法。

《宪法》属于根本大法,不属于普通法。

《劳动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不是职业卫生领域的立法。

3.《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的基本宗旨是( )。

A.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B.维护劳动者的财产权益C.巩固社会主义劳资市场体系D.促进市场经济发展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职业病防治法》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该条规定明确了“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这一立法基本宗旨。

4.生产性粉尘通常可分为总粉尘和( )。

A.呼吸性粉尘B.生产性灰尘C.粉末D.混合性粉尘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不同分散度的生产性粉尘,因粉尘颗粒粒径大小的差异,其进入人体呼吸系统的情况存在差异,在生产性粉尘的采样监测与接触限值制定上,通常将其分为总粉尘与呼吸性粉尘两种类型:(1)总粉尘。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卫生部: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

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落实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的规定,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分工与协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两部门的分工意见通知如下:一、卫生部门职责(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一)卫生部制定或发布涉及作业场所的法规应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协商。

(二)两个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有关工作。

卫生部门对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今年以来,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推动相关工作落实,但我委在近期开展的尘毒危害专项整治飞行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部分地区存在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不平衡的情况,为扎实推进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明确监督责任各地要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日常监督职责的承接工作,加强与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摸清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并全部纳入监督对象名录库,坚决杜绝出现工作断档、监管真空现象。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41号)要求,按照属地化原则,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由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摸清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的基础上,明确市县两级监督执法任务。

要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技术支撑机构和监督执法机构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工作质效。

承担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依规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巡查、协查、信息报告等工作。

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要加强对全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二、推进重点工作(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健康四川行动、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和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等重点工作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紧紧围绕工作目标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倒排工期,及时分析解决问题,强化工作督促落实,确保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无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推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2019年年底前杜绝县区一级职业卫生“零执法”。

50号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

50号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

本《办法》明确将职业病危害现 状评价也纳入了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的范畴。
19
(六)资质分级与业务范围
关键词:中小企业,向基层倾斜,三个等级,业务范围
31号令 甲级 乙级 甲级 50号令 乙级 丙级
卫 生 部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省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市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13
(四)主要内容 资质认可
明确了各级资质的条件和审定程序,明确了资 质审定的技术评审制度,还明确了职业卫生专
家库的建立、技术评审专家的条件和职责。
14
(四)主要内容 技术服务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独 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提 高服务效率和保证服务质量、签订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合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的 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提出了具 体要求。
即将印发资质条件、标准和程序通知
23
(七)资质认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的技术服务单 位,不仅应当具备可靠的技术服务能力,在技术 服务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技术服 务活动,而且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其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负 责。因此,规定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15
(四)主要内容 监督管理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年检、监督管理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等的
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16
(四)主要内容 法律责任 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相关要求的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处罚 办法。

关于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通知

关于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通知

关于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通知公司各部门: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公司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经我公司研究决定,特成立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办事机构设在环安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成员:组长:总经理副组长:罐区经理成员:人事行政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环安部经理、商务部经理、项目部经理、操作部经理、维修部经理、维修主任、仪电主任等有关人员。

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

二、环安部为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其内设专职的职业健康专业人员,由xxx担任,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3、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5、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6、织开展对本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7、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xxx有限公司2019年4月20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分工》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分工》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文府办函〔2021〕92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分工》的通知文府办函〔2021〕92号各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6日文昌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分工为加强对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的综合监管,推进全市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13号)精神,对照省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责任分工,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进行责任分工。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一)加强党的领导。

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级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行使职权。

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

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

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

(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二)强化政府主导责任。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整合集中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

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

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医疗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参与;完成时限:2021年底)(三)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

三同时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

三同时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煤矿除外,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级监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加强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重视,不执行相关制度,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致使一些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带病”运行,给职业健康带来隐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并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分类结果进行技术复核。

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关于浦东新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划转的通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关于浦东新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划转的通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关于浦东新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划转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关于浦东新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划转的通告为进一步理顺浦东新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能,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关于上海市区县职业安全卫生监管职责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沪编[2009]195号)和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上海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26号)文件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经浦东新区卫生局、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现将我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情况通告如下:一、区卫生部门职责(一)组织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工作。

(二)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三)机构资质审定、审批及监督管理。

(四)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

(五)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中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救治、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一)组织实施职业卫生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工作。

(二)负责受理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三)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配合市安监局颁发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四)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

(五)负责职业卫生安全培训。

(六)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产品的研制、开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八)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

三、区监管部门联系方式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科地址:浦东新区张杨路3039号6楼619室联系电话:50345247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处地址: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楼联系电话:68540307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31•【文号】国卫监督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职业卫生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综合监督”子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8月31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据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确定的监管事项清单,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的活动。

第三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监督执法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机制。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明确具体处(科)室负责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监督执法人员,保障执法经费,合理配置执法装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开展与相关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大数据应用,及时采集、统计分析和上报本辖区内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相关信息,推进互联网+监督执法。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104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104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监管部门, 职业, 职责, 中央, 通知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卫生部: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

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津安监管职〔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有效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意义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深刻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不断夯实职业健康基础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各集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同时部署、同时推进、统筹考核。

要结合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要层层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对本辖区、本系统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二)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

各区县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人员,加大职业卫生监管业务培训的力度,提高监管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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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卫生部: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

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㈥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
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㈠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㈡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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